戰後的真宗大谷派臺北別院:日本佛教在臺 灣的印象形成
松金公正 *
摘 要
殖民時期,作為臺灣以及中國南部地區傳教中心的真宗大谷派臺北別院,於戰 後被中華民國政府接收,改作保安處之用。1960 年代,政府欲將保安處所據之別院 轉售於民間時,圍繞該土地轉讓的合理性問題,政府和中國佛教會等團體之間,不 斷地出現了爭議。
本文對各爭論方的意見進行了考察,並分析了戰前日本佛教在臺灣是被怎樣描 繪的,同時闡述了日本佛教是怎樣被中華民國政府以及中國佛教會所理解與定位的。
臺灣殖民時期的大谷派,志於在殖民地統治中發揮積極作用,但是事與願違,傳教 活動並不順利,屢遭挫折。即便如此,在戰後,對戰前大谷派的具體活動並沒有深 入考察的中華民國政府以及中國佛教會等組織,依舊認爲大谷派與殖民地政府保持 緊密關係,並在殖民政府的統治中發揮了積極的作用。
關鍵詞:中國佛教會、日本、真宗大谷派、中華民國、殖民地
* 日本宇都宮大學國際學部教授。
96 臺灣學研究‧第十五期 民國一○二年六月
序言
一、戰敗之後的大谷派臺北別院
二、政府與宗教界間因保安處土地變賣事件引發的爭議 三、政府方面對大谷派臺北別院的見解
四、中國佛教會對大谷派臺北別院的見解 五、政府和佛教會的調整
六、作為外交用途的特務機關之證據 終章
序言
日本殖民時期,渡海來臺的日本佛教各宗派多以臺北作為根據地,修建寺院、
傳教所作為傳教中心,並在臺灣各地設置監督部門,以管理與統籌傳教事務 1。 現在的西門町周邊,正是日本佛教各宗派為了監督臺灣傳教設立宗教設施的集中 區域,例如弘法寺(真言宗)、西本願寺(淨土真宗本願寺派)、東本願寺(真 宗大谷派)、法華寺(日蓮宗)等,都在這個區塊(參見圖 1)。
1 松金公正,〈植民地時期台湾における日本仏教寺院及び説教所の設立と展開〉《台湾史研究》(東 京:台湾史研究会),16 (1998),頁 33。
圖 1 「臺北市街圖」(1932 年,新高堂)
註:①東本願寺(大谷派)②弘法寺(真言宗)③西本願寺(本願寺派)④法華 寺(日蓮宗)⑤曹洞宗
第二次世界大戰後,在寺院進行活動的日本人僧侶,也與其他的日本人一樣,
都撤回日本國內,但留下來的那些寺院,在此之後經歷了怎樣的變遷呢?
闞正宗在〈臺灣佛教淨土宗的概況〉中敍述:「淨土真宗在日據時代就隨著 日本統治者而來到臺灣,但這些宗派在日本戰敗離臺之後也消失了,僅留下少數 寺院的建築物和硬體設備,一些被當作「敵產(敵國的財產)」處理,而一併拆 除了。」2也就是說,日本佛教所修建的寺院,在戰後除了一部分以外,都被撤 除了。同時,對於日本淨土真宗有計畫的傳教活動,開始於戰後戒嚴令解除之後
2 闞正宗,《臺灣佛教一百年》(臺北:東大圖書股份公司,1999),頁 231-2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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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論點,闞正宗提到「基本上臺灣光復後迅速進入戒嚴令時期,非中國傳統宗教 想要在臺灣地區發展是非常困難的。」3因此,戰後日本佛教無法繼續在臺灣進 行傳教活動的原因之一,是受到臺灣政治體制的影響。
另一方面,研究朝鮮半島和中國本土淨土真宗的菱木政晴指出,「殖民地的 傳教,作為日本帝國主義侵略的先驅而開始,也與殖民地的撤退一起終結。」4 他 與闞正宗同樣強調,隨著日本的戰敗,日本佛教在殖民地的傳教也隨之終結。但 是,再尋求其中原因,可以看出菱木與闞正宗在問題的理解上有若干的差異。菱 木說:「『傳教』只不過是考量政治、軍事目的,為了達成侵略與殖民地支配,
所進行的文化活動之一。」5因此,日本佛教在殖民地時期的傳教意圖是主要的 問題點。而這種想法所依據的是,「由『傳教』所帶來的教會、寺院、傳教所等 設施,除了轉用成公寓和人民解放軍等的設施之外,多遭民眾為驅逐殖民地統治 者而破壞殆盡,因此幾乎沒留下什麽設施,信徒也幾乎不存在」。
這樣的想法,在臺灣是否站得住腳姑且不作判斷。總之,戰後經由「民眾之 手」毀壞的設施究竟有多少,毀壞程度有多深,並且破壞和轉利用是以什麼方式 進行的,這些至今尚被未充分論證過的問題,顯然值得深入探討。
例如,以前述臺北西門町附近的四所舊日本寺院現狀來說,弘法寺院和法華 寺院的遺跡,分別成為「天后宮」、「法華寺」,變成與日本佛教沒有任何直接 關係的宗教設施。另外,西本願寺(正式名稱為淨土真宗本願寺派臺灣別院)的 遺跡地,長期被當作中國傳來的宗教理教本部,以及一般住所使用。但二○○五 年七月以後,後來加蓋的建築物被拆卸、撤除,只剩下正殿的基礎部分和僧侶的 住所,以及鐘樓等部分建物,並逐步轉化成為公園。至於東本願寺(正式名稱為 真宗大谷派臺北別院、以下皆稱大谷派臺北別院)的遺跡地,已成為獅子林商業 大樓、六福大廈之類的商業設施,別院時代的面貌已蕩然無存。換句話說,雖同 為日本佛教修建的寺院,但在戰後這些遺跡的變遷狀況可謂是多種多樣。
大谷派臺北別院遺跡的最大特徵在於,在戰後時期,它是上述四者中唯一和 宗教沒有任何關聯的地方。此外,大谷派也常被認為是在東亞地區進行海外傳教 的日本佛教勢力中,與國家權力或殖民支配有著最密不可分的關係。因此,如同 後述,在戰後的臺灣,大谷派被認為跟殖民地統治機關或特務機關有密切關聯。
3 闞正宗,《臺灣佛教一百年》,頁 235。
4 菱木政晴,〈日本仏教による植民地布教──東西本願寺教団の場合〉《解放の宗教へ》(東京:
綠風出版,1998);原載〈東西本願寺教団の植民地佈教〉,大江志乃夫等編,《岩波講座‧近代 日本と植民地‧4(統合と支配の論理)》(東京:岩波書店),頁 130。
5 菱木政晴,〈日本仏教による植民地布教──東西本願寺教団の場合〉,頁 130。
但是在渡臺傳教的日本佛教各宗派中,大谷派卻絕不是積極推進傳教活動的宗 派。6
本文將以大谷派臺北別院作為焦點,具體追蹤那些土地和建築物戰後如何售 與民間,成為現在的商業設施,尤其是中華民國各勢力(政府當局與宗教界等),
於一九六○年代所展開的土地轉用問題的爭議,以及其處理過程的梗概。7本文亦 嘗試解明大谷派在臺灣的傳教過程中曾受到什麼人的、什麼樣的評價,以及大谷 派臺北別院的定位問題。透過這些,筆者認為有助於瞭解戰後中華民國各勢力是 用什麽樣的眼光來看待日本佛教的,並使臺灣對於日本佛教的印象更形清晰。
一、戰敗之後的大谷派臺北別院
1. 大谷派僧侶的留用
雖然日本對臺灣的殖民地統治終結於一九四五(昭和二○)年,但是仍有史 料可以證明戰爭剛結束時大谷派僧侶在臺的蹤跡。從《台湾引揚・留用記録》8中 可以得知,大谷派及日蓮宗的僧侶們,和許多技術人員與學者一樣並沒有馬上撤 回日本,而是被留任於臺灣。可是,留任僧侶並不是為了對臺灣人進行傳教活動,
而是為了服務留臺日本人婚喪嫁娶等活動的祭祀、法事或是籌備成立宗教圖書館 等。9
此外,在上述同一史料中記載,法華寺院被選為活動據點,其實與所屬宗派 無關。10換言之,當時大谷派的僧侶們,已經沒有把大谷派臺北別院當作活動的 據點。那麼,大谷派臺北別院究竟遭遇了什麼樣的命運呢?
2. 從大谷派臺北別院到保安處
大谷派臺北別院,在戰敗後立即交由臺北市政府教育局管理,並於一九四六
6 松金公正,〈真宗大谷派による台湾布教の変遷──植民地統治開始直後から臺北別院の成立ま での時期を中心に〉《アジア、アフリカ言語文化研究》(東京:東京外国語大学アジア、アフ リカ言語文化研究所),71(2006)。
7 國防部史政檔案,〈東本願寺房地處理案〉(33243、33244、33245),國防部史政編譯室圖書資 料室。
8 河原功監修編集,《台湾引揚・留用記録》(東京:ゆまに書房,一巻~五巻,1997 年;六巻~
十巻,1998 年)。
9 松金公正,〈植民地時期台湾における日本仏教寺院及び説教所の設立と展開〉,頁 358-361。
10 松金公正,〈植民地時期台湾における日本仏教寺院及び説教所の設立と展開〉,頁 3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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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被軍隊借用,之後成為臺灣省警備總司令部(以下,皆稱警備總部)保安處。11 該處因收容二二八事件和很多白色恐怖活動有關的「政治犯」而出名。可是,在 被保安處使用的這段期間,建築物的外觀等設施與別院時代一模一樣,沒有絲毫 改變,即使已不作為日本佛教寺院使用,但周圍的居民依然認為它是「東本願寺」。 在出售大谷派臺北別院的相關公文中,也通稱其為「東本願寺」。
二、 政府與宗教界間因保安處土地變賣事件引發的爭議
一九六○年代後,隨著保安處的遷出,政府企圖將別院土地變賣出售。一九 五九(民國四八)年一月,「臺灣省接收日人寺廟財產清結處理辦法」通過,日 本人所建的寺院等宗教設施在財產處理上有了法律依據,同時也引發了政府和宗 教界之間的爭議:應該將土地變賣出售給民間,還是贈與宗教界。
1. 臺灣省道教會對大谷派臺北別院的贈與要求
首先,在政府當局和中國佛教會出現歸屬權之爭以前,臺灣省道教會就已經 提出了希望被贈與大谷派臺北別院的要求,也就是說關注這筆土地變賣的不只有 佛教會。在土地變賣事件表面化之前,道教會就已經注意到大谷派臺北別院了。
一九五九(民國四八)年二月十九日,當時的臺灣省道教會理事長趙家焯,就已 向臺灣省政府要求將該土地、建築物等贈與道教會。12以下就是該文書的一部分。
文書中詳細記載著道教會方面要求贈與的理由,並且在史料中稱大谷派臺北別院 為「東本願寺」。故在下面引用史料時,將大谷派臺北別院通稱為「東本願寺」。
二、聞該辦法(臺灣省接收日人寺廟財產清結處理辦法)已經核定,正著 手實施中。復査該辦法之立法精神,重在由政府酌量捐贈,對本國(中華 民國)固有宗教,實含有重視之意義,似已接受本會(臺灣省道教協會)
之建議,而予鈞府(臺灣省政府)以鄭重攷慮之機會。今臺北善導寺,如 已贈給佛教會,則佛教已有集會地點。東本願寺若贈與道教會,亦有機會 發揚本國宗教。立於國家民族之觀點,此為公平合理之措置,亦本會之願
11 國防部史政檔案,〈(五五)中佛五秘字一二二七〉(1966 年 12 月 29 日)(33244/12),國防部史政編 譯室圖書資料室。
12 臺灣省政府財政廳檔案,〈有關日人寺廟產權處理問題案(275-5/01492)〉,1959 年 2 月 19 日,臺 焯總字第(四八) ○○三四,國史館。
望也。
擬懇:若能提早完成該寺廟的捐贈手續,毋任感禱,如須經過審議,他日 審議委員會開會時,可否通知本會列席説明,並候。核示祇遵!
三、又査日本人建立之神社,有屬宗教性者,即為神道教之寺廟。神道教 即為道教之海外支派,亦即合於國人固有之信仰者。並請依照該辦法之規 定,捐贈本教管理,是為教便!
「臺灣省接收日人寺廟財產清結處理辦法」制定後,臺灣省道教會依照此法,
向臺灣省政府提出要求,希望得到大谷派臺北別院的土地、建築物及日本殖民地 時期修建的神社。當時佛教與回教皆得到政府的援助,已有集會設施,但是道教 會並沒有專用的集會據點。道教會為了擁有專用的集會會場,遂以政府應該保護 中國固有宗教——道教為由,希望得到大谷派臺北別院的建築物及土地,以促進 道教的發展。
可是,臺灣省政府沒有提出別院的具體變賣、贈與計畫,並以「東本願寺原 為佛教寺院,絕非道教道觀」13為由,駁回了道教會的提議。道教會對於神道的 理解頗耐人尋味。道教會將日本人修建的神社稱為「神道教之寺廟」,主張神道 是道教的海外支派,與中國固有之信仰符合,據此觀點要求將神社寄贈道教會管 理。
2. 保安處的變賣轉用
一九六○年代末,曾經被保安處使用過的大谷派臺北別院的歸屬問題,終於 有了實質性的變化。由於建築物老舊狹小,且保安處為警備、軍事設施,不宜設 於繁華的鬧區附近,保安處勢必要考慮遷移。
事情的起因是一九六○(民國四九)年十二月二十四日,當時的總統蔣介石 頒佈了「警備總部等遷建可分期逐步擬訂五年計畫」的指示,因此警備總部開始 遷移。同年,根據當時副總統陳誠指示,出售臺北市街監獄和軍事設施所在的土 地,並以出售所得資金將原設施搬遷至郊外。隸屬警備總部機關之一的保安處也 自然開始遷移。根據行政院一九六四(民國五三)年八月四日公布的修正國有財 產處理辦法,正式決定在隔年的一九六五(民國五四)年八月三十日,出售保安 處所在之處,即大谷派臺北別院。
13 臺灣省政府財政廳檔案,〈有關日人寺廟產權處理問題案(275-5/01492)〉,1959 年 3 月 21 日,府 財產字第一五五五八號,國史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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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在這之後大谷派臺北別院的轉讓出現了許多困難,需要解決的問題接 踵而至。首先,一開始就浮現的問題是如何消除傳言:日本殖民地時期,曾為日 本高官要員修築從大谷派臺北別院到總督府間的地下通道。警備總部花費將近十 個月時間,進行地面挖掘工程,以確認是否存在地下通道。結果是「實際挖了幾 處,雖有可疑之處,但無法判斷有無地下道。其次,地面上已有建築物,挖掘工 程難以順利進行,並需耗損龐大的經費。」14考慮到以上諸多問題,只能以「傳 言並非屬實」15結案。最後,行政院秘書處根據上述調查結果得出結論:「根據 初步的調查,東本願寺與總統府之間有地下通道的事情,可能僅是傳言並非事 實」16,此事才算告一段落。
3. 根據修正國有財產處理辦法的處分
除了地下通道的流言之外,還存在其他諸多問題,其中最大的難題是:中國 佛教會始終主張保安處不過是一時借用別院作為軍事設施,別院始終是「東本願 寺」。因此強烈反對政府的變賣行為。
中國佛教會的主要主張是,保安處的建築物是大谷派臺北別院的遺跡,寺廟 原本為佛教會所有,佛教會擁有管理權,希望政府將大谷派臺北別院的遺跡贈與 佛教會,不要轉賣於民間,換言之,希望政府能夠將寺廟歸還給佛教會。當時,
佛教會依據的是下列的「修正國有財產處理辦法」第二十五條之規定。17
第廿五條 接收原屬日本人的寺廟財産,但接收後尚未進行財產處理者,
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 凡合於國人固有信仰之宗教寺廟、及崇奉先賢之祠宇,應予保存。
其主要房屋土地及佛像、神像、法器等物,應報行政院處理國有財産審議 委員會,捐贈與政府指定之財團法人。
二、 前款寺廟、祠宇中有多餘的附屬房地産及不合於國人固有信仰之寺 廟,及非崇奉先賢之祠宇毋須保存之房地産,或因實施都市建設計劃,應
14 國防部史政檔案,〈函覆《東本願寺有地道通總統府》(1966 年 5 月 27 日)〉,國防部(五五)資修 字○一八六(33243/37),國防部史政編譯室圖書資料室。
15 國防部史政檔案,〈再函覆《東本願寺有地道通總統府》(1966 年 5 月 28 日)〉,國防部(五五)資 修字○一八六(33243/39),國防部史政編譯室圖書資料室。
16 國防部史政檔案,〈臺五十五內六四○四(1966 年 8 月 31 日)〉(33244/1),國防部史政編譯室圖 書資料室。
17 國防部史政檔案,〈國有財產處理辦法〉(1964 年 8 月 4 日行政院臺五三財字第五四○六號令修 正公布施行)(33244/1),國防部史政編譯室圖書資料室。
予拆除之寺廟、祠宇,經行政院處理國有財産審議委員會核定後,悉依本 辦法有關各條規定處理。
在第一項中,雖然原是日本人的財產,但合於中國固有信仰的寺廟、祭祀先 賢的廟宇,則必須保存原狀。而其中主要的建築物、土地、佛像、法器等,根據 行政院處理國有財產審議委員會的決定,應當捐贈給政府所指定的財團法人。此 外,在第二項,非中國固有信仰的寺廟及非祭祀先賢的廟宇則不在此限。
佛教會與政府產生對立主要在於:佛教會方面認為雖然大谷派臺北別院主要 以日本人為中心,但也受到臺灣人的協助才建造而成;與此相對,政府方面則認 為別院乃是日本人專為自己而建的宗教設施,並非「符合固有信仰寺廟」。因此,
雙方爭論的焦點聚集在該如何定位戰前的大谷派臺北別院的性質這一問題上。
三、 政府方面對大谷派臺北別院的見解
關於大谷派臺北別院的土地處理,政府內部也歷經了幾度議論。以下是有關 別院的沿革及性質的討論。
1. 正殿再建
首先被議論的是,大谷派臺北別院正殿是由哪些人建造的,以及建造者的參 與度的問題。第一代的別院正殿建於一九二八(昭和三)年一一月,但是在一九 三○(昭和五)年遭火災燒毀。之後,一九三六(昭和一一)年再建新正殿,並 舉行了入佛儀式安置佛像。當時新正殿的樣貌如照片 1 所示。而照片 2 為一九三 二(昭和七)年建立的「庫裡」(僧侶居室)。圖 2-1、圖 2-2 分別爲正殿一樓、
二樓部分的各房間構造圖。從照片中可以看出,二樓為佛堂,一樓是舉行法事的 大小房間和納骨靈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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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片 1 真宗大谷派臺北別院本堂(《大谷派臺北別院絵葉書集》,臺北朝日写真 印刷所)
照片 2 真宗大谷派臺北別院庫裏(《大谷派臺北別院絵葉書集》、臺北朝日写真 印刷所)
圖 2-1 東本願寺臺北別院一樓平面圖 圖 2-2 東本願寺臺北別院二樓平面圖
根據警備總部保安處的調查資料〈東本願寺沿革說明書〉可以看出,政府當 局對於殖民時期參與重建本堂的人群主體的理解,其具體內容如下:
東本願寺原係木造,民國 14 年 12 月燬於大火,後以殉職老僧的頭骨為號 召,由日人佛教徒主持募捐重建,但臺胞有無捐募,已無紀錄可査。興建 時即由日本佛教會把持,故承上至包工程的廠商,下至小工,均由日人充 任,竣工後由日僧及日憲兵駐守并管理。除部份供日本高級官員弔祭誦經 外,大殿下層並列為禁地。18
關於正殿再建的捐款中,無清楚記錄是否包含臺灣人在內。並且參與建設的 全為日本人,加上竣工後派有日憲兵駐守,顯示大谷派與軍隊有關係。換言之,
強調此別院出自日本人之手,而且是專為日本人建造的。
18 國防部史政檔案,〈臺灣省警備總司令部(五五)華立字八五三六〉(1966 年 11 月 21 日)(33244/6),
國防部史政編譯室圖書資料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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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雖然史料中記載舊正殿的火災發生於一九二五(民國一四、大正一四)
年,而根據《臺灣全臺寺院齋堂名跡寶鑑》19和大谷青年會發行的雜誌《光(ひ かり)》等資料記載,火災卻是發生於一九三○(民國一九、昭和五年)。然而,
這一連串土地轉賣相關文書裡,舊正殿燒毀記錄全是「民國一四年」。這也可以 算是對殖民地時期日本佛教缺乏理解的例子之一。
還有一點值得關注的是,在提出上述史料的一個月前,在同年一○月二一日 的〈保安工作簡報〉〈營區概況〉中〈歷史沿革與近駐經過〉的資料裡,出現了 與前述記載幾乎相同的文章,但是關於募款部分卻有如下記述:「……以殉職老 僧的頭骨為號召,由臺胞及日人佛教徒舉行募捐活動,興建時即由日本佛教會把 持……」(底線為筆者所加)。20此段文字明確記載再造正殿的款項是由臺灣人和 日本佛教徒共同籌措;但是,在前述的資料裡卻找不到這部分記述。
2. 對戰後大谷派臺北別院的理解
接下來討論的是,隨著戰後日本人的撤退,大谷派臺北別院再也沒有被作為 宗教設施使用的問題。
光復後軍方進駐使用之情形:
臺灣光復該寺原駐有之日僧與日憲兵,均遣返,乃由前臺灣省警備總司令 部調査室進駐迄今。21
關於戰前的部分,主要被強調的是別院內由憲兵駐守,禁止進入。並且指出,
戰後日本人僧侶和憲兵撤回之後,由於警備總部的進駐,失去了宗教設施的功能。
從戰後到現在,可以作為佛教設施的標誌的佛像、法器皆已經消失,只剩老僧侶 的遺骨。
現東本願寺並非寺廟性質:
該寺於光復前已駐有日憲兵,且部份並列為禁區,自光復迄今,既無佛像,
亦無法器等物,僅有老僧頭顱骨一個,是可證明自非寺廟性質。22
19 徐壽編著,《臺灣全臺寺院齋堂名跡寶鑑》(國清寫真館,1932 年)。
20 國防部史政檔案,〈保安工作簡報〉(1966 年 10 月 21 日)(33244/4),國防部史政編譯室圖書資料 室。
21 國防部史政檔案,〈臺灣省警備總司令部(五五)華立字八五三六〉。
22 國防部史政檔案,〈臺灣省警備總司令部(五五)華立字八五三六〉。
因此,依照這些論據,得出了此別院無法證明原本具有寺廟功能的結論。也 沒有任何與前述所提留任僧侶相關的記載。
3. 大谷派臺北別院的寺廟功能
透過以上分析,由於戰前正殿重建的原委和憲兵的留駐、建築物內部使用途 徑不明、且無法證明戰後在別院中依然存續有與佛教相關活動等問題,警備總部 針對大谷派臺北別院的寺廟功能作出以下結論:
依國有財産處理法第二十五條之規定,因東本願寺既非國人固有信仰之寺 廟,亦非崇奉先賢之祠宇,故國有財産審議委員會自有權核定處理。23
總之,大谷派臺北別院非中國固有信仰寺廟,也不屬於先賢祠宇,根據國有 財產審議委員會的決議作處理是無異議的。因此,在這之後,政府方面對別院有 了基本的處理方針,且在一九五八(民國四七)年已完成國有登記,政府認為依 法轉賣大谷派臺北別院並無任何問題。一九六六(民國五五)年一二月二八日,
財政部長向行政院秘書處提出「奉交議臺北市東本願寺房地處理一案復請查照轉 陳由」24,其中記載著如下的協議結果。並且在這個時間點,將佛教會、道教會 方面的申請全部退回。
本案經行政院主計處國防部、內政部、司法行政部、及警備總司令部等單 位會商,結果如下:
一、根警備總部的調査資料顯示,本案臺北市西寧南路三二至三六號原日 本人所有的東本願寺寺廟房地產,已不具備寺廟的性質。依國有財産處理 辦法及寺廟財産審査程序,由國産局(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北區辦事處會 同臺北市政府的調査報告,經行政院處理國有財産審議委員會第二十五次 會議決議。決議認為「不符合保留條件,應交國産局作為専案依法處理」,
本案房地產可依照上項決議専案核定,穩妥處理。
二、……(中略)……
三、對於宗教團體請求捐贈及補助問題,因本案原屬日本人寺廟的房地產
23 國防部史政檔案,〈臺灣省警備總司令部(五五)華立字八五三六〉。
24 國防部史政檔案,〈(五五)(一二)(二八)臺財產(二)字九五四七〉(1966 年 12 月 28 日)(33244/12),
國防部史政編譯室圖書資料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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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合捐贈條件,自無法辦理捐贈手續,至補助問題,不應與本案房地產問 題處理混為一談,故亦未便一併考慮。
四、 中國佛教會對大谷派臺北別院的見解
對於政府方面的見解,中國佛教會深表不滿。一九六六(民國五五)年一二 月二九日,中國佛教會理事長釋道源對內政部提出「懇轉請依法令捐贈接收日人 佛寺六十六所以保政信由」。25
內容中對政府轉賣寺廟極為譴責,開頭則以「我國歷史上政府造寺施與僧人 者有之,尚無以佛寺作國有財産出賣者。如謂由戰爭取得,即可無視顧固有文化 歷史之良規,然人類文明進至十八世紀以來,國際上亦無收敵教資産出賣之例」26, 指出賣掉寺院和敵國財產,歷史上及國際上都是不可思議的行為。並且針對大谷 派臺北別院,對於政府方面的解釋,作出以下的反駁。
1. 正殿再建
關於火災燒毀的正殿再建,提出在臺灣的其他日本佛教所建立的寺院,同樣 由日本和臺灣僧侶、臺灣人共同出資,提出募款時建立的捐獻記錄等,以此當作 證據。同時,雖然戰爭時建築物的一部分曾被政府借用,用途為空襲避難處,絕 對沒有影響到宗教活動。
謹就臺北市東本願寺而論:該寺與其他上述各寺 27情形大致相同,即原係 中國人(臺灣的僧侶)和日僧的倡導,由臺胞集資所建,原信徒現存者尚 多,其中保有寄付金冊據者不少,確為最具規模之正式佛寺。抗戰末期,
雖有日本機關借該寺一部份堅固房屋底層作避空襲之所,然未影響正常之 宗教活動。28
2. 對戰後大谷派臺北別院的理解
關於戰後的接收,並非立即變更為軍用地,強調最初是由臺北市政府和佛教
25 國防部史政檔案,〈(五五)中佛五秘字一二二七〉。
26 國防部史政檔案,〈(五五)中佛五秘字一二二七〉。
27 西本願寺、十普寺、善導寺、臨濟護國禪寺、東和禪寺等 66 所寺廟。
28 國防部史政檔案,〈(五五)中佛五秘字一二二七〉。
會管理。而且記載著接收當時佛像、法器及大藏經等佛教相關圖書,皆存在寺內。
光復時由市政府教育局遵法令接收,但法令士並不認為是一般的敵國資産,
而做為佛教寺産,已可證明。一九四六(民國三十五)年三月因車隊遽増,
需要借用別院,乃由當時市長遊彌賢、教育局長黃啓瑞、社會科長王承道 等商請本會(中國佛教會)臺灣省分會派常務理事修振法師向市府員工往 該寺搬取佛教圖書(包括現存佛教分會之大蔵經等)、佛像、法器等物,
之後,軍隊代表承諾妥善保存。這件事情,當時之市長、局長、科長及修 振法師現均可證明。二十年來該寺之佛像、法器等物雖不知現為何狀,但 正殿中尚存所供日僧的完整頭骨。29
3. 大谷派臺北別院的寺廟功能
如上所述,佛教會與政府方面各有正反結論。換言之,從殖民地時期到戰敗 不久,大谷派臺北別院原則上仍是寺院,並非軍用地。
基此事實,故該寺在日據時期即非軍事用地,接收之初,亦非軍事用地,
實斑斑可考,而與政府答覆立法院藉口,顯不相符。30
佛教會因而要求政府停止出售,將大谷派臺北別院贈與給佛教會。
按照現行法令規定自應捐贈,由教會選派住持,依監督寺廟條例之規定管 理之,殆已毫無疑義。為免因執行機關仍未停止標賣,導致不法事端,尤 應呈請儘快辦理捐贈手續,卑得於繁華市區揚佛教,化導人心。31
4. 佛教會對大谷派臺北別院的理解
雖然佛教會對大谷派臺北別院自有一套理論,但另一方面,從以下史料可知,
當時中國佛教會對日本佛教的理解程度確實有限。時間回溯到一九六六(民國五 五年)一○月一四日,中國佛教會秘書長吳仲行與國有財產局局長李立柏曾針對 大谷派臺北別院問題進行談論,概要記錄如下。
29 國防部史政檔案,〈(五五)中佛五秘字一二二七〉。
30 國防部史政檔案,〈(五五)中佛五秘字一二二七〉。
31 國防部史政檔案,〈(五五)中佛五秘字一二二七〉。
110 臺灣學研究‧第十五期 民國一○二年六月
一、東本願寺之淵源:中國佛教會前理事長白聖法師於數年前去日本時,
曾受到日本佛教會盛大歡迎,並得悉日本佛教有本願寺派,下分東本願寺 及西本願寺,其主持人為日本昭和天皇夫人之妹 32,由此可見臺灣東本願 寺為日本皇家寺廟財産,二次大戰期間,日本參謀本部利用此寺廟為情報 機關,但仍有主持,該寺之已故日本和尚頭骨供存寺內。
二、聯合國舊金山宣言曾有保護宗教條款,政府若出售東本願寺,將不免 有迫害宗教之嫌,幾年前佛教會請願時即曾提出,以當時政府尚無意處理 東本願寺而未進一歩提出。33
當時,吳仲行秘書長原本為了向國有財產局傳達中國佛教會對「東本願寺」
所決定的四項解決辦法而赴會,卻先談及真宗大谷派本山相關的新資訊及日本的 講和條約。而且討論內容中又將淨土真宗誤稱為「本願寺派」,與事實不符的錯 誤甚多,完全未討論到正題。其實吳秘書長想強調的論點在於大谷派臺北別院的 定位:大谷派臺北別院被認定是皇室的財產,第二次世界大戰期間曾為日本政府 的軍事情報機關,在此之後從政府當局的文書上也顯示出「臺北別院」=「情報 機關」。
五、 政府和佛教會的調整
在政府和佛教會主張互相對立的情形下,政府也收到信奉佛教的立法委員及 監察委員對此問題的質疑。政府一方面為說服各立法、監察委員,一方面位了尋 求與佛教會的妥協點,在一九六七年(民國五六年)三月一五日,由徐慶鐘內政 部長、謝耿民行政院秘書長、馬紀壯國防部副部長、陳大慶警備總司令部總司令、
陳慶瑜財政部長等相關部會人士,召開「臺北市西寧南路三二-三六號警備總部 保安處現址(即原日人寺廟東本願寺)房地處理案有關單位高階長官商談」,商 議問題的處理方法。此外又在無特殊條件下與佛教會進行協調,由中央政策委員 會秘書長負責籌辦立法委員及監察委員的餐會,由內政部長、行政院主計處長、
32 大谷智子。
33 國防部史政檔案,〈(五五)(一二)(二八)臺財產(二)字九五四七〉(1966 年 12 月 28 日)(33244/12),
國防部史政編譯室圖書資料室。
中央黨部第五組主任等負責準備佛教會的餐會,以圖順利進行決議。34與立法委 員和監察委員的懇談於四月七日進行,也獲得了所有出席者的全面支持。35
但是四月十三日與中國佛教會理事、監事進行懇談時,前理事長白聖主張「臺 灣佛教界立場,因考量東本願寺是由臺灣同胞的捐獻所建立,盡可能希望不要變 賣」,其他僧侶也表示「希望歸還佛教界」、「希望政府和佛教徒不要背負變賣寺 廟的惡名」,這些意見均讓政府處境為難。此時,也有樂觀意見表示「中國佛教 會成立至今已有十八年,卻無本會總部。期望政府出資幫助佛教會建立本部」。36 這個說法與先前所提,吳仲行與國有財產局局長李立柏商議時的提案,和佛教會 提出的解決方法之一相似,37之後政府和佛教會的調整即朝此一方向進行。
一九六七年(民國五六年)四月二一日召開的第二回「臺北市西寧南路三六 號警備總部保安處現址(即原日人寺廟東本願寺)房地處理案有關單位高階長官 商談」,決定了以下的方向:
一、本案房地係屬日人寺廟,為已由政府接收之國有財産,應照原定計劃 依法處理,公告時不用東本願寺之名稱。
二、佛教方面,請詹主任出面商談,原則以興建佛教會館會址及招待國際 佛教界人士之招待所,補助款項以一百萬至二百萬元為度,但以二百萬元 為限,列入遷建費內開支,將來由黨方出面辦理,另佛教方面對善導寺內 兵役科等單位元暨眷屬使用部分多年之困擾問題,請國防部會同警備總部 協調臺北市政府儘速遷出騰空交佛教使用
……(中略)……
五、道教會方面,可不予置理。38
34 國防部史政檔案,〈臺北市西寧南路三二~三六號警備總部保安處現址(即原日人寺廟東本願寺) 房地處理案有關單位高階層長官商談紀錄〉(1967 年 3 月 15 日)(33245/3),國防部史政編譯室圖 書資料室。
35 國防部史政檔案,〈臺北市西寧南路三二號(原日人東本願寺)房地處理案中央政策委員會張秘書 長邀宴佛教方面立監委員談話摘要〉(1967 年 4 月 7 日)(33245/3),國防部史政編譯室圖書資料 室。
36 國防部史政檔案,〈臺北市西寧南路三二號(原日人東本願寺)房地處理案中央黨部第五組詹主任 純鑑邀請佛教會理監事黨員疏導談話摘要〉(1967 年 4 月 13 日)(33245/3),國防部史政編譯室圖 書資料室。
37 國防部史政檔案,〈(五五)(一二)(二八)臺財產(二)字九五四七〉(1966 年 12 月 28 日)(33244/12),
國防部史政編譯室圖書資料室。
38 國防部史政檔案,〈臺北市西寧南路三六號警備總部保安處現址(即原日人寺廟東本願寺)房地處 理案有關單位高階層長官第二次商談紀錄〉(1967 年 4 月 21 日)(33245/3),國防部史政編譯室圖 書資料室。
112 臺灣學研究‧第十五期 民國一○二年六月
一如前述,政府認定大谷派臺北別院為國有財產,欲將其變賣的基本主張不 變,且決定公告時不使用「東本願寺」之名,避免讓人聯想起寺院。此外,與佛 教會的調整上,以兩百萬元為限度,補助佛教會館和招待所之建設,並且撤除駐 留在中國佛教會善導寺的軍方人士,由國防部和警備總部負責執行,以此作為交 涉條件。因此,與佛教會的協議結果,最後由政府所決定的補助金,即是當初預 定的全額兩百萬元,39而道教會則未獲得任何優惠措施。另一方面,佛教會完全 放棄大谷派臺北別院,可能將總部集中在原本是淨土宗臺北別院的善導寺。至於 大谷派臺北別院的僧侶遺骨,決定全權交由佛教會處理,移至善導寺。
六、 作為外交用途的特務機關之證據
1. 面對來自日本的質疑
政府和宗教界之間的爭議得到解決,投標也宣告終止,但是問題並沒有就此 結束。一九六七年(民國五六年)十月九日,一封來自外交部的文件發往財政部。
來自駐中華民國日本國大使館的電話所通達的照會事項揭開了事件的起端。
照會內容如下:「東本願寺院原本歸日本佛教協會所有,但是最近聽聞遭到處分,
權利已轉交商人手中。為了通達該協會,請告知其處分的法律依據何在。」40針 對此一照會,外交部向財政部諮詢了以下兩點:
二、査依照中日和約同意記録第四項及金山和約第十四條甲項第二款第二 目規定我政府對於日方在臺澎純為宗教或慈善目的使用之財産,並無加以 處分之權;故此等財産我政府如能證明其「並非純為宗教或慈善目的之使 用」者,則不在此限。
三、本案事關日方國民財産產權,並渉及中日和約第三條規定,若處理不 慎,勢將引起日方交渉。擬請 貴部就上述「東本願寺」在第二次大戰期 間是否純為宗教或慈善目的使用,抑或被徵作他用一節,恵示卓見,惝有
39 國防部史政檔案,〈臺北市西寧南路三六號房地處理案有關單位商談紀錄〉(1967 年 6 月 1 日)(33245/3),國防部史政編譯室圖書資料室。
40 國防部史政檔案,〈外(五六)亞太一字一八四一九〉(1967 年 10 月 9 日)(33244/28),國防部史政 編譯室圖書資料室。
證據並請恵賜。41
無論是依照舊金山條約或是日華和平條約,都可以證明大谷派臺北別院的變 賣是完全合理的財產處分,絕不是中華民國恣意不當處分日本人的財產。外交部 發出照會的目的在於蒐集明確的證據。外交部還特別關注「純為宗教或慈善目的 使用」的財產這一點。財政部以及國防部亦因而連帶展開證據搜索,以證明已決 定變賣的大谷派臺北別院在殖民地時代並非純粹作為宗教設施所使用。另一方面,
已經調整好土地問題的中國佛教會,這一次沒有參與此事。
財政部一直以來主張大谷派臺北別院本殿重建的費用捐贈以及建設等皆由 日本人所為,並且在憲兵入駐的情形下,一部分建築物禁止對外開放等,因而認 定該別院不含有寺廟性質,並非依照中國原有信仰所成立的寺廟或是祭奠先祖聖 賢的祠堂,故依照《國有財產處理辦法》第二五條之規定來處理,並回覆予外交 部。42但是,外交部的答覆卻是將來在同日方進行交涉之際,必須備有客觀且有 力的證據;至今的答覆皆無法認定該財產之使用目的並非宗教或慈善目的。43於 是財政部準備了三項警備總部調查出來的有力證據。
2. 物證
首先舉出的物證是電線。
根據警備總部所作成的《查證東本願寺房地案調查表》44調查該寺的電線回 路得知,該處電線皆由瓦管與磚塊所覆蓋,直徑為 12 釐米。從該別院正殿地下 通往寺外建築,但用途不明。同時,設計地下電線回路,其容量卻超出寺廟所使 用的照明設備,故推導出該別院並非一般寺廟,有可能曾用於軍事或特務機構。
3. 證詞
警備總部亦找到兩位人證,得到了證詞。
首先一位是戰後參與接收該別院的監察委員陳達元。據陳的證詞,別院地下
41 國防部史政檔案,〈外(五六)亞太一字一八四一九〉。
42 國防部史政檔案,〈(五六)臺財產(二)字八六七八〉(1967 年 11 月 11 日)(33245/14),國防部史政 編譯室圖書資料室。
43 國防部史政檔案,〈外(五六)亞太一字二二二二一〉(1967 年 12 月 6 日)(33245/14),國防部史政 編譯室圖書資料室。
44 國防部史政檔案,〈(五七)詢忠字八二八四附屬〉(1968 年 7 月 5 日)(33245/25),國防部史政編譯 室圖書資料室。日期 1968 年 7 月 4 日。
114 臺灣學研究‧第十五期 民國一○二年六月
室可以作為拘留所使用乃是轉移的原因,但有關日本人僧侶是否就是特務人員一 事,卻沒有清楚地說明。
査前臺灣警備總部調査室,奉令辦理肅奸,原總部位址,不敷使用,適東 本頭寺日僧,奉命遣返日本;且該寺地下室,可供拘留所之用,故報奉核 准進駐其處。至於日僧,是否日本特務人員,不得而詳,當時,亦未發現 寺內有何特種設施及禁區……45
另一份證言出自大谷派臺北別院附近的居民之口。該居民生於一九一八年
(民國七年),當時五十歲。至今為止沒有搬過家,距西寧南路的「東本願寺」
僅一區之隔。
二、於幼時常聞長輩談及「東本願寺」和尚(均為日人)係日軍特務,該
「東本願寺」即係特務機關,當日軍尚未侵佔臺灣前,有大批日僧來臺灣 各地,以化緣為名,實際測繪重要地圖,斯時目前臺北市成都路口新世界 戲院地址,乃富商吳江山之巨大住宅,飼有狼犬數頭看守住宅,間有日僧 至吳宅化緣,為狼犬所傷,當日軍侵佔臺灣後,該日僧親率日軍將吳江山 全家殺害,並將住宅充公,後拆除建為戲院,故有日僧係日軍特務印象。
三、民在孩童時代,曾到「東本願寺」大殿遊玩,惟大殿右側一排建築則 禁止進入,因此曾為長輩嚴重告誡,不准再度進入「東本願寺」遊玩,否 則屍骨無處找尋,嗣後則不敢再進入。46
警備總部綜合以上報告,在《查證東本願寺房地案調查表》47中作出總結,
指出日本人建立的東西本願寺在日本以及在國外都擁有很大的勢力,並擔任特務 工作。該寺大谷派臺北別院毫無疑問的是特務機關。
4. 作為特務機關的大谷派臺北別院
45 國防部史政檔案,〈(五七)詢忠字八二八四附屬〉(1968 年 7 月 5 日)(33245/25),國防部史政編譯 室圖書資料室。日期 1968 年 5 月 26 日。
46 國防部史政檔案,〈(五七)詢忠字八二八四附屬〉(1968 年 7 月 5 日)(33245/25),國防部史政編譯 室圖書資料室。日期 1968 年 6 月 20 日。
47 國防部史政檔案,〈(五七)詢忠字八二八四附屬〉(1968 年 7 月 5 日)(33245/25),國防部史政編譯 室圖書資料室。日期 1968 年 7 月 4 日。
財政部將以上三點作為有力證據報告給外交部。標注日期為一九六八年(民 國五七年)八月一○日的文書中,得到了該寺從第二次世界大戰開始,即未使用 於宗教或慈善目的的結論。48根據此一結論,轉賣大谷派臺北別院的相關問題遂 迎刃而解。
終章
本文針對戰後被挪用為保安處的大谷派臺北別院的建築和設備,在 60 年代 轉移轉賣給民間的過程中,中華民國的政府、政治家、佛教、道教以及日本等各 方勢力所展開的爭論,進行了若干探討,得知大谷派臺北別院的定位:不是依照 中國原有的信仰,而是由日本人所建造,而且並非「純為宗教或慈善目的之使用」, 故轉賣給民間。同時該處別院又予人特殊印象:與總督府和軍部有著密切的聯 繫。
然而上述印象與殖民地時期大谷派在臺灣的布教活動相比較,實有值得玩味 之處。殖民地時期大谷派在臺灣的布教活動,起初以臺灣的居民為中心,再加上 對岸的福建、廣東等地,成為一個大布教區,以擴張大谷派的影響力。從中我們 可以看到,在總督府的統治政策上,佛教應當如何貢獻這一個課題。但是,結果 大谷派並未成功,之後只好以移居到臺灣的日本人為布教活動的重心。另外,與 以本願寺派為首的其他各宗派相比,大谷派在臺灣擴張教線的嘗試可以說是消極 的。從大正末年到昭和初期,雖然成功地逐漸擴大勢力,但仍以極有限地區中的 日本人為中心。49
大谷派臺北別院好不容易才建成兩年的正殿燒毀之後,不得不籌款建設新的 正殿;新的正殿啓用不到十年,又迎接敗戰;然後便被挪用為保安處。其實作為 保安處使用的時期,要比作為寺院使用的時期長得多。對於此一事實,我們應當 如何看待呢?
面對成了保安處的大谷派臺北別院,政府/佛教會/道教會等由於各有立場,
在土地轉賣一事的爭議中彼此日漸生隙。簡言之,堅持主張別院為宗教設施的佛 教會,與必須強調其為非宗教設施的政府當局,雙方的目標相同:設法獲得「敵
48 國防部史政檔案,〈(五七)(八)(一○)臺財產(二)字第六二七二〉(1968 年 8 月 10 日)(33245/32),
國防部史政編譯室圖書資料室。
49 松金公正,〈真宗大谷派による台湾布教の変遷──植民地統治開始直後から臺北別院の成立ま での時期を中心に〉《アジア、アフリカ言語文化研究》,71(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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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正因如此,儘管雙方從不同的角度對大谷派臺北別院作了報告,但對於日 本佛教的理解卻未必深刻,關於日本佛教實際上在臺灣做了什麼也不去探究,甚 至連調查的對象也未經多少琢磨。只是,在政府的主張下,大谷派臺北別院的土 地終究遭到轉賣處理。在戰後的臺灣,過去殖民地時代大谷派的「殖民地支配下 佛教該如何貢獻」等課題彷彿不曾存在過;被再三強調的反而是過去與政府強力 聯結,協助支配殖民地的佛教形象。諷刺的是,「光復」之後,大谷派當初設立 的目的,反而因此被達成了。
在日本殖民地時期建設的寺院、布教所的土地和建築等至今仍然作為宗教相 關設施使用的絕非多數。比如大谷派,在一九四五年(昭和二○年)的時點上至 少有二十五座寺院和布教所。但是,作為宗教設施而使用至今的僅有一處。現今,
重新探討在戰後被改為商業設施、住居、停車場以及政府相關設施的一座座寺院 和布教所,就是為了瞭解在戰後的臺灣,日本及日本佛教是如何被看待的線索之 一。
另外,選擇這一題材作為研究對象的原因是,當討論在臺灣的「日本」時,
注意力往往集中在殖民地時期的史料上,這是目前普遍的傾向。筆者認為若把戰 前和戰後串連起來探討,可望呈現一個新的研究方向。也就是說,思考戰後的史 料中對於日本佛教的觀點,或許可以發現一些線索,有助於瞭解日本佛教在殖民 地時期究竟發揮了何種作用。
本文將問題的焦點只集中在大谷派臺北別院的戰後部分,但是如前所述,該 地區中另外還有本願寺派、真言宗、日蓮宗等派別作為根據地的寺院。針對這些 寺院,將與接收和留用等問題一併探討,請容日後撰稿另述。
附記
本文依據拙文〈真宗大谷派臺灣布教の「戦後」──台湾における日本仏教 イメージ形成に関する一考察〉(收錄於五十嵐真子・三尾裕子編,《戦後台湾に おける〈日本〉:植民地経験の連続・変貌・利用》(東京:風響社,2006)),經 增刪、修正而成。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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松金公正,〈戦後日台仏教交流の変遷──日華仏教文化交流協会の成立と展開〉,
收入野口鐵郎先生古稀紀念論集刊行委員會編,《中華世界の歴史的展開》。
東京:汲古書院,2002,頁 357-387。
松金公正,〈真宗大谷派による台湾布教の変遷──植民地統治開始直後から臺 北別院の成立までの時期を中心に〉《アジア、アフリカ言語文化研究》(東 京:東京外国語大学アジア、アフリカ言語文化研究所),71 (2006),頁 57-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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闞正宗,《臺灣佛教一百年》。臺北:東大圖書股份公司,1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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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Taihoku Betsuin of Shinshu Otani-ha in the Postwar Period: Formation of the Impression of Japanese
Buddhism in Taiwan
Kimimasa Matsukane
*Abstract
As a center of mission to Taiwan and Southern China during the Japanese colonial period, the Taihoku Betsuin of Shinshu Otani-ha was taken over by ROC government after World War II and used as the Taiwan Provincial Security Command. In 1960s, when the government resold the Taihoku Betsuin to a private sector, several conflicts about whether the reselling was right or wrong arose among the government, the Buddhist Association of the Republic of China (BAROC) and other groups.
This paper surveys and examines every discourse on each of the conflicts, and analyzes how the prewar Japanese Buddhism was described in Taiwan. In addition, it elaborates on how Japanese Buddhism was perceived by the ROC government, BAROC and other groups. During the Japanese colonial period, Shinshu Otani-ha in Taiwan dedicated itself to playing an active role in colonial ruling. Unfortunately, it suffered repeated setbacks, and its mission was unsuccessful. Even so, the ROC government, BAROC and other groups did not research or understand the specific activities of Shinshu Otani-ha, and still believed that Shinshu Otani-ha in Taiwan had kept close relation to the colonial government and played an important role in colonial ruling.
Keywords: Buddhist Association of the Republic of China (B.A.R.O.C.), Japan, Shinshu Otani-ha, Republic of China (R.O.C.), colony
* Professor, Faculty of International Studies, Utsunomiya Universi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