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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申請期限: 綜高學術學程即日起至 110 年 6 月 21 日(一)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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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1)

【請各位家長務必詳閱】

臺北市立大安高級工業職業學校

110 學年度第 1 學期免學費補助及特殊身分學生學雜費減免申請注意事項

一、 免學費補助: 【因應疫情學生停課不到校, 「技高」及「綜高專門學程」免學費補助申請 俟 110-1 學期開學後再行辦理】

(一) 申請期限: 綜高學術學程即日起至 110 年 6 月 21 日(一)止 。

未於期限前申請者,需繳交全額學雜費。

(二) 所得限制:

學生 高一

高二、高三

(綜高學術學程除外)

高二-

綜高自然社會學術學程

高三-

綜高自然社會學術學程

所得限制 無 年所得

148 萬元以內 【110學年度上學期所得查調- 108 年度;

110學年度下學期所得查調- 109 年度】

(三) 申請限制:已依其他規定領取政府公費就學補助或學費減免優待者,除相關法令另有規定外,

不得申請本項補助。如重複請領,免學費補助款項須無條件繳回,另需查調者查調後如未符 合補助資格,則應繳交學費。

(四) 申請類型:

申請類型

A 班級調查表

【學生在班簽名】

110-1 學期開學後 辦理

B 申請表暨切結書 C 檢附證明 正面

學生及家長簽名

背面

學生及家長簽名

繼續 申請

(前學期已受補助)

V

X X X

新 申請

(不含綜高學術學程學生)

V V

勾:「申請」

V

X

110 學年度上學期 綜高二、三年級 學程申請者

年所得148 萬元以內

V V

勾:「申請」

V 全戶戶口名簿影本(含父、母及學生)

【單親或註明其中一方非法定代理人 者,請檢附全戶「具記事事項新式戶 口名簿」或「110 年 6 月 1 日以後申 請具記事事項戶籍謄本正本」】

 另詳(五)備註事項第 5 點

放棄 申請

V V

勾:「不申請」

X

需繳交全額學雜費

 另詳(五)備註事項第 5 點

(五) 備註事項:

1. 「無本國身分證者如持居留證、僑生或交換學生等」、「餐飲科」,均無法申請「免學費補助」。 2. 「重讀生」、「復學生」若該學期曾申請免學費補助或其它身分學雜費減免者,則無法重複申請。

3. 免學費補助金額(高職、綜高學費均約 6,240 元)較「公教人員子女教育補助費」優惠,若同時符合者,建議 直接申請免學費補助(「公教人員子女教育補助費」不得重複申辦)。

4. 申請「免學費補助」通過者,一律不需繳交「學費」(仍需繳交雜費等其他費用);反之,需繳交全額學雜費。

5. 申請表單為同一學年度上下學期共用,故下學期申請類別狀況與上學期相同,需財稅查調者,查調對象也相 同。如下學期申請條件或類別狀況更改,請於申請公告期限內檢附上述戶籍資料自行重新提出變更申請。

二、 特殊身分學生學雜費減免 (已申請上述免學費補助者,除特定身分外,原則上本減免仍可提出申請) : (一) 申請資格: 「軍公教遺族子女」 、 「現役軍人子女」 、「原住民族學生」、 「身心障礙學生及身心障礙人士

子女」 、 「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學生」 、 「特殊境遇家庭」

,具多重身分者僅能擇一申辦。

(二) 申請期限、限制及表單:

「餐飲科-除重度、極重度、低收入戶或原住民族者外,無需提出申請」

減免身分 申請期限 申請限制 申請表單

身心障礙學生及 身心障礙人士子女

即日起至

110/6/21(一)止。 未於期限前申請者,

需繳交全額學雜費。

108 年度家庭年所得未超過 新臺幣 220 萬元者得申請減 免,另查調後如未符合補助 資格,則應繳交全額學雜費。

填妥以下 2 份表單,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1)「學雜費減免申請暨切結書」

(2)「身障減免學雜費補助申請表暨 背面切結書」

軍公教遺族子女 現役軍人子女 原住民族學生 低收‧中低收入戶學生 特殊境遇家庭

即日起至

110/6/21(一) 止。 未於期限前申請者,

需繳交全額學雜費。

依規定「軍公教遺族子女」、

「現役軍人子女」免學費補 助及本減免僅能擇一申請

(欲申請本減免者,須提出放棄 免學費補助申請)

填妥「學雜費減免申請暨切結書」,

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教務處註冊組 敬啟

110.6.8

參考文獻

相關文件

原訂 5/15.16 課程改至 6/19.20 辦理 不便之處,敬請見諒. 一、 日期:110 年 6 月

四、活動報名資訊:本活動將於111年1月16日(星期日) 8:50至 16:10於線上以Google Meet舉行,報名期限即日起至111年

(一) 清寒獎助金及優秀獎學金:由就讀學校於每年三月一日至三月三十一日及九月 一日至九月三十日受理申請,並初審申請人申請文件及造具學生名冊,函文至 本府複審。.

一、 本次職務代理時間自即日起至育嬰留停人員回職復薪之前一日為止(預 計日期 111 年 10 月 20 日),自被代理人回職復薪之日起,勞動契約終 止。.

申請時間 校內辦理時間:111年9月19日起至9月30日止 洽辦處室人員

2.申請使用時間:一般上課日最晚至 21:00 止,週六、日或國定假日使用時間至 17:00

申請時間 校內截止時間: 105年3月16日起至4月10日止 洽辦處室人員

申請時間 校內申請時間: 106年4月1日起至4月14日止 洽辦處室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