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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語定義說明

第一章 緒論

第二節 用語定義說明

1. 流動廁所:本研究範圍之無障礙流動廁所,係指依行政院環 境保護署修正「各類型活動環境友善管理及汙染預防指引」適 用對象,於結合宗教、節慶、發展地方特色及各種 為促進觀 光、運動、文化與娛樂等目的所規劃辦理之活動 時所須設置。

亦即於某段短期活動期間設置,與一般加油站及河濱公園長期 設置之流動廁所不同。另本研究流動廁所採portable toilets 之 名 稱 , 係 參 酌 美 國 流 動 廁 所 協 會 (Portable sanitation association)之用法。

2. 高齡者:依據我國老人福利法定義之老人,指年滿六十五歲以上 者。美國社會保障局裁定達65歲者,有權享受社會老人救濟利益。

世界衛生組織以年滿65歲為人的老化的開始,並定義年齡滿 65 歲人口,佔總人口 7%以上者,為老人社會。前述 以年齡為指 標,除在行政制度上考量的意義外,在老化過程中並沒有一致性。

本研究係採年滿六十五歲以上者為高齡者之定義。

3. 行動不便者:係指個人之生理或心理條件下,無法在依據一般人 需求設計之建築環境中活動自如,在使用空間時受到限制者4。其 中,永久性行動不便者包括視覺障礙者、聽覺障礙者、肢體障礙者

(含上肢障礙者、使用輪椅之下肢障礙者、使用輪椅外之輔具的下 肢障礙者、心智障礙者)。

4. 身心障礙者: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5條,係指各款身體系統 構造或功能,有損傷或不全導致顯著偏離或喪失,影響其活動與參

4本定義參考田蒙潔、劉王賓(2004)「無障礙環境設計與施工」第壹冊用語 定義。

與社會生活,經醫事、社會工作、特殊教育與職業輔導評量等相關 專業人員組成之專業團隊鑑定及評估,領有身心障礙證明者5。 5. 暫時性障礙者:係指因為疾病、傷害、從事日常活動,或導因於

不同生理階段之變化,或臨時性的事故或在某種情境下,致使個人 生理活動受到某種程度之限制,產生行動上的障礙。例如孕婦、抱 小孩者、持重物之購物者、病患、骨折患者、心智未成熟之幼童、

心智退化之老年人等皆屬之6

6. 無障礙生活環境:係指以無障礙為目標建置之人造環境,透過建 築規劃、設計準則、及相關設施設備等手法,使個人不因其生理條 件或能力受到限制,可以獨立的到達、進出和使用7。如同常在英 語 世 界 所 用 的 「 Barrier Free Environment 」 或 「 Accessible Environment」,無障礙環境指的是一個既可通行無阻而又易於接 近的理想環境。

7. 無障礙設備:依建築物無障礙設施設計規範104.3,係設置於建築 物或設施中,使行動不便者可獨立到達、進出及使用建築空間、建 築物或環境。如廁所之扶手、有拉桿之水龍頭等。惟本研究探討之 無障礙流動廁所非屬建築物,以下用語定義第9點至第15點,廁間 內之無障礙設備,係參照前揭建築物無障礙設施設計規範之要旨,

惟建議實務上應考量國內流動廁所設備廠商之製造物件類型,及施 工可行性等,採因地制宜之做法。

8. 水平區域:指傾斜度1%以下且平坦、穩固、不易滑倒的路面。

9. 坡度:以路面最大傾斜方向上的垂直高度差除以水平方向距離後 所得到的數值(以%表示)。欲詳細確認傾斜度時,應連同測量輪椅 前後車輪軸之間距(約40cm)的水平長度。

5依據民國 96 年 7 月 11 日修正之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五條定義。

6同註 4。

7同註 4

10. 迴 轉 空 間 : 依 建 築 物 無 障 礙 設 施 設 計 規 範 附 錄 1 基 本 尺 寸 A102.2.6 迴轉空間,迴轉空間為坐輪椅者作360 度方向迴轉時,

操作所需空間之直徑,該空間內須平坦(坡度在1/50 以下),以防 止輪椅滑動。

11. 側邊L型扶手:依建築物無障礙設施設計規範505.5,馬桶側面牆 壁裝置扶手時,應設置L 型扶手,扶手外緣與馬桶中心線之距離為 35 公分,扶手水平與垂直長度皆不得小於70 公分,垂直向之扶手 外緣與馬桶前緣之距離為27 公分,水平向扶手上緣與馬桶座面距 離為27 公分。

12. 可動扶手:依建築物無障礙設施設計規範505.6,馬桶至少有一 側為可固定之掀起式扶手。使用狀態時,扶手外緣與馬桶中心線之 距離為35 公分,扶手高度與對側之扶手高度相等,扶手長度不得 小於馬桶前端且突出部分不得大於15 公分。

13. 廁所求助鈴:依建築物無障礙設施設計規範504.4 求助鈴504.4.1 位置,廁所盥洗室內應設置兩處緊急求助鈴,一處在距離馬桶前緣 往後15公分、馬桶座位上60公分,另在距地板面高35公分範圍內設 置一處可供跌倒後使用之求助鈴,且應明確標示,易於操控。

14. 無障礙標誌:依據內政部無障礙設施設計規範,無障礙標誌主要 是作為無障礙設施之引導或標示,包括標誌(標誌圖樣)及位置(於 須指示方向或標明該設施處)。

第 三 節 研 究 方 法 及 流 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