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教育人員任用問題探究
劉美洲
主宜、品制、一=口 貳、任用資格 參、任用程序 肆、任用限制 伍、結語 附表 註釋會宣、前…
==目 一、研究緣起 教育是立國建國的根本,也是精神國防之重心,一個國家如果想要長治久安、國富民強,則非從根本之處 ||教育著手,無以為功,是以世界各國無不重視教育質的提昇與量的普及,我國白不例外。而教育人員,身處 教育事業的第一線,對於教育的興哀成敗,實有舉足輕重的關鍵性影響,自然我們應該關懷教育人員,也應瞭 解教育人員進用的第一道大門|i任用的有關問題,方足以振興教育,強民保園。 個人資質不敏,受教多年,步入社會之後,一度曾在中小學任教,目前亦杰在大專兼課,身為局中人,對 於切身問題自然關切備至。而教育行政工作的接觸,尤其是從事教育人事業務的體認,更深切瞭解教育人員普 遍對自身權益缺乏認識,遑論權益之保障,至於社會人士的看法則又紛歧不一,往往各說各話,例如七十九年 我國教育人員任用問題探究 一六五三民主義學報第十五期 -4 八六… 間為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二十一條條文修正案,立法委員蔡璧煌與考選部長王作榮的針鋒相對,即為一例, 是以略盡一己棉薄之力,似是過來人無可推議的、責無旁貸的義務。懷於個人切身的經歷、回饋社會的思想 以及深切暸解教育的重要性,遂有撰著本文之動機。 二、範圍界定 本文旨在探究我國教育人員任用問題,係以我國教育人員之任用為研究範圍,主要研究對象則為民國七 十四年五月制定公布、七十九年修正公布之教育人員任用條例,暨其施行細則及有關法令規定。 所謂教育人員,乃指從事實際教育事業的工作人員。(一証一)這個說法雖為大家所接受,然而怎樣才算 是從事實際教育專業呢?卻又人言人殊、各不相同。有謂教育行政人員、各級學校行政人員(含校長及職 員)、教師、社教機構專業人員、學術機構研究人員及學校其他人員(如人事、會計、技術人員等),均為 教育人員,此可謂教育人員最廣義的意義。至於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二條規定,教育人員之範圍僅限於公立 各級學校校長、教師、職員、社會教育機構事業人員及學術研究機構研究人員,指涉之涵義範圍已較前縮小 許多,這是法律上的定義,也是最具效力的解釋,吾人之研究,亦當以此為主。惟一般所謂教育人員乃僅限 於公立各級學校校長、教師及職員,這是最狹義的意義,也是教育人員任用條例規範的重點所在,本文之研 究亦以此為主要重點。 至於任用,法律性質有絕對單方行為說、相對單方行為說、公法上契約說與雙方行政行為說之區別, (註二)我國教育人員任用條例雖未明訂其性質,不過觀諸公務員服務法及有關規定,似較接近相對單方行 為說。職是任用的涵義,便是「國家依照法定程序,進用具有一定資格之人員,從事公務之執行,從而與國 家發生特別的權利義務關係之一種行為」'(註三)廣義言之,任用就是把人放在公私組織的過程,狹義言 之,任用就是將具有法定資格的人員,安置在機關學校編制職務工作的法定過程。本文為研究方便,亦採狹 義之解釋。
三民主義學報第十五期
七
四 上,成績優良者。 三、大學或獨立學院畢業,曾任大學或獨立學院教授五年以上,或相當於教授之學術研究工作 十年以上,並均曾任教育行政職務三年以上,成績優良者。 四、大學或獨立學院畢業,曾任分類職位第十四職等或與其相當之簡任教育行政職務五年以 上,或曾任政務官三年以上,並具有教授資格,成績優良者。 第十一條師範大學、師範學院、師範專科學校校、院長,除應具備本條例相關各條規定之資格外,並以 修習教育者為原則。 乙、教師資格 第十二條國民小學教師應具有左列資格之一 •• 一、師範專科學校畢業者。 二、師範大學、師範學院各學系、或教育學院、系畢業者。 三、本條例施行前,依規定取得國民小學教師合格證書尚在有效期間者。 中等學校教師應具有左列資格之一 .• 一、師範大學、師範學院各系、所畢業者。 二、教育學院各系、所或大學教育學系、所畢業者。 三、大學或獨立學院各系、所畢業,經修習規定之教育學科及學分者。 四、本條例施行前,依規定取得中等學校教師合格證書尚在有效期間者。 大學、獨立學院及專科學校教師分為教授、副教授、講師、助教。 第十三條 第十四條三民主義學報第十五期 t 八 書,然後報請教育部審定,或教育部授權自行審定之學校,俟審定合格通知到校後,再由學校追溯自草聘日 期,發給正式聘書之謂。 中小學教師資格之審查,不論係高級中學、職業學校、國民中學、國民小學,目前均普遍採行登記制, 例外以檢定制輔之。所謂登記制,原係師範教育一元化的產物,由公費培育到公開分發再到任教資格登記, 均為一系列的過程,所謂教師檢定考試,只是在正常培育的師資不起時,公開甄選具有合格資格者充任而 已。因此,簡單的講,登記制就是政府公費培育的中小學師資,在到校任教之後,檢送有關證件,向省市主 管教育行政機關申請發給合格教師證書的過程;檢定制則是省市視師資需要情形,以筆試、口試、試教及實 作演習等方式,甄選具有合格任教資格之人員充任中小學教師的措施。經檢定合格出任教職後尚須辦理登記 事宜,但申請教師資格登記者並不以檢定合格者為限。唯不論有無經過檢定考試,均應於教師到職後一個月 內申請教師資格登記。另為應具有規定學歷資格但未修習教育學八刀或未具教學經驗者,應聘擔任中等學校教 師之需要,復設有試用教師登記之規定,不過試用期限最多為五年,試用期滿仍未取得合格教師證書者應不 予績聘。 要之,任命制係各級學校校長及職員任用資格的審查方式,送審制則是大專院校教師任用資格的審查方 式,社會教育機構專業人員及學術研究機構研究人員則比照辦理,至於登記制則係中小學教師資格審查的常 規,而檢定制則屬補充的措施。談教育人員任用資格的審查,凡此不可不明也。
四、現況探討
綜上對五種不同教育人員任用資格規定的探討,吾人似可綜合歸納為以下數點加以說明之 •. 付教育人員在縱的方面明顯可區分為校長、教師、職員三大類,社會教育機構專業人員及學術研究機構 研究人員係比照大專教師,可歸入教師;在橫的方面可區分為大專、中學與小學三個層級,或大專與中小學 兩個層級。在縱的不同種類與橫的不同層級之中,除職員資格係以考試認定,上下左右皆同之外,所應具備三民主義學報第十五期 八 四、國立中等學校校長由教育部任用之。 五、師範大學、師範學院及設有教育院、系之大學所設附屬中等學校校長,由各該校、院長就 各該校、院教師中遴聘合格人員兼任之,並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備案。 第二十五條專科以上學校校長任用程序如左 .• 一、省(市)立大學校長、獨立學院院長、專科學校校長,由省(市)政府遴選合格人員,提 請教育部聘任。 一一、國立大學校長、獨立學院院長、專科學校校長,由教育部遴選合格人員聘任。 第二十六條各級學校教師任用程序如左 •• 一、國民小學教師除實驗國民小學由校長遴聘外,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派任。 二、中等學校教師由校長聘任。 三、專科學校教師由科主任提請校長聘任。 四、獨立學院各學系、研究所教師,由系主任或所長提交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後,報請院長聘 任。 五、大學各學系、研究所教師,由系主任或所長會商院長,並提交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後,報 請校長聘任。 第二十七條國民中、小學校長之遴選,除依法兼任者外,應就合格人員以公開方式甄選之。 中等學校教師,除分發者外,亦同。 第二十八條學校職員之任用程序,除主計人員、人事人員分別依各該有關法律規定辦理外,由校長就合格 人昌(中任用,並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備。
三民主義學報第十五期 九 八 二、策勵方向 在探討教育人員任用資格、程序與限制,並檢討個別缺失及總體特色之後,吾人擬進一步策勵未來的努 力與改進方向,藉供有關當局參考 •• 付認清教育本旨;教育的本旨是教育事業,也就是教學工作,因有教育事業才有教育行政,而教育人事 行政則是教育行政的一部份,教育人員任用則是教育人事行政的大門。因此,教育人員任用法制亦必須配合 教育事業,一切以支援教學為重點,切不能有目標轉換之錯置現象,如此才不致喧賓奪主,教育人員任用法 制才能妥切定位也。 臼釐清詞句用語 •. 法律用語本應明確具體,故政府曾有統一用語之舉,例如法律一定用制定公布,命令 則用訂定發布,然而在教育-人員任用條例中吾人可見諸多意義相近的詞旬,不但應予釐清改正,制後也應極 力避免。 的兼重品德學能 •• 在教育人員任用資格規定中,雖曾提到應注意其品德及對國之忠誠,然而在個別任用 資格上卻無明確具體說明,且在任用限制上亦僅限於品德有明顯瑕疵而被發覺者,難免予以只重學能,不重 品德之批評。如何兼重品德與學能,實為教育人員任用未來待努力的課題。 的走向公開甄試 .. 甄試雖非客觀取才的唯一方式,然而在特權取向、關係重要的今日社會,我們如要走 向公正客觀、民主法治的國度,則公開甄試取才的方式即無可避免,即在師範校院應屆畢業生的分發,亦可 以會考的方式測定之。唯應注意者,公開甄試非僅止於測試學能,品德也應包括在內。 的建立客觀程序 •• 教育人員任用程序在任用條例制定之後,已較前客觀許多,唯任用方式的多元與任用 程序的繁冗,仍有許多值得檢討改進之處。在客觀的標準與程序建立之後,則一切奔走請託關說的弊端當可 減至最低程度矣! 總而言之,任用為教育人員的第一道大門,關係教育事業之成敗良竄,至屬重要。唯有我們主視教育人
1011 對哥哥掛耳坦 ltì Jn >-珊立學團幸存 a. M 員人育教義廣 員 人 有 教 義 狹 員人自教義憤 美 fìì 我 3.2.1 員 人 務 公 員 人榜公的義 !貪 員 人 肖 教 員人務公 性層 對i+ZE 乎乎本本 。表表 員他(機學教(學 O O 師教校學 O 員 人 政 tT 校 tp 教 (T: 記僅 1系 人其精術、社校 人學 人社 有 國 號過參 員術 員教 高 大 O 主行學兼教 長 校 O 行 用 者用照 技 會 人 機 機 學 中 專 管政術任師 政 為公教 術 計 事 構 構 職 職 種 教立育 人 人 人 úff E草 實附 國 院 中 大 中 大 人 教 育學人 貝 貝 員 究 業 小小 學自史 中 校 員 學 學 專 學 學 專 貝 類 到~ 人校員 員機任 (1 .lt 任 聘 聘 聘 派 聘 聘 .lt 派 聘 聘 (任 (任 聘 (主 任 任關用 ( 任 (王 {王 派 派 用 有 用照 iE ~\l 用,條 式 任 任 ( 用 條私例 職一 任 {圭 任 任 任 任 師 教 同 )用 )用 任 任正 例立、 任 用 般 用式 方 所學公 員般 用 任 ) 人 ) 用 任 種 特 用 用 {王 種 特 稱校務 式 之教人 教職員 條員技 理設構主 理人 例條用任員人育救 法任人公 依主任 有員任 任術 條置人計 條事 例 條 用 任 員 人 育 教 員 人僅用 例用人 例管員機 例管 例條織組關機該各 用員務 據要用 員用 準法 等 'ß 等審 2度究理一副(職 教教(職 年 官 |司 制年 職 制年職 之有 年等 ~Jj) J編助 úff 研分稱 四投分稱 方敘 任 。關 資職 制資年等職 理審理究究研年 制資年歷學 級講教年 資等 教 i去 制務 編副或員員究資 )師授資 制職 式薪 -% 審編編的助員制 助副制 務 師 資 務 資等 規 用 Æ 司 t 為年聘 為年第聘 註聘 一,一 兩,一 一,一 兩,一 期任 繪 二,期 二,一期 明期 次得任 次得任 次得任 次得任 製 業 司 t )二每續年聘(聘 年以( 年以次( 業 才 t ,~ 連三 連四 連四 連三 。 年次聘,一初期 )後初 )後續初 末在 任年 任年 任年 任年 制 續聘 續聘聘 限聘 業 聘一 聘一、 )書 期 任 業 間用 學 國 而因教學 受為院學 行學 後校七 選主 ' 學 公國管學 管學 國 資 度 家 有所師經 訓主學經 遴經 應自四 )任惟經 開中機經 機經 家 格 經 所屬 ' 歷 為 ' 生歷 選歷 經行年 應圓歷 甄小關歷 關歷 考 區 ltt 惟( 輸公畢( ) 國遴五 經小( 選校遴( 遴( 考 取 ( 歷 試 別級其同 )開業師 各 家選月 公處同 )長選教 還教 試 得 簡 )不職大 甄分範 校 考,前 開 教 應 ' 育 )育 同級專 選發校 自 試之各 甄室師 經惟主 主 (任 任 ( ( 送 (檢登 ( 送 (任 查主已(同 ( 任 (任 資 日月 尚 事 草 事 草 尚 。管審教 事 事 未命 A曰b" h 後 聘 後定記 聘 審 未命 )不 師教 先 A曰e 口 h f壘 AU口 格 銓 主主 後 審 毯, 1主 銓 再 1世資 審 銓 審 敘制 制 敘 審 制 查 制 審 制 敘制 審任格師 查 制 敘 查 表 ) ) ) ) ) ) ) )市Ij