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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臺灣師範大學中等學校教師師資職前教育課程教育專業科目及學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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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ademic year: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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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 立 臺 灣 師 範 大 學 中 等 學 校 教 師 師 資 職 前 教 育 課 程 教 育 專 業 課 程 科 目 及 學 分 表

92.3.10 教育部台中(二)字第 0920021757 號函修正核定 92.10.15 本校 92 學年度第 1 次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93.6.29 教育部台中(三)字第 0930085808 號函修正核定 97.4.16 本校 96 學年度第 3 次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97.4.22 教育部台中(二)字第 0970063457 號函修正核定 98.2.10 教育部台中(二)字第 0980019637 號函修正核定 98.10.28 教育部台中(二)字第 0980186701 號函修正核定 99..12.1 本校 99 學年度第 2 次校課程委員會議修正通過 99.12.17 教育部台中(二)字第 0990215785 號函修正核定 100.2.10 教育部臺中(二)字第 1000017322 號函修正核定 102.12.18 本校 102 學年度第 2 次校課程委員會議審議通過 103.1.6 教育部臺教師(二)字第 1030000009 號函修正核定 106.11.17 教育部臺教師(二)字第 1060166035 號函修正核定

課程名稱 科目名稱

學分

備註

共同 必 修 十 八

( 二 十

) 學分

教育基礎課程

(至少 4 學分)

教育概論 2 4 科至少選 2 科

須包含教師專業倫理、12 年國民基本 教育及德智體群美五育之內涵

教育心理學 2

教育哲學 2

教育社會學 2

教育方法課程

(至少 10 學分)

教學原理 2

6 科至少選 5 科

班級經營 2

學習評量 2

輔導原理與實務 2

課程發展與設計 2

教學媒體與運用 2

教材教法與 教學實習課程

(4~6 學分)

分科/分領域(群科)教材教法 2 分科/分領域(群科)教學實 習學分採認以修習之教材教 法、教育實習科別相同者為 分科/分領域(群科)教學實習 2-4 限。

共 同 選 修 八

( 六

) 學 分

新興教育議題

*教育議題專題 2

1. *教育議題專題為必選 修。本校規劃以主題方式開 課,其課程內容得包括環境 教育、安全與防災教育、海 洋教育、性教育與性別教 育、藥物教育、消費者保護 教育、多元文化教育、藝術 與美感教育、媒體素養、生 命教育、品德教育、歷史教 育、原住民教育、鄉土教 育、資訊教育、生涯發展教 育、勞動教育、人權教育、

法治教育、家政教育、家庭 教育、新移民教育、國際教 育、理財教育、觀光休閒教 育、另類教育、生活教育及 其他新興教育議題(氣候變 遷調適教育、永續發展教 育、英語平面暨數位教材設 計與編輯)等各類教育議 題,並依當前教育趨勢及教 育現場需求適時調整。

2. **依技術及職業教育法第 24 條規定,高級中等以下 學校師資職前教育課程應 將職業教育與訓練、生涯規 劃相關科目列為必修學 分。依教育部規定,本校師 資生在學期間未於普通課 程、專門課程修習職業教育 與訓練、生涯規劃相關科目 者,職業教育與訓練及生涯 規劃二科目必選修,認定辦 法依教育部及本校規定辦 理。

3. 「適性教學」課程包括分 組合作學習、差異化教學。

4. 「教師專業發展」課程包 括教師專業倫理。

**職業教育與訓練 1

**生涯規劃 1

閱讀教育 2

環境教育 2

資訊教育 2

鄉土教育 2

鄉土史教學 2

性別教育 2

科學教育 2

人際關係 2

親職教育 2

教育原理與制度

教育史 2

現代教育思潮 2

教育行政 2

中等教育 2

德育原理 2

美育原理 2

文教事業概論 2

學生發展與輔導

補救教學 2

適性教學 2

特殊教育導論 3

資優教育概論 2

認知心理學 2

發展心理學 2

青少年心理學 2

行為改變技術 2

青少年問題研究 2

課程、教學與評量

教師素養 2

教師專業發展 2

教育服務學習 2

教育統計 2

(2)

電腦與教學 2

電腦與地球科學教育 2

電腦輔助教學 2

科學與文化 2

科展與獨立研究指導 2

科學概念發展 2

數學學習心理學 2

數學概念發展 2

說 明

1. 中等學校教師師資職前教育課程教育專業課程科目,應修至少 26 學分,其中:

(1) 教育基礎課程,應修至少 2 科 4 學分。

(2) 教育方法課程,應修至少 5 科 10 學分。

(3) 教材教法與教學實習課程,應依師資生擬任教學科修習,應修至少 2 科 4 學分。

2. 共同必修超修之科目(教材教法、教學實習除外),學分可計入教育科目選修學分內計算。

3. 凡列為教育專業科目者,其學分與本系專業科目學分分別列計。

4. 本校修習中等學校教師師資職前教育課程之師資生,須於修習教育專業課程期間至中等學校實地學習,

包含見習、試教、實習、補救教學、課業輔導或服務學習,至少 54 小時,並經本校認定其內容符合教 育專業知能後,始完成教育專業課程之修習,得申請參與教育實習。

5. 依技術及職業教育法第 24 條規定,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師資職前教育課程應將職業教育與訓練、生涯規 劃相關科目列為必修學分。依教育部規定,本校師資生在學期間未於普通課程、專門課程修習職業教 育與訓練、生涯規劃相關科目者,職業教育與訓練及生涯規劃二科目必選修,認定辦法依教育部及本 校規定辦理。

6. 自 106 學年度起修習中等學校教師師資職前教育課程之師資生適用,105 學年度(含)以前得適用之。

參考文獻

相關文件

為因應 108 學年度公開授課之實施,擴大辦理初階專業回饋人才之培訓,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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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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