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團法人嘉新兆福文化基金會獎學金委員會公告
(中華民國 102 年 12 月 19 日第 8 屆第 4 次董事會第一次修訂 中華民國 110 年 3 月 16 日第二次修訂並即日實施)
公告日期:中華民國 110 年 3 月 16 日
茲將本基金會本(110)年度獎學金申請辦法及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壹、本獎學金每學年受理申辦一次。
貳、獎學金之種類、名額暨每名每學年應得金額:
一、大學校院學生: 暫定 200 名,每名各得獎學金 20,000 元,各校得獎名額,由本委員會依照 各校申請狀況酌予分配之(其中身心障礙學生保障名額 6 名)。
二、專科暨高級中等學校學生: 暫定 400 名,每名各得獎學金 10,000 元,其名額分配如下:
(一)一般社會清寒子女暫定 370 名。
(二)身心障礙學生保障名額暫定 30 名。
第一項第一款所稱大學校院,係指國內各公私立大學、獨立學院,不含研究所、夜間進修、空中大學 (專)、推廣部、學分班、函授學程…等。
第一項第二款所稱專科暨高級中等學校,包括五專及高級中學、高級職業學校在內。
參、各縣市(含六都之臺北市、新北市、桃園市、台中市、台南市、高雄市)暨金門、馬祖地區應得專 科暨高級中等學校學生獎學金之名額,由本會於申請截止後,視各地區、各學校申請合格人數之 多寡,比例分配。
肆、申請資格:凡在大學校院及專科暨高級中等學校在學且具備低收入戶資格之學生,其最近一學期 成績(成績為優、甲、乙等者,請向學校申請原始成績)符合下列規定且未領受任何其他獎學金者,
均可申請:
一、一般社會清寒子女之學期成績無任何一學科低於 60 分,且學業成績總平均分數在 80 分以上,
操行(或獎懲紀錄)及體育成績均在 70 分以上。
二、具身心障礙身分學生之學業成績總平均 70 分以上,操行成績為 70 分以上,體育成績在 60 分以上。
前項所稱體育成績包括「健康與體育」成績;操行成績包括「德行」或「綜合表現」或「日 常生活評量」成績。學校依教育主管機關規定,免開體育課或學生依規修畢或免修體育成績 者,得由學校出具證明,免附體育成績。
伍、申請時間:民國 110 年 3 月 16 日起至 4 月 30 日止(以郵戳為憑)。
陸、申請手續:填具完整之 110 年度申請書(含 1-I 及 1-II 申請人自述與老師評語)乙份(可自行至嘉新 水泥公司網站最新消息處下載:
http://www.chcgroup.com.tw/index.php?route=news/news&cid=2),連同下列文件:
一、109 學年度第一學期學校正式成績單(正本):包括學業、操行及體育成績。
二、在校未得任何獎學金證明:由承辦人在前項成績單上或申請書上未得其他獎學金欄加註 ,並蓋章證明。
三、家境清寒證明:請檢具低收入戶證明(如臺北市低收入戶卡影本,其他縣市鄉鎮區公所 開具之低收入戶證明)。
四、身心障礙手冊(影本)。
五、同意書:同意申請人文件上登載之個人資料,本會得為必要蒐集、處理及利用。
大學校院及專科暨高級中等學校學生(轉學生同)由各學校負責查證上開證件是否齊全並推薦,
於申請期限截止前(逾期恕不受理),將申請人姓名、系別、成績列冊,連同完整填具之申請書 及上開證件,由各學校備函掛號彙送本會(10449 台北市中山區中山北路二段 96 號)審核。
柒、前條所列申請人應繳之各項文件,均不予發還。
捌、得獎人姓名、在學學校名稱由本會刊登於嘉新水泥公司網站,並分別函請各校轉發獎學金。
玖、依據財團法人法第25 條第 3 項第 2 款規定,本會應主動公開『前一年度之接受補助、捐贈名單 清冊及支付獎助、捐贈名單清冊,且僅公開其補助、捐贈者及受獎助、捐贈者之姓名或名稱及補 (獎)助、捐贈金額』,受獎助者如不同意公開其姓名,得『事先』以『書面』向本會表示反對。
同意書
(中華民國 102 年 12 月 19 日第 8 屆第 4 次董事會修訂)
茲同意本人為申請財團法人嘉新兆福文化基金會獎學金所提交之 申請書及相關文件上所登載個人資料,為該會內部行政作業所需,得 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相關規定為必要之蒐集、處理及利用(包括但不限 於網站上公告本人姓名、就讀學校…等)。本人亦同意該會得按法令 規定之保存期限留存申請書及相關文件,毋庸退還本人。本人聲明並 確認已知悉明瞭該會關於個人資料蒐集、處理及利用之告知內容。
此致
財團法人嘉新兆福文化基金會
申請人(即立同意書人):
身分證統一編號:
日 期: 年 月 日
附註:
財團法人嘉新兆福文化基金會 蒐集、處理及利用個人資料告知書
財團法人嘉新兆福文化基金會(下稱本會)因辦理獎學金申請及相關活動而蒐集、處理或利用獎學金申請人(以下 稱申請人)之個人資料時,皆以尊重申請人的權益為重要基礎,並依誠實信用之方法及以下所述原則辦理:
本會取得申請人個人資料之目的,係為辦理獎學金相關活動所需,據以審核申請人資格及相關處理作業。本會 僅會要求申請人提供為申請獎學金所必需(例如:姓名、出生日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通訊地址、電話號碼、
E-MAIL、學校名稱、成績單及申請書所列項目等)之個人資料,該等資料只會在執行獎學金相關作業所必須而 被處理或利用。申請人提供的個人資料僅會以電子檔或紙本形式於我國境內供本會處理及利用,絕不移作其他 用途。本會對於蒐集、處理或利用任何申請人個人資料時,皆將善盡保密及保管之責。
若申請人拒絕提供相關個人資料,本次獎學金申請之活動將無法進行必要之審核及處理作業,本會將無法受理 該件申請案。
本個人資料告知事項之內容,如因相關法令或情事變更而有變動必要者,本會有權隨時修改告知事項之內容,
並將更新內容於網站上公告。
財團法人嘉新兆福文化基金會獎學金申請書(1-I)
中華民國 110 年 3 月 16 日
申
請
人
姓 名 性別 出生地 出生
日
年 月 日
通訊處 (含郵遞區號)
手機/連 絡電 話
電子郵件(E-mail) 身份證
字 號
肄 業
學 校
系別及
年 級
申請 類別
1 大 學 生
2 專科暨高中、職校 生
3 身心障礙生
附
繳
證
件
附件名稱 已繳驗 審查意見
成
績
紀
錄 學校正式成績單 學業成績
未得其他獎學金證
明 操行成績
家境清寒證明 體育成績
身心障礙手冊(影 本)
審查者 同意書
※ 請詳細參閱下列辦法:
一、肄業學校及系別請詳細寫明,不得簡寫,如係分部、分校學生時,亦須詳細寫明。
二、「申請類別」欄,請勾選()即可。
三、未得其他獎學金證明,由承辦人在成績單上或申請書上「未得其他獎學金」欄加註明白,
並蓋章證明即可。
四、家境清寒證明,請檢具低收入戶證明(如台北市低收入戶卡影本,其他縣市區公所開具 之低收入戶證明)。
五、申請身心障礙生保障名額類者須附身心障礙手冊,請以影本提供,免致遺失。
六、繳證件時,請依下列次序排列:(1)申請書(含 1-I 及 1-II 申請人自述與老師評語)(2)學 業
成績單(3)各項證件(4)同意書,並請不要用釘書機裝釘,無關證件免送。
七、「附繳證件」欄內之「已繳驗」由承辦人查證後打勾()並加蓋職章,「成績紀錄」之成績 要
填,但「附繳證件」之「審查意見」及「成績紀錄」之「審查者」免填,留交本會處理。
八、本申請書填妥後,請加蓋學校大印,交學校承辦單位彙寄10449 台北市中山區中山北路 二段 96 號『財團法人嘉新兆福文化基金會』,個人申請不予受理。
九、申請書請上嘉新水泥公司網站最新消息處:
(http://www.chcgroup.com.tw/index.php?
route=news/news&cid=2)下載。
十、洽詢電話:02-2523-1461 或 02-2551-5211 分機#28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