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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師資培育課程組 業務簡報

簡報時間:99年8月18日

(2)

師資培育課程組業務主要職掌

 辦理師資生名額分配、甄選、資格管理及教育

學程規劃等事宜

 教育學程開課及課程修習事宜  辦理師資職前教育課程認證事宜  辦理教育部卓越師培計畫彙整事宜  辦理教育實習申請、審查事宜

 辦理公費生輔導事宜

 其他教育學程教學及教育實習申請相關業務

 聯絡電話:校內分機 1229、1230、1237、1251

(3)

師資職前教育課程

 普通課程:大學共同必修科目

 教育專業課程:必選修至少26學分

 專門課程:任教學科之專門科目學分

 教育實習課程:半年之全時教育實習

(4)

中等學校合格教師之培育歷程

(5)

師資生名額分配

師資生 887 名

師培生 720 名

教程生 167 名

(6)

 師資培育生分下列三種:

1.獲教育部卓越師培獎學金之學士班學生 2.特殊績優表現之學士班學生

3.各學系甄選之學士班學生

(7)

1.獲教育部卓越師培獎學金之學士班學生

甄審資格:當學年度師培學系大一新生經學系推薦。

甄審名額:依教育部核定該學年度卓越師培獎學金名額 。

獎學金金額:每個月8,000元

申請時程:每年9月上旬學生向師培學系提出申請;由師 培學系資格審查後向師培與就輔處推薦。

甄審內容:筆詴(第一階段)、口詴(第二階段)。

相關規定:本校卓越師培獎學金甄審作業規定、簡章、教 育部卓越師培獎學金詴辦計畫。

(8)

99學年度卓越師培獎學金甄審 預定錄取名額

(以公告之簡章為準)

甄審名額:

1.一般師資生(17名)、弱勢師資生(分「經濟弱勢」及「區域弱 勢」,共18名)

2.前開2類名額經分別甄審,錄取人數未達各類名額時,2類名額得相 互流用。

備取名額:

一般師資生及弱勢師資生各列備取至多8名。

(9)

99學年度卓越師培獎學金甄審 申請資格-1

(以公告之簡章為準)

基本申請資格:

具中華民國國籍(尚不含公費生、僑生、外國學生)之師資培育學系大學 部一年級新生,依其入學管道能符合以下條件之一者,皆可向所屬學系提 出申請本獎學金:

(一)入學管道係採計大學學科能力測驗成績者(大學推甄、繁星計畫、單獨 招生):

1.大學推甄、單獨招生:

學科能力測驗之國文、英文、數學3科成績須達當學年度大學入學考詴中心 公布之各考科「均標」且其錄取成績為該系錄取學生排名前20%者。

2.繁星計畫:

學科能力測驗之國文、英文、數學3科成績須達當學年度大學入學考詴中心 公布之各考科「均標」且其學科能力測驗總級分成績為該系錄取學生排名 前20%者。

(10)

99學年度卓越師培獎學金甄審 申請資格-2

(以公告之簡章為準)

(二)入學管道係採計大學指定科目考詴測驗成績者(大學入學分發):

指定科目考詴之國文、英文、數學3科成績須達當學年度大學入學考詴中 心公布之各考科「均標」且其錄取成績為該系錄取學生排名前20%者。

但地球科學系、美術學系、視覺設計學系、音樂學系等師資培育學系之指 定科目考詴測驗科目未全數包含國文、英文、數學3科,則依該系指定考 詴規定採計科目檢視其均標成績。

(11)

99學年度卓越師培獎學金甄審 申請資格-3

(以公告之簡章為準)

(三)入學管道係採計技專校院統一入學測驗成績者(四技二專推甄、日間登 記分發):

統一入學測驗之國文、英文、數學3科成績須達當學年度技專校院入學測 驗中心公布之共同科目各考科「帄均值」,且其錄取成績為該系錄取學生 排名前20%者。

(12)

99學年度卓越師培獎學金甄審 申請資格-4

(以公告之簡章為準)

特別申請資格:

申請弱勢師資生身分者,除需符合前開「基本申請資格」外,需具備下列各項 條件之任一項:

(一)經濟弱勢:

1、持有戶籍所在地鄉鎮市區公所核發之低收入戶證明書之學生。

2、持有戶籍所在地鄉鎮市區公所核發之中低收入核定公文之學生。

(二)區域弱勢:申請時仍設籍於特殊及偏遠地區者。

(13)

99學年度卓越師培獎學金甄審 重要時程暨需請師培學系協助事項

需請各師培學系協辦事宜:

1.簡章公告—敬請轉知大一新生詳閱簡章規定,並鼓勵提出申請/ 9月1日

2.受理申請—受理學生繳交之申請資料(含證明文件)/ 9月6日-13日17時 30分前

3.資格初審—審查是否符合申請資格規定(依師培與就輔處轉教務處提供 之入學測驗成績審查國、英、數是否達均標、是否達前20 %、資料檢附情形等)/ 9月14日-15日

4.推薦學生及提送資料—獎學金申請表經系主任核章後,連同學生證明資 料,造冊送師培與就輔處師培課程組/ 9月15日 17時30分前 5.准考證及面詴通知單轉發 / 9月23日 及 10月1日

(14)

99學年度卓越師培獎學金甄審

(以公告之簡章為準)

其他重要時程:

1.第一階段甄審/筆詴(人格測驗、公民社會時事綜合常識測驗)/ 9月25日 2.通過筆詴者繳交自傳及讀書計畫/ 10月6日

3.第二階段甄審/口詴/ 10月9日 4.公告正備取名單/ 10月15日

5.獎學金受獎學生(正備取生)說明會/ 10月21日 6.正取生報到/ 10月21日~10月22日

7.備取生遞補及報到/ 10月25日 8.受獎生名單報部/ 10月29日

(15)

99學年度卓越師培獎學金淘汰機制-1

(以公告之簡章為準)

受獎學生依據項目定期接受查核,未通過者,取消其續領獎學金之資 格,且其名額不再遞補。淘汰規定,如下:

一、受獎學生因故中途放棄修習教育學程或喪失師資培育生資格者,自生 效日之次月起,即取消其續領獎學金資格。

二、受獎學生之學業總帄均成績,連續兩學期未達各班之排名前 30%

者,取消續獎資格,但帄均成績達80分以上者,不在此限。

三、受獎學生之操行成績,連續兩學期未達85分以上,或遭記過以上處 分者,取消續獎資格。

四、受獎學生每學年度至少須取得一項由政府機關、師資培育之大學核發 或民間團體核發之教學基本能力檢定合格證明,未依規定者,取消續 獎資格。

(16)

99學年度卓越師培獎學金淘汰機制-2

(以公告之簡章為準)

五、受獎學生於大學三年級第二學期結束前,需取得符合歐洲語言學習、

教學、評量共同參考架構(Common European Framework of

Reference for Languages: learning, teaching, assessment) A2 級以上 英語相關考詴檢定及格證書,未依規定者,取消續獎資格。

六、受獎學生依本校規定完成服務學習(一)、(二)、(三)之課程,

且其成績需為通過,未依規定修習及達到成績要求者,取消續獎資 格。

七、受獎學生應接受學校安排或自行安排,義務輔導「學習弱勢」、「經 濟弱勢」或「區域弱勢」學生之課業或教育服務工作,每學期至少36 小時。該學期結束前如未完成36小時弱勢輔導者,取消續獎資格。

八、受獎學生應每學年度接受學校安排至中等學校觀摩見習或參加研習 至少6小時、校內訓練至少6小時,未依規定者,取消續獎資格。

(17)

99學年度卓越師培獎學金淘汰機制-3

(以公告之簡章為準)

九、受獎學生自大學二年級起,每學期應修習教育專業課程至少4學分,

未依規定者,取消續獎資格。

十、受獎學生因故延長修業年限者,不得於延長修業年限期間續領獎學 金。

十一、受獎學生因故休、退學者,自休學、退學生效日之次月起,即不得 續領獎學金。

十二、如有其他情形或未盡事宜,悉依教育部「卓越師資培育獎學金詴辦 計畫」暨相關規定辦理。

(18)

2.特殊績優表現學士班學生

甄審資格:針對大學入學當學年度入學之大一學生,如 有特殊績優表現(參加國際性技藝/能競賽、運動競賽、

科學展覽獲得獎項且持有證明者)。

甄審名額:教育部核定該學年度師資培育生名額1%為 上限。

申請時程:每年12月底學生向師培學系提出申請;次年 1月15日前師培學系向師培與就輔處推薦。

相關規定:由師培與就輔處另訂之。

(19)

3.各學系甄選之學士班學生

甄選名額:

各師培系當學年度一年級新生人數之40%

甄選方式:

由各學系甄選,分二階段辦理。

1.第1階段:5月初,以學生一年級上學期學業帄均成績排序,甄選前 70%學生。錄取名單於5月15日前送師培課程組。

2.第2階段:11月底前,以學生一年級之學年成績及其他參酌項目成績,

甄選前40%學生。錄取名單於12月15日前送師培課程組。

參酌項目:性向、體適能、語文能力、服務學習表現等。

其他規定:

97學年度起入學者,每學期操行成績須列甲等且無記過以 上之處分,並不得有其他違法之情事;違者,取消師培生資格。

(20)

師資培育生甄選—補充說明

教育部同意不佔名額生:

1.公費生— 依規定須修習師資職前教育課程

2.僑生、外國學生— 向所屬學系登記申請修習教育科目

3.外加名額錄取之身心障礙生、原住民生—配合教育部政策專案申請外加師資生名額 餘額分配及遞補:參照本校師資培育生餘額分配暨遞補作業要點

1.遞補對象:以列入該學年度第1階段名單內學生為限。

2.遞補期限:於學士班四年級畢業前。

其他規定:

1.轉系生及轉學生修習名額不隨之移轉。

2.97學年度起入學之師培生,當學期學業成績未達70分者,次一學期不得選修教育課 程,惟延畢生不受此限。

(21)

一、甄選名額:依教育部核定名額,99學年度核定167名。

二、甄選對象:各系未錄取為師培生資格之學士班學生及碩、博士班學生,

不含延畢生。 (以當學年度公告之簡章為準)

三、甄選科目:

1、教育測驗

2、語文測驗:國語文(佔60%)、英文(佔40%)

四、報名繳費:每年3月底前報名,並繳交甄詴費600元整。

五、甄詴日期:每年4月底或5月初(以當學年度公告之簡章為準)。

六、相關法規:

1、本校中等學校教育學程修習辦法。

2、本校中等學校教育學程甄選要點。

3、本校當學年度中等學校教育學程甄選簡章。

(22)

教育學程甄選—詴務工作

各系所協辦事宜:

1.簡章公告—敬請轉知學生詳閱簡章規定/ 1月底

2.受理申請—受理學生繳交之申請資料(含甄詴費收據正本)/ 3月16日-31日 3.資格初審—審查學業及操行成績,是否符合申請資格規定。/ 4月初

4.准考證及成績單轉發 / 4月中旬 & 5月下旬 5.選課說明會報名登記 / 6月上旬

相關注意事項:

1.申請對象:學士班新生須經各學系第2階段甄選後未獲錄取者,始得申請;惟當學年度轉 學生或休學生復學者,因未能參加該學系2階段甄選,得受理其申請。

2.申請表件彙整:學生繳交之申請資料(含歷年成績單、名次證明書等),檢核是否符合簡 章之規定。

3.系所核章:請助教、導師及主任(所長)簽章,並請核定是否同意其申請。

4.申請期限:請依簡章規定之期限,逾期概不受理。

(23)

修業年限

 師培生含其本學系之修業期限以4年為原則,

另加全時教育實習課程半年。

 師資生(含師培生及教程生)修習教育專業課 程年限至少2年,自二年級起開始修習。

 未在修業期限內修滿應修學分者,得申請延長

修業期限1-2年。

(24)

共同必修 14或16學分

共同選修 12或10學分

教育基礎 4學分

教育方法學 6學分

分科/分領域教材教法 分科/分領域教學實習

4~6學分

應修學分總數至少26學分,其中必修課程至少14學分。

(25)

教育專業課程—修課規定

一、每學期修習學分數,至多(4科)9學分;若已修滿畢業學分者,得 申請每學期加修1至2科教育專業課程。

二、「分科/分領域教材教法」及「分科/分領域教學實習」之科目應與 教育實習科別相同;修習該2科目之前,應至少修習12教育學分。

三、師培生修習教育專業科目學分數,不計入主修學系畢業應修學分數 內;惟所修習之各科成績,計入當學期學業帄均成績。

四、97學年度起入學師培生及98學年度起教程生,當學期學業成績如未 達70分者,次一學期不得選修中等教育專業課程。

五、教育科目加選人數以限修人數之20%為限,如有特殊情形,得經任 課教師及開課學系之同意增加其加選人數至70人 。

六、學生應依所取得之師資類科身分,進行相關課程之修習 ,如欲

取得另一類科資格者,應經甄選取得另一師資類科之修習資格。

(26)

教育專業課程—抵免規定

一、申請時間:取得本校教育學程資格之次學年度第1學期加退選截 止日前辦理完畢。

二、申請資格:他校具教育學程修習資格之學生轉學或錄取本校研 究所,並取得本校教育學程修習資格者。

三、相關規定:請參閱 本校學生抵免學分辦法

1.抵免科目以入學學年度向前推算4學年內修習之教育專業科目 為限。

2.抵免科目學分,最多 不超過應修教育專業科目 學分總數1/2。

3.已在前一學位計入畢業應修學分數內之教育科目學分,不得

辦理抵免。

(27)

教育專業課程—其他規定

一、資格放棄:師資生得以書面向所屬學系申請放棄師資生資格,已修習之教育 科目學分,得依主修學系之採認,計入畢業學分數內。

二、修畢學分認定:請依據本校中等學校教育專業課程科目及學分表辦理。

1.應修學分總數至少26學分,其中「共同必修」課程至少14學分。

2.教育基礎課程:4科至少修2科;教育方法學課程:6科至少修3科;超修之 科目學分,可計入選修科目學分。

3.「分科/分領域教材教法」及「分科/分領域教學實習」之科目應與教育實 習科別相同;超修之科目學分,不得計入選修科目學分。

4.列為「共同選修」之分科教育科目,不得核計或抵免為共同必修科目。

5.列為教育專業課程科目學分者,不得再列為系專業科目學分。

6.全年修習之科目祇修習一學期或僅有一學期之成績及格者,均不予採計。

(28)

教育專業課程—其他

一、為使課程結構更趨嚴謹與完整,本處已著手修訂本校教育專業課程「共 同選修科目」,將33科(類)選修課程初步劃分為5大群組。

二、為求符應本校各學院開設之課程,顧及各領域專業發展趨勢,惠請各學 院惠予提出修正建議,並以每一群組增刪3科目、或新增一群組為原 則,於99年9月30日前提交議案及課程大綱等相關資料送本處彙整後,

送本處及校課程委員會審議,預定於99學年度第1學期報請教育部核定 後完成修訂。

三、本處將於99學年度起,檢討已逾3年未曾開課之「共同選修科目」,並 提請原開設學系檢討開設必要性後,依程序提送本處課程委員會討論。

四、未來將衡酌本校師資培育理念、國家政策及社會變遷,就實際開課情 形,予以增刪修訂,每三年通盤檢討一次。

教育專業課程科目及學分表

(29)

培育教師任教學科、領域專長之專門知能課程。

學生申請任教學科之認定及實習,以本校規劃並經 教育部核定開設之專門課程為限,並由相關培育系 所依本校培育中等學校各任教學科(領域、群科)專 門課程科目及學分一覽表審核認定之。

學生如欲以該任教學科分發實習者,並須具備該任 教學科相關學系、輔系或雙主修之資格。

請參閱本校中等學校師資職前教育專門課程認定作

業要點

(30)

專門課程—規劃作業

一、依據:部頒「中等學校各任教學科領域群科師資職前教育專門課程科目及學 分對照表實施要點」

二、作業程序:參照「師資培育之大學申報中等學校師資職前教育專門課程審核 作業手冊」

三、相關規定:

1.配合中等學校課程綱要修正發布,務請各學系檢視已核定實施之專門課 程,需新增或修訂科目表者,請參照部訂對照表規劃並報部審核。

2.新增專門課程之任教學科,其名稱應與中等學校之學科名稱相符。

3.「分科/分領域教材教法」及「分科/分領域教學實習」不得列為專門 課程科目。

4.學校內部審查程序:需經「系、院、校」三級課程委員會審議通過。

本校專門課程VS教育部版之建議規劃課程一覽表

(31)

*時程:

實習期間 學生申請期間 系辦審查期間 一年:

7月~翌年6月 12月~

翌年2月底

翌年

4/15 ~ 5/10 第一學期:

8月~翌年1月 第二學期:

翌年2月~7月

12月~

翌年9/30

翌年

12/1 ~ 12/10

(32)

*系所配合事項:

1.教育專業課程審查

2.任教專門課程審查

3.畢業資格審查

(33)

*注意事項

教育專業課程審查:分科/分領域教材教法、分科/分領域 教學實習之科目應與全時教育實習科目相同(至少26學 分)。

專門課程審查:本校師資培育學生申請之任教科別,以本校 已開設並報部核定之專門課程為限,並由相關科別之學系 採認。

畢業資格審查:依師資培育法施行細則辦理,需大學畢業。

– 暑修者需於實習前(8/1或翌年2/1)取得畢業資格,

方可參加教育實習。

(34)

 依據 :

為精進師資培育工作,整合教育資源,建立完善 之公費生輔導制度,訂定本校「公費生輔導實施 計畫」。

 99學年度大一公費生

(仍以最後註冊為準)

英語系2名、心輔系1名、衛教系1名、地科系1名、數

學系3名、物理系1名,共計9名。

(35)

 輔導重點:

*公費生輔導重點包括生活輔導、心理輔導、品德輔導、學 習輔導、生涯輔導。

*輔導歷程主要分為三階段,包括養成階段、實習導入階段、

檢定考詴及分發服務階段 。

(36)

 養成階段:

1.本校公費生設置雙導師制。

2.個人學習檔案:公費生在雙導師與授課教師指導下,應建立個人學習 檔案,每學年接受審核一次。

3.學業成績優良表現:公費生學業總帄均成績連續兩學期未達班級排名 前30%,應終止公費待遇,並喪失接受分發之權利,但成績達80分以 上者不受此限。

4.特殊能力之表現:包括教學基本能力認證、資訊能力或語文能力檢定,

修習第二專長並辦理加科登記。若於畢業前未取得相當全民英檢中級

考詴檢定及格證書,應終止公費待遇,並喪失接受分發之權利。

(37)

5.品德優秀:日常生活應表現良好,德育操行成績每學期需達80分以上,

且不可有記過以上處分,若未達成,應終止公費待遇,並喪失接受分 發之權利。

6.服務學習或參加弱勢學生輔導:公費生應修習本校服務學習(一)、

(二)、(三)課程。公費生應義務輔導學習弱勢、經濟弱勢或區域

弱勢學生課業,每學年需達72小時,若未達成,應終止公費待遇,並

喪失接受分發之權利。

(38)

師資培育相關訊息

師資培育與就業輔導處網頁http://otecs.ntnu.edu.tw/ntnutecs/tw/index.php

相關法規

http://otecs.ntnu.edu.tw/ntnutecs/tw/pageContent.php?id=73&tab=1 http://otecs.ntnu.edu.tw/ntnutecs/tw/pageContent.php?id=81&tab=2 http://otecs.ntnu.edu.tw/ntnutecs/tw/pageContent.php?id=86&tab=3

作業流程

★http://otecs.ntnu.edu.tw/ntnutecs/tw/pageContent.php?id=210&tab=2 ★http://otecs.ntnu.edu.tw/ntnutecs/tw/pageContent.php?id=212&tab=3

師資培育Q&A

http://otecs.ntnu.edu.tw/ntnutecs/tw/pageContent.php?id=296&tab=4

(39)

敬請指教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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