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定空氣品質惡化預警期間之空氣污染行為總說 明
根據歷年空氣品質監測數據顯示,細懸浮微粒(即 PM 2.5 )為我國
近年空氣品質指標(即 AQI)不良主因之一,而懸浮微粒來源除粒狀
污染物外,揮發性有機物亦為其前驅物,宜妥善管制,且每年十月至
翌年三月受到天候及地形因素影響,空氣污染物易於環境中累積造成
空氣品質惡化,鑑於空氣品質嚴重惡化緊急防制辦法之管制要領,是
在空氣品質達嚴重惡化等級時,以暫停特定污染作業等減少空氣污染
物排放措施,改善已嚴重惡化之空氣品質;而為預防每年十月至翌年
三月空氣品質惡化情形發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研訂於空氣品質預報
懸浮微粒或細懸浮微粒達預警等級時,即針對可能導致大量逸散性粒
狀污染物及揮發性有機物排放之空氣污染行為強化管制。爰依空氣污
染防制法第三十二條第一項第六款規定,針對空氣品質不良預警期間
空氣污染行為之管制起訖點及管制作業類型明確規範,訂定公告「指
定空氣品質惡化預警期間之空氣污染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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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定空氣品質惡化預警期間之空氣污染行為
公告 說明
主旨:訂定「指定空氣品質惡化預警 期間之空氣污染行為」,並自即 日生效。
本公告名稱及生效日期。
依據:空氣污染防制法第三十二條第 一項第六款。
本公告之法源依據。
公告事項:每年十月一日至翌年三月 三十一日,中央主管機關依據每日 上午十時三十分預報資料顯示,於 直轄市、縣(市)所在空氣品質區,
未來將有連續二日以上懸浮微粒或 細懸浮微粒濃度達一級預警以上,
且經中央主管機關研判空氣品質無 減緩惡化趨勢者,通知直轄市、縣
(市)主管機關應於預報當日結束 前發布預警通知,並自通知翌日起 至預報資料顯示無連續二日以上懸 浮微粒或細懸浮微粒濃度達一級預 警以上,並由直轄市、縣(市)主 管機關發布結束通知當日止,預警 涵蓋空氣品質區之直轄市、縣(市)
各級防制區或總量管制區內有下列 各項行為之一,致有散布空氣污染 物之情形者,為空氣污染行為:
一、道路兩旁及公園使用吹葉機。
二、進行道路刨除鋪設作業或建築
(房屋)拆除工程。但涉及公 共安全者,不在此限。
三、公私場所以非密閉式進行瀝青 混凝土之裝卸、輸送、拌合作 業。但配合涉及公共安全之道 路刨鋪者,不在此限。
四、港區內以非密閉式裝卸水泥原 料。但採行替代防制措施經直 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同意 者,不在此限。
五、營建工程進行露天噴漆、噴砂
一、明確規範本公告各項空氣污染行 為之管制期間及起訖時間點。管 制期間說明範例如下:
(一)發布預警:
中央主管機關依據一月一日 上午十時三十分預報資料顯 示,一月三日及一月四日之 細懸浮微粒濃度達一級預警 以上,應立即通知直轄市、
縣(市)主管機關於一月一 日結束前發布預警通知,自 一月二日零時起為指定空氣 品質惡化預警期間。
(二)解除預警:
中央主管機關依據一月二日 上午十時三十分預報資料顯 示,一月四日之細懸浮微粒 濃度達一級預警以上,一月 五日之細懸浮微粒濃度降為 二級預警以下,應立即通知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於一月二日發布解除預警通 知,自一月三日零時起為非 指定空氣品質惡化預警期間
。
二、為降低空氣品質不良期間之空氣 污染物排放,針對空氣污染防制 效率偏低及較易產生逸散性粒狀 污染物及揮發性有機物之空氣污 染作業類型予以管制,各項說明 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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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業。
六、進行鍋爐清除作業。但於封閉 式建築物內操作,或配合政府 機關實施定期檢查者,不在此 限。
七、石化業揮發性有機液體儲槽清 洗或開啟孔蓋之相關維修作 業。但配合政府機關實施定期 檢查者,不在此限。
(一)吹葉機之使用較易產生揚塵
,且其使用區域鄰近民眾活 動範圍。另國際上亦有因吹 葉機所造成之環境影響進行 使用管制,爰訂定公告項第 一項。
(二)本公告第二項所稱之涉及公 共安全,係指該工程未施作
,可能導致公眾安全威脅或 公共利益受損者。(例如:有 立即倒塌之虞的建物、須緊 急搶通之救災道路、路面下 方管線洩漏、崩塌之緊急搶 修工程等)。
(三)依據固定污染源逸散性粒狀 污染物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 理辦法第二條第三項規定,
密閉式係指密閉污染源,以 阻隔粒狀污染物散布於空氣 之方式。如非屬上述方式者
,即為公告事項第三項及第 四項之非密閉式。
(四)受東北季風影響,港區風速 增強,以非密閉方式進行水 泥原料裝卸作業易產生風蝕 揚塵,故納入管制。但實務 上得採行替代防制措施減少 揚塵,爰明文排除經主管機 關確認具有同等效果者,訂 定公告項第四項。
(五)營建工程噴漆、噴砂、瀝青 混凝土之裝卸、輸送、拌合、
鍋爐清除、有機液體儲槽清 洗以及道路刨除鋪設、房屋 拆除工程等,多採開放式作 業且污染削減率偏低,易產 生粉塵或揮發性有機物逸散
,爰新增公告事項第五項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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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項。
(六)公告事項第六項之鍋爐清除 作業,不包含鍋爐吹灰。另 公告事項第六項、第七項之 定期檢查,例如依職業安全 衛生法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
,配合勞動檢查機構、中央 主管機關指定之代行檢查機 構進行之定期檢查。
三、配合公告事項第二項暫停施工者
,屬「工程採購契約範本」第十 七條第(五)款第十目情形,訂 約廠商得依第七條第(三)款申 請延長履約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