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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南市立大橋國民中學試場規則與違規處理規範 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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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南市立大橋國民中學試場規則與違規處理規範

98 年 12 月 120174 日校務會議通過

壹、依據

一、台南市大橋國民中學學生獎懲實施要點 二、國中基測試場規則與違規處理。

三、本校「學生使用行動電話規範」。

四、本校「學生成績評量補充規定」。

貳、試場規則:

一、上課鐘響應即進入教室就坐,無特殊原因,考試結束前不得提前離開試場。

二、抽屜應淨空或轉向,書包須置於教室前後方。

三、各班學藝股長應於考試當日在黑板上書寫考試時間、考試科目、應到人數、實到人 數及缺考學生座號。

四、各班資訊設備股長應於英語聽力測驗實施前,檢查、測試班級視訊設備及手提音響,

確認良好,並將視訊設備及手提音響準備就緒,以便播放。如使用手提音響施測,

不可重覆播放。

五、文具須自備,不得在考試時向他人借用。桌面上不得放置課本、講義或其他非考試 必須之物品。必要時可使用透明墊板,但不得有圖形、文字印刷其上,墊板下不可 放置任何物品及文件。

六、非應試用品以及電子辭典、計算機、行動電話、呼叫器、MP3、MP4、收音機等計算 或通訊器材,請勿攜入試場或隨身放置。

七、電腦閱卷部份答案卡須以2B 鉛筆劃記,餘均使用藍、黑原子筆或鋼珠筆作答;寫 作測驗務必用黑色墨水筆書寫。

八、 答案卡修正時須用橡皮擦將原劃記擦拭乾淨,不得使用修正液(帶),如有劃記

明顯或汙損等情事,影響電腦判讀時,依電腦判讀結果處理,不得提出異議。

九、考試時,考生應將班級、座號、姓名寫在答案紙(卡)上,或核對答案上之班級、座 號、姓名是否正確無誤。

十、嚴禁調換座位、談話、左顧右盼、比手畫腳、故意發出聲響、挾帶、傳遞等擾亂考場秩 序或舞弊行為。除試卷題意有問題或印刷不清,可舉手發問外,其餘不得發問。

十一、無特殊原因不得提前交卷或提早離開試場。測驗結束鐘(鈴)響,應立即停止作答,

聽從監考老師發令,每行最後一人,代為收取該行試卷。應等監考老師清點完答 案卷並簽名無誤後,始可離開試場。

十二、考生因病、因故(緊急事故)需暫時離座時,須經監試人員同意,離座考生經治 療或處理後,如考試尚未結束,可繼續考試,但不得請求延長時間或補考,並列 為試場紀錄,未經監試人員許可,擅自離座,不得繼續考試。

十三、考試期間不得飲食(飲水)、嚼食口香糖…等,如因生病等特殊原因需在考試中飲 水或服用藥物,應於考試前告知監試人員。

十四、段考因故無法到考應先行請假,經核准後,持假卡向教務處申請補考。無故缺考 或未依規完成請假手續者不准補考。若為臨時因病或重大事故請假,應事先以電話 通知導師,導師再通知教務處,並於返校當天補考並補辦請假手續。未完成上述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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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不得補考。

十五、段考補考同學應於銷假返校當天直接至教務處補考,不得先進入教室,違者依 本校「學生成績評量補充規定」第十二條規定辦理。

十六、考生違反試場規則時,依下列「違反試場規則處理辦法」處理該科成績,並視違 規情節輕重,另依「臺南市大橋國民中學學生獎懲實施要點」或相關規定懲處。

參、違反試場規則處理辦法:

違反試場事項

處 理 方 式 考試科目

分數計算

寫作測驗 依據

一、下列於試場內取得或提供他人答案,或相 互作弊事實明確者(包含電子、書面、言語 及手勢等):

1.集體舞弊行為(包括偷看書本)。

2.脅迫其他考生協助舞弊。

3.請他人頂替或頂替他人代考。

4.以行動電話等通訊器材、書籍、紙張或具 有計算、記憶功能之物品舞弊。

5.抄襲、傳遞或交換試卷或答案。

6.自誦、交談、暗號、手勢或作聲提供他人 答案。

7.窺視他人答案或便利他人窺視答案。

8.其他舞弊行為,情節嚴重。

以零分計 算。

以零級分 計算。

依據「臺南 市大橋國民 中學學生獎 懲實施要 點」第三條 第九項第七 款應予記大

二、交談、嬉鬧、發出聲響或其他擾亂試場內、

外秩序,情節嚴重者。

依實得分 數計算。

以零級分 計算。

依據「臺南 市大橋國民 中學學生獎 懲實施要 點」第三條 第九項第七 款應予記大

三、交談、嬉鬧、發出聲響或其他擾亂試場內、

外秩序,情節輕微者。

依實得分 數計算。

依實得級 分計算。

依據「臺南 市國民中學 學生獎懲實 施要點」第 三條第八項 第五款應予 記小過 四、有下列違規行為之一:

1.將行動電話等通訊器材、與該科考試相 關之書籍或紙張隨身攜帶或置於抽屜中 (未轉向時)、桌椅下、座位旁。

依實得分 數計算。

依實得分 數計算。

依據「臺南 市大橋國民 中學學生獎 懲實施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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點」及本校

「學生使用 行動電話使 用規範」,

應予記小 過。(請監考 老師暫時保 管違規物 品,再送交 學務處通知 家長領回) 五、有下列違規行為之一:

1.考試結束鈴(鐘)聲響,經制止仍繼續 作答。

2.考試結束後,未按時繳回答案卷(卡),

情節嚴重者。

3.任意毀損試卷或答案卷(卡)。

4.桌面上、文具、衣物或肢體等處書寫與該 科考試內容相關文字或符號。

5.答案卷(卡)惡意塗鴉或書寫謾罵、詆毀他 人之文字、圖案。

6.寫作測驗未依規用黑色墨水筆書寫。

7.其他違反試場規則行為,情節嚴重者。

以零分計

以零級分 計算。

違反「臺南 市大橋國民 中學學生獎 懲實施要 點」或本校

「學生使用 行動電話使 用規範」部 分,依規定 辦理。

六、有下列違規行為之一:

1.未經監試人員許可擅自離座或更換座位 2.未將抽屜朝向前方或將抽屜內物品清

空,書包置於教室前後的地板。

3.考試時向他人借用文具。

4.未將班級、座號、姓名寫在答案紙(卡)

上,或基本資料畫卡有誤。

5.在作答區外書寫答案或任何文字符號。

6.未依規定使用黑色或藍色筆書寫。

7.左顧右盼、眉來眼去、比手畫腳等任何形 式交談,意圖窺視他人答案或意圖便利 他人窺視答案。

8.考試時飲食(飲水)、嚼食口香糖…等,

並視情節輕重依校規論處。

9.測驗開始後遲到逾 15 分鐘再進入考場 者。

10.作答完畢後閱讀與該科考試無關之書 籍、紙張。

扣該生該 科測驗分 20 分。

扣該生寫 作測驗1 級分。

違反「臺南 市大橋國民 中學學生獎 懲實施要 點」或本校

「學生使用 行動電話使 用規範」部 分,依規定 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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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未經允許提早交卷或提早離場。

12.考試結束鈴(鐘)聲響,仍繼續作 答,經制止後停止。

13.考試結束後,非蓄意延遲補交答案卷 (卡),情節輕微者。

14.攜帶電子錶,發出聲響。

15.將電子辭典、計算機、計時器等或具有 計算、記憶等功能之物品隨身攜帶或 置於抽屜中(未轉向時)、桌椅下、座 位旁,經監視人員發現。

16.其他違反試場規則,情節輕微者。

七、有下列違規行為之一:

1.字跡潦草或未標明題號,致評閱人員無法 辨認答案者,該部分不予計分。

2.讀卡科目未依規定使用 2B 鉛筆劃記。

該部分以 零分計 算。(新生 第一學期 以扣該考 20 分 計算)

該部分以 零級分計 算。

肆、以上試場規則及違規處理辦法大橋國中經校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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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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