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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臺灣師範大學教師服務規則
87年3月11日本校第67次校務會議臨時會議通過
教育部87年4月16日台(87)師二字第87034780 號函修正備查 87年6月17日本校第68次校務會議修正第5點
教育部87年7月13日台(87)師二字第870680 05號函備查 87年9月30日本校第69次校務會議修正第6點
87年10月29日教育部台(87)師(二)字第87114483號函備查 90年10月24日本校第81次校務會議修正第12點
90年10月19日教育部台(90)師(二)字第90167721號函備查 92年1月8日本校第85次校務會議修正第4點、第8點
92年4月7日師大人字第0920004030號函發布
96年11月7日本校第98次校務會議臨時會修正第1點、第3點至第17點 96年12月3日師大人字第0960023943號函發布
101年6月20日第108次臨時校務會議修正通過第3點及第5點 101年7月11日師大人字第1010014139號函發布
102年11月13日第111次校務會議修正通過第3點、第5點及第15點 102年11月29日師大人字第1020028733號函發布
104年5月13日第114次校務會議修正通過第5點 104年6月5日師大人字第1041013597號函發布 108年5月22日第122次校務會議修正通過第5點
108年6月5日師大人字第1081015649號函發布
一、本校教師分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講師四級,均須經系(科、所、學位學程)、
院、校教師評審委員會通過後,由校長聘任,其聘期依聘約之規定。
二、教師接到聘書後,應於兩星期內決定應聘與否,逾期即以不願應聘論,由本校另聘 他人。教師如不願應聘,應將聘書退還註銷。
三、專任教師應依本校教師授課時數核計要點規定授足教師基本授課時數,教師實際授 課時數在加退選確定後仍不足各該等級教師應授時數時,得以導師時數抵充一或二 小時。專任教師每週授課時數未達規定者,各系(科、所、學位學程)應詳加瞭解 原因,謀求解決, 在未提出解決方案前,該系(科、所、學位學程)不得增聘專
(兼)任教師; 但各系(科、所、學位學程)確有特殊理由,經專案簽奉校長核准 者,不在此限。
各系(科、所、學位學程)對授課時數不足之專任教師,得安排兼辦系(科、
所、學位學程)務,或建請學校考慮安排擔任專案服務或研究工作,或以其他方式 處理。
專任教師如有連續二學期授課嚴重不足(少於基本授課時數之一半)之紀錄,且 有具體教學不力之事實者,各系(科、所、學位學程)得依教師法第十四條第一項 第十三款及第二項之規定處理。
四、教師須按時到校授課及研究,並負有擔任學生導師、指導學生研究、批改學生作業 練習實驗報告及試卷、考核學生之操行、指導學生課外活動與接受本校委託辦理事 項之責。
五、專任教師不得兼任他處專任職務或課務,教師經本校同意者,得於其本人課餘時 間,在他校兼課,但每週不得超過四小時,並須會知人事室登記,其兼授課程以與 在本校所授科目性質相同者為限。其受中央及其他機關委託為某種調查研究或設計 者,得經校長之同意許可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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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未經本校同意而在校外兼課或兼職,經查證屬實者,得依本規則第十五點或教 師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十三款及第二項之規定,提教評會三級三審處理。
新進專任助理教授三學年內除擔任導師、論文指導、學生社團指導、學術活動規 劃、學生輔導或協助該系(科、所、學位學程)業務等校內服務工作外,不宜兼任 校內行政工作,亦不得在校外兼職。但確有特殊情形,在不影響本職工作下,經專 案簽奉校長核准者,不在此限。
前項經專案簽奉校長核准在校外兼職者,不得申請新進教師減少授課時數。
六、教師須出席本校各項有關會議,及履行本校各種規章與各種會議決議案。
七、教師不得無故缺課,如因病或因事不能授課時應依照規定請假。
八、在教師聘約有效期間教師欲辭職者,須於辭職三個月前提出辭職書,經學校同意後 於學期終了時,方可解除職務,其薪津發至職務解除之日止。惟情況特殊,經學校同 意者,不在此限。
九、專任教師待遇及兼任教師鐘點費按照政府規定辦理。
十、教師之聘約,以應聘人親自履行為限。在聘約有效期間, 非依教師法第十四條之規 定,不得對教師解聘、停聘或不續聘。
十一、教師離職時,應將經辦事項及經借公物移交清楚,取具證明後離校。
十二、專任教師年資加薪、加俸、升等、獎金、福利、進修及退休、撫卹等,均按照政 府及本校有關規定辦理之。
十三、民國八十六年三月二十一日教育人員任用條例修正公布施行前已聘任現仍在職之 助教,依教育部八十六年八月十一日台八六人(一)字第八六0八七五九九號函釋 認定為教師,其職責以協助課務、指導學生實驗、評改學生練習及從事專門研究 工作為主,但亦有擔任本校指定其他職務之責。助教在辦公時間內不得在校外兼 課。
十四、專任教師應依本校教師評鑑準則規定接受評鑑。
十五、教師如有違反本規則、本校教師聘約、教師義務或其他法令規定等情事,但尚未 符合教師法第十四條所定停聘、解聘及不續聘之規定者,得依教師法第十八條規 定,由本校三級教評會按情節輕重,予以列入升等審查、晉級、評鑑等之參考、
不得支領超授鐘點費、不得在校外兼職兼課、不得借調、不得請領校內各項獎補 助,或另為其他適當之處置。
十六、各處、部、室、館及中心等單位之教師適用本規則之規定。
十七、本規則經校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