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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結論及建議

第二節 研究建議

建議一

研提「無障礙流動廁所設計建議」(草案),針對其設備之項 目及規格提出圖例說明,供民眾瞭解,及相關單位參考:立即可 行建議。

主辦機關:內政部建築研究所

協辦機關:衛生福利部、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彙整身心不便者公民團體之建議,研提「無障礙流動廁所設 計建議」(草案),無障礙流動廁所應符合使用輪椅的行動不便 者、以及需拄拐杖的高齡者。建議設施項目包括進出口順平、出 入門口寬度、門的形式及方向、內部迴轉空間、扶手設置方式、

馬桶高度及側移位空間、沖水按鈕位置、求助鈴位置、洗手台高 度及水龍頭操作桿位置、無障礙標誌等。

本研究業撰擬無障礙流動廁所設施設備建議草案規格、圖例 及文字說明(詳本報告書第 5 章),供民眾瞭解,並擬提供行政院 環境保護署參考。

建議二

建議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修正「各類型活動環境友善管理及汙 染預防指引」,增訂「無障礙流動廁所如規定設置一座者,應符 合『輪椅使用者可獨立使用』之要求;須設置二座以上者,應至 少有二分之一設置數量達上開要求:立即可行建議。

主辦機關: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本研究建議借鏡美國身心障礙者法,流動廁所至少 5%須為無 障礙流動廁所(20 比 1) 之規定,考量我國行動不便者需求及各 類型活動辦理情形,應能因地制宜。

依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原「各類型活動環境友善管理及汙染預 防指引」無障礙流動廁所設置數量規定,係參酌建築技術規則之 規範,每增加 100 人應增加設置 1 座流動廁所、每增加 10 座流 動廁所應增加 1 座無障礙廁所。然而並未規定無障礙流動廁所廁 間之設施設備,及須符合『輪椅使用者可獨立使用』之要求。

為符合身心不便者需求,依據本部 106 年 3 月 13 日研商「無 障礙流動廁所之主管機關」第 2 次會議決議,暨依 106 年 6 月 5 日行政院秘書長院臺建字第 1060016963 號函略以:環境保護署 已訂頒「各類型活動環境友善度管理及污染預防指引」,其中規 定各項活動舉辦時,申請人應考慮活動性質、持續時間及參與人 數規劃設置流動廁所,並依行動不便者及身心障礙者參與人數提 供適當無障礙流動廁所比例。爰建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修正上開 指引,增訂「無障礙流動廁所如規定設置一座者,應符合『輪椅 使用者可獨立使用』之要求;須設置二座以上者,應至少有二分 之一設置數量達上開要求。

經查該署業以 106 年 12 月 6 日環署毒字第 1060097696 號 函,原「各類型活動環境友善度管理及污染預防指引」修正為「大 型活動環境友善管理指引」,並修正納入本建議二之內容(詳本 報告附錄二,該指引三、(二)之 6) 。

建議三

建議各縣市政府流動廁所使用或租用管理自治相關規定,宜 納入「無障礙流動廁所」類型之清潔維護及管理、收費標準等:

立即可行建議。

主辦機關:各縣市政府

在無障礙流動廁所管理方面,本研究蒐集已訂定流動廁所使 用或租用管理自治相關規定的各縣市政府,臺北市、臺南市、基 隆市、金門縣及澎湖縣已納入「無障礙流動廁所」類型之清潔維 護及管理、收費標準等,另臺中市、宜蘭縣及屏東縣流動廁所使 用或租用管理自治相關規定,建議修正納入。

附錄一、建築物無障礙廁所相關規範及設計參考手冊

依據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167 條第 2 項規定略以:

建築物無障礙設施設計規範,由中央主管建築機關定之。本部「建築 物無障礙設施設計規範」係針對建築物之廁所訂定無障礙設施、材料 及設備規格,但以建築物之固定設施為主,與流動廁所之規格不同。

另「建築物無障礙設施設計規範解說手冊」係配合前揭規範,針 對設計規定較易誤解或常見錯誤之處,以文字圖說及照片說明之,另 針對部分設施亦提供較法令要求更高水準之設計案例,供專業者及一 般民眾參考。

其次,本部營建署研訂之「公共建築物衛生設備設計手冊」係為 參考性質,旨在提升公共建築物廁所服務品質,並建立人性化、生態 化及兩性平權之廁所。手冊所稱之公共建築物,係指依照建築技術規 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170 條規定公共建築物種類及適用範圍。

此外,「內政部主管活動場所無障礙設施設備設計標準」係指依 都市計畫開闢使用之公園、綠地、廣場及經內政部公告國家公園內之 場所,針對必要處設置無障礙設備及設施,訂定其項目與規格。惟流 動廁所係由車載或拖車拖引放置於活動場地及周邊,不屬於定著之建 築物範疇,僅於條文第 8 條規定,於活動場所舉辦活動,管理機關及 舉辦人增設臨時性之廁所盥洗室等設施設備,應考量行動不便者及身 心障礙者之通行及使用需求。

一、建築物無障礙設施設計規範

建築物無障礙設施設計規範自 2008 年訂定實施,期間歷經 2008-2014 年等多次小幅修正,並自 2015 至 2016 年進行大幅修正,

目前刻進行法制作業後尚待發布,以下內容暫摘自 2014 年版。

表附 1-1、建築物無障礙設施設計規範第 5 章廁所盥洗室內容概要

章 節 內 容 備註

501 適用範圍 建築物依規定應設置無障礙廁所盥洗室 者,其設計應符合本章規定。

502 通則 502.1 位置、502.2 地面、502.3 高差 503 引導標誌 503.1 入口引導、503.2 標誌

504 廁所 504.1 淨空間、504.2 門、504.3 鏡子、504.4 求助鈴(504.4.1 位置、504.4.2)

505 馬桶及扶手 505.1 適用範圍、505.2 淨空間、505.3 高 度、505.4 沖水控制、505.5 側邊 L 型扶 手、505.6 可動扶手

506 小便器 506.1 位置、506.2 無障礙空間、506.3 高 度、506.4 沖水控制、506.5 空間、506.6 扶

507 洗面盆 507.1 適用範圍、507.2 無障礙空間、507.3 高度、507.4 水龍頭、507.5 洗面盆深度、

507.6 扶手

資料來源:建築物無障礙設施設計規範(內政部 103 年 12 月 1 日 台內營字第 1030813014 號令修正)。

二、建築物無障礙設施設計規範解說手冊

本部建築研究所於 2008 年編印,為配合推動落實「建築物無障 礙設施設計規範」,該手冊主要重點包括:說明法令系統、法令適用 範圍、闡釋設計規定同時以圖說及實例照片提供更為清楚之分析與說 明,以提供設計者及一般民眾參考,期使設計規範可確實發揮效益,

協助導引建置優良無障礙建築環境。

設計規範重點說明及案例解說 3.5 廁所盥洗室,無障礙廁所須考 慮輪椅乘坐者、拄杖者及高齡者使用之安全與便利,設計重點包括:

1.可及性:至少有一條無障礙通路可到達、入口寬度及門具操作性。

2.廁所尺寸:迴轉空間 150 公分以上、馬桶有可動扶手側淨寬 75 公 分以上。

3.扶手:一固定 L 型扶手及另一可動式扶手。

4.馬桶:一般座式馬桶、沖水按鍵及衛生紙位置須考慮輪椅乘坐者之

分範圍內。3-2.4 小便器中心點間距,距離側牆寬度,

3-6 廁所落水頭設置。

資料來源:公共建築物衛生設備設計手冊(2010) 四、內政部主管活動場所無障礙設施設備設計標準

依衛生福利部一百零四年五月十八日部授家字第一○四○七○

○五一五號函示,身權法第五十七條第二項即具授權訂定活動場所之 無障礙設備、設施項目與規格法規之意涵,茲為規範都市計畫公園、

綠地、廣場及國家公園等活動場所設置無障礙設施設備。

為此,內政部營建署公共工程組前於 104 年 10 月 22 日台內營字 第 1040815134 號令訂定「內政部主管活動場所無障礙設施設備設計 標準」,該標準針對都市計畫內的公園、綠地、廣場及國家公園等活 動場所中之出入口、通路、使用區域與建築及設施、標示等設施設備 作規範,例如規定活動場所至少設置一處主要出入口,並視環境條件 及場所面積增加,其人行淨高不得小 2.1 公尺,淨寬不得小於 1.5 公 尺;鋪面材質應堅硬、平整及具防滑效能;坡道坡度不得大於 1/20,

但因地形限制,坡度不得大於 1/12,並應加設扶手或公示應有輔助 人員或輔具協助使用等,以提供民眾「有愛無礙」的生活空間,方便 行動不便者及身心障礙者通行及使用。

依本標準第 8 條略以:於活動場所舉辦活動,管理機關及舉辦人 增設臨時性之服務臺、廁所盥洗室、輪椅觀眾席位及停車空間等設施 設備,應考量行動不便者及身心障礙者之通行及使用需求。

附錄二、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大型活動環境友善管理指引」

本指引原「各類型活動環境友善度管理及污染預防指引」,經106年12月6日環署毒字第 1060097696號函修正為「大型活動環境友善管理指引」

一、前言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以下簡稱環保署)為使大型活動主辦單位能 妥為規劃活動(如路跑、單車比賽、宗教遶境進香、遊行等活動)及 活動周邊之環境清理維護,提升大型活動之環境友善度,特訂定本指 引,供規劃辦理大型活動之主辦單位參考。

辦理大型活動時應符合環境保護相關法令規定標準,安全管理事 項請另參照內政部相關規定辦理。

二、環境友善管理及污染預防

(ㄧ)活動辦理前

活動主辦單位檢視活動性質可能對環境造成影響之因素,規劃 廢棄物清理、垃圾分類資源回收、水污染防治、空氣污染防制、

噪音管制、節能減碳或綠色採購消費與公眾宣傳等之環境維護 事項。

(二)活動過程中

活動主辦單位於活動進行時安排工作人員定時巡檢,確認活動 場地與周邊場域之環境維護與污染預防措施維持正常運作,並 對突發狀況進行應變處置。

(三)活動結束後

活動主辦單位應進行活動場地與周邊場域之環境復原工作。

三、環境友善管理及污染預防設施參考事項

相關檢核項目條列如下(檢核表如附件一):

相關檢核項目條列如下(檢核表如附件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