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各位家長務必詳閱】
臺北市立大安高級工業職業學校
110 學年度第 1 學期免學費補助及特殊身分學生學雜費減免申請注意事項
一、 免學費補助: 【因應疫情學生停課不到校, 「技高」及「綜高專門學程」免學費補助申請 俟 110-1 學期開學後再行辦理】
(一) 申請期限: 綜高學術學程即日起至 110 年 6 月 21 日(一)止 。
未於期限前申請者,需繳交全額學雜費。(二) 所得限制:
學生 高一
高二、高三
(綜高學術學程除外)高二-
綜高自然社會學術學程高三-
綜高自然社會學術學程所得限制 無 年所得
148 萬元以內 【110學年度上學期所得查調- 108 年度;110學年度下學期所得查調- 109 年度】
(三) 申請限制:已依其他規定領取政府公費就學補助或學費減免優待者,除相關法令另有規定外,
不得申請本項補助。如重複請領,免學費補助款項須無條件繳回,另需查調者查調後如未符 合補助資格,則應繳交學費。
(四) 申請類型:
申請類型
A 班級調查表
【學生在班簽名】
110-1 學期開學後 辦理
B 申請表暨切結書 C 檢附證明 正面
【學生及家長簽名】
背面
【學生及家長簽名】
繼續 申請
(前學期已受補助)
V
X X X
新 申請
(不含綜高學術學程學生)
V V
勾:「申請」
V
X
110 學年度上學期 綜高二、三年級 學程申請者
【年所得148 萬元以內】
V V
勾:「申請」
V 全戶戶口名簿影本(含父、母及學生)
【單親或註明其中一方非法定代理人 者,請檢附全戶「具記事事項新式戶 口名簿」或「110 年 6 月 1 日以後申 請具記事事項戶籍謄本正本」】
另詳(五)備註事項第 5 點
放棄 申請
V V勾:「不申請」
X
需繳交全額學雜費 另詳(五)備註事項第 5 點
(五) 備註事項:
1. 「無本國身分證者如持居留證、僑生或交換學生等」、「餐飲科」,均無法申請「免學費補助」。 2. 「重讀生」、「復學生」若該學期曾申請免學費補助或其它身分學雜費減免者,則無法重複申請。
3. 免學費補助金額(高職、綜高學費均約 6,240 元)較「公教人員子女教育補助費」優惠,若同時符合者,建議 直接申請免學費補助(「公教人員子女教育補助費」不得重複申辦)。
4. 申請「免學費補助」通過者,一律不需繳交「學費」(仍需繳交雜費等其他費用);反之,需繳交全額學雜費。
5. 申請表單為同一學年度上下學期共用,故下學期申請類別狀況與上學期相同,需財稅查調者,查調對象也相 同。如下學期申請條件或類別狀況更改,請於申請公告期限內檢附上述戶籍資料自行重新提出變更申請。
二、 特殊身分學生學雜費減免 (已申請上述免學費補助者,除特定身分外,原則上本減免仍可提出申請) : (一) 申請資格: 「軍公教遺族子女」 、 「現役軍人子女」 、「原住民族學生」、 「身心障礙學生及身心障礙人士
子女」 、 「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學生」 、 「特殊境遇家庭」
,具多重身分者僅能擇一申辦。(二) 申請期限、限制及表單:
「餐飲科-除重度、極重度、低收入戶或原住民族者外,無需提出申請」減免身分 申請期限 申請限制 申請表單
身心障礙學生及 身心障礙人士子女
即日起至
110/6/21(一)止。 未於期限前申請者,
需繳交全額學雜費。
108 年度家庭年所得未超過 新臺幣 220 萬元者得申請減 免,另查調後如未符合補助 資格,則應繳交全額學雜費。
填妥以下 2 份表單,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1)「學雜費減免申請暨切結書」
(2)「身障減免學雜費補助申請表暨 背面切結書」
軍公教遺族子女 現役軍人子女 原住民族學生 低收‧中低收入戶學生 特殊境遇家庭
即日起至
110/6/21(一) 止。 未於期限前申請者,
需繳交全額學雜費。
依規定「軍公教遺族子女」、
「現役軍人子女」免學費補 助及本減免僅能擇一申請
(欲申請本減免者,須提出放棄 免學費補助申請)。
填妥「學雜費減免申請暨切結書」,
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