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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ademic year: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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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1)

國 立 臺 灣 師 範 大 學

非修畢本校教育專業課程、專門課程學生參加教育實習申請書

申 請 日 期 年 月 日 原 完 成 教 育 專 業 、 專 門 課 程 之 學 校 與 系 所

學校:

學 生 姓 名 系所:

就讀本校系所 本 校

學 號

大學畢業年度 年 月 □ 新 制 ( 先 教 檢 後 實 習 )

□ 舊 制 ( 先 實 習 後 教 檢 ) 通 訊 方 式 電話:

E-mail:

手機:

實 習

學 校

實習科別

(領域專長)

實 習

期 間

□第1學期

( 年8月1日至 年1月31日)

□第2學期

( 年2月1日至 年7月31日)

驗 證 文 件

(請按順序排列附 於 申 請 書 後 面 )

1.實習同意書正本。

2.原師培大學畢業證書影本。

3.教檢通過證明(採實習舊制免附)

4.原師培大學各類科教育專業課程認定表影本。

5.原師培大學任教專門課程認定表影本。

備註:(2、4、5灰底文件)若已取得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證明書者,請提交修畢師資職前教育 證明書整份影本乙份。

1. 依師資培育法施行細則第六條第三項規定辦理,已修畢普通課程、專門課程及教育專業 課程者,得自行向原師資培育之大學或其他開設有相同師資類科之師資培育大學,申請 參加半年教育實習課程,成績及格者,由原師資培育之大學核發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證明 書。但原師資培育之大學已停招或停辦者,得由辦理教育實習課程之師資培育大學會同 原師資培育之大學核發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證明書。

2. 非於本校修畢教育專業課程、專門課程學生需先向原師培大學申請上述驗證文件,於本 校完成申請後,由本校出具實習成績及格證明文件,繳回原師培大學,由原師培大學製 發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證明書或核發教師證。

3. 基於互惠原則,將請申請學生之所屬系所協助教育實習輔導事宜,惟本校不予以審核教 育專業課程、專門課程學分、製發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證明書及核發教師證。

4. 上列所附驗證文件如有不實,願負法律責任。

本人已閱讀、了解並同意上述文字。

學生:

(簽名)

實習資格審查單位 受理登記單位

系 所 助 教

實 習 與 地 方 輔 導組

承 辦 人

實 習 與 地 方 輔 導組

組 長

系 所 主 任 師 資 培 育 學 院

院 長

注意事項:

實習指導系所以原畢業系所為原則,如有 特殊原因 經雙方系所及實習輔導組同意,得申請 更改指導系所,並於實習前辦妥「更改指導系所」之申請。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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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錄取分發任用後如發現有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 31 條、33 條或教師法第 14 條第 1 項各款之情事者,依有關法令規定處理。. (六)

(五) 錄取分發任用後如發現有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 31 條、33 條或教師法第 14 條第 1 項各款之情事者,依有關法令規定處理。. (六)

(五) 錄取分發任用後如發現有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 31 條、33 條或教師法第 14 條第 1 項各款之情事者,依有關法令規定處理。. (六)

(六) 錄取分發任用後如發現有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 31 條、33 條或教師法第 14 條第 1 項各款之情事者,依有關法令規定處理。. (七)

(六) 錄取分發任用後如發現有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 31 條、33 條或教師法第 14 條第 1 項各款之情事者,依有關法令規定處理。. (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