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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與美國無障礙流動廁所設施設備比較

第五章 無障礙流動廁所設施設備建議草案

第三節 我國與美國無障礙流動廁所設施設備比較

本研究借鏡法令制度較為完備之美國身心障礙法(AMERICANS WITH DISABILITIES ACT)及其指引(The Americans with Disability Act Accessible Guidelines, ADAAG),及美國衛生設備國家標準 (ANSI/PSAI Z4.3-2016)-非下水道處理系統之流動廁所標準等。與 本研究研提之無障礙流動廁所設施設備建議加以比較,彙整如表 (AMERICANS WITH DISABILITIES ACT)及美 國身心障礙法案無障礙 指 引 ( The Americans with Disability Act Accessible

Guidelines, ADAAG),

涵蓋流動廁所適用之無 (PSAI Portable sanitation

association international)

法要求的馬桶或淋浴組

5依美國衛生設備國家標準【ANSI/PSAI Z4.3-2016 】流動式設施設置要求:

所有符 合美 國身 心障 礙者法 規格 的流 動洗 手間設 施須 依美 國身 心障礙 者 無障礙指引(ADAAG)的最新要求……。應有 5%是供身心障礙者使用的流動 廁所。且最好位於有照明處。

廢棄物通道應有平滑表 面、廢棄物容器,及清 理。洗手站數依所需的廁 所數決定。材質、流動水 通道與廢水通道應有平 滑表面,清理、維護等。

及廢水之處理等。

資料來源:摘錄自本研究報告第四章美國身心障礙法及流動廁所無障 礙標準,本研究彙整。

第六章 結論與建議

第 一 節 研 究 結 論

一、 流動廁所為移動式商品,非屬建築物等固定設施範疇,其管理 應著重環境衛生及廢棄物清理,且其規格不宜因活動或場地不 同而有不同差異,爰非屬內政部主管權責。建議衛生福利部本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中央主管機關權責,推動無障礙流動廁 所之設計指引及設置管理相關事宜。

二、 本研究回顧日本及美國無障礙流動廁所相關政策措施後發現,

日本並未針對流動廁所訂定無障礙相關規範或國家標準,以及 舉辦戶外活動時須流動廁所的設置標準等。美國身心障礙法案 無障礙指引(The Americans with Disability Act Accessible Guidelines, ADAAG)203.2及213.2例外規定之3.條文中,皆規 定流動廁所的設置比例,於特殊事件或人群聚集時應有5%是供 身心障礙者使用,及無障礙路徑及標誌等事項。同時,美國國 家 標 準 有 關 衛 生 設 備 之 流 動 廁 所 規 定 (ANSI/PSAI Z4.3-2016),流動廁所須符合美國身心障礙者法規及依美國身 心障礙者無障礙指引(ADAAG)的最新要求製造,使身心障礙者享 有與正常人同等的機會。

三、 我國各縣市政府流動廁所使用或租用管理自治相關規定,僅針 對流動廁所使用、申請、收費、清潔維護及管理等規定,且部 分縣市並無針對「無障礙流動廁所」類型之相關規定。行政院 環境保護署「各類型活動環境友善度管理及污染預防指引」,

內容為流動廁所之水汙染防治,及無障礙流動廁所設置之基本 需求等。

第 二 節 研 究 建 議

建議一

研提「無障礙流動廁所設計建議」(草案),針對其設備之項 目及規格提出圖例說明,供民眾瞭解,及相關單位參考:立即可 行建議。

主辦機關:內政部建築研究所

協辦機關:衛生福利部、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彙整身心不便者公民團體之建議,研提「無障礙流動廁所設 計建議」(草案),無障礙流動廁所應符合使用輪椅的行動不便 者、以及需拄拐杖的高齡者。建議設施項目包括進出口順平、出 入門口寬度、門的形式及方向、內部迴轉空間、扶手設置方式、

馬桶高度及側移位空間、沖水按鈕位置、求助鈴位置、洗手台高 度及水龍頭操作桿位置、無障礙標誌等。

本研究業撰擬無障礙流動廁所設施設備建議草案規格、圖例 及文字說明(詳本報告書第 5 章),供民眾瞭解,並擬提供行政院 環境保護署參考。

建議二

建議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修正「各類型活動環境友善管理及汙 染預防指引」,增訂「無障礙流動廁所如規定設置一座者,應符 合『輪椅使用者可獨立使用』之要求;須設置二座以上者,應至 少有二分之一設置數量達上開要求:立即可行建議。

主辦機關: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本研究建議借鏡美國身心障礙者法,流動廁所至少 5%須為無 障礙流動廁所(20 比 1) 之規定,考量我國行動不便者需求及各 類型活動辦理情形,應能因地制宜。

依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原「各類型活動環境友善管理及汙染預 防指引」無障礙流動廁所設置數量規定,係參酌建築技術規則之 規範,每增加 100 人應增加設置 1 座流動廁所、每增加 10 座流 動廁所應增加 1 座無障礙廁所。然而並未規定無障礙流動廁所廁 間之設施設備,及須符合『輪椅使用者可獨立使用』之要求。

為符合身心不便者需求,依據本部 106 年 3 月 13 日研商「無 障礙流動廁所之主管機關」第 2 次會議決議,暨依 106 年 6 月 5 日行政院秘書長院臺建字第 1060016963 號函略以:環境保護署 已訂頒「各類型活動環境友善度管理及污染預防指引」,其中規 定各項活動舉辦時,申請人應考慮活動性質、持續時間及參與人 數規劃設置流動廁所,並依行動不便者及身心障礙者參與人數提 供適當無障礙流動廁所比例。爰建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修正上開 指引,增訂「無障礙流動廁所如規定設置一座者,應符合『輪椅 使用者可獨立使用』之要求;須設置二座以上者,應至少有二分 之一設置數量達上開要求。

經查該署業以 106 年 12 月 6 日環署毒字第 1060097696 號 函,原「各類型活動環境友善度管理及污染預防指引」修正為「大 型活動環境友善管理指引」,並修正納入本建議二之內容(詳本 報告附錄二,該指引三、(二)之 6) 。

建議三

建議各縣市政府流動廁所使用或租用管理自治相關規定,宜 納入「無障礙流動廁所」類型之清潔維護及管理、收費標準等:

立即可行建議。

主辦機關:各縣市政府

在無障礙流動廁所管理方面,本研究蒐集已訂定流動廁所使 用或租用管理自治相關規定的各縣市政府,臺北市、臺南市、基 隆市、金門縣及澎湖縣已納入「無障礙流動廁所」類型之清潔維 護及管理、收費標準等,另臺中市、宜蘭縣及屏東縣流動廁所使 用或租用管理自治相關規定,建議修正納入。

附錄一、建築物無障礙廁所相關規範及設計參考手冊

依據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167 條第 2 項規定略以:

建築物無障礙設施設計規範,由中央主管建築機關定之。本部「建築 物無障礙設施設計規範」係針對建築物之廁所訂定無障礙設施、材料 及設備規格,但以建築物之固定設施為主,與流動廁所之規格不同。

另「建築物無障礙設施設計規範解說手冊」係配合前揭規範,針 對設計規定較易誤解或常見錯誤之處,以文字圖說及照片說明之,另 針對部分設施亦提供較法令要求更高水準之設計案例,供專業者及一 般民眾參考。

其次,本部營建署研訂之「公共建築物衛生設備設計手冊」係為 參考性質,旨在提升公共建築物廁所服務品質,並建立人性化、生態 化及兩性平權之廁所。手冊所稱之公共建築物,係指依照建築技術規 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170 條規定公共建築物種類及適用範圍。

此外,「內政部主管活動場所無障礙設施設備設計標準」係指依 都市計畫開闢使用之公園、綠地、廣場及經內政部公告國家公園內之 場所,針對必要處設置無障礙設備及設施,訂定其項目與規格。惟流 動廁所係由車載或拖車拖引放置於活動場地及周邊,不屬於定著之建 築物範疇,僅於條文第 8 條規定,於活動場所舉辦活動,管理機關及 舉辦人增設臨時性之廁所盥洗室等設施設備,應考量行動不便者及身 心障礙者之通行及使用需求。

一、建築物無障礙設施設計規範

建築物無障礙設施設計規範自 2008 年訂定實施,期間歷經 2008-2014 年等多次小幅修正,並自 2015 至 2016 年進行大幅修正,

目前刻進行法制作業後尚待發布,以下內容暫摘自 2014 年版。

表附 1-1、建築物無障礙設施設計規範第 5 章廁所盥洗室內容概要

章 節 內 容 備註

501 適用範圍 建築物依規定應設置無障礙廁所盥洗室 者,其設計應符合本章規定。

502 通則 502.1 位置、502.2 地面、502.3 高差 503 引導標誌 503.1 入口引導、503.2 標誌

504 廁所 504.1 淨空間、504.2 門、504.3 鏡子、504.4 求助鈴(504.4.1 位置、504.4.2)

505 馬桶及扶手 505.1 適用範圍、505.2 淨空間、505.3 高 度、505.4 沖水控制、505.5 側邊 L 型扶 手、505.6 可動扶手

506 小便器 506.1 位置、506.2 無障礙空間、506.3 高 度、506.4 沖水控制、506.5 空間、506.6 扶

507 洗面盆 507.1 適用範圍、507.2 無障礙空間、507.3 高度、507.4 水龍頭、507.5 洗面盆深度、

507.6 扶手

資料來源:建築物無障礙設施設計規範(內政部 103 年 12 月 1 日 台內營字第 1030813014 號令修正)。

二、建築物無障礙設施設計規範解說手冊

本部建築研究所於 2008 年編印,為配合推動落實「建築物無障 礙設施設計規範」,該手冊主要重點包括:說明法令系統、法令適用 範圍、闡釋設計規定同時以圖說及實例照片提供更為清楚之分析與說 明,以提供設計者及一般民眾參考,期使設計規範可確實發揮效益,

協助導引建置優良無障礙建築環境。

設計規範重點說明及案例解說 3.5 廁所盥洗室,無障礙廁所須考 慮輪椅乘坐者、拄杖者及高齡者使用之安全與便利,設計重點包括:

1.可及性:至少有一條無障礙通路可到達、入口寬度及門具操作性。

2.廁所尺寸:迴轉空間 150 公分以上、馬桶有可動扶手側淨寬 75 公 分以上。

3.扶手:一固定 L 型扶手及另一可動式扶手。

4.馬桶:一般座式馬桶、沖水按鍵及衛生紙位置須考慮輪椅乘坐者之

分範圍內。3-2.4 小便器中心點間距,距離側牆寬度,

3-6 廁所落水頭設置。

資料來源:公共建築物衛生設備設計手冊(2010) 四、內政部主管活動場所無障礙設施設備設計標準

依衛生福利部一百零四年五月十八日部授家字第一○四○七○

○五一五號函示,身權法第五十七條第二項即具授權訂定活動場所之

○五一五號函示,身權法第五十七條第二項即具授權訂定活動場所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