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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與機構的協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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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ademic year: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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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本課後學習及支援計劃(課後計劃)(2022/23)

問與答 校本計劃

1. 問: 學校如何申請課後計劃的校本津貼?

答: 學校只需填寫一份回覆表格,申明是否接受津貼,並把 有關校本津貼的計劃納入「學校發展計劃」內便可。

2. 問: 參加課後計劃的學生應符合那些條件?

答: 合資格參加課後計劃的學生包括領取綜合社會保障援 助(綜援)及學生資助計劃全額津貼的小一至中六學生。

此外,由 2014/15 學年開始,所有獲提供校本津貼學校 的酌情名額由 10%增加至 25%,以便學校運用酌情名 額,照顧其他不屬來自領取綜援或學生資助計劃下全額 津貼的家庭,但學校認為須多加照顧的清貧學生。

3. 問: 課後計劃的校本津貼有何優化措施?

答: 為鼓勵學校充分運用校本津貼,並更靈活調配資源,由 2014/15 學年開始,教育局(本局)向校本津貼使用率高 的學校提供鼓勵性撥款,並增加校本津貼的靈活安排:

(i) 校本津貼的酌情名額由 10%增加至 25%。

(ii) 學校可運用校本津貼購買物資/器材(例如運動用 品/具教育意義的益智玩具/棋類/書籍、小食/

飲料等),以及資助個別學生參與課後活動的交通 費。惟上述開支須切合活動需要,並只適用於參與 課後活動的清貧學生。為避免開支與獲提供的校本 津貼不成比例,上述開支的總額不應超越學校獲提 供的校本津貼總額的 5%。

(iii) 根據學校提交的最近一年周年帳目 1所有在校本 津貼使用率 2達 80%或以上的參與學校,每名合資 格學生的每年校本津貼額會以 600 元計算(即由現 時 400 元增加至 600 元),而有關學校亦會獲得以 600 元計算因酌情名額而提供的額外 25%的校本

1 資助、按位津貼學校及直接資助計劃學校的周年帳目以學年為基礎;現時學校呈交最近一年的周年帳目 為 2020/21 學年;官立學校則以財政年度為基礎,即 2021-22 財政年度的帳目。

2 使用率按有關年度校本津貼實際總開支及獲提供校本津貼的撥款總額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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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貼。

4. 問: 校本津貼的獲批金額是如何計算?

答: 本局會根據個別申請學校在每年 4 月的合資格學生總數 及最近一年周年帳目的校本津貼使用率來計算下學年 的校本津貼。舉例來說,假設領取綜援及全額資助的學 生總數為 100 人:

(i) 若校本津貼的使用率在 80%以下:

校本津貼總額為 100 x $400;即$40,000。

(ii) 若校本津貼的使用率達 80%或以上:

學校可獲提供鼓勵性撥款。校本津貼總額為 100 x

$600 + 100 x 25% x $600(包括額外 25%酌情名額); 即$75,000。

5. 問: 學校對辨識合資格學生的身分存在困難,可以如何有效 地識別該些學生?

答: 對於學生資助計劃下獲全額津貼的學生,學校均有名 單。學校亦可透過多種途徑例如家訪、派發通告由家長 自願性回覆、經學校社工幫助等辨識領取綜援的學生。

6. 問: 課後計劃的津貼能否用於補充學校現時提供的資助服 務﹖

答: 可以。課後計劃津貼可用以補充本局及其他機構現時所 提供的資助服務,但服務對象必須是合資格學生,且所 提供的資助不會取代相關類似的現有服務。舉例來說,

學校不應運用此津貼重複資助學生參與已受攜手扶弱 基金或其他計劃資助的活動。

7. 問: 學校是否需要按校內合資格學生人數分配校本津貼資 助額?有甚麼特別需要注意之處?

答: 校本津貼是按每人 400 元或 600 元計算(視乎有關學校 是否獲提供鼓勵性撥款)撥款給學校。本局不會硬性規 定毎一名合資格學生享有同等的津貼額,學校可以因應 實際情况,在公平、公開及公正的原則下,靈活調動校 本津貼及整合其他學校資源,為合資格學生提供服務,

以配合學生所需。為能盡量滿足需要,學校應與持份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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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家長及學生)保持溝通,在舉辦活動前蒐集他們的 意見,以能安排適切而又數量恰當的活動。

8. 問: 學校是否需要匯報運用校本津貼的計劃詳情?

答: 學校須根據「學校發展與問責」架構,將校本津貼計劃 納入學校發展計劃內,並將學校發展計劃於該學年 10 月 底前上載學校網頁。學校並須每年檢討有關計劃,並在 學校發展報告中反映檢討結果,包括課後活動分項、實 際參與的合資格學生人數,以及課後計劃就學生學習、

情意教育等方面的成效評估等,並在下一學年 11 月底 前將報告上載學校網頁。校本課後計劃及其評估報告須 由學校的校董會 /法團校董會通過。

9. 問: 課後計劃的資源能否滿足全部清貧家庭學生的需要?

答: 為了讓那些不屬綜援/學生資助計劃全額津貼之列但亦 屬清貧而需學校多加照顧的學生(包括半額津貼)也能 受惠,本局為參與計劃的學校提供酌情名額;並已由 2014/15 學年開始,把有關的酌情名額由 10%增加至 25%,讓更多清貧學生受惠。

10. 問: 學校可否以校本津貼聘請導師推展計劃或每年度均與 相同的非政府機構合作 ?

答: 學校可因應需要自行聘請導師推行校本津貼下的活動 或透過招標及採購程序將活動外判。學校必須在公平及 公開的原則下,聘用合資格的導師或按照教育局通告第 4/2013 號「資助學校採購程序」邀請符合要求的非政府 機構投標。

11. 問: 學校可否運用校本津貼資助合資格學生作境外交流?

答: 與其他學校津貼一樣,根據校本管理精神,校本津貼的 運用全由學校負責,並須交由校董會/法團校董會批核。

學校可考慮運用部份津貼資助合資格學生作境外交流,

但由於境外交流活動所需費用不菲,校董會/法團校董會 決定如何運用有關津貼時,應考慮學生需要及成本效益 等因素,確保資源切合需要及分配得宜,使合資格的清 貧學生獲得適切支援,避免把資源過分集中於高昂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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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致使只有一小撮的清貧學生受惠。同時,學校應確 保已在其他計劃下獲得境外交流資助的合資格學生不 會再次受惠,以免重複資助。

此外,本計劃的撥款屬補充性質,學校可靈活調配各項 津貼以為清貧學生舉辦課後活動,照顧他們的不同需 要。

區本計劃

參與區本計劃的資格

12. 問: 申請參與區本計劃有否特定的資格?

答: 本計劃只接受非政府機構申請,並須:

(i) 為法定機構或根據香港特別行政區法例(如《公司 條例》(第 32 章)、《社團條例》(第 151 章)註冊的 組織,其公司章程、機構憲章或社團會章內有關成 立目標應包括提供與社福相關的服務;及

(ii) 根據《稅務條例》(第 112 章)第 88 條獲認可為公 共性質的慈善機構或信託團體;及

(iii) 具相當經驗舉辦相關課後活動。

13. 問: 非政府機構申辦的區本計劃有沒有條件限制?

答: 非政府機構的服務對象應為領取綜援及學生資助計劃全 額津貼的小一至中六學生。在運用津貼時,所提供的服務 不應出現取代或重複其他機構給予的資助。舉例說,非政 府機構不應運用此津貼重複資助學生參與由社會福利署 資助的社區青少年發展資助計劃下的活動。

學校與機構的協作

14. 問: 計劃有否要求新申請的機構擁有多少年的社福經驗,否 則不予批核?過往有拒絕過新機構的申請嗎?

答: 機構應於申請表 B 部份詳細列出有關經驗以供審批委員 會參考。課後計劃委員會(委員會)於審批時會考慮新申 請機構過往在社區的服務經驗,而本局各分區的學校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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展主任亦會按區內學校的情況提供意見。本局過往曾因 各種原因拒絕機構的申請。

15. 問: 教育局可以提供每間機構過往曾經協作的學校名稱及提 供的服務內容嗎?

答: 由於資料涉及個別協作機構與學校,本局建議學校可向友 校或機構查詢,亦可瀏覽本局網頁,參考過往曾參與本計 劃的機構名單。

16. 問: 同一所學校是否可接受兩間以上機構提供不同類型的區 本計劃服務?

答: 本局鼓勵學校與單一非政府機構合作,以減省學校不必 要的行政工作,而機構以一條龍方式服務學校,相信成效 及資源運用亦會更理想,但本局不反對學校因應機構擅 長於提供不同類型的區本計劃服務而分別與不同機構協 作。然而,活動的內容及服務的合資格學生不可以重複。

17. 問: 學校應如何選擇合適的協作機構?教育局能否提供一些 可推介的協作機構名單方便學校聯絡及尋找伙伴?

答: 學校應先尋找在區內紮根的非政府機構,建議可以非政 府機構的服務年期及信譽等為考慮因素,亦應根據學校 所需的活動尋找適合的伙伴。此外,學校可向友好學校查 詢及聽取意見,並了解該機構可提供的人手如計劃統籌 員是否能配合計劃總額上限等,以尋找適合的協作對象。

學校亦可瀏覽本局網頁,參考過往曾參與本計劃的機構 名單。

區本計劃能否順利推行取決於非政府機構和學校之間的 溝通、了解及磨合。根據過往經驗,基於學校各有不同的 校情,同一所非政府機構與不同的學校協作,其表現亦會 有異,因此難以訂定一份獲推介協作的非政府機構名單。

18. 問: 在活動的協作上,學校應留意些甚麼?雙方有甚麼責 任?

答: 在活動的協作上,機構有責任向協作學校提供獲批計劃 的資料詳情,包括活動的內容、分組數目、節數、學生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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額、撥款額,預算招聘的活動導師資歷以及向協作學校提 供受僱的導師名單等。為加強協作學校與機構的溝通,以 盡快落實有關計劃,由 2014/15 年度起,本局在通知申請 機構審批結果的同時,亦會另函知會學校,並夾附獲批核 的活動申請表副本供學校參閱。而學校方面亦應向機構 提供領取綜援、全額學生資助、按該校酌情權推薦不超逾 該校合資格學生名額 25%的其他清貧學生及非合資格學 生(如有)的人數,以作機構統計之用。

此外,在計劃推行期間,學校須協助監察有關機構執行計 劃的進度及表現,並主動與機構溝通及反映意見,以確保 為學生所提供的服務,其內容及質素均能切合學生的需 要和達到學校的要求,使學生得到最大的裨益。學校亦應 留意機構導師的穩定性,確保機構不會因導師更替頻繁 而影響學生的學習。

19. 問: 如籌辦活動的機構表現欠佳,參與的學校有甚麼途徑向 教育局反映?教育局有什麼機制監察協作機構?

答: 學校與機構的協作為自由組合的伙伴關係,學校在物色 協作對象時,應先瞭解該機構的背景、在區內紮根的情 況、以往提供服務的質素及信譽等。於簽署協作聲明前,

亦應根據學校本身所需與機構商討計劃的內容。

如學校發現機構表現欠佳,應主動與機構溝通及反映意 見,如情況不能接受,學校可考慮是否繼續與該機構合 作。

對於推行計劃的機構,本局要求機構於該學年提交進度 報告、終期報告及有關的核數報告,以及最終的成效評 估,當中包括計劃的參與率、完成率及對學生學業或情意 教育等方面的影響。本局人員亦會到訪學校/機構,與機 構計劃統籌員會面,瞭解有關活動的進展及實際推行情 況,以監察計劃的進度和成效。而學校可以隨時向本局表 達意見,或通過本局發出的調查問卷,反映有關機構推行 區本計劃的表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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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問: 在收到教育局發出的審批活動申請結果後,學校需如何 跟進?

答: 在得知審批結果後,學校作為協作伙伴應與機構及早協 商,盡快落實推行獲批核的課後活動。此外,在計劃推行 期間,學校須協助監察有關機構執行計劃的進度及表現,

並主動與機構溝通及反映意見,以確保為學生所提供的 服務內容及質素均能切合學生的需要和達到學校的要 求,使學生得到最大的裨益。

21. 問: 機構可以於多少區申請區本計劃,每區可以與多少學校 協作?

答: 機構可以申請的區域及每區協作學校的數目並無限制,

但機構須按所屬區域分別填寫申請表。

22. 問: 機構和學校在學生人數計算上有什麼地方需要注意?

答: 協作學校有責任向機構提供領取綜援、學生資助計劃全 額資助、酌情名額下參與活動學生及非合資格學生(如有) 的人數,以作統計之用。但切勿列明個別學生所屬身份。

而機構亦需要在計劃的進度報告及終期報告中表述該些 資料。機構應協助學校計算出其可使用的酌情名額及確 保受惠人數不超逾上限。

23. 問: 教育局人員會否要求協作學校提供每一位參加區本計劃 學生的家庭經濟狀況資料 (如學生是屬於綜援類別)或學 生資助計劃全額津貼證明 ? 如會,於何時收取有關資料?

答: 由於機構須要在計劃的進度報告及終期報告中表述受惠 學生的數目資料,因此,協作學校有責任向機構提供領取 綜援、學生資助計劃全額資助、酌情名額下(如何計算酌 情名額可參考問題 4)參與活動學生及非合資格學生(如 有)的人數,以作統計之用,但無須列明個別學生所屬身 份。學校應將有關學生資料存檔,以供本局人員在需要時 查核。

24. 問: 如因學生私隱的考慮,學校未能準確提供領取綜援及全 額學生資助的人數,應如何處理?

答: 由於學校與機構為合作伙伴關係,雙方應互相溝通及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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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在活動協作上,機構有責任為學校提供具質素的服 務。學校亦有責任向機構提供領取綜援、全額學生資助、

酌情名額下(如何計算酌情名額可參考問題 4)參與活動 學生及非合資格學生(如有)的人數,以作統計之用。由 於學校無須向機構列明個別學生所屬身份,故此並不存 在學生私隱的問題。

25. 問: 活動因學校突然停課而取消,如何處理相關活動已繳付 的訂金?學校須要向教育局提供停課證明嗎?

答: 機構在籌備活動時,應先與主辦單位或團體協議有關特殊 情況的安排,例如因惡劣天氣而須改期及退還訂金等,否 則機構仍然要承擔已取消活動的相關開支。而因突發事故 導致活動受影響,機構亦應盡早與主辦單位洽談相應的安 排。如果因為學校個別情況致使活動無法舉辦,學校及機 構應保留資料,在有需要時提供證明文件予本局查閱。

26. 問: 於 2019 冠狀病毒病疫情下籌辦區本計劃的活動,有什麼 需要注意的地方?

答: 因應 2019 冠狀病毒病疫情的發展,機構與協作學校商討 推行活動時,應確實活動能切實可行後,才開展聯繫相關 機構、招聘導師、安排交通及預訂場地等工作,以免招致 不必要的損失。

為保障師生健康,在舉辦區本計劃活動時,機構及學校應 嚴格執行教育局早前發出的《學校健康指引》及衛生防護 中心的《預防 2019 冠狀病毒病給學校的健康指引》的防 疫措施。此外,機構及學校亦需按教育局適時發出有關面 授課堂和活動安排的信函及最新的防疫指引進行區本計 劃活動。

合資格學生

27. 問: 非政府機構如何識別申請區本計劃的合資格學生?

答: 與學校協作的計劃應由學校提供包括領取綜援、學生資 助計劃全額津貼及酌情名額下(如何計算酌情名額可參 考問題 4)參與活動的其他清貧學生名單。至於由機構自 行於區內招收的合資格學生,機構則須知悉該學生屬領 取綜援或學生資助計劃全額津貼者,並須保留學生名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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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有關的資料(註:服務整個地區的計劃並無酌情名額)。

28. 問: 非合資格學生可否參與區本計劃活動?

答: 非合資格學生可以參與計劃,惟他們必須繳付全費。全費 是指每名參加學生(包括合資格及非合資格學生)在活動 的總開支所佔成本。例如:活動預算為 1,000 元,有 6 名 合資格學生及 4 名非合資格學生參加,每一名學生的成 本便是 100 元,非合資格學生因此須繳付的全費為 100 元。

29. 問: 如何讓非合資格學生也可參與區本計劃活動功課輔導 班?學校可以要求機構作出什麼安排?

答: 為免產生標籤效應,不論是功課輔導班或其他區本計劃 活動,本局均鼓勵學校開放予合資格及非合資格學生一 同參與,惟非合資格學生必須繳付全費。有關全費的計算 方法,請參考問題 28。學校應就此與機構事前作出溝通。

30. 問 : 對於服務整個地區的計劃,其合資格學生應為居住在該 區的學生還是在該區就讀的學生?

答: 兩者皆可。服務整個地區的計劃,其合資格學生應為居 住在該區的學生或屬該學生就讀學校所屬的地區。例如 甲學生居住在沙田區但就讀於九龍城區學校,他除了可 參加沙田區的區本活動外,還可參加九龍城區的區本活 動。而機構亦應核實合資格學生居住/就讀的地區是否機 構服務的地區。

31. 問 : 如計劃並沒有協作學校,機構在招收學生時須否查核學 生有關文件以確認其為合資格學生?

答: 須要。如計劃是服務整個地區的學生,機構應確保計劃所 資助的學生是領取綜援或全額學生資助,並就讀/居住於 計劃推行所屬區內的學生。機構須要記錄和保存有關學 生資料,包括於區內就讀學校的名稱、班級和身份。如有 需要,機構可請學生提供學生手冊以證明其所屬學校或 請學生向就讀的學校尋求幫助,提供證明。

酌情名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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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問: 協作學校可運用25%酌情名額讓綜援和學生資助計劃全 額津貼以外的清貧學生參加區本計劃活動,那可否運用

25%酌情名額讓獲半額津貼的學生參加區本計劃活動?

答: 只要學校認為學生屬於清貧,便可運用酌情名額讓學生 參加區本計劃活動。

33. 問: 現只有與學校協作的計劃有 25%的酌情名額,來年這條 件會否有所調整,讓服務整個地區的計劃亦有酌情名額,

使更多學生受惠?

答: 參與學校協作計劃的學生是由學校安排。至於服務整個 地區的計劃,區內應有充足的合資格學生參與活動,故此 並無為服務整個地區的計劃設立酌情名額。事實上,社區 中需要資助的合資格學生眾多,機構在區本計劃中舉辦 開放給社區的活動總名額,亦未必能滿足區內需求。

34. 問: 社區上清貧的少數族裔學生可否參加區本計劃?而新來 港學童入學時學期已開始,機構可否讓他們參加區本計劃 活動?

答: 區本計劃政策是資助領取綜援和學生資助計劃全額津貼 的合資格清貧學生,只要符合以上所述條件的學生即可 參加區本計劃活動。機構可在申請書中,表述預計將開辦 的活動和加入估計會於年中入學合資格的學生人數。

35. 問:

答:

計算學校酌情名額的百分比是以合資格學生總人數計算,

還是以每個項目的人數計算?

計算學校酌情名額的百分比應以該學校合資格學生總人 數計算。

36. 問:

答:

若協作學校收生不足,可運用多於25%酌情名額嗎?

不可以。為使有限資源能夠運用於最有需要的清貧學生,

計劃的25%酌情名額不宜作出個別調整。

活動的批核、修訂及推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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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問: 區本計劃於來年的申請及批核準則如何?

答: 為確保質素及標準一致,所有申請須經過一個由本局、社 會褔利署、非政府機構、家長及學校界別代表的委員會及 本局各區域教育服務處審閱。委員會會考慮計劃是否惠 及對象的清貧學生、能否持續地對他們發揮正面的影響 及長遠而言能否在社區建立服務網絡。此外,機構過往推 行區本計劃的表現(如有)亦會是委員會其中一項重要的 考慮因素。

38. 問: 機構獲批的活動,包括舉辦地點和活動內容會否與申請 時不同?

答: 本局一般只按機構提交的建議審批活動,包括可行性、參 加人數、節數及資助金額,而不會改動活動內容和舉辦地 點。機構及後若有改動,應與學校協商並提交修訂予本局 批核。機構有責任知會協作學校有關的批文,而協作學校 亦應了解獲批活動的實際內容。本局建議如需更改活動,

學校和機構雙方應先有共識,然後由機構以書面作出修 訂申請,並於取得本局同意下方可推行。

39. 問: 若機構「報大數」,替協作學校申請遠超出學校需要的活 動組數,例如學校只需辦 5 組功課輔導班,但機構卻替該 校申請 10 組,間接影響其他機構獲批的資源,這樣會對 其他機構不公平。教育局如何確保機構提交的申請細節 (例如活動組數、參與人數等)合乎學校的實際需要?

答: 本局會參照機構/學校過往實際舉辦的活動情況,例如每 項活動的實際參與合資格受惠學生人數、實際舉辦的組 數及節數等,以審批該機構/學校於新學年的申請。有見 及此,本局要求機構能按真實需要以作申請,使資源有效 及妥善地分配,讓更多清貧學生受惠。

此外,在遞交申請前,機構應與學校就計劃申請作詳細 和具體的討論,使其申請能更貼近實際校本需要,包括 受惠學生人數和所需要的活動等。

40. 問: 區本計劃的活動類別有否限制?活動中可否有家長參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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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的元素?

學校可因應合資格學生不同的需要,推行廣泛類別的課 後活動,包括功課輔導、學習技巧訓練、語文訓練、文化 藝術、參觀/戶外活動、體育活動、義工服務、自信心訓 練、社交/溝通技巧訓練、歷奇活動及領袖訓練。計劃期 望透過上述各類活動為清貧學生提供多一些支援和機 會,以提昇他們的學習效能、擴闊他們在課堂以外的學習 經驗,並增強他們對社會的認識和歸屬感,以協助他們達 至全人均衡發展。

區本計劃的服務對象為領取綜援及學生資助計劃全額津 貼的小一至中六學生。學校及機構可透過活動記錄冊、家 長會、表演及作品展覽等不同途徑讓家長了解學生在區 本計劃活動中的進度及表現,藉此鼓勵家長在家中亦提 供相應支援。活動中可以有家長的參與,但計劃並不資助 有關家長的開支。

41. 問:

答:

學校可否安排一星期五天進行功課輔導班及增加功課輔 導班節數?

課後計劃的目的是透過多元化活動為清貧學生提供多一 些支援和機會,以提昇他們的學習效能、擴闊他們在課堂 以外的學習經驗,並增強他們對社會的認識和歸屬感,以 協助他們達至全人均衡發展。學校應該配合學生不同的 需要,推行多元課後活動,包括功課輔導、學習技巧訓練、

文化藝術、參觀/戶外活動、自信心訓練、歷奇活動及領 袖訓練等。有見及此,區本計劃規定功課輔導班所佔時數 為每星期不多於 4.5 小時,每節約 1.5 小時,個別學校會 因應實際需要,申請每節 1 小時,以提升功課輔導班的總 節數。

42. 問:

答:

區本計劃有什麼批款原則、使用規條及限制?有哪些不獲 資助或籌辦的活動類別?

本局會根據該年度每區資源作出相應分配,並按活動內 容及性質審批各項目的預算開支,其撥款上限亦會參考 相關市場情況而訂定。此外,本局十分重視學生安全,在 批核計劃時,首先會仔細考慮活動的安全性、導師資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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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括是否持有有效執照)及師生比例等。另外,本局不 會批核個別收費高昂活動,例如:乘坐直昇機,境外遊學 團等。有關使用撥款詳情,可參考區本計劃指引 8(d)及附 錄「資助項目分項說明」。

43. 問:

答:

填寫申請表格時要填上活動的優先次序,為何排序較前的 社會認識/個人成長類別的活動時有不獲批核?

有關機構須在申請表格填寫活動的優先次序,目的是讓機 構與協作學校商議,識別合資格學生不同的需要及興趣,

共同策劃適合他們的活動。除考慮優先次序外,本局亦會 根據該年度每區所獲資源、各校校情、區本情況,並按活 動的內容及性質批核。因此,活動是否獲批核,並非單以 機構所定的優先次序作考慮。

44. 問: 機構每年提交的水上活動申請都不獲批准,是否所有水 上的活動都不會獲批核?

答: 本局對水上活動的申請並不是一刀切地不作批核。由於 本局十分重視學生的安全,因此在批核計劃時,首先會仔 細考慮活動的安全性、導師資歷(包括是否持有有效執 照)及師生比例等。不論是哪類活動,若不能有效地保障 學生安全,本局均不會批核。

45. 問:

答:

計算導師薪金時,可以包括導師在課前準備教材的額外時 間嗎?

本局以受聘者具相關的資歷為考慮,承擔有關支出,包括 強積金供款,但不包括受聘者為課堂準備教材的時間或 開支。

46. 問: 區本計劃一經批核,可否作出修訂?

答: 獲批的計劃須按照本局與機構簽訂的撥款協議和各項活 動的獲批預算金額推行。如需修訂計劃內容或活動預算,

機構須預先以書面方式向本局申請,並在取得同意後方 可執行。

47. 問: 為什麼活動在修訂後,會被刪減了個別項目的預算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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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

答: 本局會按修訂後的活動內容及性質,重新審批各項目的 預算開支。由於活動的內容不同(例如活動地點及時期), 因此所批的款項或會與之前的批款不同。

48. 問: 機構申請戶外活動只獲批導師帶領而沒有社工和活動助 理,為何會如此?

答: 參觀/戶外活動可以由導師或社工帶領,亦可以由導師和 社工同時帶領,視乎機構的要求、活動性質、內容和學生 情況。這類活動的師生比例一般是1:10至1:20。就額外申 請活動助理是否獲批,本局會考慮師生比例是否合理和 機構提出的理據,因此機構額外申請活動助理時須要提 供解釋和相關資料,以供考慮。

49. 問: 區本計劃中,學校近年申請的初中功課輔導班數目給削 減,為何會如此?

答: 本局批核區本計劃的活動申請時,考慮的因素包括申請 機構過往舉辦活動的能力、表現及該校的合資格學生人 數等。此外,機構所申請的其他活動,本局批核時亦會一 併考慮。建議機構填寫申請表時,可填上各項活動的優 次,以便本局批核時作出取捨。

50. 問: 學校會把某些區本活動作為長期訓練,如果每項活動只獲 批數節,學生沒法得到足夠的訓練。為提供質量並重的活 動,教育局可以增加批核每項活動的節數嗎?

答: 本局並不反對學校為學生安排長期訓練活動。學校應按學 生需要,作出校本長遠的課後活動規劃,並調配及整合其 他現有學校的資源,為學生提供適切的支援。

51. 問: 在學校校舍及機構中心內提供功課輔導班,應注意些什 麼?

答: 在協作學校校舍開辦的非正規課程(如功課輔導、學習技 巧訓練及語文訓練等),只應提供給該校的學生。如包括 其他學校的學生,則上課地點必須符合《教育條例》的規 定,即將上課地點(如課室)另行註冊。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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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在非協作學校內開辦的話,根據《教育條例》,在未有 註冊為「學校」的情況下,一天只可向少於 20 人或任何 時間同時向少於 8 人提供非正規課程。如機構欲向多於 以上的人數提供服務,則應自行向本局的學校註冊及監 察組提出校舍註冊的申請,亦可作「豁免學校註冊」的申 請,而有關學校註冊證明書或申請豁免學校註冊的文件,

須在遞交區本計劃申請書時一併遞交。

52. 問: 如機構舉辦課程的地點已持有根 據《 教 育 條 例 》第 279 章,第 9(5)條 所 發 出 的 豁 免 命 令,是 否 須 為 區 本 計 劃 再 作 申 請 ?

答: 機構須小心審視獲得豁免的課程名稱。原則上豁免只針 對申請的課程,因應其他課程而獲豁免的上課地點,並不 適用於區本計劃。換言之,機構須因應區本計劃的內容向 學校註冊及監察組作出豁免申請。

53. 問: 因應去年的區本計劃功課輔導班,機構已持有根據《教育 條例》第 279 章,第 9(5)條所發出的豁免命令, 就 來 年 的 區 本 計 劃 是 否 須 再 作 申 請 ?

答: 是。機構須因應每年的區本計劃內容重新向學校註冊及 監察組提出豁免申請。

54. 問: 非政府機構在聘請功課輔導、學術性質活動以及興趣班 的導師時,須要注意什麼?

答: 本局在訂定功課輔導班導師的資助上限時,已參考相關 市場的情況,也考慮公營機構所接受的學歷。

導師的最低資歷要求詳情如下:

甲、功課輔導 小一 小六

香港中學文憑考試五科2 級或以上,包括 中、英、數三科;或

香港中學會考五科合格或以上,包括中、

英(課程乙)、數三科;或 同等或以上學歷

初中 香港中學文憑考試五科3 級或以上,包括 中、英、數三科;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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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高級程度會考中、英及兩科高級程度科 目合格;或

香港高級程度會考中、英、一科高級程度科目 及兩科高級補充程度科目合格;或

同等或以上學歷

高中 中四至中五:大專畢業(高級文憑);或 副學士畢業;或

同等或以上學歷;

中六:大學畢業;或 同等或以上學歷 乙、專科 (包括中、英、數)

─ 須符合《教育條例》,聘請合資歷導師 (一般為大學

(包括教育大學,即前教育學院)畢業或以上學歷)。 丙、成長課程 (包括溝通、社交、義工及領袖訓練等)

─ 註冊社工或有相關資歷的導師。

丁、興趣小組 (包括音樂、藝術、文化及球類等)

─ 有相關資歷的導師。

55. 問: 學校與機構協作舉辦功課輔導班,在聘請導師上有甚麼需 要注意?

答: 學校與機構協作舉辦功課輔導班,校方須要查核導師資 歷和監察導師質素,不宜將有關責任全部交託給機構。學 校亦應同時確保導師沒有性罪行定罪紀錄及符合校方的 要求。

56. 問: 機構以低於批核時薪上限來聘請導師是否有問題?

答: 學校及機構在聘請導師時,所提供的薪酬應與其資歷相 稱。機構亦須注意導師的資歷是否符合區本計劃的最低學 歷要求(區本指引 8(c)iii 條),若未能符合資歷最低要求,

有關的薪酬開支須由機構承擔。如機構以較本局批核低的 時薪聘請導師,應把實際開支向本局報告,實報實銷,餘 款須退回本局;機構亦可考慮利用餘款新增活動項目,惟 必須事前向本局申請修訂計劃和相關預算。

57. 問: 功課輔導班的開支是否能「拉上補下」,以不超出撥款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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額為原則?

答: 本計劃的各項資助均為實報實銷,功課輔導班所批的導 師人數、節數和組數不可任意更改。導師開支不能與其他 細項「拉上補下」。每名導師時薪可低於批核的平均上限,

若以較批核平均上限低的時薪聘請導師,餘款須退回本 局。若機構以高於批核時薪的平均上限聘請導師,機構須 補貼超出的金額。機構亦可考慮向本局申請修訂計劃預 算以利用餘款新增活動項目。

58. 問: 進行功課輔導班除導師外,可否申請社工或其他工作人員 帶領活動?假若功課輔導班獲批每名導師費時薪為 200 元,機構共用 180 元的時薪聘請 2 位導師同時服務同一 班,降低師生比例,教育局是否批准?

答: 有別於學校的正規課堂,一般區本計劃課堂活動的師生 比例為 1:10,應足以照顧學生的需要。不過,基於本局明 白學校有較大機會於同一時間舉辦多組的功課輔導班,

為協助機構的計劃統籌員協調各班的運作,本局會考慮 批核一至兩名教學助理。一般而言,教學助理主要的工作 應是協助整個活動的推展,尤其是同一時間有較多學生 參與的活動,以更好地照顧學生的需要。機構如提出申 請,應提供相關理據。至於聘請額外的導師,須預先獲得 本局的批核。否則,該額外人手的費用須由機構承擔。

59. 問: 在籌辦活動時,學校常期望除了課堂導師以外,機構可增 聘教學助理以管理學生秩序,教育局可否提供額外的人 手?

答: 如班中的學生因應特殊的原因(如有特殊學習需要的學 生)需要秩序管理,機構可向本局申請降低師生比例,亦 可考慮申請活動助理或義工,但須提供合理原因及相關 資料,以便委員會考慮。

60. 問: 師生比例有沒有下限?同一班功課輔導班,是否可允許 在同一個星期內由兩位不同的導師負責活動?

答: 功課輔導服務師生比例一般為不低於 1:10,但若班中有 特殊學習需要的學生,機構可向本局申請降低比例,但須 提供合理原因及相關資料,以便委員會考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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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構應按本局批核的數目聘請導師,並應留意導師的穩 定性,確保不會因導師更替頻繁而影響學生的學習成效。

61. 問: 區本計劃活動可否聘用機構的全職員工(包括社工)?

答: 按撥款協議所規定,所有區本計劃支薪的工作人員均應為 兼職性質。本局並無規定機構所聘員工的來源,只須受聘 者具相關的資歷,局方便會承擔有關支出。至於機構是否 容許自身的全職員工兼職,則不在本局考慮之內。

62. 問: 區本計劃活動的導師費可否包括強積金供款?

答: 機構聘請導師為兼職僱員,須符合相關的《僱傭條例》,

包括強積金的供款,如該僱員的合約符合強積金供款要 求,導師費中可包括強積金供款。

63. 問: 學校可否要求提供退休老師作功課輔導班的導師?

答: 可以。學校可向協作機構作出要求。本局會根據申請書上 有關資歷作審批金額的考慮。

64. 問: 可否申請由外籍導師教授英語課?

答: 本局並無限制導師的國籍身份。本局會按活動的性質和 導師的資歷設定資助上限,機構在招聘導師時,應考慮是 否符合相關法例(例如根據《入境條例》是否可以在港工 作)、資助導師的金額是否足以聘請屬意的導師和會否以 其他的資源補足導師的薪津。

65. 問: 可否提高特殊教育導師的導師費?否則很難聘請合適的 導師。

答: 本計劃的對象是領取綜援或學生資助計劃全額津貼的小 一至中六學生,舉辦的活動亦須遵守一項基本原則,即不 能取代或重複相關類似的現有服務;現時,本局已有專為 有特殊教育需要的學生提供的專款及支援服務。若機構 在提交申請時預計班中會有個別特殊學習需要的學生,

可申請降低師生比例,讓導師有較多時間提供個別照顧,

但須提供合理原因及相關資料,以便委員會考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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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 問:

答:

可否將「豁免學校註冊」申請表格連結到區本計劃網頁,

以便機構下載申請?

有關「豁免學校註冊」事宜,機構須向本局學校註冊及監 察組提出申請。有關組別表示上述申請並非一般開放給 公眾人士申請的項目,因此機構仍須聯絡該組別索取有 關表格。

67. 問: 偏遠地區學校舉辦區本計劃活動時,較難聘請導師,教育 局在批核這類學校課後活動的申請時,可否考慮這個特殊 因素?

答: 導師費撥款上限是參考相關市場情況而訂定。因應計劃涉 及公帑運用,須以公平公開為原則。本局相信每區都有該 區課後活動導師的需求和供應,機構可考慮盡量在區內聘 請。

68. 問: 專業活動導師的收費比較高,其要求的師生比例亦較低,

機構在遞交申請表時,可否填寫有關要求?

答: 本計劃的目的是為清貧學生提供一般課堂以外的學習經 驗,以讓學生開拓眼界,而非提供專才訓練。在師生比例 方面,本局會按活動的性質和導師的資歷設定資助上限,

一般活動而言,師生比例為 1:10。機構考慮舉辦活動時,

應考慮資助的金額是否足以聘請屬意的導師和會否考慮 以其他的資源補足導師的薪津和活動的經費。

69. 問: 由於區本計劃只可聘請兼職活動導師,機構須要花不少時 間進行行政、聯絡、財務等工作,亦須要為兼職活動導師 提供訓練,請問可否提高計劃中的行政及統籌津貼以支援 機構的後勤工作?

答: 機 構 可 聘 任 兼 職 員 工 處 理 行 政 工 作 。 現 時 計 劃 的 統 籌 及 行 政費 用已 共 佔 計劃 活動 總 撥 款 的 20%, 根 據 過 往 經 驗 及 對 比 其 他 計 劃 , 有 關 行 政 及 統 籌 費 資 助 應 該 足 夠。

70. 問: 區本計劃引入機構協辦是希望能令行政簡化,但是教育局 為何對機構文件的要求甚多,而且報告內容亦日益繁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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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區本計劃由擅長舉辦活動的非政府機構與學校協作,目 的是希望減輕學校的工作量,故對有關工作的要求亦盡 量簡化,但回應社會的發展、公眾的期望及過往機構推行 計劃的情況,本局對機構的要求確實須要酌量增加,以確 保公帑能合理運用,令清貧學生得到最大的得益。

71. 問: 非政府機構聘用導師或其他人士為學生提供教育及相關 服務時,該注意什麼?

答: 在聘用導師或其他人士為學生提供教育及相關服務時,

請參照教育局通告第 7/2007 號,《教育(豁免)(提供非正規 課程的私立學校)令》(第 279F 章)教育局通告第 7/2021 號

《加強保障學童的措施:學校教學及非教學人員的聘任》

內的條文及須注意的 事項,為學生營造安全的學習環 境,以加強保障學生的福祉。

72. 問: 為學校提供服務的機構是否有責任向學校申報所聘請的 導師已通過「性罪行定罪紀錄查核機制」?

答: 香港警務處已於 2011 年 12 月推行性罪行定罪紀錄查核 機制。保護學生殊為重要,因此,學校及機構須採用「性 罪行定罪紀錄查核機制」,為學生營造安全的學習環境,

以加強保障學生的福祉。學校必須在聘任程序中採用機 制,而服務承辦者調派到學校工作的人員,如工作涉及與 兒童或精神上無行為能力人士經常或定期接觸者,校方 亦須要求承辦者指示所屬員工進行性罪行紀錄查核,並 授權校方查詢查核結果。

73. 問: 導師是否都須要通過「性罪行定罪紀錄查核機制」?計劃 會否資助其申請費用?

答: 保護學生殊為重要,因此,本局要求學校及機構應採用

「性罪行定罪紀錄查核機制」察悉有關資料,為學生營造 安全的學習環境,以加強保障學生的福祉。至於由機構調 派到學校工作的人員,即使有關人員並非學校僱員,校方 亦須要求機構指示所屬員工進行性罪行定罪紀錄查核,

並授權校方查詢查核結果。詳情請參考教育局通告第 7/2021 號《加強保障學童的措施:學校教學及非教學人員 的聘任》。此外,學校及機構可瀏覽性罪行定罪紀錄查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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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 頁

(http://www.police.gov.hk/ppp_tc/11_useful_info/scrc.html

),以了解查核機制的實施詳情。

由於參與查核機制,是申請受聘者的個人紀錄,並非活動 計劃的部份,故此,不在資助範圍,情況類近持海外學歷 回港受聘,因應工作的要求,申請工作者可能須自費向香 港學術及職業資歷評審局作個人的學歷審查一般。

74. 問: 服務整個地區的區本計劃導師是否都須要通過「性罪行 定罪紀錄查核機制」?

答: 保護學生殊為重要,本局一向強烈要求參加區本計劃的 機構採用「性罪行定罪紀錄查核機制」,為學生營造安全 的學習環境,以加強保障學生的福祉。服務整個地區的區 本計劃參與機構必須在聘用程序的最後階段,要求準僱 員進行性罪行定罪紀錄查核。查核機制為機構提供可靠 的途徑,以確定準僱員申報的性罪行定罪紀錄屬實,讓機 構在知情的情況下甄選合適僱員擔任區本計劃的工作。

參加區本計劃的機構人員,若定期與參加區本計劃的學 生有經常或定期的接觸,亦必須進行性罪行定罪紀錄查 核。至於機構未能招聘合適導師進行相關活動而必須聘 用服務承辦商的導師,如營舍導師或爬繩網導師等,若其 工作與參加區本計劃的學生有經常或定期的接觸,即使 有關人員並非機構僱員,機構亦須要求服務承辦商指示 所屬員工進行性罪行定罪紀錄查核,並授權機構查詢查 核結果。

75. 問: 計劃內的不少活動是為下一學年的小一或中一級學生而 設,在申請時,難以掌握該班學生的興趣,可否在新學 年開始後作意見調查,再將計劃內容作修訂?

答: 區本計劃設計在 8 月份開始,目的就是配合學校推行暑 期活動的時間。本局一般於 7 月已可通知申請機構審批 的結果,機構一旦收到批函,便可即時展開工作。獲批的 計劃須按照本局與機構簽訂的撥款協議和各項活動的獲 批內容及預算金額推行。如需修訂計劃內容或活動預算,

機構須於活動開辦前以書面方式向本局申請,並取得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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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後方可執行。

76. 問: 活動開辦後,才發現申請的名額不足以應付需要。請問可 否調撥計劃內其他活動盈餘去增加功課輔導班的名額?

答: 可以。但機構須事先以書面方式向本局申請,並於取得本 局同意下方可進行。

77. 問: 如果活動收生不足,機構應如何處理?

答: 機構應和學校緊密溝通以對參與活動的學生人數作出合 理的估計。如果機構於活動開辦前知悉收生不足,可考慮 申請修訂,改為開辦較受歡迎的活動。如果活動已開辦,

但大部份學生中途退出活動,那機構應考慮和導師簽訂 合約前,先列明如學生人數太少而導致須取消活動後的 安排,以善用資源。

78. 問: 假設功課輔導班獲批學生40人及72節,但學校只能招募20 名學生,是否可以自動為該批學生延長課節至144節?

答: 本局一般會按機構提交的建議審批活動,包括可行性、參 加人數、節數及資助金額。機構有責任知會協作學校有關 的批文,而協作學校亦應了解獲批活動的實際內容。如活 動收生不足而需要修訂參加學生人數及節數,學校和機 構雙方應先有共識,然後由機構以書面方式向本局提出 申請,並須獲得本局批核。

然而,為使學生有機會參與其他課後活動,計劃資助的功 課輔導班上限為每星期 4.5 小時,每節約 1.5 小時;按此 推算,要舉辦 144 節課,未必可行。

79. 問: 如功課輔導班進行中,有學生長期缺席或要求退組,學校 可以安排其他學生補上嗎?

答: 若有學生無故缺席,機構應與學校跟進及了解情況。如確 認學生未能出席活動或自願退組,學校可以安排其他合 資格的學生填補空缺,善用資源。

80. 問: 由於區本計劃活動有其撥款的準則及上限,活動撥款按 參加者人數比例批核。當舉辦一次性活動時,例如參觀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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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機構須預先支付全數的入場費及其他開支,假如活動 當天有參加者缺席,區本計劃會否就預期受惠人數減少 而於活動後扣減相關撥款? 如需扣減撥款,有關活動之 額外開支該由協作學校,機構還是區本計劃負責?

答: 機構應和學校緊密溝通以對參與活動的學生人數作出合 理的估計。如果機構於活動開辦前知悉收生不足,可考慮 申請修訂,改為開辦較受歡迎的活動。如果活動已開辦,

惟因為一些不能預計的突發情況(例如天氣惡劣或個別 學生缺席等)導致當天出席的學生人數減少,但機構已支 付某部份費用,在這情況下,與活動有關的合理開支(例 如已支付的物資費、營地入場費等)在 有足夠的證明文件 及單據支持下 ,均可以申報。

81. 問: 區本計劃各類活動項目的撥款上限可否公開,以免機構申 請撥款額過高或不足?

答: 機構應就本身的實際支出費用申請撥款。所有獲批的資 助,均會比較申請項目的預算和參考市場上的價格而定。

82. 問: 由於物價通脹,教育局對各項目的資助上限的調整是否與 時並進,而非在檢討後在下個學年實施?

答: 本局會參考市場上的收費,每年作出檢討,以釐定各個項 目來年的資助上限。

83. 問: 偏遠地區的津貼車費不足,而區本計劃通常在每年 7 月 獲批,但活動可能最遲於翌年 7 月才舉辦,實際所需的車 費往往已超出獲批的金額,教育局可否調高交通費的資助 金額?

答: 本局會參考市場上的車資收費,每年作出檢討,以釐定來 年交通費的資助上限。如果機構經獲取多間旅遊巴士公 司的報價表後,實際的車資的確超出獲批金額,機構可考 慮提出計劃修訂申請,本局會根據機構提供的足夠資料

(如報價單),並視乎有關計劃是否有足夠盈餘,作個別 考慮。

84. 問: 機構是否可申請為功課輔導服務購買參考書(如字典)供 學生在課堂使用? 這是否違反區本計劃指引中“不能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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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生提供物資資助”的規定?

答: 區 本 計 劃 的 資 助 不 可 用 於 購 買 禮 物 、 獎 品 、 教 科 書 或 參 考 書籍 等以 餽 贈 學生,但 購買參考書(如字典)作 為提供服務的物資,例如功課輔導服務上借給學生使用 的字典或導師製作輔助練習時所用的參考書等,可視為 活動物資的一部份,機構可於申請表上提出申請。

85. 問:

答:

機構是否可以透過網站購買活動物資?

若果涉及小額的物資費用,本局不反對機構透過網站購 物,但必須有相關單據。有關活動開支的單據,於活動完 成後,須保存至少七年,以便本局人員有需要時查閱。

86. 問: 可否向合資格學生收取象徵式費用,讓其承擔部份參加 活動的責任嗎?

答: 本津貼是資助清貧學生參加課後的收費活動,因此,不應 向合資格學生收費。若目的是讓學生珍惜參與機會及承 擔部份參加活動的責任,有關費用應屬象徵式及減至最 低限度,並在學生完成活動後退還。

87. 問: 教育局所批的款項不足以支付參觀活動的入場費開支,

超出的款項是否須由機構承擔?

答: 本局所批的款項是在參考市場價格後釐定,一般都能支 付批核活動的基本開支。因此,若機構按本局的批核推行 有關活動,應不會出現不足以支付參觀活動的入場費開 支的情況。為節省成本,請機構購買福利機構團體票或學 生團體票。計劃不資助個別收費昂貴之活動。

88. 問: 當舉辦參觀/戶外活動時,如學校需要安排職員或老師隨 隊,有關職員或老師的入場費是否要由學校承擔?

答: 參觀/戶外活動可以由機構的導師及或社工帶領,其師生 比例一般是 1:10 至 1:20。如學校需要額外安排學校職員 或老師隨隊,有關學校人員的入場費則須要由學校承擔。

然而,若學校經與機構協議後,改由學校老師替代機構導 師,負責照顧及帶領學生進行活動,在這情況下,由於老 師的身份是活動中的導師,機構可按實際導師的數目向本 局申領入場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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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 問: 區本計劃申請表中人數有「人頭」及「人次」之分類,

「人頭」與「人次」應如何區分?

例子(一):機構為學校申請一個活動,名額 10 人,每名 學生總共要參加 3 次活動才完成,人數(人頭 或人次?)是 10 還是 30?

例子(二):機構為同一間學校申請舉辦 3 個活動,每個活 動名額為 20 人,總數 60 是人頭還是人次?

答: 在申請階段:

例子(一):機構為學校申請一個活動,名額為 10 人,以 人頭計算為 10 人;若活動共計有 3 節/次,學生要進行 3 次活動才算完成,因屬同一活動,故此,人次仍為 10 人;

例子(二):機構為學校申請 3 個活動,每個活動名額為 20 人,同樣每個活動各有 3 節/次活動安排,因屬不同活 動,故此,以人次計算,則為 3 x 20,即 60 人次。在申 報階段,由於機構及學校均未能確定是否有合資格學生 參加多於一個活動,因此這 60 人次的名額,在預算時應 當作人頭計算。

在計劃完成後:機構取得學校所有參加者的名單後,應覆 核是否有同一合資格學生參加多於一項活動,去除在不 同活動同一參加者的名單後,得出的便是受惠學生總人 數(人頭)。

計劃的監察

90. 問: 教育局如何監察區本計劃的運作,以確保資源有效運 用?

答: 獲資助的非政府機構,須於該學年提交進度報告、終期報 告及由核數報告支持的相關經審計帳目,以及最終的成 效評估,當中包括計劃的參與率、完成率及對學生的學業 或情意教育等方面的影響。本局人員亦會到訪學校,以監 察計劃的進度和成效,並透過問卷調查蒐集持份者的意 見。

91. 問: 機構可否更換計劃統籌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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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機構須盡最大努力留任同一人擔任計劃統籌員。如必要 更換統籌員,機構須確保新任統籌員在經驗、知識、技能 等方面的資歷不遜於已離職的統籌員。機構並須以書面 形式通知本局。

92. 問: 計劃統籌員與計劃聯絡員有何分別?

答: 計劃統籌員須負責「撥款協議書」第 9.1 條中所列明的整 體工作,而計劃聯絡員則主要是負責協助統籌員與本局 人員溝通(尤其是統籌員未能即時回應本局人員查詢的 時候),並無協議書內所陳述的權力和職務。

93. 問: 機構是否須保留活動開支的單據及交到教育局?

答: 有關活動開支的單據,於活動完成後,須保存至少七年。

本局人員於探訪機構時,可能要求查核這些單據。

94. 問:

答:

導師表現未如理想,例如遲到、無故缺席、課室管理欠佳 等,教育局會否監察和提供培訓?

導師是機構直接聘請的僱員。若學校發現導師表現未如 理想,應主動與機構溝通及反映,讓機構跟進改善。如情 況不能接受,學校可向機構要求更換導師,以提升服務質 素。本局一向鼓勵機構作良好僱主,聘請導師的薪酬應與 其資歷相稱,並且為導師提供足夠的培訓和指引。本局會 要求推行計劃的機構於該學年提交進度報告、終期報告 及有關的核數報告,以及最終的成效評估,當中包括計劃 的參與率、完成率及對學生的學業或情意教育等方面的 影響。本局人員除會到訪學校,以了解計劃的進度和成效 外,亦不時與機構保持溝通,以監察計劃的進度。

計劃的微調

95. 問: 近年區本計劃在申請及在運作上有什麼改動?

答: 委員會每年均會因應各非政府機構推行區本計劃的情況 作出檢討。為加強區本計劃的管理,使提供給參加學生的 服務能夠達到一定的水平,以確保區本計劃的成效,自 2013/14 年度起:(1)每個區本計劃的申請款額上限為 250 萬元;及(2)負責執行區本計劃的計劃統籌員,不論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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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區本計劃的多寡,其所負責的計劃總額上限為 250 萬 元。此外,由 2017/18 學年起:(3)區本計劃分期撥款的 比例由以往 40%,40%及 20%調整為 30%,40%及 30%;

及(4)提交核數報告支持的經審計帳目的限期由不遲於 計劃完成後 9 個月改為 6 個月。

96. 問: 如機構申請多個計劃,是否只需要每個計劃不超逾 250 萬 元申請額即可?

答: 每個計劃的申請額不能超逾 250 萬元,同時每位統籌員 可管理的區本計劃總額亦不能超逾 250 萬元。假如機構 申請多於一個計劃,而申請款額又多於 250 萬,即須增加 統籌員的數目。相反,假如機構因地區問題,分工問題,

申請多個計劃而累計申請金額不超逾 250 萬,則可由同 一位統籌員負責。故此,250 萬的數額不單是每個計劃的 申請上限,亦是每位統籌員可管理的區本計劃總額上限。

97. 問: 機構若申請多個區本計劃,但不能全額獲批,那統籌員的 數目是否可因應批額改動?

答: 每位統籌員可管理的區本計劃總額以 250 萬為上限,統 籌員如能有更多的時間投放於計劃上,應該是更理想的 安排。假如機構因應成本效益或人手調動的原因,最終因 批額比預期低而希望減少統籌員的數目,原則上可以接 受,但機構須在收到獲批函件後儘快通知本組並列明整 體的安排。新的安排仍須遵守同一位統籌員負責管理的 區本計劃總撥款額不能超逾 250 萬元的原則。

98. 問: 計劃設有上限,那麼每個非政府機構申請的計劃數目又 是否設有上限?

答: 為確保區本計劃的成效及質素,委員曾對此問題作出考 慮,惟暫時未有設定有關的上限。不過,委員會會因應機 構過往舉辦活動的表現及能力批核其申請,對於表現不 理想的非政府機構,委員會會考慮削減批核的計劃數目,

或不再批出新的計劃。

99. 問: 為何要調整區本計劃分期撥款的比例? 有關分期比例經 調整後,第一及第二期撥款合共的百分比較以往的少,機

(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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構運作可能受到有影響。

答: 區本計劃自 2006/07 年度推行以來的分期撥款比例一直 維持不變。鑑於委員會認為有必要加強風險管理,以確保 公帑運用得宜,因此調整分期撥款的比例,鼓勵機構妥善 完成計劃,以期更有效地運用公共資源。

與此同時,委員會考慮到部份機構可能出現資金不足的 情況,為避免影響計劃的推行,委員會同意機構如資金調 撥有困難可於發放第二期撥款後提出預支撥款的申請,

上限為總撥款的 10%,而有關申請須經由協作學校(如 有)確認。有關預支撥款申請,請於本局網頁下載申請表 格。

100. 問: 為何要更改提交核數報告支持的經審計帳目限期,由不 遲於計劃完成後 9 個月改為 6 個月?

答: 區本計劃自 2006/07 年度推行以來,提交核數報告支持的 經審計帳目的期限一直不變。鑑於委員會認為有必要加 強風險管理,並應根據財經事務及庫務局所發出關於管 理資助計劃的最新指引,以確保公帑運用得宜。借鑒由本 局/其他政府部門提供類似的資助計劃,一般會要求受資 助機構於計劃完成後 2 至 7 個月內提交經審計帳目和核 數報告。由於區本計劃主要的受惠對象為資助學校的學 生,委員會認為提交區本計劃的經審計帳目限期應與資 助學校提交的期限看齊(當中包括校本課後學習及支援 計劃下校本津貼的帳目),即不遲於計劃完成後 6 個月。

101. 問: 為甚麼除第一期撥款外,第二及第三期撥款須由教育局 核實機構提交的報告為正確無訛後才能發放,否則,撥款 會暫緩,而相關撥款限期為計劃完成後一年之內?

答: 本局遵照財經事務及庫務局所發出關於管理資助計劃指 引的要求,採取嚴謹措施以監察受資助機構的表現,確保 公帑運用得宜。

此外,政府撥款以財政年度為基礎,逾期而未運用的撥款 將被撤銷,為免影響於隨後年度其他受資助機構可獲批 核的撥款,逾期撥款會於區本計劃完成後一年被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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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 問: 學生須在活動出席紀錄冊上親自簽署報到,對小學低年 級的學生而言,著實耗時及難以實行,可否由學校老師代 為核實出席情況﹖

答: 為確保公帑運用得宜,機構應採取謹嚴的措施記錄學生 出席活動的情況,確保紀錄準確,並須妥善保存紀錄以備 本局查核。由學生親自簽署報到的做法較為直接、清晰及 準確,這都是一般記錄活動/課程參與者出席情況的有效 做法。然而,對於初小學生而言,若學校同意,本局不反 對先由機構導師點名,然後由學校老師簽署核實有關的 出席紀錄。

103. 問: 區本計劃的修訂申請,必須於當年度 5 月 31 日前遞交,

這是基於什麼考慮﹖

答: 如需修訂計劃內容或活動預算,機構須預先以書面方式 向本局申請,獲批後方可執行。其中戶外活動(例如歷奇 活動、領袖訓練等)如需要更改活動地點,機構應提早作 出相應的安排,一般來說預訂營地需時最少 3 個月或以 上,有見及此機構應為活動作出妥善規劃,並及早提出修 訂申請。本局已充份考慮到機構提出修訂及規劃所需的 時間,故將修訂申請期限定於當年度 5 月 31 日(即區本 計劃活動完成限期前 2 個月)。

一般問題

104. 問: 與學校協作是否要經過投標或報價程序?

答: 校本津貼:學校可因應需要自行聘請導師推行校本津貼下 的活動或透過招標及採購程序將活動外判。學校必須在公 平及公開的原則下,聘用合資格的導師或按照教育局通告 第4/2013號「資助學校採購程序」邀請符合要求的機構投 標。

區本計劃:機構可主動與學校商議協作籌辦區本計劃活 動,然後填寫申請表向本局作出申請。另一方面,學校亦 可主動與合適的機構商議協作籌辦區本計劃活動,然後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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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機構向本局作出申請。惟有關申請表須由協作學校校長 簽署作實,並一併提交本局。

105. 問: 校本津貼是否可用於外遊?

答: 與其他學校津貼一樣,根據校本管理精神,校本津貼的運 用全由學校負責,並須交由校董會/法團校董會批核。學 校可考慮運用部份津貼資助合資格學生作境外交流,但由 於境外交流活動所需費用不菲,校董會/法團校董會決定 如何運用有關津貼時,應考慮學生需要及成本效益等因 素,確保資源切合需要及分配得宜,使合資格的清貧學生 獲得適切支援,避免把資源過分集中於高昂活動,致使只 有一小撮的清貧學生受惠。此外,本計劃的撥款屬補充性 質,學校可靈活調配各項津貼以為清貧學生舉辦課後活 動,照顧他們的不同需要。學校應確保已在其他計劃下獲 得境外遊資助的合資格學生不會再次受惠,以免重複資 助。

106. 問: 合資格學生可否同時參加學校的課後計劃及非政府機構 籌辦的區本計劃?

答: 可以,我們支持學校利用校本津貼補充合資格學生參加課 後活動所需,同時鼓勵合資格學生參加區本計劃以擴闊他 們的學習經驗並增強他們對社會的認識和培育自信心。

107. 問: 合資格接受資助學生若參加課後計劃活動會否被扣減綜 援金額?

答: 不會。

108. 問: 區本計劃活動內容可包括歷奇活動或校外參觀,若學生 發生意外,責任應由負責計劃的機構或學校承擔呢?

答: 所有經學校核准,而又直接與學校教育及/或教育事務有 關的活動,包括區本計劃的活動,均屬綜合保險計劃的承 保範圍。學校應就如何核准/確認學校活動設立校本機制,

並讓所有教職員知悉有關程序;學校亦應將獲核准/確認 的活動資料存檔。有關舉辦活動應注意的事項,請參閱本 局「課外活動指引」網頁,但綜合保險計劃所列明的受保 人並不包括區本計劃協作機構,學校須提醒區本計劃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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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機構應為其活動自行購買保險。

有 關 綜 合 保 險 計 劃 的 詳 情 , 請 瀏 覽 本 局 網 頁 (http://www.edb.gov.hk)。 登入路徑:主頁 > 學校行政及 管理 > 一般行政 > 有關學校 > 學校安全與保險

109. 問: 為了服務的穩定性,學校可否與機構簽訂兩年合作計劃協 議?

答: 區本計劃是配合學校運作需要按學年推行,所以學校和機 構須按學年申請。因此,機構和協作學校應每年檢視當年 計劃的成效,並按照學生的需要以制定來年計劃內容。若 學校認為現時合作的機構能提供切合學校需要的服務,可 考慮與該機構繼續合作。必須注意的是,學校在未確定區 本計劃能否繼續獲批的情況下與機構簽訂兩年或以上的 合作協議,一旦區本計劃(或部分計劃)不獲批核,學校 便須承擔有關協議的責任。

教育局

2022 年 7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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