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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明國中最新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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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ademic year: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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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1)

桃園市政府表揚模範公務人員實施計畫

104 年 6 月 17 日府人考字第 1040130490 號函訂定

一、 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表揚所屬公務人員對國家社會之 貢獻,以激勵服務熱忱及提高工作績效,特訂定本計畫。

二、 本計畫以本府所屬各級機關學校、桃園市復興區公所及桃園市復 興區民代表會(以下簡稱各機關學校)編制內公務人員、約聘僱 人員及公營事業機構人員為適用範圍。

三、 各機關學校及公營事業機構現職人員,品行優良且上年度具有下 列各款事蹟之一者,得選拔為本府模範公務人員:

(一) 廉潔自持,不受利誘,有具體事實,足資表揚。

(二) 熱心公益,主動察覺民眾急難,適時給予協助,事蹟顯著。

(三) 持續參與社會服務,獲得高度肯定,提昇公務人員形象。

(四) 主動積極,戮力從公,行為及工作上有特殊優良表現,且服務 態度優良。

(五) 對經辦業務,能針對時弊,提出重大革新措施,經採行確具成 效。

(六) 對上級交付之重要工作,能克服困難,圓滿達成任務。

(七) 辦理為民服務業務,工作績效特優且服務態度良好。

(八) 其他特殊優良事蹟,足為公務人員表率。

四、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選拔為模範公務人員:

(一) 選拔當年度人選確定前三年內,曾受刑事處分、懲戒處分、彈 劾、糾舉或平時考核受申誡以上之處分。

(二) 最近三年內年終考績(成)、成績考核曾列乙等或相當等次以 下或職務評定未達良好。

五、 本府每年表揚模範公務人員名額上限,依公務人員品德修養及工 作績效激勵辦法第八條第二項規定計算,並以當年度二月底各機 關學校及公營事業機構現有職員總人數為基準。

前項模範公務人員選拔,依符合條件人員之優良事蹟從嚴審議,

考量機關官等、性別、職務及員額之配置比率,並以最近五年內 未曾獲選為模範公務人員者為優先。

六、 模範公務人員之遴薦,以配合行政院模範公務人員每年選拔作業 之辦理期程為原則,其遴薦方式由各機關學校及公營事業機構,

先提經本機關考績委員會或專案審查委員會確實評選後,檢具遴 薦表(如附件)及有關證明文件,依限報本府審議。

各機關學校及公營事業機構應優先遴薦基層業務承辦人員,參與 模範公務人員選拔。

七、 本府模範公務人員選拔,由秘書長召集副秘書長、法務局局長、

人事處處長、政風處處長及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主任委員組成專 案小組審議。

前項專案小組得由本府模範公務人員建議名單,擇優遴薦公務人 員參加行政院模範公務人員選拔。

前二項審查結果由本府人事處簽陳市長核定。

(2)

八、 本府模範公務人員之表揚,由市長於市政會議公開表揚,並頒給 獎牌一面及最高新臺幣五萬元獎金,另給予公假五日。

前項公假五日,應於通知核定次月起六個月內請畢。

九、 各機關學校及公營事業機構對所遴薦人員,在本府核定前,如有 職務異動或意外事件發生,應隨時函知本府;如有不適宜遴薦之 情事發生,應報請本府撤回其遴薦。

十、 各機關學校及公營事業機構遴薦人員獲選為模範公務人員,如有 不實或舛錯者,應由原遴薦機關學校及公營事業機構報請本府撤 銷其資格,其已領受之獎牌及獎金應予追繳;有關人員應依情節 予以議處。

十一、 本府辦理模範公務人員選拔及表揚所需經費,由本府人事處年 度相關預算支應。

附件

附表一

○○○年桃園市政府模範公務人員遴薦表

姓名

請 黏 貼 彩 色 、 半 身 之2 吋光面照片

國民身分證 統一編號

性別 □男 □女

出生日期 民國 年 月 日 最高學歷

服務機關 職務

官職等 聯絡電話

本 機 關 到 職

民國 年 月 日 傳真電話 最近3 年

考績紀錄

考核年度 考績等第

(3)

事蹟符合桃園市政府表揚模 範公務人員實施計畫第3 點 款次

第 款 證明文件

最近3 年有無受刑事處分、

懲戒處分或平時考核申誡以 上處分

□無 □有 如有此列情形則不 得薦送。

人事單位 主管核章 最近3 年有無違反廉政事件

情形 □無 □有 如 有 左 列 任 一 情 形,請於次頁填列 具 體 說 明( 含 事 件 緣由及後續處理結 ) , 並 附 相關 查 證資料。

最近3 年是否曾於媒體或網

上有相關負面報導或爭議

□無 □有

政風單位 主管核章 最近3 年是否有曾受監察院

調查、彈劾或糾舉等情事 □無 □有

服務機關 考評意見

考核長官

職銜姓名 考評意見 蓋官章

層轉機關 考評意見

考核長官

職銜姓名 考評意見 蓋官章

備註

1. 推薦順序:第_____位

2. 最近 5 年事蹟曾獲頒其他獎項或表揚情形:(如功績獎章、楷模獎 章、績優○○人員等)

□無。

□有:□獲全國性: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

□獲地方性: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

□其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

查證情形說明

具體事蹟

(4)

(附註:本表請以 A4 紙張繕打,推薦人數為 2 名者,請排列優先順序,以作為審議 時參考。如曾當選過本府模範公務人員,請將當選紀錄登載於備註中。另本表如 不敷使用,得複製或影印續頁)

附表二

姓名:

現職:

請 貼 彩 色 、 半 身 之 2 吋照片 1 張。

(5)

事蹟簡介:

一、○○○○○○○○○○○○○○○○○○○○○○○○○○○○○○○○○○○○○○○○○○○○○○○

○○○○○○○○○○○○○○○○○○○○○○○○○○○○○○○○○○○○○○○○○○○○○○○

○○○○○○○○○○○○○○○○○○○○○○○○○○○○○○○○○○○○○○○○○○○○○○○

○○○○○○○○○○○○○○○○○○○○。

二、○○○○○○○○○○○○○○○○○○○○○○○○○○○○○○○○○○○○○○○○○○○○○○○

○○○○○○○○○○○○○○○○○○○○○○○○○○○○○○○○○○○○○○○○○○○○○○○

○○○○○○○○○○○○○○○○○○○○○○○○○○○○○○○○○○○○○○○○。

(附註:事蹟簡介請以A4 紙張繕打,分 2 點扼述主要事蹟,字數以 300 字為 限。)

請貼生活照 1 張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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