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 立 臺 灣 師 範 大 學 中 等 學 校 教 師 師 資 職 前 教 育 課 程 教 育 專 業 課 程 科 目 及 學 分 表
92.3.10 教育部台中(二)字第 0920021757 號函修正核定 92.10.15 本校 92 學年度第 1 次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93.6.29 教育部台中(三)字第 0930085808 號函修正核定 97.4.16 本校 96 學年度第 3 次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97.4.22 教育部台中(二)字第 0970063457 號函修正核定 98.2.10 教育部台中(二)字第 0980019637 號函修正核定 98.10.28 教育部台中(二)字第 0980186701 號函修正核定 99..12.1 本校 99 學年度第 2 次校課程委員會議修正通過 99.12.17 教育部台中(二)字第 0990215785 號函修正核定 100.2.10 教育部臺中(二)字第 1000017322 號函修正核定 102.12.18 本校 102 學年度第 2 次校課程委員會議審議通過 103.1.6 教育部臺教師(二)字第 1030000009 號函同意核定
課程名稱 科目名稱
學分備註
共同 必 修 十 八
( 二 十) 學 分
教育基礎課程
(至少 4 學分)
教育概論 2 4 科至少選 2 科
須包含教師專業倫理、12 年國民基本 教育及德智體群美五育之內涵
教育心理學 2
教育哲學 2
教育社會學 2
教育方法課程
(至少 10 學分)
教學原理 2
6 科至少選 5 科
班級經營 2
學習評量 2
輔導原理與實務 2
課程發展與設計 2
教學媒體與運用 2
教材教法與 教學實習課程
(4~6 學分)
分科/分領域(群科)教材教法 2 分科/分領域(群科)教學實 習學分採認以修習之教材教 法、教育實習科別相同者為 分科/分領域(群科)教學實習 2-4 限。
共 同 選 修 八
( 六
) 學 分
教育原理與制度
教育史 2
1. * 教 育 議 題 專 題 為 必 選 修。本校規劃以主題方式開 課,其課程內容得包括環境 教育、安全與防災教育、海 洋教育、性教育與性別教 育、藥物教育、消費者保護 教育、多元文化教育、藝術 與美感教育、媒體素養、生 命教育、品德教育、歷史教 育、原住民教育、鄉土教 育、資訊教育、生涯發展教 育、勞動教育、人權教育、
法治教育、家政教育、家庭 教育、新移民教育、國際教 育、理財教育、觀光休閒教 育、另類教育、生活教育及 其他新興教育議題(氣候變 遷調適教育、永續發展教 育、英語平面暨數位教材設 計與編輯)等各類教育議 題,並依當前教育趨勢及教 育 現 場 需 求 適 時 調 整 。 2. 「適性教學」課程包括分
組合作學習、差異化教學。
3. 「教師專業發展」課程包 括 教 師 專 業 倫 理 。
現代教育思潮 2
教育行政 2
中等教育 2
德育原理 2
美育原理 2
文教事業概論 2
學生發展與輔導
補救教學 2
適性教學 2
特殊教育導論 3
資優教育概論 2
認知心理學 2
發展心理學 2
青少年心理學 2
行為改變技術 2
青少年問題研究 2
課程、教學與評量
教師素養 2
教師專業發展 2
教育服務學習 2
教育統計 2
電腦與教學 2
電腦與地球科學教育 2
電腦輔助教學 2
科學與文化 2
科展與獨立研究指導 2
科學概念發展 2
數學學習心理學 2
數學概念發展 2
新興教育議題
*教育議題專題 2
閱讀教育 2
環境教育 2
資訊教育 2
鄉土教育 2
鄉土史教學 2
性別教育 2
科學教育 2
人際關係 2
親職教育 2
說 明
1. 中等學校教師師資職前教育課程教育專業課程科目,應修至少 26 學分,其中:
(1) 教育基礎課程,應修至少 2 科 4 學分。
(2) 教育方法課程,應修至少 5 科 10 學分。
(3) 教材教法與教學實習課程,應依師資生擬任教學科修習,應修至少 2 科 4 學分。
2. 共同必修超修之科目(教材教法、教學實習除外),學分可計入教育科目選修學分內計算。
3. 凡列為教育專業科目者,其學分與本系專業科目學分分別列計。
4. 本校修習中等學校教師師資職前教育課程之師資生,須於修習教育專業課程期間至中等學校實地學習,
包含見習、試教、實習、補救教學、課業輔導或服務學習,至少 54 小時,並經本校認定其內容符合教 育專業知能後,始完成教育專業課程之修習,得申請參與教育實習。
5. 自 103 學年度起修習中等學校教師師資職前教育課程之師資生適用,102 學年度(含)以前得適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