輔仁大學管理學院課程委員會設置辦法
93.03.31 管理學院92學年度第二次院務會議通過 95.11.08 管理學院95學年度第一次院務會議修訂 95.11.14校長核定 97.04.18 管理學院96學年度第二次院務會議修訂 97.04.28校長核定 99.04.14 管理學院98學年度第二次院務會議修訂 99.04.22校長核定 101.04.18 管理學院100學年度第二次院務會議修訂 101.04.23校長核定
第一條 輔仁大學管理學院(以下簡稱本院)為規劃及整合各系、所、學 位學程之開課資源,特依本校課程委員會設置辦法第六條規定,
設置「輔仁大學管理學院課程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以利 相關業務之推動執行。
第二條 本會之職掌如下:
一、規劃本院課程之整體發展方向;
二、整合開課資源並協調各專業領域授課師資之安排;
三、審議院定必修及院核心課程之相關事宜;
四、審議各系、所、學位學程之學習目標、課程結構、專業必修 課程、專業學程及畢業總學分;
五、審核教師授課課程與專長相符;
六、辦理其他有關課程之事宜。
第三條 本會置委員若干人,組成人員為:院長、各系主任、所長、學位 學程主任、教學推展委員會召集人、本校課程委員會之本院教師 代表、本校教務會議之本院學生代表、各系所推選之教師代表各 一名、校外學者專家、產業界人士及畢業生代表。
本校課程委員會之本院教師代表由各系輪派推選之,並同時擔任 其所屬學系之本會教師代表。
本校教務會議之本院學生代表依本校學生代表參加校內各級會議 實施辦法產生。
第四條 本會以院長為主任委員,負責召開並主持會議。院長因事不克出 席時,由其指定委員擔任之。
第五條 本會每學期召開一次,如有必要得召開臨時會議。
第六條 本會提請決議事項,須有全體應出席人員二分之一(含)以上出 席,出席人員二分之一(含)以上同意,始得成立。
第七條 本會依系、所、學位學程課程委員會所報請之專業必修課程、專 業學程及畢業總學分等重要事項審議,通過後再提送校級課程委 員會審議。
第八條 本辦法經院務會議通過,報請校長核定後公布施行。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