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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自立环保科技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存在的质量问题及处理意见
环评文
件名称 环评文件存在的质量问题 予以通报批评
的建设单位
编制单位 及处理意
见
编制人员及处
理意见 处理依据
惠州自 立环保 科技项 目环境 影响报 告书
1.降低地表水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等级。本项目拟从响水河取水,且取水 点下游约 8 公里为湖镇响水河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但报告书仅将项目 确定为水污染影响型建设项目,不符合《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地 表水环境》(HJ2.3-2018)4.2.2“复合影响型建设项目的评价工作,应按 类别分别确定评价等级并开展评价工作”的要求。
惠州自立环保 科技有限公司
广州南大 环保科技 有限公司
(914401 01063345 196X)通 报批评并 失信记分 5 分
陆天才
(BH010789)
(编制主持 人):通报批评 并失信记分 5 分;
黄文俊
(BH015682)
:通报批评并 失信记分 5 分;
何逸森
(BH024961)
监督管理办法》第 二十六条第一款 第二项、第三十一 条第一款、第三十 二条第九项以及
《记分办法(试 行)》第七条 2. 环境空气质量现状调查与评价内容不全。本项目大气环境影响评价
范围内包含环境空气功能区一类区(且涉及象头山国家级自然保护 区),但报告书未对一类区内基本污染物进行调查与评价或开展补充监 测,不符合《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大气环境》(HJ2.2-2018)6.2.1.4“对 于位于环境空气质量一类区的环境空气保护目标或网格点,各污染物 环境质量现状浓度可取符合 HJ 664 规定,并且与评价范围地理位置邻 近,地形、气候条件相近的环境空气质量区域点或城市点监测数据”及 6.2.3“在没有以上相关监测数据或检测数据不能满足 6.4 规定的评价要
《监督管理办法》
第二十六条第一 款第八项、第三十 一条第一款、第三 十二条第九项以 及《记分办法(试 行)》第七条
环评文
件名称 环评文件存在的质量问题 予以通报批评
的建设单位
编制单位 及处理意
见
编制人员及处
理意见 处理依据
:通报批评并 失信记分 5 分;
求时,应按 6.3 要求进行补充监测”的要求。
3.大气环境影响预测与评价内容不全。大气环境影响预测遗漏评价因子 PM2.5 一次污染物,预测范围也未覆盖项目对环境空气一类区最大环境 影响,不符合《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大气环境》(HJ2.2-2018)8.2 中关于预测因子应“选取有环境质量标准的评价因子作为预测因子”以 及 8.3.3 中关于预测范围应“覆盖项目对一类区最大环境影响”等要求。
《监督管理办法》
第二十六条第一 款第九项、第三十 一条第一款、第三 十二条第九项以 及《记分办法(试 行)》第七条 注:本表中所称《监督管理办法》是指《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所称《记分办法(试行)》是
指《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失信行为记分办法(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