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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明國中最新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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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ademic year: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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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桃園市市立各級學校及幼兒園教職員獎懲要點

104 年 12 月 25 日府教人字第 1040306433 號函發布 107 年 7 月 24 日府教人字第 1070180396 號函修正 109 年 3 月 23 日府教人字第 1090066912 號函修正 110 年 7 月 20 日府教人字第 1100176103 號函修正

一、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規範所屬各級學校及幼兒園(以下簡稱各校)

辦理教職員獎懲案件作業,並建立公平、合理之獎懲基準,以達到即時獎懲 之效,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教職員為各校校長、園(所)長、編制內專任合格教師(以下簡 稱教師)及公務人員。

三、獎懲案件應依下列原則辦理:

(一)各校應本綜覈名實、信賞必罰、獎當其功、懲當其過及獎由下起,懲自 上先之原則;恪守獎懲公開之要求、務求客觀公正適切依法核議。

(二)獎勵以功績為首,勞績次之。

(三)獎勵應具有激發榮譽感之教育意義,並以業務實際承辦及作業人員為優 先;懲處應依責任之歸屬以定其對象,不可獎勵均分或爭功諉過。

(四)同一事項應俟全部執行完畢後,視實際情形辦理敘獎,並以不重複敘獎 為原則。

(五)指導或參加同一活動或競賽獲多項名次者,應併案彙報請獎,以獲得名 次之最高二項分別依本要點辦理敘獎,不得分項分組分別敘獎。

(六)獎懲案件應確實依據公務人員考績法、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校長成績 考核辦法、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或相關考核規定辦 理。

(七)各校發布之獎懲令,應敘明法令依據及具體事實,如係依本府教育局(以 下簡稱教育局)或其他政府機關函文辦理者,應併同註明發文日期字號。

(八)獎懲案件應於事實發生後三個月內辦理。獎勵案件逾期辦理時,應詳敘 正當理由,再決定應否辦理,逾第二年辦理者,除有正當理由外,應不 予受理。

(九)各校應確實於本要點所定之項目、額度、人數及期限內辦理獎懲,未依 規定辦理者,教育局得予撤銷,並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四、獎懲基準及權責劃分:

(一) 各校對於所屬人員之平時獎懲,除中央主管機關、主辦機關或其他機

(2)

形,依附表一至附表五之獎懲基準辦理。非附表所定之案件,則依實際 情形覈實檢討獎懲。

(二) 各校教職員平時獎勵記功二次以下案件授權各校核定發布,記大功以 上、懲處案件及各校校長獎懲案件,應函報教育局核辦。

(三) 受委辦案件之敘獎及各校懲處案件流程如附表六及附表七。

五、中央主管機關、主辦機關或其他機關委辦之業務,承辦學校依委辦機關之獎 度辦理敘獎。但記大功以上案件,仍應函報教育局核辦。相關獎勵逾期辦理 者,除特殊原因報經教育局同意者外,不予獎勵。

六、教師之獎懲案件,教育局認有疑義時,應敘明事實及理由通知學校限期重新 報核,屆期未報核者,教育局得逕行改核,並敘明改核之理由及追究學校相 關人員之責任;另學校重新考核結果,教育局認仍有疑義者,亦得逕行改核,

並敘明改核之理由。

七、各校人事人員、會計人員及技工(工友)之獎懲,各循其行政系統辦理。契約 進用人員、專任運動教練、代理(課) 教師、聘用(約僱)人員、臨時人員 獎懲基準準用本要點規定辦理。

八、本要點未規定事項,校長依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校長成績考核辦法,幼兒

園園長準用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校長成績考核辦法,教師依公立高級中等

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辦理,公務人員及幼兒園所長依公務人員考績法

暨其施行細則及桃園市政府相關規定辦理。

(3)

附表二、文教活動與競賽活動

1、承辦各項文教與競賽活動獎勵基準

2、指導各項文教競賽活動獎勵基準

等 級 名 次 獎勵額度 備 註

國際性 視參賽性質及隊數多寡個案辦理敘獎。

全國性

第一名 記功二次 1.參加之活動須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 准後之文教活動競賽為主。

2. 市 級 參 賽 成 績 若 無 名 次 而 僅 明 定 特 優、優等、甲等者比照第一、二、三名 辦理敘獎。

3.個人組指導人員僅限一名,惟全國另訂 有比賽獎勵辦法或教育局依實際情況 另訂有獎勵規定者,從其規定。

4.指導非服務機關人員參賽獲獎者,經證 明無營利情事者,指導人員核予獎狀。

第二名 記功一次 第三名 嘉獎二次 第四名 嘉獎一次 第五名 獎狀一紙 第六名 獎狀一紙

市 級

第一名 嘉獎二次 第二名 嘉獎一次 第三名 獎狀一紙

等 級 獎勵額度 獎勵人數 備 註

國際性 由教育局另案辦理敘獎。

全國性

嘉獎二次 以十名為限 1.市級內含四縣市以下文教及競 賽活動屬之;全國性內含五縣 市以上文教及競賽活動屬之。

2.全市性國中小美術、舞蹈、音 樂班聯合成果展覽活動,實際 參與表演展覽學校以三人為限 各核予嘉獎一次。

3.全國暨全市性語文、舞蹈、音 樂、美術及特殊活動或比賽之 工作人員,由教育局另案辦理 敘獎。

嘉獎一次 以三十名為限 獎狀一紙 依實際表現優良者核

實發給

市 級

嘉獎二次

嘉獎一次 以九名為限

獎狀一紙 依實際表現優良者核 實發給

(4)

3、參加各項文教競賽活動獎勵基準

4、辦理研習、觀摩會、教學、進修等獎勵基準 等級 研習天數/辦理

場次 獎勵額度 獎勵人數 備 註

市內

達三日以上者 嘉獎一次 六名 1.單場研習人數達一百人者,依 左列核獎基準給獎。超過一百 人者,每增加一百人,獎勵人 數得依原獎勵方式(各)增一 名。

2. 單 場 研 習 人 數 未 達 一 百 人 者,依左列核獎基準比率遞 減。

3.於未超過總獎勵額度之情況 下,得視貢獻程度個別提高嘉 獎次數,惟獎勵人數應相對遞 減。

獎狀一紙 六名 達二日以上者 嘉獎一次 五名 獎狀一紙 五名

達一日以上者

嘉獎一次 四名 獎狀一紙 四名 達四小時(半日)

以上者

嘉獎一次 二名 獎狀一紙 二名 達二小時以上者

嘉獎一次

等級 名 次 獎勵額度 備 註

國際性 視參賽性質及隊數多寡個案辦理敘獎。

全國性

第一名 記功一次 1.參加之活動須經主管教育行 政機關核定之文教活動競賽 為主。

2.市級參賽成績若無名次而僅 明定特優、優等、甲等者比照 第一、二、三名辦理敘獎。

第二名 嘉獎二次 第三名 嘉獎一次 第四名 獎狀一紙 第五名 獎狀一紙 第六名 獎狀一紙

市 級

第一名 嘉獎一次 第二名 獎狀一紙 第三名 獎狀一紙

(5)

附表三、教育設施業務

1.辦理中央補助、地方自辦國民教育經費計畫獎勵基準 獎勵基準

獎 勵 額 度 備 註

記功 二次

記功 一次

嘉獎 二次

嘉獎 一次

1.凡執行教育局核定各項營繕工 程人員(包括校長及實際負責之 工作人員,以不超過三至六人為 限)給予獎懲。

2.各校辦理各項工程完工或應辦 事項於指定期限內完成之相關 人員,其如因職務調整、調遷 等,已不擔任原職務,仍以其為 獎懲對象。

3.有關本府各局(處)承辦人及協 調人員之獎懲,由教育局於工程 執行結束後列舉事實,專案簽報 核定之。

4.各項營繕工程因變更設計而追 加 經 費 或 工 程 查 核 成 績 乙 等 者,不得申請辦理敘獎。

採購金額為新臺幣 一百萬元以上,未 達六百萬元

二 二

採購金額為新臺幣 六百萬元以上,未 達一千萬元

一 二 二

(6)

2.辦理中央補助、地方自辦國民教育經費計畫懲處基準

懲處基準 相關執行人員

懲處額度 備註

採購金額在公告金額以上者,逾期結案十五

日以上,未滿四十日者 書面警告 辦理各項工程未能如期達 成進度、結案或工程品質不 符合規定,因可歸責於學校 者,相關人員(含督導人員) 依本表規定辦理懲處。

採購金額在公告金額以上者,逾期結案四十

日以上,未滿七十日者 申誡一次

採購金額在公告金額以上者,逾期結案七十

日以上,未滿一百日者 申誡二次

採購金額在公告金額以上者,逾期結案一百

日以上。 記過一次

工程品質經查核評定成績列丙等者 申誡一次 工程品質經查核成績列丙等以下者 申誡二次 未於期限內按計畫執行,致經費流失者 記過一次 未依教育局要求期限內達成進度者 書面警告

3.閒置財產移撥處理獎勵基準 採購金額為新臺幣

一千萬元以上,未 達五千萬元

二 二 二

5.國民中學十二班及國民小學二 十四班以下學校,年度採購金額 累計達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比 照本表獎勵基準及額度,或辦理 十萬元以上之採購,次數累計達 三次(含)以上者,比照採購金額 為 新 臺 幣 一 百 萬 元 以 上 未 達 六百萬元獎額敘獎,並應於年度 結束後二個月內提報。

採購金額為新臺幣

五千萬元以上 二 一 二 一

獎勵基準

獎勵額度

備 註 記功

二次

記功 一次

嘉獎 二次

嘉獎 一次 新臺幣一萬元以上,未達

新臺幣十萬元 二

1.各校如達成閒置 財產撥用並完成 財產移撥程序 者,撥用學校有功 人員依財產殘值 予以敘獎。

2.財產殘值由撥用 學校依市場現值

新臺幣十萬元以上,未達

新臺幣三十萬元 一 二

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未

(7)

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未

達新臺幣一百萬元 二 三

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 一 二 二

(8)

附表六

桃園市市立各級學校及幼兒園受委辦案件之 獎勵案件作業流程

獎勵案件應檢附證明文件如下:

1. 核定函。

學校執行完畢 各 相 關 單 位 擬 具 獎 勵 事 由 及 額 度

受委辦 案件

各校教職員之 獎狀

獎勵案件 成績考核會決議

獎狀發放方式視 個案情形辦理 1. 教 職 員 記 功 二 次

以 下 案 件 之 敘 獎 , 授 權 各 校 核 布;但記大功以上 案件,函報教育局 核辦

2. 人 事 人 員 敘 獎 以 獎 懲 建 議 函 ( 及 WebHR)報送教育 局人事室

3. 會 計 人 員 敘 獎 以 獎 懲 建 議 函 報 送 教育局會計室 同案有

校長敘獎

同案無 校長敘獎

1.校長獎勵案以獎 懲建議函及 WebHR 報教育局核辦 2.園長獎勵案比照

校長獎勵案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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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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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2 專責人員包括普通學校及特殊學校的教育心理學家、言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