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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臺灣師範大學中等學校各任教學科(領域、群科)
師資職前教育專門課程科目及學分一覽表實施要點
96.10.17 本校 96 學年度第 1 次教務會議審議通過 97.04.16 本校 96 學年度第 3 次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97.04.29 教育部台中(二)字第 0970069392 號函修正核定 99.12.08 本校 99 學年度第 2 次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100.03.30 本校 99 學年度第 3 次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100.06.01 本校 99 學年度第 4 次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100.6.27 教育部臺中(二)字第 1000108635 號函修正核定 101.12.19 本校 101 學年度第 2 次教務會議修正(第 3 點)通過 101.12.25 教育部臺中(二)字第 1010249653 號函修正核定 103.3.26 本校 102 學年度第 3 次教務會議修正(第 3 點、第 8 點)修正通過 103.4.21 教育部臺教師(二)字第 1030054183 號函核定 103.10.15 本校 103 學年度第 1 次教務會議修正(第 5、6 點)修正通過 103.11.3 教育部臺教師(二)字第 1030158766 號函核定 104.5.27 本校 103 學年度第 3 次教務會議修正(增列第七之一點、修正第八點)修正通過 104.6.17 教育部臺教師(二)字第 1040080666 號函核定
109.4.22 本校 108 學年度第 2 次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109.11.4 本校 109 學年度第 1 次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109.12.9 教育部臺教師(二)字第 1090177262 號函備查
一、依據師資培育法第三條、師資培育之大學辦理師資職前教育注意事項及其相關規 定,訂定本校「中等學校各任教學科(領域、群科)專門課程科目及學分一覽表」
(以下簡稱「專門課程一覽表」)及本要點。
二、本校任教學科(領域、群科)培育學系所(以下簡稱培育學系所)辦理任教學科專門 課程之審核認定,受理對象如下:
(一)本校師資培育生及教育學程生。
(二)本校學士後教育學分班學員及第二專長進修班學員。
(三)具他校師資生資格之本校學生。
(四)依據師資培育法第七條及師資培育法施行細則第五條規定申請其他中等學校 任教學科、領域專長教師證書者。
三、欲擔任中等學校各該學科(領域、群科)教師,應修畢專門課程一覽表所規定之學 分數。就讀本校學士班之師資生如欲取得該學科(領域、群科)為首張教師證書 者,另需具備本校該培育學系所主修、輔系或雙主修畢業證書做為證明。
惟就讀本校碩、博士班之師資生欲以非其主修相關之中等學校任教學科(領域、
群科)為首張教師證書者,另應於取得師資生資格修業年限內修畢該培育學系之 輔系或雙主修課程,並經該培育學系審核認定已修習輔系或雙主修之應修課程學 分數證明資料,等同已修畢輔系或雙主修課程,得依前項規定以該學科(領域、
群科) 取得學分認定證明。
前項規定自 108 學年度起取得資格之師資生適用之;107 學年度(含)以前取得資 格之師資生得依教育部頒布之中等學校師資職前教育專門課程對照表所列相關 系所(含輔系、雙主修)資格認定之。
四、各任教學科專門課程之採認及認定,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學生(員)於他校修習之專門科目及學分,申請本校各任教學科專門課程之認 定,其檢附之成績證明須為教育部核定設立之大學(含空中大學)所開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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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學生(員)申請專門課程科目及學分之採認及認定,以其申請時向前推算十 學年內所修習之科目及學分為限。惟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於具備本校師資 生修習資格當學期起,檢附證明資料向申請之該任教培育學系所辦理認定或 採認:
1、申請日向前推算連續三年任教於該學科領域、群科或具實務工作經驗,
且現仍在職者。
2、申請日已於六年內取得該任教學科領域之較高學位,並具二年以上任教 於該學科領域、群科或實務工作經驗,且現仍在職者。
3、申請日向前推算具六年該任教學科領域、群科或實務工作經驗者。
4、服我國國民義務役,並能提具國防部後備指揮部、內政部役政署或地方 政府兵役單位核發之證明(應載記役期起訖時間)者,得依實際役期扣抵 年限。
5、生產並哺育子女,並能提具經合法醫療機構或醫師開具之生產證明(應載 記生產日期)及檢附子女出生證明或已辦妥出生登記之戶口名簿影本 者,得扣抵二年。
本款第二目及第三目有關任教學科領域、群科或實務工作經驗之年資累 計,以每段工作經驗超過三個月以上者始得列入。
(三)科目及學分數採認原則:
1、所修習之科目名稱及學分數與本校專門課程一覽表規定之科目名稱及學 分相同者,得予採認;科目名稱或課程內容相近者,由該任教學科之培 育學系所認定之。
2、所修習之科目學分數超過本校專門課程一覽表規定之學分數者,依專門 課程一覽表規定之學分數採認;但如所修習之科目學分數未達規定之學 分數時,則不予採認。
(四)專門課程科目與教育專業課程科目名稱,以不得相同或相似為原則,並不得 重複採計學分。
(五)推廣教育學分擬採認為專門課程科目及學分者,以年度事前報教育部核定開 辦之師資職前教育課程、第二專長學分班為限。
(六)二專、三專及五專四、五年級修習之學分擬採認為專門課程科目及學分者,
得辦理採認。
五、本專門課程一覽表暨實施要點自報部核定後實施。除一覽表另有規定外,師資培 育學系之師資培育生(含學系第二階段師資培育生、卓越師資培育獎學金師資培 育生、特殊之績優表現師資培育生、教育部外加名額師資生),依其入學學年度 本校經教育部核定或備查之課程為適用課程版本;經本校甄選之教育學程生、師 資培育公費生,依其取得師資生資格所屬學年度本校經教育部核定或備查之課程 為適用課程版本;他校移轉資格至本校之師資生,依其轉入所屬學年度本校經教 育部核定或備查之課程為適用課程版本;如欲以本一覽表辦理認證,應修畢該任 教科別規定之科目及學分數。
六、本校師資生或已持有本校進修學位者,如擬修習其他任教學科(領域、群科)專長 專門課程,應向本校師資培育學院提出申請修習其他任教學科(領域、群科)專長 專門課程。並擇定依其取得師資生資格本校經教育部核定或備查之課程版本或在 校時經教育部核定或備查之最新課程版本修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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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為因應技術及職業教育法實施,本校修習高級中等學校職業群科師資職前教育課 程之學生,應完成至少 18 小時之業界實習(包含職業群科專門課程中之參訪學 習、體驗、實作、見習、實習等),本校各任教職業群科專門課程培育學系所應 將涵蓋之課程或方式載記於各專門課程一覽表,並自 105 學年度起取得師資生資 格者適用。
各任教職業群科專門課程培育學系所於進行專門課程學分認定時,應確實審核學 生在學期間已足具 18 小時之業界實習時數,由師資培育學院師資培育課程組登 錄於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證明書。
八、具下列資格之一者,經本校「辦理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資格考試暨登記審查委 員會」審核同意後,得依「接受社會人士選讀/旁聽課程實施辦法」申請隨班附讀 補修學分,並應於兩年內完成補修及認定:
(一)本校畢業師資生依師資培育法第十二條,已具教師證提出申請另一類科修畢 師資職前教育證明書時,依本校經教育部核定或備查之十年內師資職前教育 課程版本認定後,其師資職前教育課程學分已超過十年,致學分不足。
(二)依師資培育法施行細則第五條,已取得中等學校師資類科合格教師證書,申 請認定其他任教學科(領域、群科)專長專門課程資格,以申請日本校經教育 部核定或備查之最新師資職前教育課程版本認定,其專門課程學分不足。但 97 學年度(含)以後之本校畢業師資生,在校期間曾向本校申請修習其他專門 課程,得依其申請之課程版本認定。
本校畢業師資生符合前項各款資格者,不受補修學分採認之限制。他校畢業師資 生符合前項第二款資格者,其補修學分以不逾各任教專門課程一覽表要求總學分 數五分之一為限。
本校師資生未修畢中等學校師資類科教育專業課程或專門課程即先行畢業,視同 放棄師資生資格,不得以隨班附讀方式補修專門課程學分。
九、申請辦理其他任教學科(領域、群科)專門課程認定證明書之課程採認及認定版本:
(一)本校師資生或本校畢業師資生已取得首張教師證至他校就讀研究所者,依在 校期間向本校申請修習之課程版本認定。未申請者,依申請日本校經教育部 核定或備查之最新課程版本認定。
(二)他校移轉資格至本校之師資生或他校畢業師資生已取得首張教師證至本校就 讀研究所者,依其在本校就讀期間向本校申請修習之課程版本認定。未申請 者,依申請日本校經教育部核定或備查之最新課程版本認定。
(三)本校師資生移轉資格至他校者,依他校之規定辦理。
(四)依第八條第一項第三款申請隨班附讀補修學分者,以修畢補修學分課程後之 申請日本校經教育部核定或備查之最新課程版本認定;惟 97 學年度(含)以後 之本校畢業師資生,依在校期間曾向本校申請修習之課程版本認定。
(五)以上各款未規定者,依申請日本校經教育部核定或備查之最新課程版本認定。
十、有關師資職前教育專門課程認定作業程序,由師資培育學院另定之。
十一、本校師資生申請修畢本校師資職前教育課程(包括普通課程、教育專業課程及 專門課程)科目及學分,經本校審查認定合格者,發給「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證 明書」。
已具中等學校合格教師證書者,於申請加科登記教師證時,若符合應修之課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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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本者,發給「中等學校教師任教專門課程認定證明書」。
十二、本要點經教育部核定後,適用 108 學年度起取得資格之師資生,以前年度之師 資生準用之。
十三、本要點經教務會議通過,並報請教育部備查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