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 立 臺 灣 師 範 大 學
99學年度第1學期
師資培育與就業輔導會議紀錄
會議日期:99 年9 月29 日(星期三)
會議時間:上午11 時正
會議地點:校本部行政大樓 2 樓第一會議室
目 錄
項 目 頁碼
壹、報告事項--- 1
一、主席報告---1
二、業務單位報告---1
(一)師資培育課程業務---1
(二)實習輔導業務--- 3
(三)地方教育輔導業務--- 4
(四)就業輔導業務--- 7
三、上次會議決議案執行情形報告--- 9
貳、討論事項--- 10
提案一 修訂本校「中等學校師資職前教育專門課程認定作業要點」-- 10
提案二 擬訂本校「特殊績優表現師資培育生甄審作業規定」--- 10 提案三 修訂本校「師資培育生甄選作業要點」--- 提案四 修訂本校「僑生暨外國學生教育科目修習規定」--- 提案五 修訂本校「師資培育生教育專業課程修習要點」--- 提案六 修訂本校「中等學校教育學程修習辦法」--- 提案七 修訂本校「輔導實習學生(教師)至特約實習學校實習作業要點」
略提臨時會討論
略 提臨
時會討論
目 錄
項 目 頁碼
提案八 擬訂本校「合作辦理『到校輔導』地方教育輔導工作實施計畫」
提案九 擬訂本校「學生前往海外實習辦法」--- 提案十 擬訂本校「學生國內企業實習辦法」--- 參、臨時動議--- 10
國立臺灣師範大學 99 學年度第 1 學期 師資培育與就業輔導會議議程
時 間:99 年 9 月 29 日(星期三)上午 11 時 地 點:校本部行政大樓 2 樓第一會議室。
主 席:游處長光昭 記錄:林嘉兒 出列席:如簽到表
壹、報告事項 一、主席報告:
(一)今日會議本列入 99 學年度本校行事曆之工作事項,惟因配合學務處召 開導師會議,爰將開議時間予以順延,請師長見諒。另考量與會師長 下午另有課務或其他行程安排,故本會議擬訂於 12 時 30 分結束,屆 時如有未完成審議之議案,將另於本(99)年 12 月 15 日召開師資培育 與就業輔導之臨時會議,再行研議。
(二)本年度處內業務,除了傳承並持續精進師資培育工作外,就如何強化
「就業輔導」工作區塊,將會是本處著力之業務重點。因此我們已責 成處內單位,儘速研擬各項就業輔導補助計畫(辦法),鼓勵系所規劃 及推展非師資生相關就業輔導,如此不但對各系所學生有宣示作用,
而且對未來系所評鑑亦有相當的助益。
(三)另外本處已在這次會議中研提了「企業實習」及「海外實習」等辦法 及其配套方案,鼓勵並補助系所開設企業實習課程,除藉由開設相關 實習課程與企業做有效連結外,亦可增加(佔畢業生 60%~70%)非師資 生未來求職及就業機會,這些都將會是我們未來積極推動的工作重點 方向。
二、業務單位報告:
(一) 師資培育課程業務
1.本處為配合 99 年度教育部卓越師資培育獎學金試辦計畫,已研擬本校「卓 越師資培育獎學金甄審作業規定」(草案)提交 99 年 8 月 12 日本校師資 培育生甄選委員會審議通過,並於同年月26 日陳請校長核定在案(詳如附 件1 P13 ~P.18 ),惟為完善研訂程序,並使師資培育與就業輔導會議各位 委員更能瞭解,爰將本校「卓越師資培育獎學金甄審作業規定」提會報告。
2.為配合辦理教育部卓越師資培育獎學金試辦計畫,本次獎學金甄審作業已 於9 月 6 日受理學士班一年級新生申請,9 月 15 日前由各學系完成資格初 審送本處複審,業於 9 月 25 日進行第一階段甄審【筆試】過程圓滿,通 過第一階段甄審者,另於 10 月 9 日參加第二階段甄審【面試】,預計 10 月12 日召開放榜會議、10 月 15 日公布正備取生名單。
3.依教育部 99 年 9 月 15 日台中(二)字第 0990157299 號暨 99 年 4 月 30 日台中(二)字第 0990072199 號函示意旨:學校應依師資培育法等相關規 定,確實按照中等學校、國民小學、幼稚園及特殊教育學校(班)師資類科 分別規劃辦理師資職前教育課程,其學生欲完成修習或採認某一類科師資 職前教育課程學分,應經甄選通過取得各該類科師資生資格,如有違反情 事,教育部將不予核發教師證書。爰請各學系協助加強向學生宣導說明,
以符法制且維護學生權益。
4.為配合普通高級中學課程綱要及職業學校群科課程綱要發布實施,同時因 應師資培育評鑑所需,本處前以98.11.4 師大師課字第 0980020149 號函、
99.6.28 師大師課字第 0990010875 號多次籲請本校各師培學系確依教育部 相關規定,並嚴謹對應現行中等學校課程綱要,檢視相關專門課程內涵,
倘有新增或修正科目表者,應請依相關審查規定報部重新核定。爰請各師 培學系務必再予檢視,以配合新課程綱要之實施。
5.本校中等學校各任教學科領域群科師資職前教育專門課程報部審查案,報 請教育部審查者,計有中等學校輔導科、地理科、數學科、物理科、生活 科技科及高級中等學校生涯規劃科、藝術生活科-音樂應用藝術、家政群- 幼兒保育科、設計群-圖文傳播科、資訊科技概論科、藝術生活科-視覺應 用藝術等任教學科,均已審核通過在案。
6.本校 99 年度發展卓越師資培育計畫「新世紀卓越師資精進計畫:創新 Innovation、優質 Excellence、專業 Profession」業由各分項計畫主辦單位:
教育學系、人類發展與家庭學系、特殊教育學系、地理學系、物理學系、
生命科學系、資訊工程學系、環境教育研究所、工業教育學系、機電科技 學系、體育學系、音樂學系、及師資培育與就業輔導處等 13 單位共同參 與。為進行本計畫考核及管控,本處自99 年 7 月起,定期召開工作會議,
討論各子計畫經費執行率,並辦理評鑑知能之教育訓練,俾利協助各計畫 掌握進度,提升執行效能。
7.本處將結合本校 99 年度學術研究計畫補助案「師資培育轉型與策略」項 下各子計畫,研擬規劃「100 年發展師資卓越培育計畫架構」。此架構案預 定 10 月提送本校 99 年發展師資卓越培育會議說明,屆時請各學系配合此 架構體系,提出適切之子計畫案,以期共同建構完善周延之卓越師資培育 計畫。
(二)實習輔導業務 1.教學實習輔導工作
98 學年度辦理補助經費支用情形:(1)教學實習參觀費 119,900 元,(2)集 中試教實習156,230 元,(3)各系辦理班級領導與輔導技術演講,計 20 班,
共61,600 元。
2.教育實習輔導工作
(1)98 學年度實習教師與實習學生人數統計:實習教師計 46 人辦理教師資格 複檢、實習學生計894 人取得「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證明書」。
(2)98 學年度核發各類證書統計:(1)合格教師證書,共有 863 人取得,(2)
核發實習學校實習輔導教師聘書及感謝狀各 1,756 份,(3)辦理加科登 記核發加科教師證書815 張。
(3)99 學年度計有 825 名師資生參加教育實習,本處配合業於 99 年 6 月 22 日假本校綜合大樓演講廳召開實習職前講習說明會。
(4)每月召開「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檢定及登記審查委員會」審查本校學生教 師資格,俾據以向教育部申辦合格教師證。
3.強化教育實習輔導功能
(1).本校為強化與實習學校之夥伴關係,以新制半年實習之實習輔導學分費 回饋特約實習學校,98 學年度第 1 學期計補助新台幣 2,122,500 元;第 2 學期計補助新台幣105,000 元。
(2).為使本校特約實習學校之實習輔導教師能透過研討會之觀摩學習,增進 實習輔導知能,提高實習輔導熱誠;本處於99 年 9 月 18 日(六)請本 校附屬高級中學協助辦理「國立臺灣師範大學卓越與傳承實習輔導老師
研討會」會中邀請本校人發系魏秀珍指導教授及實習輔導教師分享實習 輔導實務經驗,獲熱烈迴響,不僅密切結合實習輔導三聯關係並建立實 習輔導教師典範標竿,落實教育實習輔導績效。
(3).本學期申請至偏遠、山地、離島實習學生共計 12 位,每位實習學生實習 完成後將補助(1)平安保險,(2)補貼交通費,(3)實習期滿成績及格者,將 全數退還所繳實習輔導學分費,(4)實習期間表現優良,經實習學校舉薦 者由學校頒發志願服務榮譽證書。
(4).本學期申請讀書會補助共計 30 組人次,經審核後將擇優補助 20 組。每 組可獲補助文具、教材等行政費用5000 元。
4、新興規劃業務
(1)依「99 學年度教育部卓越師資培育獎學金試辦計畫」中發展特色課程之 目的,針對本校卓越師資培育獎學金受獎學生規劃每學年至少12 小時之 研習及訓練課程實施計畫。
(2)99 年度第 2 學期本組將與本校附屬高級中學共同合作發展「優質教學實 習模式」供作參考,並廣邀有興趣教授參與。
(3)擬訂「國立臺灣師範大學學生國內企業實習辦法」,為結合理論與實務加 強辦理學生國內實習,使本校畢業生具備業界所需之專業能力,俾利未 來順利就業及生涯發展。
(4)擬訂「國立臺灣師範大學學生前往海外實習辦法」,輔導本校學生得於在 學期間申請海外實習,以加強與國際學術文化之交流,培養學生國際觀、
增加海外實務經驗,強化就業競爭力。
(5)擬定「國立臺灣師範大學師資生教師檢定應試科目輔導實施計畫」,100 年「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稚園教師資格檢定考試」考試日期為 100 年 3 月 13 日(日)舉行。為精進師資培育工作,有效運用本校教育資源,
並以本校師資生百分之百取得教師證書為目標,研定相關輔導措施。
(三)地方教育輔導業務
1.發行「Changepaper」電子報
99 年 7 月~99 年 9 月已發行之「焦點話題」如下:
99 年 7 月 創意種子用心栽 98 年教學卓越獎得獎團隊--宜 蘭縣立復興國民中學
99 年 8 月 中學教師對多元文化教
育的認知及實踐 專訪本校教育學系譚光鼎教授 99 年 9 月 語文生活情境中步步行
腳世紀通
98 年教學卓越獎得獎團隊--花 蓮體育實驗高級中學
2.發行《中等教育》季刊
第61 卷已發行第 1 期「友善校園」專號及第 2 期「學習成效」專號,第 3 期「專業發展學校(PDS)」刻正進行編輯印製工作。
3.辦理「區域/偏鄉/離島地方教育輔導(到校服務)工作」
(1)辦理「離島地區地方教育輔導工作」
為服務離島地區中等教師,推展地方教育輔導工作之責,於5 月 15 日(六) 假國立金門高級中學,辦理「認識99 新課程綱要」研習活動,辦理專題 演講、工作坊及綜合座談,共計服務50 人次。
(2)辦理「偏遠地區地方教育輔導工作」
為服務偏鄉地區中等教師,於6 月 29 日(二)假宜蘭縣南澳高中,辦理 99 新課程綱要之修訂理念與推動實務等議題之研習活動,以輔導送上門的 服務,強化教師專業知能及因應新課綱的落實與行動,共計服務 50 人次。
(3)辦理「99 年度師資培育大學地方教育輔導成果發表會」
為配合辦理 99 年度師資培育大學地方教育輔導成果暨綜合領域教學示例 演示發表會,於9 月 10 日邀集本校公領系蔡居澤教授、人發系林如萍教 授及龍門國中教師團隊,赴承辦國立彰化師範大學演示,共計服務60 人 次。
(4)為積極推展地方教育輔導工作,符應中等學校教師專業成長研習需求,
提升教師專業知能,本組擬定99 學年度「到校輔導」實施計畫,並已針 對特約實習學校及偏遠離島地區學校進行研習需求調查,依各校之需求 回報,研擬輔導主題及辦理場次,本(99)學年度預計辦理 12 場次。
4.多元化教師專業成長活動
(1)辦理「我國高中職免試升學制度探討及未來展望論壇」
鑑於我國高中職升學制度面臨變革,並將逐步擴大免試升學範疇,因應 此重大教育政策之實行,關係莘莘學子受教權,本處於6 月 26 日(六)辦 理「我國高中職免試升學制度探討及未來展望論壇」,各界人士參與踴 躍,會中廣泛交流意見,共計服務100 人次。
(2)與地方教育發展學會聯合辦理之「五都十七縣後的地方教育治理與發展」
學術研討會因應政府「五都十七縣」行政區劃完成後,不少人憂心政府財 政大餅沒有做大,資源高度集中五都,可能加劇城鄉差距,導致嚴重的教 育機會不均問題,本處於7 月 5、6 日與地方教育發展學會聯合辦理之「五 都十七縣後的地方教育治理與發展」學術研討會,以促進此議題之相互交 流,作為政策規劃與實務執行之參考,共計服務150 人次。
(3)規劃辦理「百年樹人:劉真校長百歲華誕慶祝活動──當代師範教育高峰 論壇」為慶祝有「教師之父」、「臺灣師範教育之父」美譽的劉真校長百 年華誕,本處訂於10 月 16 日(六)籌辦「百年樹人:劉真校長百歲華誕慶 祝活動─當代師範教育高峰論壇」,邀請香港、韓國、兩岸知名師培大學 代表及國內學者與會,共同探討 21 世紀師資培育制度之未來發展方向。
5.為本校師資生增能方案
(1)蒐集並彙編教師甄選考古題
為協助本校師培生、實習學生(教師)、畢業校友蒐集教師甄選考試資訊,
提升教職競爭力,本處地方教育輔導組於99 年 6 月至 10 月,蒐集 99 年 度各縣市、各校之教師甄選考古題,計13,456 題,訂於 99 年 12 月上網 公告,提供本校同學與畢業校友查詢及下載。
(2)辦理「99 年度實習學生(教師)擔任教職概況調查」
為掌握本校每年實習學生(教師)完成教育實習後應徵教職與進路概況,定 於 99 年 7 至 10 月底實施本項調查,並於 99 年 11 月初完成統計結果報 告並函送各學院、各系所等相關單位參考。
(3)辦理「教師甄選經驗分享專文徵稿」活動
為增進本校學生與校友教職應徵知能與競爭能力,訂於 99 年 8 月至 10 月辦理「教師甄選經驗分享專文徵稿」活動,並於 99 年 11 月公佈入選 文章,期由經驗之傳承,分享教職甄選經驗。
6 辦理.99 年度卓越師資培育子計畫
(1)規劃辦理「在職教師專業成長資源整合規劃方案」
鑑於現行教師專業成長資源管道重複且未整合,致使教師專業成長較欠 缺系統性,本處於3 月起辦理本方案,透過資料蒐集、文件分析及辦理 焦點團體訪談方式,整理並建置師培大學及北區縣市國民教育輔導團專 長人力資源資料,提供中等學校參考。
(2)規劃辦理「師資培育課程研發及評鑑計畫-以特殊教育導論為例」
為提升師資生之教學能力及課程品質,以特殊教育導論為例,於3 月起 在實際教學過程中,透過計畫執行形成課程評鑑初步模式,並研發符合 課程目標之師培課程教材與媒體,藉由評鑑檢視特殊教育導論課程之實 際教學成效,以提升教學品質及師資生實踐融合教育之理念及教學能 力。
(四)就業輔導業務
1.就業大師線上求才求職作業系統,自 99 年起累計至 8 月底約計有 1 萬筆 工作機會,1,138 位校友上網刊登個人履歷,瀏覽人數達 2,162,865 人次。
2.職涯輔導講座
(1)99 年上半年度「名人就業講座」計有 12 系所參加,共辦理 31 場次、2662 人次參加,總滿意度達84.5%。
(2)99 年上半年度「企業參訪活動」計 9 系所參加共辦理 12 場次、529 人 次參加。
(3)辦理「生涯規劃講座:第一張履歷表」,本處於 6 月 10 日(四)假本校教 育大樓 202 國際會議廳,,特邀中國華彬集團 祁忠瑞(祁教能) 副總裁 做精闢演講,計有163 名學生參與,與會發言踴躍反應熱烈。
(4)為落實就業輔導工作之推行,本處積極爭取「教育部獎勵大專校院設立 區域教學資源中心計畫」經費補助,擴大及增加經費補助系所辦理「提 升競爭力:學生職涯輔導」工作,將與全校各系所共同辦理六大項職涯 系列活動。
3.升學留學服務
5 月 12 日(星期三)於羅馬廣場辦理「2010 留學博覽會」,並於博愛樓教室 舉辦4 場留學講座及說明會,同學參加踴躍。
4.校園徵才
(1)5 月 12 日(三)於羅馬廣場辦理「2010 就業博覽會」,約有 2 千餘校內外 學生及校友參加,計有65 攤位、40 家徵才廠商,提供 3059 個職缺數。
9 7.90%
9 1.10% 93 .3 0%
89 .5 0% 88.9 0% 88.50 % 89.80 % 9 0.50%
8 6.10%
82 .7 0% 82 .7 0% 82 .6 0% 83.20 % 76.10 %
5 9.70 %
0.00%
2 0.00%
4 0.00%
6 0.00%
8 0.00%
10 0.00%
12 0.00%
9 9 雇 主 對 校 友 工 作 滿 意 度
專 業 知 識 與 技 能 敬 業 精 神 品 德 操 守 團 隊 合 作 學 習 意 願 工 作 倫 理 工 作 效 率 工 作 穩 定 度 儀 表 禮 儀 研 究 能 力 政 策 服 從 性 溝 通 協 調 能 力 挫 折 容 忍 力 創 新 能 力 外 語 能 力
本次活動遞送履歷約1500 人次:初媒率為 16.8%(通知複試人數 252 人/
有效履歷投遞數 1500 份)。另本處亦於 5 月 4 日假綜 509 國際會議廳舉 辦「面談技巧與履歷書寫座談會」,邀請本校校友奇美電子人資經理彭峻 豪、信義集團人資部人力績效組經理陳冠宇等名人到校指導。
(2)目前積極籌劃「2011 就業博覽會」,預訂於 100 年 3 月 18 日舉行,將配 合校內多項大型學生活動以撙節開支,整合多元活動以取得學生高度參 與興趣。
5.就業學程計畫
職訓局補助「99 學年度就業學程計畫」,本校共有 2 個系 3 個學程提出申 請,其中地理系「環境監測與防災學程」、「空間資訊專業學程」於 7 月初 審核通過。
6.雇主滿意度調查
99 年雇主滿意度調查已於 6 月底完成,共計調查問卷 1500 份,回收 591 份,回收率為 38.19%,較去年回收高 5 個百分點,以下圖表為雇主對本 校畢業生工作表現之滿意度,其中以「專業知識與技能」、「敬業精神」、「品 德操守」、「團隊合作」、「學習意願」居前5 項。
7.企業職場實習方案
教育部「96 至 98 學年度大專畢業生至企業職場實習方案」,於今年9 月開 始辦理,期程計9 個月,每位參加的實習員將進行為期半年之實習,並補 助每個月 1 萬元津貼給予任用之廠商,本校目前登錄畢業生人數 54 人,
合作廠商54 家,經媒合成功上班數為 8 人。
三、上次(98 學年度第 2 學期第 1 次臨時會)會議決議案執行情形報告:
提 案 序
案 由 提案單位 決 議 執 行 情 形
提 案 一
擬訂本校特約實 習學校優質教育 實習機構認證實 施計畫(草案),請 討論案。
師培與就 輔處實習 輔導組
修正後通過。 已依決議辦理。
提 案 二
擬修正本校「師 資培育生甄選作 業要點」部分條 文案,請 討論 案。
師培與就 輔處師資 培育課程 組
一.修正後通過。
二.原草案擬增列之師資培 育 生 甄 選 委 員 會 相 關 規 定,併案通過,惟其規定內 文應另定「師資培育生甄選 委員會設置要點」。
三.考量本期師培獎學金甄 審生作業時程,於本校相關 辦法未完備前,請業務單位 依教育部獎學金試辦計畫 暨本校送審計畫書之要項 及說明先行辦理。
一、有關本校師資培育生 甄選委員會設置規定,業 已另訂本校「師資培育生 甄選委員會設置要點」,
並簽奉校長核定實施。
二、本校 99 學年度卓越 師資培育獎學金甄審事 宜,業依教育部規定,
擬具甄審作業規定及簡 章,提請本校師資培育 生甄選委員會審議通過 在案,並依時程辦理。
提 案 三
修 訂 本 校 教 育 專業課程「共同 選 修 科 目 」 請 討論案。
師培與就 輔處師資 培育課程 組
一.修正後通過。
二.現行教育選修課程適切 與否,其檢討流程依業務 單 位 提 出 之 規 劃 方 式 辦 理。
一、有關提供本校教育專 業 課 程 架 構 之 刪 修 建 議,本處業於 99 年 7 月 29 日以師大師課字第 0990013260 號函請本校 相關學院提供意見,預 計於 9 月 30 日由學院提 供意見擲回本處續處。
二、後續定期檢討事宜,
依規劃進度辦理。
提 案 四
擬訂「本校學生 就業輔導工作實 施要點(草案)」及
「本校在校生通 過國家考試獎勵 要點(草案)」,請 討論案。
師培與就 輔處就業 輔導組
修正後通過。 一、已依決議辦理。
二、本案經奉校長核定後 公告實施。
決定:同意備查。
貳、討論事項
提案一 提案單位::師培與就輔處師資培育課程組 案由:修訂本校「中等學校師資職前教育專門課程認定作業要點」(草案),
提請 討論。
說明:
ㄧ、為配合本校師資培育生甄選作業要點(97 學年度起適用),增修本校師 資培育生管道由原學系甄選方式,增加「卓越師資培育獎學金學生」
及「特殊績優表現學生」甄審 2 種管道,爰配合修訂本作業要點第三 點第二項之規定。
二、另為配合知識衰退期,現行本校申請專門課程科目及學分之採認及認 定僅限10 學年內始得辦理。惟考量申請者如仍於相關學科領域任教、
工作之實務現場經驗、或進修等,爰增列具例外情事者,亦得檢具證 明文件向申請之該任教學科培育系所認定或採認。
決議:照案通過(如附件 2 P19 ~P.21 )。
提案二 提案單位:師培與就輔處師培課程組 案由:擬訂本校「特殊績優表現師資培育生甄審作業規定」(草案),提請 討
論。
說明:為鼓勵特殊績優表現學生就讀本校時修習教育學程,延續本校優良傳 統,培植優質中等學校教師,特依本校師資培育生甄選作業要點(97 學 年度起適用)第5 點第 3 項規定,訂定本作業規定。
決議:修正後通過(詳如附件 3 P22. ~P25. )。
※有關提案三至提案十,因會議時間不足,俟召開99 年12 月15 日臨時會議 再行討論。
參、臨時動議:無
肆、散會(中午 12 時 40 分)
國立臺灣師範大學卓越師資培育獎學金甄審作業規定
99.8.12.本校99學年度第1學期師資培育生甄選委員會第1次會議審議通過
壹、本作業規定依據教育部99 年 3 月 8 日台中(二)字第 0990036242 號函發布之
「教育部卓越師資培育獎學金試辦計畫」及「國立臺灣師範大學師資培育生甄選 作業要點(97 學年度起適用)」第 5 點第 3 項規定訂定之。
貳、目的:
一、吸引優秀學生投入教育行列,配合國家教育政策,培育優質初任教師。
二、提升師資生基本能力、專業素養與國際視野,建立師資生楷模。
三、激勵本校發展師資培育特色,重視績效管理及成效考核,以提升競爭力。
四、帶動卓越師資培育制度,發揮本校在師資培育中堅穩定功能,形塑師資培育 典範。
五、展現教育機會均等理念,獎助弱勢學生投身教育行列。
参、獎學金名額:
一、本校卓越師資培育獎學金名額以教育部每學年度核定公布為準,實際名額由 本校師資培育與就業輔導處(以下簡稱師培與就輔處)公告。
二、卓越師資培育獎學金之甄審,係以本校大學部各師資培育學系一年級新生為 對象,並分一般師資生與弱勢師資生兩種身分。其中,弱勢師資生又分經濟 弱勢師資生及區域弱勢師資生,弱勢師資生之名額以不低於該學年度獲教育 部核定名額50%為原則(依本甄審作業規定甄審後仍未達前開比例時,名額 得相互流用)。
肆、獎學金金額:
一、獲甄審通過之師資生,每名每月核發新臺幣 8,000 元,每學年度核發 12 個月。
二、經甄審通過之師資生,其就學期間獎學金資格須每學期通過相關考核審查且 符合續獎資格,方得續領,最高可領取至大學四年級畢業為止。惟受獎資格 被取消時,則不能續領。
伍、申請資格:
一、基本申請資格:
具中華民國國籍(惟不含公費生、僑生、外國學生)之師資培育學系大學部 一年級新生,依其入學管道能符合以下條件之一者,皆可向所屬學系提出申 請本獎學金:
(一)入學管道係採計大學學科能力測驗成績者(大學甄選、繁星計畫、單獨招 生等):
1、大學甄選、單獨招生:
學科能力測驗之國文、英文、數學 3 科成績須達當學年度大學入學考試中心 公布之各考科「均標」,且其錄取成績為該系錄取學生排名前20%者。
2、繁星計畫:
學科能力測驗之國文、英文、數學 3 科成績須達當學年度大學入學考試中心 公布之各考科「均標」,且其學科能力測驗總級分為該系錄取學生排名前 20%者。
(二)入學管道係採計大學指定科目考試測驗成績者(大學入學分發):
指定科目考試之國文、英文、數學 3 科成績須達當學年度大學入學考試中心 公布之各考科「均標」,且其錄取成績為該系錄取學生排名前 20%者。如該 系之指定科目考試測驗科目未全數包含國文、英文、數學3 科者,則依該系 指定考試規定採計科目檢視其均標成績。
(三)入學管道係採計技專校院統一入學測驗成績者(四技二專推甄、日間登記 分發):
統一入學測驗之國文、英文、數學 3 科成績須達當學年度技專校院入學測驗 中心公布之共同科目各考科「平均值」,且其錄取成績為該系錄取學生排名 前20%者。
二、特別申請資格:
申請弱勢師資生身分者,除需符合前開基本申請資格外,需具備下列各項條 件之任一項:
(一)經濟弱勢:
1、持有戶籍所在地縣市政府或鄉鎮市區公所核發之低收入戶證明書之學生。
2、持有戶籍所在地縣市政府或鄉鎮市區公所核發之中低收入核定公文之學生。
(二)區域弱勢:
申請時仍設籍於特殊及偏遠地區者(地區範圍如附件)。
三、前開各項申請資格如遇有疑義時,由本校師資培育生甄選委員會解釋之。
陸、申請時程:
ㄧ、申請時間:每學年度自新生入學後開始受理申請(詳細日期依甄審簡章所訂 為準)。
二、申請方式:
申請卓越師資培育獎學金之師培學系大學部一年級新生,應依當學年度甄審 簡章規定,檢附相關書面文件,經所屬學系審查且獲系主任推薦後,由師培 學系連同應附資料,依期送交師培與就輔處申辦。
柒、甄審及錄取方式:
一、申請學生資料經所屬師培學系初審並推薦後,由師培與就輔處進行複審,並 進行下列甄審:
(一)第一階段甄審:
1、人格(或性向、職涯)測驗:以紙筆或電腦施測,測驗結果列入面試時參考、
2、公民社會時事綜合常識測驗:以筆試方式為之,總分 100 分,包含社會時事、
公民素養、綜合常識、教育基本常識等。
3、未參加「人格(或性向、職涯)測驗」及「公民社會時事綜合常識測驗」者,
不得參加第二階段甄審。
4、依「公民社會時事綜合常識測驗」成績,錄取當年度受獎核定名額之兩倍考 生進行第二階段甄審,如錄取最後名次有2 人以上成績相同者,均予納入。
如一般師資生或弱勢師資生兩組身分考生,任一組於本階段通過之人數未達 簡章規定之預定錄取名額時,則增額錄取至前該各身分預定之名額,如錄取 最後名次有2 人以上成績相同者,均予納入。
(二)第二階段甄審:
通過第一階段甄審者,始得參加第二階段甄審,此階段係由評審委員進行面 試,面試內容包含教育信念、過去學習表現與大學學習規劃之自我陳述,並 由師培與就輔處提供考生準備之個人自傳及讀書計畫備供評審委員面試時參 考。
二、錄取方式:
依面試成績分一般師資生及弱勢師資生兩組分別核計。同組內若最後名次有 2 人以上成績相同時,以「公民社會時事綜合常識測驗」成績高者優先錄取。
惟前開 2 組考生經分別經甄審後,錄取人數未達各組名額時,其名額得 相互流用。
三、為甄審實際需要,本甄審除依教育部當學年度核定之名額錄取正取生外,並 得列備取生。正取生須依規定辦理報到並填具書面報到資料以完成手續,若 未能依規定報到者,視同自動放棄,其受獎資格由備取生依序遞補。
四、本項甄審不受理成績複查。
五、凡各階段甄審未依規定應考、提交資料者,則視為自動放棄,不得異議。
捌、獎學金受領規定(淘汰機制):
受獎學生須依以下規定定期接受查核,未通過者,取消其續領獎學金之資格,
且其名額不再遞補:
一、因故中途放棄修習教育學程或喪失師資培育生資格者,自生效日之次月起,
即取消其續領獎學金資格。
二、學業總平均成績連續兩學期未達各班之排名前 30% 者,取消續獎資格,但 平均成績達80 分以上者,不在此限。
三、操行成績連續兩學期未達 85 分以上,或遭記過以上處分者,取消續獎資格。
四、每學年度至少須取得一項由政府機關、師資培育之大學核發或民間團體核發 之教學基本能力檢定合格證明,未依規定者,取消續獎資格。
五、於大學三年級第二學期結束前,需取得符合歐洲語言學習、教學、評量共同 參考架構(Common European Framework of Reference for Languages: learning, teaching, assessment) A2 級以上英語相關考試檢定及格證書,未依規定者,
取消續獎資格。
六、應依本校規定完成服務學習(一)、(二)、(三)之課程,且其成績需為通過,
未依規定修習及達到成績要求者,取消續獎資格。
七、應接受學校安排或自行安排,義務輔導「學習弱勢」、「經濟弱勢」或「區域 弱勢」學生之課業或教育服務工作,每學期至少 36 小時。該學期結束前如 未完成36 小時弱勢輔導者,取消續獎資格。
八、應每學年度接受學校安排至中等學校觀摩見習或參加研習至少 6 小時、校內 訓練至少6 小時,未依規定者,取消續獎資格。
九、自大學二年級起,每學期應修習教育專業課程至少 4 學分,未依規定者,取 消續獎資格。
十、因故延長修業年限者,不得於延長修業年限期間續領獎學金。
十一、因故休、退學者,自休學、退學生效日之次月起,即不得續領獎學金。
十二、如有其他情形或未盡事宜,悉依教育部「卓越師資培育獎學金試辦計畫」
暨相關規定辦理。
玖、檢核:
一、受獎學生取得教學基本能力檢定合格證明、符合歐洲語言學習、教學、評量 共同參考架構(Common European Framework of Reference for Languages:
learning, teaching, assessment) A2 級以上英語相關考試檢定及格證書、學生義 務輔導及見習訓練時數後,可於本校期中考週結束後1 週內(第一學期約 11 月底、第二學期約4 月底)、每學期結束(第一學期約 1 月 31 日、第二學期 約7 月 31 日)前 1 週內,至師培與就輔處先行辦理認證登錄。
二、受獎學生並需建置個人學習歷程檔案,並於每學期結束前(第一學期 1 月 31 日;第二學期7 月 31 日)繳交至本校師培與就輔處,以做為檢核之依據。
三、師培與就輔處檢核結果若發現受獎學生有未符合受獎規定者,通知該生所屬 學系系主任及學生本人,依規定取消續獎資格。
拾、其他規定:
一、錄取卓越師資培育獎學金者,即具師資生資格,須自大學二年級起修習教育 專業課程。
二、未能續領之卓越師資培育獎學金師資生,其師資生資格,悉依本校師資培育 生甄選作業要點規定辦理。
三、領取卓越師資培育獎學金者,除校外私人機構所頒發之獎學金外,不得兼領 教育部核發之公費及其他獎助學金,違者取消受獎資格,惟低收入戶學生不 在此限。
四、卓越師資培育獎學金每年分期領取,惟當學期畢業者僅能領取至畢業月份。
退學、休學、放棄修習、遭淘汰或已完成師資職前教育課程(修習教育實習 階段不提供獎學金)者,僅能領取至發生事實之月份。
五、申請學生所繳納之資料,如有偽造、假借、塗改等不實情事,經錄取後發現 者,應即撤銷錄取資格,其不法獲致之獎學金,本校將予追還,涉及刑事責 任者,得移送檢察機關辦理。
拾壹、師培與就輔處應依教育部核定情形,辦理卓越師資培育獎學金甄審,並於每 學年度擬定甄審簡章,經本校師資培育生甄選委員會審議通過後,公布於師培 與就輔處網頁。
拾貳、卓越師資培育獎學金正(備)取名單經本校師資培育生甄選委員會審議通過,
由師培與就輔處辦理受獎生報到手續,並公布於本校師培與就輔處網頁,受 獎名單另行報請教育部備查。
拾参、本作業規定未盡事宜,悉依教育部暨本校相關計畫或規定辦理。
拾肆、本作業規定經本校師資培育生甄選委員會通過,陳請 校長核定後公布實 施,修正時亦同。
附件
特殊及偏遠地區範圍
區域別 偏遠及高山鄉鎮
台北縣 坪林鄉、平溪鄉、石碇鄉、雙溪鄉、烏來鄉 宜蘭縣 大同鄉、南澳鄉
桃園縣 復興鄉
新竹縣 尖石鄉、五峰鄉
苗栗縣 南庄鄉、泰安鄉、獅潭鄉 台中縣 和平鄉
南投縣 信義鄉、中寮鄉、仁愛鄉 嘉義縣 番路鄉、大埔鄉、阿里山鄉
台南縣 南化鄉、左鎮鄉、楠西鄉、龍崎鄉
高雄縣 田寮鄉、六龜鄉、甲仙鄉、茂林鄉、桃源鄉、三民鄉
屏東縣 瑪家鄉、滿州鄉、來義鄉、獅子鄉、霧台鄉、泰武鄉、春日鄉、牡丹鄉、三地 門鄉
花蓮縣 瑞穗鄉、壽豐鄉、鳳林鎮、光復鄉、富里鄉、秀林鄉、卓溪鄉、萬榮鄉 台東縣 東河鄉、長濱鄉、卑南鄉、大武鄉、蘭嶼鄉、鹿野鄉、延平鄉、海端鄉、達仁
鄉、金峰鄉
澎湖縣 馬公市、湖西鄉、白沙鄉、西嶼鄉、望安鄉、七美鄉
說明:本表參照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及內政部相關規定擬定,未來前述機關有所修訂時 從其規定。
「國立臺灣師範大學中等學校師資職前教育專門課程認定作業要點」
第三點及第五點修正條文草案 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 行 條 文 說 明
三、各系所辦理任教學科專門課程 之審核認定,受理對象為本校 師資生(含師資培育生、教育 學程生)及進修學分班學員(含 學士後教育學分班學員、奉教 育部核辦之教師在職進修學分 班學員)。
前項所稱師資培育生係指經本 校甄審獲得卓越師資培育獎學 金、特殊績優表現、及各師資 培育學系依規定甄選修讀師資 職前教育課程之學士班學生;
教育學程生係指本校依教育學 程相關規定甄選修習師資職前 教育課程之學生。
本校學生具他校師資生資格 者,如擬申請本校教育實習或 加科登記需辦理任教學科專門 課程認定,得比照本校師資生 之規定辦理。
三、各系所辦理任教學科專門課程 之審核認定,受理對象為本校 師資生(含師資培育生、教育 學程生)及進修學分班學員(含 學士後教育學分班學員、奉教 育部核辦之教師在職進修學分 班學員)。
前項所稱師資培育生係指各師 資培育學系依規定甄選修讀師 資職前教育課程之學士班學 生;教育學程生係指本校依教 育學程相關規定甄選修習師資 職前教育課程之學生。
本校學生具他校師資生資格 者,如擬申請本校教育實習或 加科登記需辦理任教學科專門 課程認定,得比照本校師資生 之規定辦理。
配合本校師資培育生甄 審管道增加,爰做文字 修正。
五、各任教學科專門課程之採認及 認定,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學生(員)於他校修習之專 門科目及學分,申請本校各 任教學科專門課程之認定,
其檢附之成績證明須為教育 部核定設立之大學(含空中 大學)所開具。
(二)學生(員)申請專門課程科 目及學分之採認及認定,以 其申請時向前推算 10 學年
五、各任教學科專門課程之採認及 認定,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學生(員)於他校修習之專 門科目及學分,申請本校各 任教學科專門課程之認定,
其檢附之成績證明須為教育 部核定設立之大學(含空中 大學)所開具。
(二)學生(員)申請專門課程科 目及學分之採認及認定,以 其申請時向前推算 10 學年
一、為配合知識衰 退期,現行本校申 請專門課程科目及 學分之採認及認定 僅限10 學年內始得 辦理。惟考量申請 者尚有於相關學科 領域任教、相關工 作實務現場經驗、
或進修經驗,爰於 第一項第二款增列 但書規定,亦即具
修正條文 現 行 條 文 說 明
內所修習之科目及學分為 限。惟有下列情事之ㄧ者,
得檢附證明資料向申請之該 任教學科培育系所辦理認定 或採認:
1、申請時向前推算連續三年任教於 相關學科領域或具備相關實 務工作經驗,且現仍在職者。
2、申請時已取得該任教學科領域相 關之較高學位,並具二年以 上任教於相關學科領域或實 務工作經驗,且現仍在職者。
3、申請時向前推算具六年相關任教 學科領域或實務工作經驗 者。
前項第二款第二目及第三目有關任 教學科領域或實務工作經驗 之年資累計,以每段工作經 驗超過三個月以上者始得列 入。
(三)科目及學分數採認原則:
1、所修習之科目名稱及學分數與本 校專門課程一覽表規定之科目 學分相同者,得予採認;科目名 稱相近者,由該任教學科之培育 系所認定之。
2、所修習之科目學分數超過本校專 門課程一覽表規定之學分數 者,依專門課程一覽表規定之學 分數採認;但如所修習之科目學 分數未達規定之學分數時,則不 予採認。
3、全年修習之科目祇修習一學期或
內所修習之科目及學分為 限。
(三)科目及學分數採認原則:
1、所修習之科目名稱及學分數與本 校專門課程一覽表規定之科目 學分相同者,得予採認;科目名 稱相近者,由該任教學科之培育 系所認定之。
2、所修習之科目學分數超過本校專 門課程一覽表規定之學分數 者,依專門課程一覽表規定之學 分數採認;但如所修習之科目學 分數未達規定之學分數時,則不 予採認。
3、全年修習之科目祇修習一學期或 僅有一學期之成績及格者,均不 予採認。
(四)專門課程科目與教育專業課 程科目名稱,以不得相同或 相似為原則,並不得重複採 計學分。
(五)推廣教育學分擬採認為專門 課程科目及學分者,以年度 事前報教育部核定開辦之師 資職前教育課程、班別為限。
(六)二專、三專及五專四、五年 級修習之學分擬採認為專門 課程科目及學分者,以其考 入大學後已獲抵免學分者為 限。
(七)依選讀辦法修習之課程學分 擬採認為專門課程科目及學 分者,以其具備正式學籍後 已獲抵免學分者為限。
(八)師資培育法修正施行(92 年
例外情事者,亦得 檢具證明文件向申 請之該任教學科培 育 系 所 認 定 或 採 認。
二、另參考中學長 期代理代課教師,
係以三個月以上之 教學工作,始做為 年資之計算,爰增 列第二項有關年資 累積之規定。
修正條文 現 行 條 文 說 明
僅有一學期之成績及格者,均不 予採認。
(四)專門課程科目與教育專業課 程科目名稱,以不得相同或 相似為原則,並不得重複採 計學分。
(五)推廣教育學分擬採認為專門 課程科目及學分者,以年度 事前報教育部核定開辦之師 資職前教育課程、班別為限。
(六)二專、三專及五專四、五年 級修習之學分擬採認為專門 課程科目及學分者,以其考 入大學後已獲抵免學分者為 限。
(七)依選讀辦法修習之課程學分 擬採認為專門課程科目及學 分者,以其具備正式學籍後 已獲抵免學分者為限。
(八)師資培育法修正施行(92 年 8 月 1 日)前已修畢師資培 育課程者,申請任教學科專 門課程認定,各系所應以申 請人「申請年度」時,該任 教學科專門課程報經教育部 最後 1 次核定實施者為認定 依據。
(九)專門課程一覽表經教育部核 定後實施,其核定後之適用 學年度,學士班學生以其入 學學年度,碩、博士班學生 以其取得教育學程資格之學 年度。
8 月 1 日)前已修畢師資培 育課程者,申請任教學科專 門課程認定,各系所應以申 請人「申請年度」時,該任 教學科專門課程報經教育部 最後 1 次核定實施者為認定 依據。
(九)專門課程一覽表經教育部核 定後實施,其核定後之適用 學年度,學士班學生以其入 學學年度,碩、博士班學生 以其取得教育學程資格之學 年度。
國立臺灣師範大學特殊績優表現師資培育生甄審作業規定
(草案)
990913
一、依據:「國立臺灣師範大學師資培育生甄選作業要點(97 學年度起適用)」第 5 點第 3 項規定。
二、目的:
為鼓勵特殊績優表現學生就讀本校時修習教育學程,延續本校優良傳統,培植 優質中等學校教師,特訂定本作業規定。
三、本作業規定所稱之「特殊績優表現」,係指參加國際性或全國性之各項競賽或 比賽,包括技藝(能)類、運動類、科學類、人文類、音樂類或藝術類等六類,
獲得前三名(等)個人獎項,且持有獲獎證明者。
四、特殊績優表現師資培育生甄審名額:
特殊績優表現學生名額,以不逾教育部核定本校該學年度之師資培育生名額 1
%為限,實際名額由本校師資培育與就業輔導處(以下簡稱師培與就輔處)公 告。
五、甄審申請資格
凡本校當學年度師資培育學系(以下簡稱師培學系)學士班一年級新生,曾於 高中(職)時期具有第四點所列特殊績優表現者,得申請參加甄審。惟屬本校 當學年度以外加名額方式報請教育部同意之運動成績優良甄審生、身心障礙甄 試學生及卓越師資培育獎學金學生,已屬師資培育生,無須再提出申請。另僑 生、外國學生亦不得申請。
六、甄審申請方式:
申請特殊績優表現師資培育生之學士班一年級新生,應檢附申請書、獎項證明 文件、及高中(職)畢業證書,於入學該年12 月 31 日前向所屬師培學系申請,
經所屬師培學系審查且經系主任推薦後,由師培學系連同應附資料,於次年 1 月15 日前統一送交師培與就輔處申辦。
七、甄審及錄取方式:
(一)由師培與就輔處就師培學系推薦學生名冊,並進行複審後,全案提交師資培 育生甄選委員會審查。
(二)甄審會議當日,由師資培育生甄選委員會委員(含委員代理人)過半出席,
始得辦理本甄審事宜。本甄審由甄審是日出席之師資培育生甄選委員會委員
(含委員代理人)共同審查,並以下列方式進行票決:
每位委員依本作業規定第三點所定六項特殊績優表現類別範圍予以投票,每 一類類別需投二票,且就類別內之每位受推薦學生以投一票為限,並依該類 別受推薦學生獲得之總票數高低予以排序。再依受推薦學生所屬學院別區 分,依各學院中得票數最高之特殊績優表現推薦學生錄取,每學院至多1 名,
以不逾教育部核定本校該學年度之師資培育生名額 1%,錄取為特殊績優表 現師資培育生。
(三)如委員係指派代理人出席,需書面授權代理人出席行使投票權。
(四)本項甄審不受理成績複查。
八、其他規定:
(一)特殊績優表現師資培育生名單經本校師資培育生甄選委員會議審查通過後,
公佈於師培與就輔處網頁。
(二)通過特殊績優表現甄審者,自二年級取得師資培育生資格,依本校教育專業 科目及學分一覽表修習教育專業課程。
(三)申請學生所繳納之資料,如有偽造、假借、塗改等不實情事,經錄取後發現 者,應即撤銷錄取資格,並得依情節輕重依校規予以議處。
九、本作業規定未盡事宜,悉依本校相關規定辦理。
十、本作業規定經本校師資培育生甄選委員會通過,陳請 校長核定後公布實施,
修正時亦同。
國立臺灣師範大學○○學年度特殊績優表現師資培育生甄審 資格審查申請及備審證件申請書(草案)
基本資料(申請學生請填寫)
出 生 日 期 身 分 證 號 碼 姓名 性別 年 月 日
學號 學系
聯絡電話 手機
戶籍地址
特殊績優比賽成績(申請學生請填寫)
順序 比賽屬性 獲獎全銜名稱
(請依 1-3 優先順序填入,不敷使用請加列填寫) 獲得名次等第 申請類別
(請勾選) 獲獎日期
1 □全國性
□國際性 ( )年 第 名(等)
□技藝(能)競賽
□運動競賽
□科學展覽
□人文語文比賽
□藝術比賽
年 月 日
2 □全國性
□國際性 ( )年 第 名(等)
□技藝(能)競賽
□運動競賽
□科學展覽
□人文語文比賽
□藝術比賽
年 月 日
3 □全國性
□國際性 ( )年 第 名(等)
□技藝(能)競賽
□運動競賽
□科學展覽
□人文語文比賽
□藝術比賽
年 月 日
審查項目(申請學生請填寫)
檢查申請表件:下列審查證件請按下列順序疊放整齊,並以迴紋針夾妥於此表下方,以防散失。
1.資格審查申請及備審證件申請書。
2.高中(職)畢業證書影本一份。
3.高中(職)時期取得之符合特殊績優表現成就獎狀、證明(前三名或前三等)正 本、影印本各一份。
□是 □否
□是 □否
□是 □否
本人所填寫及繳納之資料,未有偽造、假借 等不實情事。
申請學生切結及簽名:
※填表須知:
1、凡申請學生應繳各項證件不齊全者,不予受理。
2、上列規定事項請詳細閱讀,詳實查填,繳交後不得要 求更改,如有錯誤或不實,申請人應負全責。
1.確屬系上當學年度大學部一年級新生………
2.非屬系上僑生、外國學生………
3.已附高中(職)畢業證書………
4.已附獲得國際性或全國性獎項成績(前三名/等)相關證明………
5.同意推薦參加特殊績優表現師資培育生甄審………
□是 □否
□是 □否
□是 □否
□是 □否
□是 □否
系主任簽章:
資格複審(由師培與就輔處填寫)
1.非屬本校當學年度以外加名額方式報請教育部同意之運動成績優良甄審生、身心 障礙甄試學生及卓越師資培育獎學金學生………
2.符合形式推薦要件………
□是 □否
□是 □否
師培與就輔處核章:
備註:
審查結果(依師資培育生甄選委員會決議)
□ 錄取 本校特殊績優表現師資培育生
□ 不錄取 本校特殊績優表現師資培育生
備註:本申請書(含附件),請申請學生於每年 12 月 31 日前向所屬師資培育學系申請,經 所屬師培學系審查且經系主任推薦後,由師資培育學系連同應附資料,於次年1 月 15 日前統一送交師培與就輔處申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