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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市原住民族學生獎助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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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ademic year: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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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市原住民族學生獎助要點

中華民國 107 年 1 月 4 日府原教字第 1070003335 號令訂定 中華民國 107 年 10 月 16 日府原教字第 1070262090 號令修正 中華民國 109 年 3 月 20 日府原教字第 1090067472 號令修正

一、 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獎勵本市原住民族學生努力向上,發展特殊才藝表現,

並培養原住民族優秀人才,特訂定本要點。

二、 本要點獎助項目如下:

(一) 清寒獎助金及優秀獎學金。

(二) 生活津貼。

(三) 特殊傑出人才獎勵金。

三、 本要點申請人資格如下:

(一) 清寒獎助金及優秀獎學金:設籍本市四個月以上,就讀教育部核准立案之國內公 私立國民小學至大專院校原住民族學生。但不含各級學校一年級第一學期學生、

各級學校進修部、推廣進修班、建教班、在職專班、進修補習學校、遠距教學、

學分班、在職進修班、延長修業年限及研究所學生。

(二) 生活津貼:設籍本市四個月以上,就讀教育部核准立案之國內私立大專院校原住 民族學生,其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在最低生活費二倍以下。

(三) 特殊傑出人才獎勵金:

1、 設籍本市四個月以上,就讀教育部核准立案之國內公私立國民小學至大專院 校日間部原住民族學生,前一年度參加政府機關辦理之縣市級或全國級原住 民族族語競賽、體育競賽及藝能競賽獲獎者或團體。但不含各級學校進修部、

推廣進修班、建教班、在職專班、進修補習學校、遠距教學、學分班、在職進 修班、延長修業年限及研究所學生。

2、 前目規定之獲獎團體,應由同一所學校學生組成,且學生均須符合前目規定 之資格。

四、 前點第一款所稱清寒之定義及範圍如下:

(一) 持有區公所核發之中低或低收入戶證明者。

(二) 單親家庭負教養責任之一方無力撫育者 (三) 父母一方亡故,而監護人無力教養者。

(四) 家庭有重大或緊急變故致生活困難者。

(五) 經申請人之就讀校方人員訪視後認定確實家庭生活困難。

五、 第三點第二款所稱家庭總收入,依社會救助法第五條之一及第五條之三規定計算之;

所稱全家人口,其範圍如下:

(一) 申請人。

(二) 一等親等之直系血親。

(2)

(三) 同一戶籍或共同生活之直系血親或兄弟姊妹。

(四) 前三款以外,認列綜合所得稅扶養親屬免稅額之納稅義務人。

六、 本要點獎助基準及金額如下:

(一) 清寒獎助金:申請人前一學期成績總平均在七十分以上。

1、 公私立大專院校組:每學期新臺幣一萬元。

2、 公私立高中職組:每學期新臺幣六千元。

3、 公私立國中組:每學期新臺幣四千元。

(二) 優秀獎學金:

1、 公私立大專院校組:學業成績平均八十分以上,無任何一科不及格者,每學 期新臺幣一萬元。

2、 公私立高中組:學業成績平均七十五分以上,無任何一科不及格者。每學期 新臺幣六千元。

3、 公私立高職組:學業成績平均八十分以上,無任何一科不及格者。每學期新 臺幣六千元。

4、 公私立國中組:學業成績平均八十分以上,無任何一科不及格者。每學期新 臺幣四千元。

(三) 公私立國民小學之學生,不分清寒及優秀生,由校方推薦申請學生名單,其名額 分配按本市公私立國民小學原住民族學生總人數計算,每十人得發給一名,以其 總人數除以十人,剩餘數未滿十人仍以十人計算;全校原住民學生總人數未滿十 人者,得發給一名。分校比照辦理,各校各別平均分配名額,每學期新臺幣一千 元。

(四) 生活津貼:每人每學期新臺幣四千元。

(五) 特殊傑出人才獎勵金:

1、 獎勵項目如下(申請者僅能擇一申請,不得重複):

(1) 個人單項競賽項目:原住民族族語競賽、藝能競賽(音樂、舞蹈、美術、

說唱藝術等)、體育競賽。

(2) 團體競賽項目:原住民族族語競賽。

2、 個人單項競賽獎勵金額如下:

(1) 縣市級競賽:第一名新臺幣五千元;第二名新臺幣四千元;第三名新臺 幣三千元。

(2) 全國級競賽:第一名新臺幣六千五百元;第二名新臺幣六千元;第三名 新臺幣五千五百元;第四名新臺幣五千元;第五名新臺幣四千五百元;

第六名新臺幣四千元。

3、 團體競賽獎勵金額如下:

(1) 縣市級競賽:第一名每團新臺幣二萬元;第二名每團新臺幣一萬五千 元;第三名每團新臺幣一萬元。

(2) 全國級競賽:第一名每團新臺幣三萬元;第二名每團新臺幣二萬五千 元;第三名每團新臺幣二萬元;第四名每團新臺幣一萬五千元;第五名 每團新臺幣一萬元;第六名每團新臺幣九千五百元。

(3)

4、 競賽未列名次,而以等第評比獲獎時,依下列方式辦理:

(1) 等第評比列為特優、優等、佳作者,比照前二目第一名至第三名規定辦 理,優勝或入選均不予獎勵。

(2) 等第評比設有「特優」者:特優、優等、甲等、乙等,比照前二目第一 名至第四名規定辦理。

(3) 等第評比未設「特優」者:優等、甲等、乙等,比照前二目第一名至第 三名規定辦理。

(4) 特優取二名者,則優等比照前二目第三名規定辦理;取三名者,則優等比 照前二目第四名規定辦理,其餘依序類推。

七、 申請人應檢具下列文件於受理期間向就讀學校提出申請,逾期不予受理:

(一) 清寒獎助金及優秀獎學金:

1、 申請書。

2、 學生證影本或在學證明。

3、 申請人或監護人之金融帳戶封面影本。

4、 前ㄧ學期總平均百分制成績單正本或影本(影本須蓋與正本相章)。 5、 領據。

6、 區公所核發之中低或低收入戶證明。未領有中低或低收入戶證明者,須填寫 家庭狀況訪視表。

7、 切結書。

(二) 生活津貼:

1、申請表及申請附表。

2、學生證正反面影本(須蓋有當學期學校註冊章)或當學期在學證明書。

3、申請前三個月內之全戶戶籍謄本。(共同生活之直系血親或兄弟姊妹,與申請 人不同戶籍,應一併檢附)

4、區公所核發之低收或中低收入戶證明書,或最近一年度全戶綜合所得稅清單,

擇一檢附。

5、領據。

6、金融帳戶封面影本。

(三) 特殊傑出人才獎勵金:

1、 個人單項競賽:

(1) 個人競賽項目之申請書。

(2) 獲獎獎狀或相關獲獎證明文件影本(影本須蓋與正本相符章)。

(3) 學生證正反面影本(須蓋有當學期學校註冊章)或當學期在學證明書。

(4) 申請人或監護人之金融帳戶封面影本。

(5) 領據。

2、 團體組競賽:

(1) 團體競賽項目之申請書。

(2) 獲獎獎狀及相關獲獎證明文件影本(影本須蓋與正本相符章)。

(3) 學生證正反面影本(須蓋有當學期學校註冊章)或當學期在學證明書。

(4)

(4) 申請學校單位金融帳戶封面影本及統一收據。

(5) 領據。

八、 受理期間及作業方式如下:

(一) 清寒獎助金及優秀獎學金:由就讀學校於每年三月一日至三月三十一日及九月 一日至九月三十日受理申請,並初審申請人申請文件及造具學生名冊,函文至 本府複審。

(二) 生活津貼:由就讀學校於每年三月一日至三月三十一日及九月一日至九月三十 日受理申請,並初審申請人申請文件及造具學生名冊,函文至本府複審。

(三) 特殊傑出人才獎勵金:由就讀學校於每年四月一日至四月三十日受理申請,並初 審申請人申請文件及造具學生名冊,函文至本府複審。

九、 清寒獎助金及優秀獎學金除國小組外,各組獎勵名額,在本府年度預算經費額度內予 以調整,並擇優獎勵。

十、 申請人如有休學、退學、戶籍遷出或喪失補助資格者,應主動告知本府,並繳還補助 款。

十一、 申請人如已領取與本要點各項之同性質獎勵或補助者不得申請。

十二、 申請獎勵或補助所應檢具文件不完備者,本府應通知申請人或其就讀學校限期補正,

逾期未補正者,駁回其申請。

十三、 本要點所需經費,由本府原住民族行政局年度相關預算支應。

參考文獻

相關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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