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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所屬事業機構 102 年新進職員甄試試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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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ademic year: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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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1 頁,共 2 頁 【請翻頁繼續作答】

經濟部所屬事業機構 102 年新進職員甄試試題

類 別 : 法 務 節 次 : 第 三 節 科 目 : 1 . 民 法 2 . 民 事 訴 訟 法

注 意 事 項

1.本試題共 2 頁(A4 紙 1 張)。

2.禁止使用電子計算器。

3.本試題分 6 大題,每題配分於題目後標明,共 100 分。須用藍、黑色鋼筆或原子筆在答 案卷指定範圍內作答,不提供額外之答案卷,作答時須論述或詳列解答過程,於本試題 或其他紙張作答者不予計分。

4.本試題採雙面印刷,請注意正、背面試題。

5.考試結束前離場者,試題須隨答案卷繳回,俟該節考試結束後,始得至原試場索取。

6.考試時間:120 分鐘。

一、請附理由回答下列問題:

(一)形成權的意義及其行使上的限制。(10 分)

(二)依民法規定,表意人得撤銷被脅迫所為的意思表示。試分別以受脅迫而結婚與受脅迫 而訂立買賣契約為例,說明被脅迫人主張撤銷之方式及法律效果有何區別?(10 分)

(三)為活化土地資產利用,甲公司經招商程序與建商乙訂立書面契約,由甲就名下 A 地設 定普通地上權予乙興建 B 屋出租營利,雙方約定地上權存續期間 50 年,地租為每年 新台幣(下同)100 萬元整。地上權完成設立登記後,乙即著手整地,並預付前 3 年地租 共計 300 萬元予甲,就預付租金部分未為地上權登記。請問:

(1)甲於第 2 年期滿時出賣 A 地予丙並完成移轉登記,若丙向乙請求支付第 3 年之地租

,乙可否拒絕?(5 分)

(2)若地上權因存續期間屆滿而消滅,乙得否就工作物(即 B 屋部分)請求丙按 B 屋時價 補償?請依民法規定說明之。(5 分)

二、乙受僱於甲客運公司擔任大巴士駕駛,乙執行職務時,因自身疏失發生車禍,導致乘客丙 受傷。請依我國民法規定,說明丙得分別向甲、乙為何種請求?(10 分)

三、鰥夫甲死亡,身後留有乙子、丙女及新台幣(下同)1500 萬元現金存款,甲生前因乙結婚贈 與乙現金 1000 萬元整,甲過世前 1 年贈與丙 500 萬元供其出國留學,甲另因借貸關係對 戊負500 萬元債務。請問,甲的遺產如何分配?(10 分)

四、解釋名詞:

(一)釐清並闡述下列問題:

(1)嚴格證明(5 分)

(2)自由證明(5 分)

(二)試說明捨棄、認諾之意義及其相同之處,並說明捨棄、 認諾與自認之區別。(10 分)

(2)

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2 頁,共 2 頁

五、對於侵權行為(例如開車撞傷行人)的後遺症(於訴訟確定後,傷者未康復而陸續治療,是以 繼續產生醫療費用的支出,而有訴訟確定後的損害賠償發生),試問受害者要如何向侵權 行為人求償?(20 分)

六、提起反訴時,本訴與反訴的訴訟標的及其防禦方法,須如何構成相牽連?(10 分)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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