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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護兒童免受虐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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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1)

「保護兒童免受虐待 多專業合作程序指引」

教育服務人員

簡介會

2020年1月21日

(2)

簡介內容

• 檢討「處理虐待兒童 個案程序指引」

• 保護兒童工作的原則

• 虐待兒童的定義

• 處理懷疑虐待兒童/

虐待兒童個案的程序

• 學校人員的角色

• 識別可能受到傷害/

虐待的兒童

• 通報個案

• 初步評估及即時保護 兒童行動

• 危機評估

• 保護兒童及其他相關 調查

• 保護懷疑受虐待兒童 多專業個案會議

• 跟進保護兒童個案

• 處理有關機構職員、

照顧者及義工懷疑虐 待兒童

(3)

檢討

「處理虐待兒童個案程序指引」

(4)

檢討的目的

1. 協助各專業人員對虐待兒童的定義及範圍有比較一致的看法 2. 為前線同工提供參考資料,增強識別虐待兒童危機較高的家庭 3. 為前線同工提供更清晰指引,以處理及跟進不同類別的懷疑虐

待兒童及保護受傷害/虐待的兒童

4. 促進兒童及其家人與專業人員的合作,以制訂及執行跟進計劃 5. 釐定各界別專業人士在處理懷疑虐兒個案及保護兒童個案的

色及責任,理順及促進彼此的協作

(5)

檢討「處理虐待兒童個案程序指引」

• 防止虐待兒童委員會於2016年10月會議討論

• 2016年底成立專責小組

• 小組成員

• 社會福利署總部及前線單位代表

• 勞工及福利局、香港警務處、教育局、衞生署

• 醫院管理局

• 香港社會服務聯會及非政府機構不同服務類別的代表

(6)

檢討方式

防止虐待兒童 委員會

不同部門/機構/組

聚焦小組 專責小組

(共6次會議) 整本指引

處理手 法/定

識別個 案/危 機評估

調查 保護兒童 計劃

涉及有 濫藥問 題的父

教育服 務人員 的角色

檢討個別主題/範疇 諮詢 每半年檢視進度及提供意見

(7)

工作時間表

2019年12月20日

• 由防止虐待 兒童委員會 討論及通過

2020年1至3月

• 上載指引修 訂本於社署 網頁

• 舉行簡介會 及培訓

• 製作單張

2020年4月1日

• 正式實施

(8)

主要修訂內容

指引所載的處理程序及注意事項是 參考聯合國《兒童權利宣言》

及《兒童權利公約》訂定

(9)

指引名稱

(10)
(11)

《保護兒童免受虐待—多專業合作程序指引》

由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社會福利署統籌 勞工及福利局

教育局 衞生署 警務處 醫院管理局

香港社會服務聯會 及多間非政府福利機構

共同制訂

(12)

目錄

《指引》導讀詞彙表

第一章 目的、信念和原則

第二章 虐待兒童的定義及類別

第三章 多專業合作處理懷疑虐待兒童/保護兒童個案的程序 第四章 識別個案、初步處理及通報

第五章 初步評估

第六章 即時保護兒童行動

第七章 保護兒童安全的危機評估及決策 第八章 保護兒童調查

第九章 醫療檢驗 第十章 刑事調查

第十一章 保護懷疑受虐待兒童多專業個案會議 第十二章 保護兒童個案的跟進服務

(13)
(14)

目的、信念和原則

(必須先閱讀)

(15)

• 要有效保護兒童,應以「多專業合作」的模式進 行

以「衷誠合作、互相信任」的態度,

發揮伙伴協作精神;

達到「保護幼弱 、造福兒童」的共 同目標。

(16)

保障兒童安全的策略

處理危機 保護兒童

及早識別 支援家庭

適當措施

預防問題

(17)

有較大機會 發生 虐兒問題的家庭

及早識別,支援家庭 (附件一)

避免 發生虐兒問題

(18)

有 較大機會發生虐兒問題的家庭

• 父母/照顧者方面

• 個人背景/經歷

• 態度和行為

• 兒童方面

• 家庭方面

(19)

多專業合作保護兒童的 目標

處理當前的危機,保障兒童的身心安全

減低或消除日後可能會令兒童受傷害的危機

提高家庭照顧和管教兒童的能力及強化家庭的功能 和支援網絡,使他們能盡其責任保障兒童的安全

(20)

保護兒童工作的 原則

兒童為重、安全為先

家庭參與

多專業合作

(21)

• 時刻以兒童的安全、需要、福祉和權利為重及以此為最優先考慮。

• 兒童的最佳利益比起父母的權利,以及對懷疑傷害兒童的人採取刑 事檢控更加重要

• 全面考慮兒童的家庭情況、性別、年齡、發展階段、種族、文化、

宗教等因素

• 當懷疑兒童身心安全受到威脅或傷害,必須認真看待,盡早評估 童當前的危機,並採取所需的行動以保障兒童的安全

• 盡量直接向兒童了解情況,並向其他對該兒童/家庭/事件有認識 的人士搜集相關資料。

• 把為調查而進行的醫療檢驗及會面次數減至最少

兒童為重、安全為先

(22)

• 在評估兒童日後受傷害的危機程度及為兒童制定安全和跟進計劃時,

聽取和認真對待兒童及其家人的意見

• 使用兒童及其家人能明白的語言及方法

• 顧及兒童的感受及所採取的行動對兒童的影響

• 使用最少的干預,避免對兒童及其家人造成不必要的困擾

• 在可行及安全的情況下,運用家庭本身的資源及支援網絡,使兒童 繼續由家人/親屬照顧。如兒童需要住宿照顧,盡快為兒童擬定長 遠和穩定的照顧計劃

• 若情況所需,考慮援引《保護兒童及少年條例》(第213章)為需受 照顧或保護的兒童尋求/提供法定保護

兒童為重、安全為先

家庭參與

(23)

• 首要關注兒童的安全和最佳利益,即使對個案處理的方式或會持不同意見,

在切實可行的範圍內達成共識

• 應盡早取得當事人的訂明同意,把所得的個人資料 提供予其他工作人員 共同商討處理方法

• 如未能取得同意,但為保護可能受傷害/虐待的兒童,應考慮援引《個人 資料(私隱)條例》(第486章)第VIII部訂明資料使用、披露或轉移的 別豁免條文,通報/轉介個案予有關單位調查或跟進,或把所得的資料提 供予其他相關的工作人員,以共同商討處理方法(附件二)

• 第58條為罪行的偵測或防止,或不合法或嚴重不當的行為、或不誠實的 行為或舞弊行為的防止、排除或糾正(包括懲處)

• 第59條為保護資料當事人或任何其他個人免受嚴重身體及/或精神損害

多專業合作

(24)

定義

(25)

虐待兒童的定義

• 廣泛定義維持不變

• 人們(單獨或集體地)利用本身與兒童之間權力差 異的特殊地位(例如年齡、身份、知識、組織形式)

使兒童處於一個易受傷害的境況而作出的。

虐待兒童是指對十八歲以下人士 作出/不作出某行為

以致兒童的身心健康發展受危害或損害

(26)

虐待兒童的定義

在「指引」的適用範圍

• 以下人士利用了本身與兒童之間權力差異的特殊地位對兒 童作出/不作出某行為以致兒童的身/心健康發展受危害 或損害

• 對兒童有照顧或管教的責任,或按地位/身分已擁有照顧或 管教兒童的角色

• 父母/監護人

• 受委託照顧及管教兒童的人(例如親屬、教師、兒童託管人等)

• 長輩(例如親屬、與當事兒童的年齡差距較大的兄姊、與父母相 熟的朋友等)

• 在性侵犯兒童個案中,亦包括其他兒童認識或不認識但與兒 童之間有權力差異的人,這些人可能是成年人或兒童

(27)

虐待兒童的定義

• 強調即使個案不被界定為虐待兒童,例如兒童被 同輩/陌生人欺凌、青少年自願與年齡相約的情 侶進行性活動、孕婦於懷孕期間濫用藥物等,亦 應盡量用多專業合作方式處理

• 福利會議(Welfare Meeting)

• 個案會議(Case Meeting)

• 出生前會議(Pre-birth Conference)

• 加入有關定義的常見問題

• 指出/建議在甚麼情況下應先作出初步評估/調查

(28)

有關定義的用語

現時用語 建議用語

(懷疑)施虐者 (懷疑)傷害/虐待兒童的人

(alleged) perpetrator

身體虐待

身體傷害/虐待

physical harm/abuse

精神虐待 心理傷害/虐待

psychological harm/abuse

在使用兒童及家庭成員較能明白的方式解釋上述關注時,

可考慮以「傷害」一詞代替「虐待」

(29)

身體傷害/虐待

• 指對兒童使用暴力或以其他方式令兒童身體受傷或痛 苦(例如拳打腳踢、以物件擊打、下毒、使窒息、灼 傷、搖晃嬰兒或照顧者假裝兒童生病求醫等),而且 有明確的資料可以肯定或合理地懷疑這些傷害並非意 外造成的。

(30)

性侵犯

• 指強逼或誘使兒童參與性活動,以對兒童作出性方面 的利用或侵犯,而兒童並不同意或因心智發展未成熟 而不能完全明白或理解發生在他/她身上的這些性活 動。

• 這些性活動包括與兒童有直接身體接觸或沒有身體接 觸的行為(例如強姦、口交、促使兒童為他人手淫/

展示其性器官或作淫褻姿勢/觀看其他人的性活動、 製作色情物品、強逼兒童從事賣淫活動等)。

(31)

性侵犯

• 性侵犯可能發生在家中或其他地方,或透過網上社交 平台,以個別或有組織的方式進行,包括以獎賞或其 他方式引誘兒童加以侵犯,亦包括為性目的誘識兒童, 即有計劃地透過不同方法與兒童建立關係及/或情感 聯繫(例如藉流動電話或互聯網與兒童通訊),以博 取兒童的信任,意圖對他們作出性侵犯。

(32)

性侵犯

• 少年人自願或同意與他人進行性活動亦有可能是有人利 用本身與少年人之間權力差異的特殊地位而對少年人在 性方面作出利用。若相關的少年人心智發展未成熟、年 齡太小(例如小於13歲)或因性行為導致染上性病或懷 孕,可被視為懷疑性侵犯處理 。

(33)

疏忽照顧

• 指嚴重或重複地忽視兒童的基本需要,以致危害或損害 兒童的健康或發展。

• 疏忽照顧可以由下列不同的形式造成:

(34)

疏忽照顧

• 身體方面包括沒有給予兒童必需的飲食/衣服/住所、沒有 避免兒童身體受傷/受痛苦、缺乏適當看管兒童/獨留年幼 兒童不顧、沒有適當儲存危險藥物而令兒童誤服或讓兒童身 處吸食危險藥物的環境以致兒童吸入危險藥物。

• 孕婦於懷孕期間濫用藥物/酒精可能令嬰兒的健康及成長受 影響。如有關孕婦在懷孕期間沒有接受濫藥/戒酒治療或盡 力減低其濫用藥物/酒精的次數/ 份量,以致嬰兒出生時身 體呈現中毒跡象(例如身體驗出危險藥物或酒精)或嬰兒呈 現危險藥物或酒精的脫癮癥狀,可被視為懷疑疏忽照顧處理

(35)

疏忽照顧

• 醫療方面包括沒有讓兒童接受必須的醫療或精神治療

• 教育方面包括沒有讓兒童接受教育,或忽視因兒童的殘疾 而引起的教育/訓練需要

(36)

心理傷害/虐待

• 指危害或損害兒童身心健康(包括兒童的情緒、認知、社交 或身體發展)的重複的行為及/或照顧者與兒童之間的相處 模式;或極端事件

• 當兒童受到身體傷害/虐待、性侵犯或疏忽照顧,在精神或 心理上都往往受到若干程度的影響,但在決定有關個案是否 心理傷害/虐待時,應參考上述心理傷害/虐待的定義。

(37)

• 這些行為可能是重覆的模式、多次事件或單一但嚴重的事故

• 個別個案可能涉及超過一種傷害/虐待兒童行為的類別

全面考慮及評估各種傷害/虐待兒童類別

的可能性

(38)

在考慮是否界定一個案為虐待兒童時,應有下列的理解:

• 主要考慮該行為對兒童的身心健康發展已造成的傷害及可 能造成的影響,而不是作出/不作出某行為的人是否有傷 害兒童的意圖

• 並非要指責涉事的家長/照顧者,或給該家長/照顧者/

兒童一個負面的標籤,而是要讓涉事的家庭了解事情的嚴 重性,促使他們與工作人員合作,運用家庭本身的長處和 資源,盡快妥善處理問題,以確保兒童的身心安全

(39)

常見問題

• 不過早決定事件 是否懷疑虐兒

• 先進行初步評估:兒童的身/心健康發展是否 已受危害或損害

• 先支援家庭

• 非懷疑虐兒事件:亦以多專業合作方式處理

(40)

多專業合作處理程序

(41)

識別可能受虐待的兒童

通報、初步評估及即時保護兒童行動 保護兒童調查及其他調查

多專業會議

跟進

(42)

個案主管

• 負責保護兒童調查/跟進保護 兒童個案的社工

• 統籌各項工作,盡可能讓兒童 大部分時間均只需要與個案主 管聯繫,以減輕兒童因重複描 述受虐經歷對他們所造成的壓 力和創傷

各界別工作人員

• 按其工作崗位、服務範圍及重 點,在不同階段扮演不同的角

• 主動向個案主管及其他有關工 作人員提供重要的觀察或提出 可能需要處理的問題,共同商 討處理的策略和方式

個案主管模式

(43)

識別可能受到傷害/虐待的兒童

(44)

兒 童 自 行 透 露 事 件

其 他 人 透 露 事 件

初 步 處 理 發 現 身 體 / 行 為 /

情 緒 / 環 境 徵 象

初 步 評 估

通 報 予 負 責 單 位

(45)

兒童受虐待 可能出現的徵象

• 身體/行為/情緒/環境徵象可能獨立或一同出現

• 徵象通常會持續出現,亦可能會單一次出現

• 行為/情緒徵象較細微或隱藏,亦可能由兒童以圖像或透過遊 戲表達出來,需要有較高的敏感度及較仔細的觀察以辨識

• 應全面考慮兒童可能曾受各種類別的傷害/虐待,不應只集中 考慮某一類別

• 如對所識別的徵象有疑問,應盡早諮詢有關界別的專業人士

(46)

兒童受虐待可能 出現的徵象

• 徵象不能盡錄,出現一項甚或幾項徵象亦不代表曾發生虐兒事件,但 顯示兒童需要關注,工作人員應先搜集資料、作出初步了解及評估

• 不宜過早確定是懷疑虐兒事件而令兒童經歷了不必要的調查、檢驗或 住院

• 不應因某些徵象沒有列出便排除了兒童受傷害/虐待的可能性

• 參考由衞生署、醫院管理局及社會福利署共同制定的「親職能力評估 框架」以評估父母/照顧者照顧0至3歲兒童的能力(包括評估有關危 機因素)

(47)
(48)

兒童受虐待可能 出現的徵象(新增)

• 與各類傷害/虐待有關的行為/情緒徵象,例如:

• 出現在嬰幼兒的徵象

• 無故缺課/退學或突然失去聯絡

• 經常表現恐慌/過度警惕

• 兒童透露被父母強逼結婚(例如少數族裔)

• 關於父母/照顧者方面,例如

• 屢次不讓其他人接觸兒童或不容許兒童直接與工作人員溝通

(例如工作人員每次約定家訪時兒童都不在家或正在睡覺、其 他親友亦無法接觸兒童)

• 無合理原因而不讓兒童接種預防疫苗或接受健康/醫療跟進

(49)

兒童受虐待可能 出現的徵象(新增)

• 與身體傷害/虐待有關,例如:

• 父母/照顧者/兒童對兒童受傷原因的解釋或受傷的經過令人難以信服、

前後矛盾或與傷勢不符

• 兒童穿著異常多衣服以遮蔽身體

• 與性侵犯有關,例如:

• 兒童對成人身體器官表現得特別有興趣或屢次觸摸成人身體敏感部位

• 已有自理能力的兒童透露照顧者經常為他/她處理個人衞生/護理事宜

(例如洗澡、如廁後清潔、更換衣服等)

• 年紀較大的兒童透露異性家長慣常與他/她同床而睡

(50)

兒童受虐待 可能出現的徵象(新增)

• 與疏忽照顧有關,例如:

• 照顧者/其他人懷疑吸食毒品時兒童在場

• 嬰兒出生時出現斷癮症狀/尿液樣本中危險藥物檢驗呈陽性

• 因看管不足而被牽涉在性活動中

• 居住環境欠安全(例如兒童可接觸到危險物品/家居藥物)

• 沒有住處

• 與心理傷害/虐待有關,例如:

• 出現焦慮徵狀,例如習慣性地咬指甲、拉扯頭髮、吸吮手指、撞擊頭部、

搖擺身體等

• 屢次在無事實根據的情況下指控他人傷害/虐待兒童,致令兒童經歷多次 不必要的調查程序

(51)

通報個案

(52)

通報

• 把「轉介」懷疑虐兒事件改為「通報」

Consult

諮詢

• 尋求意見,不期望對方採取行動

Report

通報

• 提供個案資料,期望接受通報的社工採取所需行動,例 如初步評估個案是否懷疑虐待兒童、採取即時保護兒童 行動、進行保護兒童調查等

Refer

轉介

• 要求提供支援服務、專業評估或跟進服務等

(53)

初步諮詢

• 在辦公時間內,學校人員可致電社署保護家庭及兒童服務 課 (服務課/FCPSU)諮詢如何處理有關懷疑虐兒個案

• FCPSU 就個案情況所需提供即時協助,例如聯絡醫院管理 局虐兒個案統籌醫生,以安排兒童入院接受醫療檢驗;或 協助聯繫警務處虐兒案件調查組並把報案表(第十章附錄 四)及書面日誌(第十章附錄五)轉交到警務處虐兒案件調查 組。

如個案情況嚴重,或相關學生的人身安全/生命受到即時威脅而須立刻行動

(例如嚴重身體虐待),學校需盡快致電向警方舉報

(54)

接受通報及負責初步評估的單位

• 「已知個案」

• 正處理該個案的個案服務單位,包括

• 社署個案服務單位

• 非政府機構綜合家庭服務中心/綜合服務中心

• 在各間中學提供服務的學校社會工作課

• 醫院管理局的醫務社工

• 非已知個案

• 社署保護家庭及兒童服務課 (服務課/FCPSU)

• 其他非政府機構福利服務單位及學校聘任的社工亦可通報其 已知個案予FCPSU(部分於2019年4月已實施)

(55)

FCPSU接受通報個案情況/種類

• 在辦公時間內,學校人員應把個案通報FCPSU(FCPSU聯絡資料:第四章 附錄一)

• 在辦公時間以外,可經社署熱線(電話號碼:2343 2255)通報懷疑虐 兒個案,當值人員會聯絡社署負責處理虐兒個案的外展工作隊,由外展 工作隊進行初步評估

• FCPSU接受來自幼稚園/幼兒中心、小學、特殊學校及國際學校的通報

(包括該兒童是有關學校/中心社工的已知個案,該社工由非政府機構 福利服務單位或學校聘任),而該兒童/其家庭並非其他個案服務單位 的已知個案

• 屬於警務處虐兒案件調查組涵蓋的範圍,有可能以聯合調查方式處理 如個案是其他個案服務單位的已知個案,與負責該已知個案的社工共同 協作,採取所需的保護兒童行動

(56)

通報人員的責任

• 學校人員若有理由相信有關學生已經遭受虐待/正面對受虐 的危機,首位接觸該學生的人員應通知校長,並徵詢學生輔 導主任/教師/人員及學校社工的意見

• 切勿隱瞞事件/延誤通報

• 學校應啟動校本應急機制/危機處理小組,並委派學校社工

(如有)及專責人員(例如校長、主任、指定教師、學生輔 導主任/教師/人員)處理懷疑虐兒個案

(57)

通報人員的責任

• 按個案情況搜集所需資料,應避免有關學生重複描述被虐事件

• 參考附件十一至十三

 初步與可能受傷害/虐待的兒童或其家長接觸注意事項

 與懷疑被性侵犯的兒童接觸時應注意事項

 通報懷疑性侵犯事件須知

(58)

通報人員的責任

• 專責人員在處理懷疑虐兒個案時,應彼此保持緊密溝通,恪守保密原則

• 又按「需要知道」的原則,盡快把就懷疑虐兒事件收集得到的資料提供 給有關人士(例如校長、調查社工及警方)

• 可以電話通報,及後使用通報表格以作記錄

• 所有紀錄都應統一由校長/專責人員保管。在校內查閱有關紀錄須受限 制,而且必須登記。不論在任何情況下,學校都不應將上述紀錄與有關 學生的一般紀錄一併存檔

• 在初步評估及採取所需行動時協助負責評估人員

(59)

通報人員與家長聯絡

• 當學校把懷疑虐兒個案通報至負責「已知個案」的單位/FCPSU/

社署外展隊,專責人員亦應把通報一事告知學生的父母/監護人

• 如學生的父母/監護人懷疑虐待兒童,學校無須先徵得有關學生的 父母/監護人的同意作出通報。有關援引資料披露和移轉的特別豁 免條文,可參閱指引(附件二)

• 如懷疑性侵犯者是兒童的家庭/家族成員或受委託照顧有關兒童的 ,或受害人涉及多名兒童,在聯絡家長前,學校應先致電聯絡服 務課,商討合適的處理方法。

(通報表格: 第四章附錄二)

(60)

初步評估及即時保護兒童行動

(61)

初步評估 (學校人員)

• 如懷疑受虐的學生是中學學校社工的「已知個案」,負責社工 應按指引第四至十章所述的程序進行

• 如幼稚園、幼稚園暨幼兒中心、小學服務的學生輔導人員是由 非政府機構聘用的註冊社工,他/她亦可擔當在本指引第四至 八章所述的負責初步評估及保護兒童調查的角色,惟須先取得 學校、非政府機構及社署三方的同意

(62)

初步評估範圍

a) 是否有理由相信/懷疑兒童曾受傷害/虐待 b) 兒童當前面對受傷害的危機的程度

c) 是否需要採取即時保護兒童行動

注意事項:

 考慮不同文化背景的家庭對所關注的行為可能有不同的看法,

但重點應在保障兒童身心安全

(63)

評估結果

有理由相信兒童受到傷 害/虐待

保護兒童及其他相關調

不屬於兒童受到傷害/

虐待,但該家庭有其他 問題或危機

繼續協助該家庭或轉介 予適當單位跟進 不屬於兒童受到傷害/

虐待,該家庭亦沒有其 他問題

結束評估

所得資料未足夠作出評

進一步了解情況 有理由懷疑兒童受到傷

害/虐待

保護兒童及其他相關調

(64)

即時採取保護兒童行動的安全的例子

• 兒童身體嚴重受傷、明顯地瘦弱或出現異常狀態

• 照顧者/家人明確表示會傷害兒童或擔心自己會傷害兒童

• 兒童身體明顯受傷或健康欠佳,但兒童或家人的解釋與兒童受傷的情 況或健康狀況並不吻合或不合理,亦拒絕工作人員協助

• 家居情況異常惡劣

• 嬰幼兒被獨留不顧

• 嬰兒/兒童身處有懷疑危險藥物或吸食工具的地方而很有可能吸入/

接觸到該懷疑危險藥物、照顧者/其他人懷疑吸食危險藥物時兒童在 場以致兒童很可能吸入該懷疑危險藥物

• 性侵犯事件於近期/持續發生,而兒童經常或短期內會接觸到侵犯者

(65)

即時保護兒童行動

• 兒童是否需要接受緊急醫療檢驗/治療

• 兒童是否需要離開受傷害的環境/需要其他住宿照顧安排

• 事件是否涉及刑事罪行,是否需要向警方舉報以進行刑事調查,

或由社署與警方一起進行聯合調查 (參閱指引第十章「刑事調 查」及附件十三「通報懷疑性侵犯事件須知」)

• 如家長不同意上述安排

 如需要可援引保護兒童及少年條例,非政府機構個案由

FCPSU進行 (已實施)

• 是否需要轉介個案予有關部門/機構/人士跟進

(66)

保護兒童安全的危機評估及決策

(67)

危機評估

• 評估兒童當前/日後受傷害/虐待的可能性及嚴重程度

• 應在接理個案時開始,並在初步評估、調查、跟進及個案結 束的過程中持續進行

• 是一個持續不斷且着眼於未來的過程

• 使用危機評估工具/模式加上專業判斷

• 應以具體事例/行為闡述,而非只是憑印象或使用概括的描 述

(68)

在評估時,須識別/分析以下兩方面:

危機因素(risk factors):令兒童受傷害/虐待的危機增加的因 素,一般包括有關引發事件、兒童方面、照顧者方面、家庭 方面及家庭與工作人員間的互動

保護因素(protective factors):可降低兒童受傷害/虐待的危機 及提高兒童的安全程度的因素,包括兒童及其家庭的能力、

優勢及資源 (任何因素如能減低已知危機因素的影響均可視為 保護因素)

(69)

危機評估 - 持續及平衡

(70)

危機評估-保障兒童安全

• 加強危機評估的主導原則及評估模式的參考資料(附件十六 及十七) (Family Assessment Risk Variables and Reference on Signs of Safety Approach)

(71)

保護兒童的危機評估及安全決策

處理 階段

初步

評估 調查 跟進 個案 結束

危機評估 目的

保護兒童 的即時安

制訂保護 兒童安全

的計劃

檢視兒童 安全的情 況是否得

以改善

確定兒童 的安全持 續得到保

(72)

調查、多專業會議及跟進

(73)

保護兒童調查

• 把現時「社會背景調查」易名為「保護兒童調查」

• 加強內容

• 兒童的健康/發展情況(包括醫療/健康紀錄/確診証明)

• 家庭背景(包括種族、宗教、文化、傳統、語言、父母的 使用藥物/酒精/其他成癮行為的情況 )

• 懷疑虐待兒童事件

嚴重/頻密程度、受傷位置及情況、引發及披露的過程

有關兒童現時的情况

懷疑虐兒事件對該兒童造成的後果/影響

(74)

保護兒童調查

• 制訂保護兒童的安全/跟進計劃

家長及兒童的參與

家庭保護兒童的資源和能力

保護兒童的安全/跟進計劃的初步建議

加入為兒童安排住宿照顧服務的須知,工作人員應同時考慮兒童的長遠 照顧計劃

與其他參與處理個案的人士協作

如懷疑虐待事件牽涉社區/機構內多名兒童

如涉嫌傷害兒童的人有服務需要或情況緊急,但調查社工不便或未 能接觸

(75)

醫療檢驗

加強以下安排

• 對於母親懷疑在懷孕期間濫用非法藥物的新生兒進行尿液毒 理學檢測、觀察和治療藥物中毒/戒斷的症狀

• 對兒童出現使用非法藥物有關的身體/行為症狀或高度懷疑 已接觸過非法藥物進行藥物測試等安排

(76)

刑事調查

• 把現時第十章聯合調查擴展至所有刑事調查

• 根據現時刑事調查程序及警方與社署聯合調查的合作方式修訂

• 刪除錄影會面安排中不涉及其他專業人士需要知道的細節

• 加強刑事調查程序中需要其他專業人士參與的部分

制定調查的策略及錄影會面的安排

觀看及見證錄影會面

錄影會面後的即時個案評估及跟進

(77)

多專業個案會議

重點:保護兒童的安全和保障其最佳利益

• 使用「跟進計劃」取代「福利計劃」

強調訂定「安全計劃」

• 討論

• 事件性質

• 虐待兒童的危機/需要評估

• 個案類別(是否「保護兒童個案」 1. 個案屬於傷害/虐待兒童

2. 個案不屬於傷害/虐待兒童,但兒童日後受虐危機屬於高

3. 會議成員認為傷害/虐待兒童未能成立,兒童日後受虐的危機亦不 高,但經分析了所得的具體資料,認為相當可能曾發生虐兒事件 而需要對兒童作出保護

(78)

多專業個案會議

主持

• 負責進行保護兒童調查的單位

• 該單位亦可要求同一機構的另一名同事主持

• FCPSU可協助

進行保護兒童調查的單位缺乏主持多專業會議經驗或不適宜擔任多專 業會議主席(例如有關兒童的家長正向該服務單位的主管提出有關個 案處理的投訴)

進行保護兒童調查的單位是非政府機構提供的學校社會服務(中學學 校社工除外)或青少年服務單位

(79)

多專業個案會議

保護兒童個案的主責社工

保護家庭及兒童服務課

如原來服務單位提出願意繼續跟進個案而個案會議認為適合

(80)

多專業個案會議

• 可指派核心小組跟進個案,加強多專業協作

例如兒童未來受虐待危機高並因此而需要安排住宿照顧服務 的個案

由在個案跟進上(協助兒童或家長/照顧者)有重要角色 專業人士所組成

主責社工及核心小組應保持聯絡,可定期舉行會議,以檢視 個案進展,進行危機評估及調整跟進計劃

(81)

跟進服務目標

減低或消除日後可能會令兒童受傷害的危機

提高家庭照顧和管教兒童的能力及提升家庭的功

能,使他們能盡其責任保障兒童的安全

(82)

跟進服務

• 給所有跟進人員參考(不單是主責社工)

• 如兒童需要暫時接受住宿照顧服務

• 持續危機評估

• 父母/照顧者有濫藥/酗酒問題個案的考慮

• 兒童回家團聚的準備

• 盡快擬定長遠和穩定的照顧計劃

• 加入再次出現懷疑虐兒事件的處理

(83)

處理有關機構職員、照顧者及義工

懷疑虐待兒童

(84)

機構職員、照顧者及義工 懷疑虐待兒童

• 機構應根據指引內容制定相關的保護兒童政策、措施及處理程序,

以預防虐待兒童事件及妥善處理懷疑虐待兒童個案,保障兒童的安 全及利益

• 安排專責人員處理懷疑虐待兒童事件

• 為職員提供有關培訓

• 在聘請從事與兒童有關工作及與精神上無行為能力人士有關工作的僱員時,

查核合資格申請人有否性罪行方面的刑事定罪紀錄

• 如懷疑性侵犯兒童的是學校的職員,中學、小學、特殊學校及幼稚 園的校長應把事件通知教育局轄下有關區域教育服務處的學校發展 主任。至於在幼稚園暨幼兒中心發生的個案,幼稚園暨幼兒中心的 校長應把事件通知教育局轄下的幼稚園及幼兒中心聯合辦事處

(85)

機構職員、照顧者及義工 涉嫌虐待兒童

• 機構應採取適當的行政措施,暫停涉事的職員/照顧者/義工接 觸或照顧有關兒童及其他兒童(如適用),以便進行調查及防止 兒童受到傷害

• 機構人員不應與涉事職員/照顧者/義工私下訂定任何妥協協議,

例如當涉事職員同意辭職,機構便會終止相關調查工作等

• 機構務必保持中立,以及避免任何利益/角色衝突

• 與懷疑虐待兒童的職員、照顧者及義工同一單位工作的社工不適 宜進行保護兒童調查 (已開始實施)

(86)
(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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