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教育專業課程與專門課程規劃核定及國外學歷認定
1. 師資培育之大學辦理師資職前教育課程,應落實師資培育法之規定,培育師資應依類別、
學科分別規劃與修習
(1) 發文日期與字號:95 年 12 月 12 日台中(二)字第 0950186898 號函
(2) 釋示:
A. 依師資培育法第 6 條第 1 項規定,師資培育之大學辦理師資職前教育課程,應按中等學校、
國民小學、幼稚園及特殊教育學校 (班) 師資類科分別規劃,並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 後實施。其「類科」之法意為師資職前育課程之專門課程、教育專業課程及教育實習課程,
應依「類、組別(含階段別、組別)」、「學科(含領域專長)」分別規劃與修習。
B. 另請各校依類別、學科落實教育實習課程之分科/分領域教材教法、分科/分領域教學實習,
本項列入教育學程評鑑重要指標。
2. 師資職前教育課程,報部核定
(1) 發文日期與字號:97 年 4 月 8 日台中(二)字第 0970051706B 號函
(2) 釋示:
A. 依師資培育法第 6 條第 1 項規定:「師資培育大學辦理師資職前教育課程,應按中等學校、
國民小學、幼稚園及特殊教育學校(班)師資類科分別規劃,並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後 實施。」
B. 請依上開規定完成報部核定程序。
3. 落實核發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證明書
(1) 發文日期與字號:98 年 2 月 26 日台中(二)字第 0980028647 號函、98 年 4 月 14 日台 中(二)字第 0980060676B 號函、98 年 6 月 2 日台中(二)字第 0980092232 號函
(2) 釋示:
A. 依師資培育法第 6 條及第 7 條第 2、3 項規定,師資職前教育課程-教育專業課程、專門課 程需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後實施。
B. 未經本部核定之教育專業課程、專門課程,不得開據相關證明書。
C. 倘屬國外學歷(分)採認事宜,請依「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等規定查驗及認定師 資生之大學學歷。
4. 各學科(領域、群科)師資職前教育專門課程依法完成報部「核定」程序
(1) 發文日期與字號:98 年 10 月 29 日台中(二)字第 0980185063 號函、99 年 5 月 21 日 台中(二)字第 0990087242 號函、99 年 9 月 21 日台中(二)字第 0990158638 號函
(2) 釋示:
A. 依師資培育法第 7 條第 3 項規定,師資職前教育課程專門課程需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後 實施。
B. 未經本部核定之專門課程請於 98 學年度結束前完成送部核定以符法制。
C. 依據本部 97 年 3 月 7 日修正發布「中等學校各任教學科領域群科師資職前教育專門課程 科目及學分對照表實施要點」第 3、4 點規定略以:各大學規劃中等學校師資職前教育專
門課程,應了解現行中等學校課程綱要。請各校嚴謹對應課程綱要,檢視校內相關專門課 程內涵,倘有新增或修正科目表者,應報本部重新核定。
D. 各校專門課程倘屬備查性質,未依本部規定於 98 學年度結束前提報審核者,99 學年度起 不得培育該類科,違者本部提師資培育委員會審議核處。
E. 請各校配合於 99 學年度第 1 學期結束前儘速完成專門課程核定程序,倘未能依限完成核 定,即不得培育該類科,以符法制。
5. 強化國小師資類科師資生國語文及數學教學能力
(1) 發文日期與字號:99 年 5 月 17 日台中(二)字第 0990080413 號函
(2) 釋示:請培育國小師資類科各校自 99 學年度起將國語及數學教材教法列為必修課程,
並明訂相關配套或擋修機制。
6. 相關系所專業知能由學校認定,開具應修課程學分數證明,並明定於校內相關專門課程 實施要點內涵規範,確保師資培育專業深度。
(1) 發文日期與字號:100 年 5 月 2 日臺中(二)字第 1000073260 號函
(2) 釋示:
A. 本部「中等學校各任教學科領域群科師資職前教育專門課程科目及學分對照表實施要點」
第 6 點規定,各大學擬定中等學校師資職前教育專門課程原則之ㄧ:甄選師資培育學生為 本對照表列適合培育之相關學系所(含輔系),確保師資培育品質,足以對應師資生任教 學科專門課程並具足該學科專業知能。
B. 學校倘擬規劃研究所師資生於修業年限內修足對應其任教學科之相關培育學系之輔系課 程,以符合規定。倘放寬研究生於修業年限內修足對應任教學科適合培育相關學系規範之 輔系或雙主修課程,宜由學校認定並開具已修習相關學系(含輔系)之應修課程學分數證 明,並請學校將上開規定明定於校內相關專門課程實施要點內涵規範,以茲明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