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 學年度第 1 次教師甄選初選錄取人員注意事項:
請依簡章規定,複選報名繳費暨資格審查,一律親自或委託現場報名,繳交複 選報名費 400 元參加複選,並攜帶相關證件正本供驗。
(一)時間:109 年 5 月 6 日(星期三)9 時至 12 時;逾時不予受理。
(二)地點:本校人事室(地址:臺北市大安區復興南路二段 52 號)。
電話:(02)27091630 轉 1711-1714。
(三)複選資格審查應繳附下列各項表件:
※以下證明文件依序夾訂成冊,正本當場驗還,影本請用 A4 紙張自行影印一 份供本校留存。
1. 報名表(附件 1)、身分證、最高學歷證書、專業證照、業界實務 工作經驗認定審查資料表(附件 2)及特殊身分證明。
2. 各該科合格教師證書(如未具該科合格教師證書者,應檢附師資培 育機構開立得任教該科之證明文件)。
※持有國外學歷證明者,請檢附中譯本及駐外單位蓋章驗證之學歷證明,不 得以切結方式要求事後補送證明文件。
3.報考專業類科者應具備下列條件資格之一者:
(1)依「技術及職業教育法」第 25 條第 1 項前段規定報考專業類科者
(業界實務工作經驗年資採計至 109 年 4 月 16 日止):
①與任教領域相關之業界實務工作經驗認定基準應符合教育部 105 年 1 月 19 日臺教授國部字第 1040154975B 號令發布之「高 級中等學校專業科目或技術科目業界實務工作經驗認定標準」第 4 條規定,另請加附「高級中等學校專業科目或技術科目教師業 界實務工作經驗認定審查資料表」(如附件 2)。
②業界實務工作經驗應檢附之證明文件如下(正本暨其證明文件影 本):
A.業界出具之工作服務證明或薪資明細表(應有公司章戳)。
B.投保勞工保險證明文件(應有勞保局章戳)。
※以上 A、B 證明文件擇一檢附,但證明內容需含有職稱、工作性 質與內容及起迄年月日,並在影本上加註:「本影本與正本相符」
後由應考人簽名或蓋章具結。
C.應繳附經濟部商業司「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或經濟部「公 司及分公司基本資料查詢」或「商業登記公示資料查詢」網站 列印之公司相關商工登記基本資料(需含所營事業資料),或 其他足資顯示公司所營事業項目之佐證資料。
(2)依「技術及職業教育法」第 25 條第 1 項但書規定報考者(104 年 1 月 14 日前已在職之專任合格教師,且教師職務持續至 109 年 4 月 16 日)。
①應檢附(上傳)109 年 3 月 17 日以後所開立「在職證明書(須加註聘
任科別)」。
②現職私立學校專任合格教師取得「在職證明書」有困難者,得以「公 教人員保險被保險人年資紀錄表」及 103-108 學年度(六學年度)聘 書佐證之。
※報考專業類科倘未檢附相關證明文件者,均視同放棄複選報考資 格。
※如有偽造或不實者,應自負法律責任;報名資料、證件不齊全者,
歉難受理;各項繳驗證件與國民身分證上所載資料不符者,不得報 名;更名者應附有更名記事之新式戶口名簿或戶籍謄本佐證。
※業界實務工作經驗認定基準請自行至全國法規資料庫「高級中等學校 專業科目或技術科目教師業界實務工作經驗認定標準」下載「高級 中等學校專業科目或技術科目教師業界實務工作經驗認定基準表」
參照。
※加附上開資料時,請應考人親自加註「與正本相符」後簽名或蓋章具 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