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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明國中最新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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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ademic year: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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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縣政府教育局 函

地址:33001桃園縣桃園市縣府路1號 承辦人:許露塔

電話:03-3322101#7574 傳真:03-3310610

受文者:桃園縣立楊明國民中學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3年9月18日 發文字號:桃教人字第1030065949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如說明四(0065949A00_ATTCH1.pdf)

主旨:函轉教育部宣導公私立學校校長、教師相互轉任辦理退休 時,相關退休年資併計、退休金核給規定,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103年9月16日臺教人(四)字第130112063A號函 辦理。

二、公私立學校校長、教師相互轉任辦理退休時,相關退休年 資併計、退休金核給標準之適用法令如下:

(一)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第1條規定:「學校教職員之退休

,依本條例行之。」第2條規定:「本條例所稱學校教職 員,係指各級公立學校現職專任教職員,依照規定資格 任用,經呈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有案者。」

(二)教師法第24條第3項規定:「公私立學校教師互轉時,

其退休、離職及資遣年資應合併計算。」

(三)85年10月2日修正公布之私立學校法第54條規定(86年6 月18日修正為私立學校法第57條,現為私立學校法第63 條、第66條):「…(第2項)前項校長、教師,經主 管教育行政機關審定、登記、檢定合格或核定有案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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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轉任公立學校核敘資格及薪給時,其服務年資得合併 採計。其於公立學校辦理退休、撫卹、資遣時,除已在 私立學校辦理退休或資遣之年資應予扣除外,其服務年 資得合併計算。前開退休、撫卹、資遣年資之併計,於 公立學校校長、教師轉任私立學校時準用之。(第3項)

依前項公私立學校校長、教師互轉時,其退休、撫卹、

資遣年資之併計,依教師法之規定辦理。…曾任公立學 校校長、教師年資應付之退休、撫卹、資遣給與,由各 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編列預算支應。(第4項)前項曾 任年資應付之退休、撫卹、資遣給與,均按儲金制建立 前之一次退休金基數計算。其於公立學校退休時,得支 領月退休金者,應符合公立學校校長、教師支領月退休 金之規定。…。」97年1月16日修正公布之私立學校法第 63條第2項規定:「…校長、教師…於公立學校辦理退 休、撫卹、資遣時,除已在私立學校辦理退休或資遣之 年資應予扣除外,其服務年資得合併計算。前開退休、

撫卹、資遣年資之併計,於公立學校校長、教師轉任私 立學校時,準用之。」第66條規定:「(第1項)依第63 條第2項規定公私立學校校長、教師互轉時,其退休、

撫卹、資遣年資之併計,依教師法之規定辦理。於依教 師法規定之儲金制建立前,曾任私立學校校長、教師年 資應付之退休、撫卹、資遣給與,由私校退撫基金支付

;曾任公立學校校長、教師年資,應付之退休、撫卹、

資遣給與,於中華民國85年1月31日退撫新制實施前,由

學校主管機關編列預算支應;於中華民國85年2月1日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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撫新制實施後已繳費,離職時未支領公、自提基金之年 資,由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委員會支應。(第2 項)前項曾任年資應付之退休、撫卹、資遣給與,均按 儲金制建立前之一次退休金基數計算;其於公立學校退 休時,得支領月退休金者,應符合公立學校校長、教師 支領月退休金之規定。」

(四)86年2月12日訂定發布之公私立學校校長、教師相互轉 任併計年資辦理退休、撫卹、資遣作業注意事項第1點規 定:「公立學校校長、教師辦理退休、撫卹、資遣時,

除依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條例及資遣規定採計年資外

,另得併計未領退休金或資遣費之私立學校編制內專任 合格有給校長、教師年資,其屬私立學校校長、教師年 資應領之給與,已參加私立學校教職員工退休撫卹基金

(以下簡稱私校退撫基金)之私立學校,由財團法人中 華民國私立學校教職員工退休撫卹基金管理委員會(現 為財團法人中華民國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資遣 儲金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儲金管理會)支付…。」第 2點規定:「私立學校校長、教師辦理退休、撫卹、資 遣時,除依私立學校教職員工退休撫卹辦法及資遣規定 採計年資外,另得併計未領退休金或資遣費之公立學校 編制內專任合格有給校長、教師年資,並依私立學校教 職員工退撫辦法及資遣規定核計給與,其屬公立學校校 長、教師年資,由最後服務公立學校之主管教育行政機 關編列預算一次支給。」第5點規定:「退撫、資遣給與 依下列規定核計:(一)公立學校校長、教師…曾任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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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學校校長、教師年資依私立學校教職員一次退休金標 準核計,由私校退撫基金會支付…。(二)私立學校校 長、教師併計曾任公立學校校長、教師服務年資,依私 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資遣規定核計給與後,按核 定年資比例分別由私校退撫基金支付…及主管教育行政 機關支付。」

(五)99年1月1日公布施行之學校法人及其所屬私立學校教職 員退休撫卹離職資遣條例第12條規定:「…(第4項)

本條例施行前任職年資併計標準,其退休金、撫卹金、

資遣給與基數內涵及核計最高基數,依本條例施行前原 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資遣規定辦理。本條例施 行前任職年資之退休、撫卹及資遣給與,由儲金管理會 以原私校退撫基金支給。(第5項)私立學校校長、教師

,曾任公立學校編制內有給合格校長、教師,未核給退 休金、離職退費或資遣給與之任職年資,經原服務學校 覈實出具證明者,得併計其任職年資,按核定年資比例

,依下列規定核計支給其退休金、撫卹金或資遣給與:

一、中華民國85年1月31日以前公立學校年資,由其最 後服務學校之主管機關支給。二、中華民國85年2月1日 以後公立學校年資,由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委員 會支給。」

(六)100年2月1日發布施行之公立學校退休教職員一次退休 金及養老給付優惠存款辦法第2條第1項規定:「學校教 職員於中華民國101年2月1日以後退休生效者,其一次退 休金及公教人員保險(以下簡稱公保)養老給付辦理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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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存款,應合於下列規定:一、依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 辦理退休。二、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新制實施前未曾領 取待遇差額、退休金差額,或未支領單一薪給、中美基 金、實施用人費率或未實施用人費率事業機構等待遇之 任職年資所核發之一次退休金及參加公務人員保險期間 所核發之一次性養老給付始得辦理優惠存款。」

三、綜上,以私立學校校長、教師身分退休時,得併計未領退 休金或資遣費之公立學校編制內專任合格有給校長、教師 年資,並按核定年資比例,分別由最後服務學校之主管機 關、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委員會支給一次給與。以 公立學校校長、教師身分退休時,得併計未領退休金或資 遣費之私立學校編制內專任合格有給校長、教師年資,並 由儲金管理會以一次退休金標準計算支付所具私校退撫舊 制年資,及以個人退撫儲金專戶累計之本金及孳息支付所 具私校退撫新制年資。因私立學校校長、教師非屬學校教 職員退休條例之適用對象,尚無法依該條例辦理退休請領 月退休金,亦非屬上開優惠存款辦法規定之適用對象,亦 無法依該辦法辦理優惠存款。

四、檢附教育部原函影本1份供參。

正本:本縣各縣立學校〈不含秀才分校〉(桃園縣立青埔國民中學籌備處除外)、桃園縣 立原住民實驗高中籌備處

副本:桃園縣政府人事處(含附件) 2014-09-18

09:5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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