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政府表揚模範公務人員實施計畫
104 年 6 月 17 日府人考字第 1040130490 號函訂定
一、 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表揚所屬公務人員對國家社會之 貢獻,以激勵服務熱忱及提高工作績效,特訂定本計畫。
二、 本計畫以本府所屬各級機關學校、桃園市復興區公所及桃園市復 興區民代表會(以下簡稱各機關學校)編制內公務人員、約聘僱 人員及公營事業機構人員為適用範圍。
三、 各機關學校及公營事業機構現職人員,品行優良且上年度具有下 列各款事蹟之一者,得選拔為本府模範公務人員:
(一) 廉潔自持,不受利誘,有具體事實,足資表揚。
(二) 熱心公益,主動察覺民眾急難,適時給予協助,事蹟顯著。
(三) 持續參與社會服務,獲得高度肯定,提昇公務人員形象。
(四) 主動積極,戮力從公,行為及工作上有特殊優良表現,且服務 態度優良。
(五) 對經辦業務,能針對時弊,提出重大革新措施,經採行確具成 效。
(六) 對上級交付之重要工作,能克服困難,圓滿達成任務。
(七) 辦理為民服務業務,工作績效特優且服務態度良好。
(八) 其他特殊優良事蹟,足為公務人員表率。
四、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選拔為模範公務人員:
(一) 選拔當年度人選確定前三年內,曾受刑事處分、懲戒處分、彈 劾、糾舉或平時考核受申誡以上之處分。
(二) 最近三年內年終考績(成)、成績考核曾列乙等或相當等次以 下或職務評定未達良好。
五、 本府每年表揚模範公務人員名額上限,依公務人員品德修養及工 作績效激勵辦法第八條第二項規定計算,並以當年度二月底各機 關學校及公營事業機構現有職員總人數為基準。
前項模範公務人員選拔,依符合條件人員之優良事蹟從嚴審議,
考量機關官等、性別、職務及員額之配置比率,並以最近五年內 未曾獲選為模範公務人員者為優先。
六、 模範公務人員之遴薦,以配合行政院模範公務人員每年選拔作業 之辦理期程為原則,其遴薦方式由各機關學校及公營事業機構,
先提經本機關考績委員會或專案審查委員會確實評選後,檢具遴 薦表(如附件)及有關證明文件,依限報本府審議。
各機關學校及公營事業機構應優先遴薦基層業務承辦人員,參與 模範公務人員選拔。
七、 本府模範公務人員選拔,由秘書長召集副秘書長、法務局局長、
人事處處長、政風處處長及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主任委員組成專 案小組審議。
前項專案小組得由本府模範公務人員建議名單,擇優遴薦公務人 員參加行政院模範公務人員選拔。
前二項審查結果由本府人事處簽陳市長核定。
八、 本府模範公務人員之表揚,由市長於市政會議公開表揚,並頒給 獎牌一面及最高新臺幣五萬元獎金,另給予公假五日。
前項公假五日,應於通知核定次月起六個月內請畢。
九、 各機關學校及公營事業機構對所遴薦人員,在本府核定前,如有 職務異動或意外事件發生,應隨時函知本府;如有不適宜遴薦之 情事發生,應報請本府撤回其遴薦。
十、 各機關學校及公營事業機構遴薦人員獲選為模範公務人員,如有 不實或舛錯者,應由原遴薦機關學校及公營事業機構報請本府撤 銷其資格,其已領受之獎牌及獎金應予追繳;有關人員應依情節 予以議處。
十一、 本府辦理模範公務人員選拔及表揚所需經費,由本府人事處年 度相關預算支應。
附件
附表一
○○○年桃園市政府模範公務人員遴薦表
姓名
請 黏 貼 彩 色 、 半 身 之2 吋光面照片
國民身分證 統一編號
性別 □男 □女
出生日期 民國 年 月 日 最高學歷
服務機關 職務
官職等 聯絡電話
本 機 關 到 職
日 民國 年 月 日 傳真電話 最近3 年
考績紀錄
考核年度 考績等第
事蹟符合桃園市政府表揚模 範公務人員實施計畫第3 點 款次
第 款 證明文件
最近3 年有無受刑事處分、
懲戒處分或平時考核申誡以 上處分
□無 □有 如有此列情形則不 得薦送。
人事單位 主管核章 最近3 年有無違反廉政事件
情形 □無 □有 如 有 左 列 任 一 情 形,請於次頁填列 具 體 說 明( 含 事 件 緣由及後續處理結 果) , 並 附 相關 查 證資料。
最近3 年是否曾於媒體或網 路
上有相關負面報導或爭議
□無 □有
政風單位 主管核章 最近3 年是否有曾受監察院
調查、彈劾或糾舉等情事 □無 □有
服務機關 考評意見
考核長官
職銜姓名 考評意見 蓋官章
層轉機關 考評意見
考核長官
職銜姓名 考評意見 蓋官章
備註
1. 推薦順序:第_____位
2. 最近 5 年事蹟曾獲頒其他獎項或表揚情形:(如功績獎章、楷模獎 章、績優○○人員等)
□無。
□有:□獲全國性: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
□獲地方性: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
□其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
查證情形說明
具體事蹟
(附註:本表請以 A4 紙張繕打,推薦人數為 2 名者,請排列優先順序,以作為審議 時參考。如曾當選過本府模範公務人員,請將當選紀錄登載於備註中。另本表如 不敷使用,得複製或影印續頁)
附表二
姓名:
現職:
請 貼 彩 色 、 半 身 之 2 吋照片 1 張。
事蹟簡介:
一、○○○○○○○○○○○○○○○○○○○○○○○○○○○○○○○○○○○○○○○○○○○○○○○
○○○○○○○○○○○○○○○○○○○○○○○○○○○○○○○○○○○○○○○○○○○○○○○
○○○○○○○○○○○○○○○○○○○○○○○○○○○○○○○○○○○○○○○○○○○○○○○
○○○○○○○○○○○○○○○○○○○○。
二、○○○○○○○○○○○○○○○○○○○○○○○○○○○○○○○○○○○○○○○○○○○○○○○
○○○○○○○○○○○○○○○○○○○○○○○○○○○○○○○○○○○○○○○○○○○○○○○
○○○○○○○○○○○○○○○○○○○○○○○○○○○○○○○○○○○○○○○○。
(附註:事蹟簡介請以A4 紙張繕打,分 2 點扼述主要事蹟,字數以 300 字為 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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