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務處活動組
明道 明道 明道
明道高級 高級 高級中學 高級 中學 中學校外教學實施辦法 中學 校外教學實施辦法 校外教學實施辦法 校外教學實施辦法
98 年 10 月 21 日制定 105 年 8 月 15 日修訂
依據:
教育部 104 年 9 月 25 日臺教授國部字第 1040099694 號函修正「國民中 小學辦理戶外教育實施原則」及 102 年 5 月 28 日臺教學(五)字第
1020066900B 號函修訂「學校辦理校外教學活動租用車輛應行注意事項」
及本校「校外教學實施辦法」重新訂定之。
主旨:
為充實學生知識領域、拓展多元學習體驗、增進學生群體關係建立。
類別:
班級旅遊活動:
每學年得舉行一至二次,每次以『當天往返當天往返當天往返當天往返』為原則,配合各班學生 需要為主,以導師為總領隊、班級為單位,須向學務處提出申請,核 准後始辦理活動事宜。
部別特色課程:
由部別發起及規劃,屬年度例行性校外教學課程,包含國內及國外參 訪活動,如數理實驗班玉山攻頂挑戰、國中部單車環島挑戰、人文實 驗班上蘇杭教育參訪、日本金澤傳統工藝手作技能實習……。
其它校內外教學活動
非例行性部別活動,由老師、班級或社團發起,每次以「當天往返當天往返當天往返當天往返」
為原則,須向學務處提出申請。若若若有教學目的或需求,必須若有教學目的或需求,必須有教學目的或需求,必須過夜有教學目的或需求,必須過夜過夜過夜者者者者,,,, 須
須須
須檢附教學計劃、行程表,送交主管部別審核,並提報教學輔會議,檢附教學計劃、行程表,送交主管部別審核,並提報教學輔會議,檢附教學計劃、行程表,送交主管部別審核,並提報教學輔會議,檢附教學計劃、行程表,送交主管部別審核,並提報教學輔會議,
確認 確認確認
確認有實質教育意義及必要,核准後始辦理活動有實質教育意義及必要,核准後始辦理活動有實質教育意義及必要,核准後始辦理活動事宜。有實質教育意義及必要,核准後始辦理活動事宜。事宜。事宜。
實施原則
班級旅遊活動必須慎選地點並經由班會通過,以班為單位,由導師率 領,利用假日當天往返,學生如因特殊事故不能參加,應向導師辦理請 假手續。
學務處活動組
校外教學活動應於出發日一週前一週前一週前提出申請,經核准後實施。活動時間、一週前 地點非因重大事故不得中途變更,若有變更,需提前告知學務處。
校外教學申請系統:教師進入明道首頁,登入教師 ERP 系統後,點選「各 項表單維修申請→學務處表單→申請表單→班級郊遊」。
校外教學活動應於核准後,在出發前三個工作天出發前三個工作天出發前三個工作天辦妥旅遊平安保險。 出發前三個工作天
校外教學活動必須服裝整齊,遵從老師指導,不得單獨行動,應注意交 通安全,並遠離峭璧、海岸、急流及深水等易發生危險之地區,以防意 外。
交通工具
可請總務處校車組協助辦理車輛租用事宜,或自行租用車輛。
租用車輛,應選擇合法且信譽良好之運輸業者洽租營業遊覽車,租用車 齡以五年以下年份較新之車輛為原則,僱用具有營業大客車駕駛執照、
未曾有重大違規之優良駕駛員,且租車公司應辦理使用車輛之第三責任 險及乘客險。
搭乘交通工具之乘坐人數,應嚴格遵守交通單位之規定,不得超過車輛 乘客定員數。
每車至少安排一名教師擔任隨車領隊,負責聯絡與指揮、安全與秩序。
車輛駕駛人於車場出車前應依契約檢查行車執照、駕駛執照及安全設備 等,檢查合格後,由車輛駕駛人及得標廠商代表於「車輛安全檢查表」
簽章。隨車領隊得視需要,請車輛駕駛人或得標廠商配合進行複查。
出發前學校應集合全體師生實施行前教育及安全宣導。各車隨車領隊帶 領學生實施逃生演練,應注意安全門之開啟、車窗開啟或擊破方式、逃 生動線分配以及車內滅火器配置、取得與相關操作等。如前述演練係於 出發當日前實施,上車後隨車領隊應再行介紹,使學生熟悉各項逃生要 領。
經費:
校外教學費用由參加學生共同負擔,經費收支應求合理、公開。
校外教學應於活動辦理結束後,經費收支應詳列項目公佈徵信。
學務處活動組
參與校外教學活動之領隊、輔導人員,依規定視經費狀況核實報支差旅 費,課務工作請教師間相互支援。
請假處理:
校外教學視為學校課程,事前應通知家長,如有疾病、身體孱弱或其他 原因者,得依程序請假,不強迫學生參加。
緊急應變:
行前隨時注意活動地區天候及環境變化,如因天候等因素致舉辦活動可 能發生危險時,應取消活動或延期舉辦。
落實行前安全教育,包含應遵守活動規定、安全注意事項、緊急應變措 施、緊急聯絡電話及其他等事項。
教學進行時應注意天候、地形,配合氣象、災害防救單位警報發布,遠 離標示危險、公告限制進入或命其離去之地區。
校外教學期間,如遇颱風、意外或緊急事故,應即採取應變措施,減低 事故影響程度,並迅速與學校及相關單位連繫,尋求必要協助,必要時 應中止活動。
活動其間如遇突發事故,請於第一時間聯絡本校校安中心:
(04)2334-1119。
其它:
本辦法經教學輔會議討論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