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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委辦計畫合約書(草案) 計畫名稱:辦理「夢幻非凡-非洲手工藝品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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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ademic year: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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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經濟部委辦計畫合約書(草案)

計畫名稱:辦理「夢幻非凡-非洲手工藝品展」(Fascinating Africa: Handicraft Expo 2009)

經濟部 (甲方)

立合約書人: 為進行本計畫,由甲方提供專       

(乙方)

款,委託乙方辦理,並經雙方同意依政府採購法及其主管機關訂 定之規定訂立本合約書共同遵守。

第一條(計畫內容)

    計畫內容詳如委辦計畫需求說明書,該說明書亦為合約文件之一。

第二條(計畫經費)

    本計畫總經費(含代繳關稅、倉儲包裝、進行展示及銷售、內陸運輸、營 業稅等)共計新台幣ㄨㄨㄨ萬元整。

第三條(計畫執行期間)

本計畫之執行期間:自簽約日起至 98 年6 月 30 日。

第四條(計畫核定後之付款方式)

甲方驗收完成於展覽結束後,憑乙方開立之統一發票並完成行政程序 後,一次付清新台幣ㄨ萬元整,並直接匯入乙方:帳號:ㄨㄨ銀行ㄨ ㄨ分行,ㄨㄨ-ㄨㄨ-ㄨㄨㄨㄨ-ㄨ號;戶名:ㄨㄨ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條(使用甲方經費購置財物之歸屬)

本計畫以甲方經費所購置、定製之財物,其所有權應歸甲方所有,乙 方應依照行政院編印「事務管理手冊」內財產管理及相關法令辦理,並 不得設定抵押貸款及租借,甲方得定期與不定期派員進行財產檢查,

乙方應予配合。如本合約被解除或終止,經甲方請求,乙方應立即將 該等財物返還予甲方。    

第六條(計畫之變更)

一、甲方必要時得與乙方協議變更計畫,乙方於接獲通知後,得依實 際需求提出契約標的、價金、履約期限、付款期程或其他內容須變更 之相關文件予甲方,經甲方同意並作成書面且經雙方簽名或蓋章 後執行。除甲方於通知中請求乙方暫緩進行計畫外,乙方不得因此 通知而遲延執行本計畫。

二、乙方執行本計畫若因特殊原因需變更工作項目或其他計畫書所載 事項,應於變更前敘明理由及變更內容,最遲於簽約日起三日內,

送請甲方同意並作成書面且經雙方簽名或蓋章後始准執行。

三、本計畫不得轉包。

(2)

第七條(計畫之工作報告)

一、本計畫進行中,甲方得隨時派員瞭解本計畫之進行狀況,乙方有 提供詢答及相關資料之義務;且甲方得請乙方報告計畫執行情形 或作成果發表,乙方不得拒絕,如有缺失,甲方得要求乙方限期 改善。

二、本計畫進行中乙方應將開幕典禮流程、展場規劃與設計彩色圖稿、

宣傳DM、參展廠商名錄與邀請卡內文及信封等四種印刷圖稿、報 紙廣告圖稿、展品通關、展品運送及聘請臨時人員資料等處理方式,

事先送請甲方核定。

三、甲方得於計畫執行中對乙方執行計畫績效進行評鑑,乙方必須配合 第八條(驗收程序)

一、乙方宣傳品、邀請函之設計及印製應於5 月 11 日前完成,並經甲 方驗收後寄發,相關文件如下:

(一)宣傳DM:4,500 份

(二)參展廠商名錄:5,000 份。

(三)邀請卡:1,200 份。

(四)邀請卡信封:1,200 份。

二、有關展場裝潢佈置、開幕活動之驗收(5 月 22 日下午 16 時),依 甲方審查認可之計畫書內容及相關執行規範辦理。

三、報紙廣告之驗收、展品進口通關、展品上展售櫃及聘請通曉英語從 事展場服務臨時人員,依甲方審查認可之計畫書內容及相關執 行規範辦理。

四、甲方進行計畫成果驗收時,應由其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指派適當人 員主持,並通知會驗人員、協驗人員及乙方會同參與之。

五、甲方辦理計畫成果驗收時,應製作紀錄,並以書面載明驗收之標 的及驗收之結果,由乙方及甲方之驗收、會驗及監驗人員於驗收 證明書上分別確認。

第九條(驗收有瑕疵時之處理)

乙方履約結果經甲方驗收會議認定有瑕疵者,甲方得要求乙方限期改 正,乙方無法於期限內改正、拒絕改正或不能改正者,甲方得解除契 約並沒收履約保證金。但履約瑕疵非屬重大影響本計畫標的者,甲方 不得解除契約,但得酌減得標金額十分之一至二分之一之給付。

第十條(合約之修改)

乙方交貨之文件如未能達成甲方之規格品質,甲方得將品質不合格之 部分剔除,不足數量超過百分之三時,令乙方限期補印、補製,或依 本合約約定份數之比例計算,從各相關款項中罰扣之。

第十一條(合約之解除及終止)

(3)

一、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甲方除得停止支付款項外,並得不經定 期催告逕以書面解除本合約,於本合約解除後,甲方得沒收履約 保證金,如有損害,乙方並應負損害賠償責任,不得異議:

      1、無特殊理由停止工作計畫,或工作進度無法達成甲方之需求 且經甲方通知限期改善,仍不改善者。

      2、執行內容與約定計畫書不符,且經甲方通知限期改善,仍不 改善者。

3、乙方或其人員就本計畫之採購,犯採購法第八十七條至第九 十二條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者。

      4、違反第六條第三項不得轉包之規定。

二、乙方對甲方人員給予期約、賄賂、佣金、比例金、仲介費、後謝金、回 扣、餽贈、招待或其他不正當利益者,甲方除得停止支付款項外,

並得逕以書面解除或終止本合約,或將溢價及利益自計畫經費中 扣除。

三、依前二項規定解除或終止本合約者,甲方得自行或洽第三人完成,

因此所增加之費用,由乙方負擔。

四、因政策變更,乙方繼續進行計畫工作不符公共利益者,甲方得逕 以書面終止本合約。但應補償乙方因此所受之損失(不包括所失 利益),惟以不超過本計畫總經費為限。

    五、因政策變更,乙方繼續進行計畫工作不符公共利益者,甲方得逕 以書面終止本合約。但應補償乙方因此所受之損失。

第十二條(著作之歸屬)

一、依本合約完成之著作,以甲方為著作人,享有著作人格權及著作 財產權。

    二、本完成著作之內容不得有侵害他人著作權之情事,如有侵害之情 形,悉由乙方自負法律上責任。

第十三條(侵權行為之規範)

一、乙方執行本計畫應注意不得侵害他人(含國內外自然人及法人)

之營業秘密、智慧財產權或其他權利,如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 他人之營業秘密、智慧財產權或其他權利,悉由乙方自負法律上 之責任。

二、乙方保證依本計畫所交付之成果並無侵害他人之營業秘密、智慧財 產權或其他權利之情事。甲方如因乙方交付之本計畫成果致遭第 三人主張涉及侵害他人營業秘密、智慧財產權或其他權利時,乙 方應協助甲方為必要之答辯及提供相關資料,並負擔甲方因此所 生之訴訟費用、律師費用及其他相關之費用,並應負責清償甲方 因此對第三人所負之損害賠償責任。但前述情節若經乙方舉證證 明係因甲方人員修改乙方依本合約所交付之本計畫成果所致者,

(4)

由甲方負責自行解決,惟乙方應依甲方之要求協助甲方答辯,並 提供必要之協助,因此所生之費用由甲方負擔。

第十四條(保密條款)

一、未經甲方事前書面同意,乙方不得向任何與本合約之履行無關之 第三人揭露本合約之內容及甲方業務之機密。

二、乙方因履行本合約而須將本合約內容或因履行本合約而取得之甲 方機密揭露予第三人時,應以該第三人與履約有關,且揭露之內 容應為該第三人確有必要知悉者為限。

第十五條(第三人權利之保護)

計畫執行中乙方應 善盡 實 施環境衛生 及 安全 之 責 並 避免 損 害 第三人之權利 予以 投保 意外險,倘乙方人員或其他第三人因執 行計畫致生命、健康、財產上受傷害時,乙方應負完全責任與甲方無 涉,若甲方因而受第三人之請求或涉訟,則乙方應協助甲方為必要之 答辯及提供相關資料,並負擔甲方因此所生之訴訟費用、律師費用及 其他相關費用,並應負清償甲方因此對第三人所負之損害賠償責任。

第十六條(不可抗力)

一、雙方當事人間因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之事由致未能 依時履約者,經他方同意得展延履約期限,不能履約者,得免除 本合約責任。但主張不可抗力之一方,應於事件發生及結束後三 日內,立即檢具事證,以書面通知他方。

二、前項不能履約期間逾五日內者,任一方均得終止本合約。

第十七條(不得轉讓)

    非經甲方事前書面之同意,乙方不得將本合約之地位或各項權利義務 之全部或一部轉讓與他人。

第十八條(爭議處理)

一、 機關與廠商因履約而生爭議者,應依法令及契約規定,考量公 共利益及公平合理,本誠信和諧,盡力協調解決之。其未能達成 協議者,得以下列方式處理之:

1. 依採購法第 85 條之 1 規定向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申請調解。

2. 於徵得機關同意並簽訂仲裁協議書後,依仲裁法規定提付仲裁,

並以機關指定之仲裁處所為其仲裁處所。

3. 依採購法第 102 條規定提出異議、申訴。

4. 提起民事訴訟。

5. 依其他法律申(聲)請調解。

6. 依契約或雙方合意之其他方式處理。

二、依採購法規定受理調解或申訴之機關名稱: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 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台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 號 9 樓

(5)

(中油大樓);電話:02-87897530、87897523。

三、本合約所發生之爭議,得依政府採購法規定申請調解、提出異議、

申訴,仍無法解決時,雙方同意以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第1 審管 轄法院。

第十九條(爭議發生後之履約處理)

    甲乙雙方因履約而生爭議後,關於履約事項,應依下列原則處理:

一、與爭議無關或不影響之部分應繼續履約。但經甲方書面同意暫停履 約者不在此限。

二、乙方因爭議而暫停履約,其因爭議結果被認定無理由者,不得就 暫停履約之部分要求延長履約期限或免除合約責任。

第二十條(履約保證金)

乙方應繳納履約保證金新台幣肆拾捌萬元整予甲方,於履約驗收合格後,

由甲方無息歸還乙方。

第二十一條(罰則)

一、乙方如無法依雙方議定之日期及地點舉行開幕典禮或相關活動,

甲方得終止本合約,並沒收履約保證金。

二、乙方執行本計畫,因可歸責於乙方之情事,未能依約履行或有違 規情形,經甲方書面通知限期改善仍未改善時,甲方除得解除或 終止本合約及沒收履約保證金外,並得請求乙方應賠償甲方因此 所受損失一倍之懲罰性違約金,但該違約金以本計畫總經費百分 之二百為上限。

第二十二條(其他)

一、廠商於國內員工總人數逾100 人,履約期間應僱用身心障礙者及 原住民之人數,各應達其國內員工總人數1% ,並均以整數為計 算標準,未達整數部分不予計入。僱用不足者,應分別依規定向 所在地之直轄市或縣(市)勞工主管機關設立之身心障礙者就業 基金專戶及原住民中央主管機關設立之原住民族就業基金專戶,

繳納上月之代金;並不得僱用外籍勞工取代僱用不足額部分。招 標機關應將國內員工總人數逾100 人之廠商資料公開於政府採購 資訊公告系統,以供勞工及原住民主管機關查核代金繳納情形,

招標機關不另辦理查核。

二、廠商為中央政府各機關捐助成立之財團法人,聘用已支領退休給 與或資遣給與之退休軍公教人員為職員,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1.

支領軍公教退休(伍、職)給與人員轉(再)任政府捐助成立之 財團法人職務者,依該財團法人薪資標準之規定支給,如該職務 之月薪超過委任第一職等本俸最高俸額及專業加給合計數額者

(目前為31,200 元),其實支月薪應依該職務薪資標準減去其

『所支領月退休(伍、職)金加上公(軍)保養老(退伍)給付優

(6)

惠存款利息合計數額或一次退休(伍、職)金加上公(軍)保養 老(退伍)給付優惠儲蓄存款利息合計數額』後之差額支給之,

但依法令停支月退休(伍、職)金及優惠存款利息者,不在此限 。 2.支領一次退休(伍、職)金未辦理優惠存款(含公保養老給付及 軍保退伍給付)或支領資遣費者,不受以上事項之限制。3.如有未 符前二項規定之情事,甲方得解除或終止本契約。

三、本合約以中華民國法律為準據法。

四、本合約未約定事項,雙方得另以書面作成補充約定且經雙方簽名 或蓋章後,視為本合約之一部分。

五、甲方或其上級機關基於業務之需要所執行之計畫管理之制度,乙 方應予配合。

六、本合約及其附件(包含計畫書、招標文件)構成雙方對本計畫完整 之合意。附件之效力與本合約同,但兩者有牴觸時,以本合約為 準。

七、本計畫之展售會現場安全須投保意外險,以顧及人員之安全。

八、本合約未約定事項,雙方得另以書面作成補充約定且經雙方簽名 或蓋章後,視為本合約之一部分。

九、本合約由雙方各執正本壹份及副本肆份。

       立約人:

甲 方:經濟部

       代理人:經濟部國際貿易局        代表人:黃志鵬

       住 址:台北市中正區湖口街 1 號        乙 方:

       代表人:

       住 址: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八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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