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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政府兒童及少年福利促進委員會第 1 屆第 4 次委員會會議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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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ademic year: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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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高雄市政府兒童及少年福利促進委員會第 1 屆第 4 次委員會會議紀錄 時間:101 年 09 月 27 日(星期四)下午 14 時 地點:市府第一會議室 主席:陳主任委員菊(張委員乃千代) 記錄:林儒詣 出席委員:鄭新輝(戴淑芬代) 張乃千 黃茂穗(連為東代) 何啟功(蕭介宏代) 陳美燕(請假) 陳文齡 黃志中(請假) 彭武德 廖家陽 鄭英耀(請假) 陳靜江 王聖基 洪錦芳 徐仲欣 陳維智(請假) 陳月香(請假) 楊稚慧(請假) 少年代表:黃靖紋、高鈺瑄、吳明駱 列席單位及人員: 教育局-沈素甜、盧婉婷 民政局-劉文輝 勞工局-王雅君 工務局-劉中昂 消防局-蔡育丞 警察局-藍海山、顏和賢、黃婉婷 衛生局-林秀勤、許維琪 新聞局-范正益 文化局-李毓敏 交通局-陳志鶴 經濟發展局-施志明 交通部公路總局-(請假) 社會局-葉玉傑、吳素秋、何秋菊、胡筱榕、劉淑惠、 李慧玲、黃慧琦、林曉慧、林儒詣 壹、主席致詞:今天很高興邀請三位少年參與本會議,未來本市將辦理 少年代表遴選及相關少年公民培力與社會參與方案之活 動或課程,邀請更多少年代表與會,提供本市少年參與 市政規劃之機會。另本市將於 101 年 10 月 17、18 日辦 理「兒童城市論壇」,為明年亞太城市高峰會議做暖 身,因此先邀請與會的少年從其眼中述說所認識及期待 的高雄城市風貌,會中將邀請本府社會局、民政局、教 育局、環保局等相關主管與兒童交流對話,共同為本市 發聲。 1.

(2) 貳、宣讀上次會議紀錄 決議:同意備查。 參、報告事項 報告案一、本委員會歷次會議決議事項執行情形。 說明:依上次委員會議主席指示暨決議事項追蹤列管,請各業 務相關單位將辦理情形提會報告。 綜合委員發言意見:(勞工局弱勢青少設計培訓課程、警察局失蹤 兒少統計資料分析、衛生局及社會局協助少年 保護個案罹患精神疾病安置問題、各局處辦理 兒少公民培力與社會參與方案等議題) 一、編號 1 案原為請勞工局能針對國中畢業及弱勢青少年設計培 訓課程,但勞工局現僅針對大專校院生、青年就業服務提出 說明,與原案由不符。 二、建議將高中職退學或休學之學生,納入勞工局之就業輔導名 單。 三、請更正警察局歷次會議決議事項執行情形管制表,編號 2, 受理失蹤少年人數為 430 人。 四、編號 2 案針對失蹤少年尋獲率,仍以少年尋獲的比例較高, 從統計資料解釋可能因少女本身較有價值,未尋獲的少女可 能掉入陷阱,遭人利用或遭脅迫從事性交易等情事,建議警 察局在協尋過程中對接觸到的少女應予以關心、輔導,或依 法定程序處理。 五、編號 3 案為討論少年保護個案罹患精神疾病致缺乏適當之安 置處所,或協調具有精神醫療專長之醫護人員定期或不定期 至兒少安置機構提供少年保護個案之生理及社會心理照顧需 求,衛生局提出之辦理情形未予以回應。 六、應由各局處於業務中發展兒童及少年公民培力與社會參與活 動,並積極邀請兒童及少年參與公共事務的討論,如兒童城 市論壇,即提供兒童參與正式會議之機會,練習討論與表 達,進而達到公民訓練之目標,12 年國教,要求兒童少年參 加志工訓練,也是個很好的社會參與。 七、公民培力不只是參與,而是要有公民的意識、民主的素養、 相關的判斷、參與的形式及相關的養成教育等,需要各局處 設計與規劃。 2.

(3) 八、各局處在辦理兒童少年公民培力與社會參與方案或活動乙案 多著重在少年培力,缺乏兒童培力、參與的部分,現在社會 上常看到父母違規載著兒童穿梭在車陣中,缺乏對兒童的關 懷,需思考現在教育是否要放入相關社會安全、公民培力及 社會參與等課程、活動。 局處回應: 勞工局: 一、 本案可分為兩部分來看,本局針對弱勢青少年就業部分,以 個案管理的方式輔導其就業,這類的個案大部分都是透過轉 介方式進入本局輔導,本季 5-8 月輔導個案數為 7 名,已有 3 名已就業,另 4 名仍在輔導中。至於國中畢業未升學的少 年,本局較難掌握其名單,至訓就中心辦理之課程,只要 15 歲以上,就可報名參加相關職訓課程,本局自去年開始已開 辦產訓合作班,據調查參加產訓合作班者,其就業率達 75% 以上,因此針對國中畢業未升學少年只能做上述之課程規 劃。 二、 因勞動基準法規定,十五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受僱從事工作 者,為童工,因此本局僅能輔導 15 歲以上之少年就業、職 訓,對於 15 歲以下中輟生無法提供相關服務,另本局將主 動與教育局連繫,取得國中畢業未升學之少年名單予以輔導 就業,針對高中職生部分,本局每年均至學校巡迴宣導,宣 導部分著重求職防騙、勞動權益部分,另亦將就業機會部分 一併放入,本局仍會積極進入高中職學校提供相關宣導或服 務。 三、 有關高中職退學或休學少年之輔導就業部分,本局非常樂意 辦理。 教育局: 一、 對於國中升高中(職)及未就學之名單,本局都有統計數據函 報中央,中央也會將相關資料提供給勞委會等相關單位,目 前高中職提供就學的機會遠大於國中畢業的學生人數,通常 經濟弱勢的學生會選擇高職建教合作班,可做技藝及職場學 習,以利就業,所以國中畢業未繼續就學的人數較少,如有 名單可提供予勞工局。 二、 在國中九年一貫課程社會領域及綜合活動領域中培養學生 「公民素養」已是課程指標。另學校會將「公民培力」及 3.

(4) 「服務學習」等列入課程,如:參加「模擬聯合國」活動、 模擬法庭或「自治小市長選舉」等。另外,針對本市高中職 學生規劃辦理 2 場次服務學習與體驗營,請詳參編號 5,教 育局辦理情形。因應 12 年國教免試入學,同分比序中有 「服務學習」項目,因此,國中各校皆訂有學校服務計畫, 對於青少年社會參與、服務學習,將更為普遍。 衛生局: 一、 醫療機構係依病患之病情狀況,提供以「醫療」為主之照 護,另依據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設置標準,安置及教養機構 可以特約方式聘請相關醫師或護理人員至機構內提供服務。 二、 有關安置的部分,本局已與凱旋醫院討論,確實有困難,如 經費或健保給付等問題,本局將再與社會局聯繫討論。 決定: 一、請勞工局針對國中畢業及弱勢青少年職業培訓課程,參酌 委員意見,提出具體作為及計畫。 二、因少年保護個案罹患精神疾病致缺乏適當之安置處所乙 案,尚無具體解決方案,繼續列管。 三、有關辦理兒童少年公民培力與社會參與方案或活動乙案, 請各局處仍需積極辦理,本案除管。 四、編號 2、4、5 同意除管,編號 1、3 持續列管。 報告案二、本府相關局處 101 年 5-8 月推動兒童及少年權益與福利 工作報告。 說明:依據「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之內容辦理,請 各局處依序簡要報告。 (一)民政局 (二)教育局 (三)經濟發展局 (四)工務局 (五)勞工局 (六)警察局 (七)消防局 (八)衛生局 (九)交通局 (十)交通部公路總局高雄市區及高雄區監理所 4.

(5) (十一)新聞局 (十二)文化局 (十三)社會局 委員交換意見:(針對民政局出生通報數及新生兒童父母手冊發放 數、教育局閒置校園場地運用、性別平等教育;勞 工局勞動檢查、弱勢少年就業、身心障礙者就業 等;社會局青少年休閒活動、收出養業務、安置業 務等) 綜合委員、少年代表發言意見: 一、民政局工作報告中網路出生通報數 8,155 件(101 年 5-8 月),但新生兒童父母手冊只發放 1,687 冊,請說明。 二、縣市合併後,擔心因城鄉差距關係使教育資源分配不均, 建議關注教育資源分配是否平均,另因少子化趨勢,學 校班級人數減少,會有併校及廢校後的校園場地閒置, 建議可提供公益團體或社區使用,朝福利園區方向規劃 使用。 三、有關市府閒置空間(包含學校閒置場地)均由市府都發局 列冊控管,均在規劃、運用。 四、有關性別平等教育部分,因教育局函文各學校,內容提及 禁止守貞教育的簽署及墮胎影片的播放,最重要的是內容 包含禁止宗教團體進入校園宣導之文字,似乎傷害某些參 與輔導工作的團體,也引發大眾討論意見,建議教育局未 來函文用辭,宜多加注意。 五、在勞工局工作報告中,有辦理勞動條件專案檢查,保障青 少年工作者權益事項,有關夜市僱用未成年少年從事夜間 工作,是否有違反勞基法的情形?另外民族路的屠宰市場 有不少國中生在場內工作,有部分是家長帶少年,少年邀 同學的情況,建議勞工局執行勞動檢查以維護其權益。 六、請勞工局說明建教生專案檢查的比率,及未升學未就業之 弱勢青少年就業促進相關活動暨加強個案管理就業服務, 建議可與相關社福單位一同討論服務的困難及目前就業的 現況,以利推展符合其需求之措施。 七、另有部分的學生遭建教合作的廠商退回學校,請教育局多 加關注此類學生。 八、針對勞工局第 33 頁工作報告 1,身心障礙少年職訓部分, 5.

(6) 有否針對領有身心障礙手冊之 15-18 歲少年,畢業或中輟 未就業,未接受職訓、就業服務或社會福利服務之少年的 相關數據。 九、請警察局更正第 37 頁工作報告,失蹤少年人數為 430 人。 十、衛生局與教育局合作辦理菸害防制宣導,建議衛生局於學 校運動場及一般運動場所設置禁菸標示,加強宣導。 十一、101 年 9 月 20 日華視曾報導國小犯罪率之成長,其中違 反毒品防制的部分成長許多,本市有否相關資料與宣導, 一方面也回應其他委員,仍需加強菸害防制宣導。 十二、社會局第 63 頁工作報告中婦幼青少年館僅呈現兒童部 分提供服務,建議辦理符合青少年休閒場所的處所及活 動。 十三、有關機構安置人數,少年人數大於兒童人數,建議未來 要更著重少年自立生活服務內容。另有關親屬寄養部分, 與一般寄養家庭補助仍有落差,可再考量提高補助使兒童 少年留在原生家庭之親屬支持系統內,另有關辦理兒童少 年及家庭成員心理諮商服務部分,5-8 月轉介 33 案計 39 人,未來可再考量使家庭、兒童少年更容易使用。 十四、有關友善兒少司法環境部分,感謝社會局於高雄少年 及家事法院創設家事資源服務站-社政服務站,因法院委 託勵馨基金會社工員陪同出庭,均做次數統計,請社 會局個管社工陪同出庭時,亦應將陪同出庭次數納入 統計數據提供予法院,以利統計服務情形。另社會局 結合高雄縣自動販賣商業同業公會捐贈 1 千隻玩偶, 運用在兒童少年陪同出庭相關措施中,確實拉近法院 與兒少的距離。另有關收出養服務新制,以前民眾都 是私下媒合收出養的兒童少年,現在需透過機構辦 理,改變很大,建議於戶政事務所放置相關資訊宣 導,使民眾知悉收出養業務之相關辦理流程。 十五、有關收出養新制部分,由收出養媒合服務機構辦 理,大部分的民眾是接受的,但當詢問媒合費用約需 10 萬、12 萬元,媒合費用是否過高,部分民眾感覺像 販嬰,建議社會局再與內政部兒童局反映媒合費用收 費過高問題。 6.

(7) 十六、在宣導方面,要有更多元的宣導管道,如第 45 頁菸 害防制宣導活動中,有 14 組參加,在 FB 上有 1 千多 人投票,有很多票可能都是同一人投的,另在促進家 庭親子溝通的課程,去學校參加的,大都是家庭沒有 問題的,反而有需要的人沒有去參加。 十七、請教育局於工作報告中增加下季工作重點及發展方向。 十八、請教育局於工作報告中增加學諮中心的服務績效。 十九、政府許多相關活動,民眾常常無法接收到活動訊息,建 議可用網路方式宣導(如 APP、FB)。另宣導方式亦可用行 動劇演出,如衛生局的反毒宣導影片可上傳至 YouTuBe 宣 導。 局處回應: 教育局: 一、 縣市合併後,學前教育(幼兒教育)幼兒補助高雄縣市均 往下延申補助至 4 歲,合併前後均為一致的標準;另有 關學校閒置場地運用,監察院委員曾進行檢視,結果對 高雄市運用情形感到滿意,而運用的對象包含政府機 構、社區大學、民間單位等。 二、 對此份公函引起社會大眾廣泛的討論,教育局感到抱 歉,當時引用婦權會會議紀錄,用辭不夠嚴謹,市長也 很關心,因此本局補發公文予各校,對此事件做一個定 調,對守貞這些牽制性約定及墮胎影片等議題,在性別 平等的教育實施上涉及到不同的價值觀,因本局無法規 範學校所有的活動,也無法對學校完全說明如何實施這 些議題課程內容,因此暫時請學校不要將這部分的實施 成果納入性別平等教育的成果呈報中,目前實施方式回 歸到九年一貫課程中性別平等教育各項指標,設計課程 活動,不會排除任何團體。 三、 謝謝委員關心建教生的勞動權益,除由勞工局執行勞動 檢查外,本局也會邀請委員一同訪視,亦會面談建教生 相關工作情形,另外也有廠商提供優質的工作條件與福 利。 四、 被建教合作的廠商退回之學生,本局會請學校予以關注 輔導。 勞工局: 7.

(8) 一、針對夜市僱用少年工作的部分,因夜市不是事業單位, 且大部分為家長帶小孩工作,因此在做勞動檢查是有難 度的,至於屠宰場的部分,已聯絡主責單位將於今日(9 月 27 日)晚間至該屠宰場現場稽查。 二、未升學未就業之弱勢青少年就業部分,本局有提供一對 一的輔導,也會邀請社會局等單位協助與討論,本局會 針對委員建議來做,另針對建教生專案檢查部分,每年 會針對特定行業辦理,今年為大賣場,每年都會變動, 因此無法提供相關建教生專案檢查比率,因擔心廠商把 建教生當廉價勞工來使用,因其實習所領費用比最基本 工資還要低,因此近兩年才會對建教生做較多的勞動檢 查。 三、針對領有身心障礙手冊之 15-18 歲少年,未就學就業, 未接受服務的對象,下半年將以電訪或家訪的方式瞭解 其職訓的需求,達開班人數將開辦相關的職訓課程,朝 委訓或第二專長培訓的方向辦理。 社會局: 一、 本局婦幼青少年館辦理青少年的活動及方案如青春作伴 好還鄉,及青少年服務方案,且該館內設有撞球室及會 談室供青少年使用,另因報告結構的關係,將青少年活 動放在第 78-79 頁工作報告中,本局除婦幼青少年館 外,有五甲青少年中心、旗山社福館提供青少年服務, 及辦理外展服務並規劃相關活動及服務設施。 二、 在少年自立生活方案部分,本局已結合民間單位及資源 辦理,以擴大服務少年,增加受益人數。 三、 另心理諮商服務部分,本局有兒諮中心提供相關個案心 理諮商服務,亦運用教育局學諮中心,兒童少年大部分 為在學學生,可結合學校相關資源輔導個案,另也會聘 請相關醫生、心理師提供個案相關服務。 四、 有關提供相關社工員陪同出庭服務之資料,本局將依 委員建議提供相關資料予法院。 五、 收出養新制之宣導部分,將再印送相關資料予戶政事 務所發送宣導。 六、 有關收出養費用部分,已於相關會議向內政部兒童局 反映,收出養業務權責機關為中央單位,已訂定國內 8.

(9) 及跨國境收出養之收費上限。有關辦理收出養業務單 位,為辦理親職準備教育課程、訪談及相關程序,需 訂定收費標準,而收費標準係依收養人參與的程度而 有不同的收費金額。 衛生局:將邀請少年代表參與討論提供相關宣導之建議。 決議: 一、請民政局注意網路出生通報數與新生兒童父母手冊發放數之 資料落差。 二、學校場所請教育局加強菸害防制宣導,並設立相關標示,一 般場所請衛生局加強宣導及設立。 報告案三、102 年度中央對直轄市、縣(市)政府執行社會福利績 效考核指標及評分標準請相關局處配合辦理(第 84 頁) 說明:依據內政部擬定之 102 年度兒童及少年福利服務考核指標及 評分標準表,請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配合辦理。 決議:請各局處配合辦理,並提供相關資料,另請社會局提供社會 福利績效考核指標及評分標準表(含電子檔),並提早告知 相關局處辦理時程。 肆、討論提案 提案單位:高雄市政府社會局兒童福利服務中心 案由:為提高本市 0-3 歲發展遲緩幼兒之發現通報率,落實推動發 展遲緩兒童早期發現、早期治療乙案,提請討論。 說明: 一、依據本市發展遲緩兒童早期療育服務實施方案辦理。 二、0-3 歲為早期療育之黃金療育期,若錯失療育黃金期最佳時 效,影響幼兒身心健康甚鉅,爾後將付出更龐大社會成本。 經查本市今(101)年截至 8 月底止 0-3 歲發展遲緩幼兒之發現 通報率有下降趨勢。 三、為提高本市 0-3 歲發展遲緩幼兒之發現通報率,需結合社政、 衛生、教育相關單位資源,具體確實推動發展遲緩兒童早期 發現、早期介入,以提供發展遲緩兒童及其家庭完善之服 務。 9.

(10) 辦法: 一、 建請衛生局運用衛生所、地區基層醫療院所辦理健兒門診、 疫苗注射等預防保健服務時加強辦理早期療育宣導、發展檢 測、篩檢活動等,以提高本市發展遲緩幼兒之發現及通報 率。 二、 結合本市托育資源中心、社區保母系統辦理幼兒發展篩檢、 宣導活動,以提高發現通報率。 決議:請各單位配合,包括保母系統、衛生所等配合辦理,確實通 報,提高發現通報率,另請社會局再研擬通報的流程,至於 基層醫療院所部分,請衛生局協助提升通報率。 伍、臨時動議: 提案人:徐委員仲欣 案由:建議邀請司法院或檢察官說明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第 54-1 條規定,說明針對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人,查 訪兒童之生活與照顧狀況之執行情形。 說明:因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 54-1 條規定,兒童之父 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兒童之人,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 條例者,於受通緝、羈押、觀察、勒戒、強制戒治或入獄服 刑時,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檢察官或法院應查訪兒童之 生活與照顧狀況,知悉兒童有第五十三條第一項各款情形及 第五十四條之情事者,應通報社會局,因本條為新增條文, 尚無明確的訪視流程,建議邀請司法院或檢察官說明目前訪 視流程及相關通報情形。 社會局回應:內政部兒童局曾多次召開協調會議,邀集司法院及警政署 研商討論,兒童之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兒童之 人,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者,於受通緝、羈押、觀 察、勒戒、強制戒治或入獄服刑時,希藉由層層關卡加以 檢視、訪視、進而落實,確保兒童受到妥適照顧。至司法 院曾函請各地方法院如發現個案時,請縣市政府協助訪 查,最近本局有接到 4 件調查案件,只有被羈押者的姓名 及地址,其中也有一件非本法規定的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 例的案件,亦要求本局訪查,會議已請司法院與警政署再 研議相關查訪方法,內政部兒童局將再開會討論。 決議:將再與兒童局瞭解本條文執行面,並評估是否邀請司法人員 10.

(11) 與會說明該條文執行情形。. 陸、散會:下午 16 時 50 分。.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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