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市立南寧高級中學學生成績考查辦法補充要點
103 年 5 月 30 日高中部課程發展委員會討論通過 103 年 06 月 30 日校務會議提案討論通過
第一條 本辦法依高級中學法第四條第二項暨教育部頒高級中學學生成績考查辦法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高級中學學生成績考查,包括下列二類:
一、學業成績:採百分制評定。
二、德行評量:依行為事實綜合評量,不評定分數及等第;其項目如下:
(一)日常生活綜合表現與校內外特殊表現:考量學生之待人誠信、整潔習慣、禮節、
班級服務、社團活動、參與校內外競賽情形及對學校聲譽之影響等。
(二)服務學習:考量學生尊重生命價值、規劃生涯發展、提升生活素養、體驗社區 實際需求,具備公民意識及責任感等。
(三)獎懲紀錄。
(四)出缺席紀錄。
(五) 具體建議。
第三條 學業成績考查之科目,依教育部所定課程規定辦理。每一科目學分之計算,以每學期每 週授課一節,或總授課節數達 18 節,為一學分。
補充規定:
一、 修業年限:以三年為原則,最少兩年,最多五年。
二、 高三未領取修業證明書之學生,得依本校學分重補修辦法申請重修或自學輔導經考 察成績及格且符合畢業規定者,發給畢業證書。
三、 休學期滿之學生申請復學,編入與休學時相銜接之年級就讀;如有必要可向學校申 請提前復學,視為正式復學生,該學期學生選擇重讀之科目,其成績計算以較優者 作為科目學分成績。
第四條 學業成績考查應參照學生身心發展與個別差異,並依學科及活動之性質,兼顧認知、技 能及情意等學習結果,採擇多元適當之方法,於日常及定期為之。
補充規定
(一)透過各種進修及教學研究會議,促進教師了解評量原則,認識評量目標。
(二)成立各科命題小組,深入了解學生學習狀況、素質及個別差異,考量試題之難易、鑑別度,
研議評量標準,設計具公平性、科學性、教育性之題目。
(三)各科計分可依不同情境,視學生之個別差異及學習態度,訂定給分標準。
(四)學業成績考查之方式,分為三種:1 .日常考、2 .期中考、3 .期末考試。
(五)日常考查之方式,每一科目依其性質酌用下列方法辦理 :
1 .口頭問答、2 .演習練習、3 .實驗實習、4 .閱讀報告、5 .作文、6 .隨堂測驗 (其成績得擇 優登記)、7 .調查或採集報告、8 .工作報告、9 .勞動作業、10 .其他。
(六)每一科目之日常考查、期中考試與期末考試三項成績,除課程標準另有規定外, 依下列 比率合計為學期成績:
1 .期中考試舉行二次之科目: (1)日常考查:百分之三十、 (2)期中考試:每次百分之二 十、 (3)期末考試:百分之三十。
2 .期中考試舉行一次之科目:(1)日常考查:百分之三十、(2)期中考試:百分之三十五、 (3) 期末考試:百分之三十五。
3 .未舉行期中考試之科目:(1)日常考查:百分之六十。 ( 2 )期末考試或測驗:百分之四
十。
4 .藝能學科:得免考期中考試;成績考查可參酌本項第 3 款規定辦理。
5.體育科:評量項目與比例如下:
(1)運動技能及體能:百分之六十(體能最多占百分之十)。
(2)運動精神與學習態度:百分之二十。
(3)體育知識:百分之二十。
6 .國防通識暨健康護理學科 (1)成績計算方式如下:
日常考查:占百分之四十。
定期考查:占百分之六十(其中學科占百分之四十、術科占百分之二十)。
(2)經核准免參加國防通識術科者,以學科成績核計之。
(七)本校體育班學生成績考查辦法附件2另訂之。
第五條 學期學業總平均成績之計算,為各科目學期成績乘以各該科目學分數所得之總和,再以 總學分數除之。
學年學業總平均成績,以該學年度各學期學業總平均成績平均計算之。
第六條 學業成績以一百分為滿分,其及格基準規定如下:
一、一般學生:均以六十分為及格。
二、依各種升學優待辦法入學之政府派赴國外工作人員子女,退伍軍人、僑生、蒙藏學 生、外國學生、重大災害地區學生、原住民學生與境外優秀科技人才子女:初入學第 一年以四十分為及格,第二年以五十分為及格,第三年以後以六十分為及格。
三、依中等以上學校運動成績優良升學輔導辦法規定入學之運動成績優良學生:初入學 第一年、第二年以四十分為及格,第三年以後以五十分為及格。
前項各款學生學業成績不及格之科目,其成績達下列基準者,得予補考:
一、一般學生:四十分。
二、前項第二款、第三款學生:
(一)及格分數為四十分者:三十分。
(二)及格分數為五十分或六十分者:四十分。
三、 前二款學生遭遇特殊事故者:由各校定之。
前項補考之成績,依下列規定採計:
一、補考及格者,授予學分,並以第一項所定及格分數計。
二、補考不及格者,不授予學分,該科目成績就補考成績或原成績擇優登錄。
身心障礙學生之學業成績考查,由學校於依特殊教育法第 28 條所定個別化教育計畫之評 量方式定之。
第七條 各科目學年成績,以該學年度該科目各學期成績平均計算。
學年成績及格之科目,該學年度各學期均授予學分。
學年成績不及格之科目,得申請重修;其重修得按下列方式順序為之:
一、專班重修:重修學生人數達15人以上者,由學校開設專門班級,讓學生重新修讀。
二、自學輔導:重修學生未達前款所定一定人數者,由教師指定教材,供學生自行修 讀,並安排面授指導,每一學分不得少於三節。
前項各款辦理方式,由各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定之。
第三項各款重修之成績,其採計方式如下:
一、重修後成績及格之科目,該學年度各學期均授予學分
二、重修後成績及格之科目,其成績依前條第一項各款所定及格分數登錄。
三、重修後成績不及格之科目,僅就重修前及格之學期授予學分,並以原成績登錄。
重修後不及格科目之學期成績,得就重修前後成績擇優登錄。
第八條 學生學業成績於定期考查時,因故不能參加全部科目或部分科目之考查,報經學校核准 給假者,准予補行考試或採其他方式考查之;其請假規定及成績考查方式與計算,由本 校另定之。
補充規定
一、公假:參加定期考查,成績核實給分或以其他方式評量。
二、事假:最高以六十分登錄。
三、病假、生理假:重大疾病者核實給分,餘者最高以六十分登錄。
四、喪假、產前假、娩假、流產假、育嬰假:成績核實給分。
第九條 學生各學年度上學期學業成績不及格科目之學分數,達該學期修習總學分數二分之一 者,下學期得由本校輔導其減修或補修學分; 其減、補修之相關規定,由本校定之。
補充規定
學生上學期不及格學分數達該學期總學分數二分之一者,得申請重修或自學輔導,辦法 比照第七條辦理。
第十條 學生學年成績不及格科目學分數,逾當學年學分數二分之一者,應重讀;其成績以重讀 之分數採計。
前項學年成績不及格科目學分數之計算,應包括下列學分數:
一、補考後不及格科目之學分數。
二、未達補考標準之不及格科目學分數。
重讀時,學生對於已修習及格之科目申請免修者,學校應准予免修,該科目原成績列入 重讀學期之成績一併計算。
學生於重讀時,對於已修習及格之科目,自願申請再次選讀者,該科目成績,就再次選 讀之成績或原成績擇優登錄,不受第一項規定之限制。
對於重讀之學生,學校應給予適當之輔導。
補充規定
輔導申請重讀學生以全面重讀為原則,若無法適應課程,則輔導其改變學習環境。
第十一條 新生及轉學生入學前,已修習及格之科目及學分,經審查符合課程要求,或經甄試及 格者,得列抵免修,不及格或未修之科目學分,均應重修或補修;其審查、甄試及學 分抵免規定,由本校另定之。
轉學生有前條第一項規定之情事者,應視該學生之學習狀況,編入適當之年級就讀。
補充規定
新生、轉學生申請抵免科目學分,先向註冊組提出申請,再經本校「學生成績考查辦 法審查委員會」依課程規定審核。
第十二條 學校對於資賦優異學生,得由本校辦理學科免修鑑定。經鑑定合格者,得免修該學科 該學期或學年有關之課程或科目,其學科成績以鑑定之分數登錄之;其學科鑑定規定,
由本校另定之。
第十三條 學生取得經我國駐外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或其他經外交部授權機構查證認定相當
於國內高級中學教育階段之正式合格國外學歷,其在國外所修之科目學分,經審查符 合課程要求,或經甄試及格者,得列抵免修或升級。
學生經學校核准後,赴國外或國內其他高級中等以上學校進修或學習,取得學分證明、
學習成就或教育訓練,經學校審查符合課程要求者,得列抵免修或升級;其審查、甄 試及學分採計規定,由本校另定之。
前二項學生學歷、學分證明、學習成就或教育訓練之審查、甄試、學分採計及赴國外 或國內其他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習期間之相關規定,由各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定之。
補充規定
學生於開學前兩週向註冊組提出申請,由註冊組召開「學生成績考查辦法審查委員 會」,依課程規定審核。
第十四條 學生缺課除因公假、病假、產前假、娩假、流產假、育嬰假、生理假、喪假或其他特 殊事故經學校核准給假外,其缺課時數達該科目全學期教學總時數三分之一者,該科 目成績並以零分計算。
學生缺課致影響課業時,應視其情形給予個別輔導。
第十五條 德行評量之獎懲,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獎勵:分為嘉獎、小功及大功。
二、懲處:分為警告、小過、大過及留校察看。
學生之獎懲,除應通知學生、導師、家長或監護人外,於學期結束時列入德行評量。
第一項之獎懲項目、事由、程序、獎懲相抵及銷過之相關規定,由本校另定之。
第十六條 學生請假別,分為公假、事假、病假、產前假、娩假、流產假、育嬰假、生理假及喪 假;其請假規定,由本校另定之。
德行評量之出缺席紀錄,依學生請假規定辦理。
第十七條 德行評量以學期為單位由導師依第二條第二款各目規定,參考各科任課教師及相關行 政單位提供之意見,依行為事實記錄,並視需要提出具體建議,作為學生輔導及其他 適性教育安置之依據。
重、補修學生及延修學生之德行評量,由學校依其修課情形並參酌一般學生之規定定之。
第十八條 學生除公假外,全學期缺課達教學總日數二分之一者,應辦理休學。
學生曠課累積達四十二節,經提學生事務會議通過後,應依據本校學生獎懲規定與相 關程序輔導及安置。
第十九條 學生成績考查結果,依下列規定處理:
一、符合下列情形者,准予畢業,並發給畢業證書:
(一)依教育部所定課程規定修業期滿,已修畢一百六十個畢業應修學分數,每學年 學業總平均成績及格。
(二)修業期間德行評量之獎懲紀錄相抵後未滿三大過者。
二、依教育部所定課程規定修業期滿,已修畢一百二十個畢業應修學分數,而未符合 前款規定者,發給修業證明書。
補充規定:
一、學生在收到成績單或考評後,如有異議可依一定程序,在一週內向學校申請複查 或說明。
二、畢業規定補充如后:
(一)必修學分及格須達一百二十學分(包含共同核心課程四十八學分)。
(二)學生於高三每學期選讀科目之總學分數至少二分之一及格。
第二十條 本辦法經校務會議通過後,呈報各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備查。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除另定施行日期者外,自發布日施行。
附件臺南市立南寧高級中學體育班學生成績考查辦法
103 年 06 月 30 日校務會議提案討論通過
1. 本計畫依據民國 97 年 12 月 18 日台體(一)字第 0970243913B 號令訂定發布之高級中等學校體 育班課程綱要、國民教育法暨特殊教育法之精神及有關規定訂定之。
2. 高級中等學校體育班學生成績考查事宜,悉依此辦法辦理,本辦法未規定者,依其他相關法令 之規定辦理。
3. 體育領域選修課程「競技運動綜合訓練」於寒、暑假中實施,每學分不得低於十八節,寒假以 開設三學分為上限,暑假以開設六學分為上限,「競技運動綜合訓練」應完整記錄學生之學習 情形,以做為綜合診斷學生學習結果與輔導之依據。
4. 體育班學生「體育」之學期成績依部頒高級中學體育課程標準所規定之教學評量方式考查之,
其學期成績應單獨列計。
5. 體育班學生「體育專業學科」之學期成績依高級中學學生成績考查辦法考查之,其學期成績應 單獨列計。
6. 體育班學生「專項運動訓練」之學期成績以百分制評定,每學期考查一至二次,並依左列各款 辦理:
(1) 運動技能:佔百分之七十;以專項運動技能、體能及比賽成績考查之。
(2) 運動精神:佔百分之三十;依學生平時之運動精神、練習態度考查之。
7. 體育班學生學期成績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由學校依規定輔導重讀或轉學:
(1) 各年級學生學科補考後不及各科目學分數,達該學年總學分數二分之一者。
(2) 「專項運動訓練」學期成績有一學期以上不及格者。
8. 凡本校學生運動技能成績特別優異,參加全國或國際性體育競賽,依規定准予公假,接受長期 培訓或移地訓練,無法在校正常上課及參加學科成績各項考查者,其學業成績之考查,由培訓 機構安排課業輔導之教師負責評定,若培訓機構未安排課業輔導,期中考查或期末考查請參酌 學生舊有成績從優評定,日常考查則由本校任課教師就其在校時之表現從優評定。
9. 學生缺課除因公、病或特殊事故經學校核准給假外,缺課日數達全學期教學總日數三分之一者 或某壹科目缺課數達該科目全學期教學總時數三分之一者,不予成績考查及補考。
10. 體育班學生如轉讀普通班時,體育專業學科、體育專項術科必修學分,得抵免體育必修課程學 分數。
11. 高級中等學校體育班學生畢業之最低學分數為 160 學分,包括:
(1)必修一般科目學分:表中所列之必修一般科目均須修習,並至少須 80%及格,始得畢業。
(2)必修專業科目學分:表中所列之必修體育科目均須修習,並至少須 85%及格,始得畢業。
(3)選修科目學分:至少須修得四十學分,其中「藝術與人文」、「生活、科技與資訊」、「健康與 休閒」、「全民國防教育」、「生命教育」、「生涯規劃」等六類合計至少須修習八學分及格,始 得畢業。
12. 本計畫經校務會議討論通過,呈本市府教育局核備,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