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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明國中最新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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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ademic year: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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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1)

桃園縣政府暨所屬各機關學校員工酒後駕車處理原則

103 年 3 月 18 日府人考字第 1030061414 號函發布

一、 為維護桃園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團隊良好形象,各機關應落實 平時宣導教育及督導,具體明確要求公務人員以身作則,貫徹本府 杜絕酒後駕車之決心,特訂定本處理原則。

二、 本府公務人員如有酒後駕車情事,除應接受所觸犯之行政秩序罰及 刑罰等處罰外,請各機關本權責查證後,依本處理原則所定之懲處 基準、公務員懲戒法、公務人員考績法及其施行細則、公務員服務 法及本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公務人員平時獎懲基準,衡酌事實發生 原因、動機或對本府形象之影響程度予以嚴厲處分。

三、 公務人員酒後駕車,按其情節輕重,依附表所定之建議懲處基準核 予懲處。

主管人員如有監督考核不周之事實,得依違失情節輕重,依本府及 所屬各機關學校公務人員平時獎懲基準,核予適當懲處。

各機關因業務或機關屬性,有另訂更為嚴格規範者,從其規定。

四、 約聘(僱)人員因酒精濃度超過標準,駕車肇事致人於死或重傷,或 造成重大事故者,解聘(僱);如酒後駕車未肇事,或酒後駕車肇事 情節輕微者,比照第三點第一項懲處基準辦理。

五、 技工、工友、駕駛有第三點第一項懲處基準規定情形,受有期徒刑 以上刑之宣告確定,未諭知緩刑或未准易科罰金者,依勞動基準法 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終止勞動契約;未達終止勞動契約者,

由事務管理權責單位參酌前開懲處基準處理。

六、 公務人員、約聘(僱)人員經警察人員取締者,應於事發一週內主動 告知服務機關人事單位;技工、工友、駕駛則應於事發一週內主動 告知服務機關單位主管;未依規定告知者,申誡二次。

七、 本處理原則如中央法令新頒訂懲處規定時,依新訂中央法令規定處 理。

附表

桃園縣政府暨所屬各機關學校公務員酒後駕車建議懲處基準

(2)

事由 最低懲處額度

1. 吐氣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0一毫克

以上未滿0‧一五毫克者 申誡二次

2. 吐氣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一五毫克

以上未滿0‧二五毫克者 記過一次

3. 吐氣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二五毫克

以上未滿0‧四毫克者 記過二次

4. 吐氣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四毫克以

上者 記一大過

5. 不依指示停車接受檢測稽查或拒絕接

受測試檢定 記過一次

6. 五年內有第二次以上之酒駕累犯違規 依情節記過一次 至記一大過

酒精濃度超過標準駕車肇事 依情節記過一次

至記一大過 酒精濃度超過標準,駕車肇事致人於

死、重傷或造成重大事故 停職並移付懲戒

酒精濃度超過標準,駕車肇事致人於

死、重傷並逃逸 得依公務人員考績法規定辦理一次

記二大過專案考績免職。

備註:

. .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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