• 沒有找到結果。

研究緣起與目的

第一章 緒論

第一節 研究緣起與目的

第 一 節 研 究 緣 起 與 目 的

一、緣起

本計畫之緣起係遵循行政院秘書長裁示。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 於104 年 12 月 16 日修正第 57 條第 2 項規定,將移動式廁所盥洗室列 為法定規範項目,衛生福利部認應協調「無障礙流動廁所」主管機關,

以責其研訂相關規格,於 105 年 12 月 30 日以部授家字第 1050709842 號函報請行政院裁示「無障礙流動廁所」之主管機關。本所配合本部 營建署於民國 106 年 2 月 10 日召開研商「無障礙流動廁所之主管機 關」第1 次會議,由本部林次長慈玲主持,邀集衛生福利部、行政院 環境保護署及經濟部等單位代表與會,及 106 年 3 月 13 日召開研商

「無障礙流動廁所之主管機關」第2 次會議,邀請無障礙公民團體及 業者交換意見,期間本所皆配合參與。復依行政院秘書長106 年 6 月 5 日函復衛生福利部,有關函請行政院裁示「無障礙流動廁所之主管 機關」略以:請內政部著手專案進行研究蒐集資料,供業界及各機關 參考。

其次,本研究係為配合民眾需求。依國家發展委員會推估,我國 65 歲以上老年人口即將在 2018 年將達 14%,成為「高齡社會」,如何 提供高齡者及身心障礙者(包括永久性的及暫時性的)全面無障礙環 境,已成為推動社會福祉及環境設計的共同目標。鼓勵高齡者及身心 障礙者走出戶外參與活動,有助於增進其身心療癒,減少醫療與社會 成本支出,更能切合民眾及相關社福團體之需求。

再者,本研究擬針對政府行政部門等提供參考建議。隨著高齡者

及身心不便者人數日益增多,參與旅遊及活動需求大增,因應臨時性 的戶外大型活動設置的無障礙流動廁所不僅數量不足,且廁間有階 梯、空間狹小、易搖晃且危險等問題,亟待改善。此外,我國無障礙 流動廁所主管機關尚未明確,另依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各類型活動環 境友善管理及污染預防指引」(為行政指導無罰則)及各縣市政府環保 局流動廁所使用管理(僅使用收費及維護清潔管理)等,尚無相關法令 規定可供依循。同時,目前雖有建築物無障礙設施設計規範、公共建 築物衛生設備手冊等,惟規範對象僅針對建築物,並無無障礙流動廁 所無障礙設施設備項目規格及設置等原則,可供依循。

二、研究重要性及迫切性

依據內政部「95 年身心障礙者生活需求調查1」結果,身心障礙 者主要休閒活動:身心障礙者平常休閒活動主要以看電視、錄影帶者 較多,惟女性幾乎沒有或無法從事休閒活動者達 17.36%遠較男性為 高。至於身心障礙者外出理由,最近一個月外出理由有62.87%為居家 附近的日常生活活動最多,其次為就醫占 41.29%,再次為購物占 24.57%。這顯示,對行動不便者來說,走出戶外參與活動似乎是遙不 可及的奢望,推測其原因極可能是無障礙環境設施不足,導致行動不 便者無法安心出遊。

此外,依 102 年 5 月 10 日好房 News 報導,立法委員黃偉哲表示,

有民眾向他反映,在參加許多活動時,主辦單位雖有提供臨時廁所,

但對於身障者而言,使用上卻是極為不便,也因此讓他們沒有辦法隨

1本部為蒐集身心障礙者之基本資料、居住狀況、休閒活動、交通狀況、起 居生活狀況、家庭經濟狀況、醫療照顧及福利服務需求、教育服務需求及 工作現況等資料,依據身心障礙者保護法第 8 條及統計法第 3 條與第 19 條之規定辦理「95 年身心障礙者生活需求調查」,針對居住於我國,合於 中央主管機關所定等級,並領有身心障礙手冊者為對象,採分層二段隨機 抽樣法及實地面訪方式,共完成 13,159 份有效樣本,本調查之訪問工作 於民國 95 年 9 月 16 日至 10 月 31 日辦理,調查資料日期為 95 年 6 月底。

心所欲的規劃參與觀光活動。黃偉哲嚴正呼籲不能輕忽身障者的權 益,他們也是人民的一份子,政府相關單位應積極正視與身障人士相 關的各種問題,讓他們能夠擁有平等機會參與社會所舉辦的各種活 動。前交通部部長葉匡時也承諾,日後會與通用設計委員會協商,研 擬出因應辦法讓身障人士於各景點以及公共場所時,也能與一般民眾 享有同等使用公共設備的權益,未來也將提升各縣市節慶活動中無障 礙流動廁所的普及化,方便更多身障人士使用。

綜上,突顯完善的流動無障礙廁所,對於高齡者及身心不便者而 言,與社會接觸有助於身心的療癒,增進身心健康,減少醫療與社會 成本的發生及支出。因此,將流動廁所配置數量及管理,外部無障礙 可及性及提升廁間內部無障礙設計等,仍需強化其缺漏或不足,使無 障礙環境品質更為周全、完整,以支持行動不便者社會參與之權利,

有其重要性及迫切性。

經初步了解民眾目前對於流動廁所之需求重點如下:

(一)各類型活動無障礙流動廁所之設置數量不足:隨著高齡者及身心 不便者人數日益增多,參與旅遊及活動需求大增,因應臨時性的 戶外各類型活動設置的無障礙流動廁所數量不足。

(二)無障礙流動廁所空間品質不符身心不便者使用:廁間未能完全符 合輪椅使用者需求,內部空間有階梯、過於狹小輪椅無法進入及 迴轉、易搖晃有危險之虞,且無規格可依循。

(三)戶外活動場所應考量設置無障礙通路2,考量輪椅行進需求,以 提供行動不便者到達無障礙流動廁所,並有相關公共服務設施如 指示牌、標誌與照明等。

三、研究目的與內容

本計畫研究目的及預期成果如下:

2 依無障礙設施設計規範 202.1,其組成 包括室外通路、室內通路走廊、出 入口、坡道、扶手、昇降設備、輪椅升降台等。

(一)檢視我國無障礙環境相關法令及流動廁所相關管理指引(身心障 礙者權益保障法、內政部主管活動場所無障礙設施設備設計標 準、建築物無障礙設施設計規範、公共建築物衛生設備設計手 冊、各類型活動環境友善度管理及污染預防指引等),釐清無障 礙流動廁所設置及管理等課題。

(二)參考國外文獻(日本避難所的廁所掌握‧管理方針等),及國內相 關廠商,蒐集無障礙流動廁所無障礙設施設備項目規格、設置方 法及圖例等建議,供未來主管機關參考。

綜上,本計畫研究內容如下:

(一)現況分析:探討我國無障礙流動廁所相關屬性及業務相關權責單 位,回顧我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各類型活動環境友善度管理及 污染預防指引」,與各縣市流動廁所使用或租用管理自治規定 等,歸納目前我國提升無障礙流動廁所設置數量、品質及管理層 面亟待補充之處。

(二)文獻回顧:參考日本流動廁所及無障礙廁所相關指引(日本舒適 流動廁所、日本災害避難所的流動廁所,日本關懷高齡者、身體 障害者公共廁所設計標準),及美國流動廁所及無障礙廁所相關 指引(美國身心障礙者法之流動廁所相關規定、美國流動廁所國 家標準概要),瞭解其推動方式及可供借鏡之處。

(三)資料蒐集:蒐集並分析國內無障礙流動廁所案例。

(四)焦點團體及專家座談:召開會議邀請長期關注於高齡者生活、通 用設計、照護等,或與建築領域相關之學者專家、社福團體、產 業界、政府相關單位,歸納我國目前無障礙流動廁所之需求內容。

(五)研提我國無障礙流動廁所之空間設計建議草案。

四、相關政策與本研究之關聯

本研究計畫與政策之關聯說明如下:

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 10 條明訂「國家對於身心障礙者之保險與

就醫、無障礙環境之建構、教育訓練與就業輔導及生活維護與救助,

應予保障,並扶助其自立與發展。」為基本國策之ㄧ。

另依據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 施行法第 1 條,立法目的為實施聯合國 1966 年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 公約(International Covenant on Civil and Political Rights)及經濟社會文化 權利國際公約(International Covenant on Economic Social and Cultural Rights)(以下合稱兩公約),健全我國人權保障體系,特制定本法。

依該法第2 條規定,兩公約所揭示保障人權之規定,具有國內法律之 效力。其中,第4 條針對人權保障之規定,各級政府機關行使其職權,

應符合兩公約有關人權保障之規定,避免侵害人權,保護人民不受他 人侵害,並應積極促進各項人權之實現。另依《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

3第 1 條,其宗旨係促進、保障與確保所有身心障礙者充分及平等享 有所有人權及基本自由,並促進對身心障礙者固有尊嚴之尊重。身心 障礙者包括肢體、精神、智力或感官長期損傷者,其損傷與各種障礙 相互作用,可能阻礙身心障礙者與他人於平等基礎上充分有效參與社 會。

聯合國前於民國95 年 12 月 13 日即通過「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 具體保障全球身心障礙者充分享有所有人權及基本自由,如公民權、

教育權、就業權、就醫權、健康權、平等權及參政權等權利。而我國 雖非聯合國會員國,仍積極制訂「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施行法」,讓

3 聯合國於 2006 年 12 月 13 日通過的有關保護身心障礙者人權的國際公約,亦 稱 《 身 心 障 礙 者 權 利 公 約 》( Convention on the Rights of Persons with Disabilities),簡稱 CRPD。這條公約是由 192 個會員國代表與 90 個非政府組 織代表在 2006 年 8 月 25 日聯合國特別會議中達成的草案。這也是聯合國所通過 的國際性公約中頭一次以保護身心障礙者人權的公約。其中公約的內容於 2007 年 3 月 30 日向國際間公開。2008 年 5 月 2 日,《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正式生 效。

「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國內法化,確實保障身心障礙者權益。未來

「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國內法化,確實保障身心障礙者權益。未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