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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業安定基金管理會第 95 次會議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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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ademic year: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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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就業安定基金管理會第 95 次會議紀錄

時間:109 年 7 月 29 日(星期三)下午 2 時 地點:本部 601 會議室

主席:許召集人銘春(林委員三貴代理)

出席單位及人員:如附簽到單 紀錄:汪儀萱 壹、 確認第 94 次會議紀錄

決議:會議紀錄確定。

貳、歷次會議決議執行情形

一、 有關各單位研提就業安定基金 110 年度來源(收入)預算及計畫 計 232 億 5,927 萬 4 千元整與用途(支出)預算及計畫計 287 億 8,358 萬 3 千元整案,提請審議。(第 94 次會議列管案)

第 94 次會議決議:就業安定基金 110 年度預算原則通過,惟請勞 動部排除勞動部及所屬防疫紓困措施相關預算後,再重新伸算補 助地方政府統籌款(12%)經費。另上開重新伸算結果,請於本管 理會下次會議報告。

決議:本案已於本次會議報告,解除列管。

二、 有關 109 年「推動機車行升級轉型」第二階段機車行升級轉型進 階訓練及限額續辦第一階段課程,敬請同意列入就業安定基金新 增案,提請審議。(第 94 次會議列管案)

第 94 次會議決議

(一) 有關「推動機車行升級轉型」109 年度第二階段進階訓練及續辦 第一階段基礎訓練編列經費 6,050 萬元,同意由 109 年度就業

(2)

安定基金「促進國民就業」預算總額度內調整容納辦理,如仍有 不足再併決算。另之後年度預算,請經濟部思考是否由其他經費 支應。

(二) 請經濟部於計畫完成一個階段時,至本管理會報告計畫第一階 段及第二階段課程之執行成果。

決議:繼續列管。

參、報告事項

一、移工在臺人數、失業率及就業安定基金收支情形報告 (一)移工在臺人數

統計至109年5月底止,本國就業人數計1,146萬2千人,較上 年同期減少2萬2千人;在臺移工總計70萬7,308人,較上年同期增 加1,713人。

1.產業移工在臺44萬8,133人(與本國就業人數比率3.91%註1),其中 製造業移工43萬1,373人(與本國製造業就業人數比率14.19%註2),

營造業移工4,566人(與本國營造業就業人數比率0.50%註3),農業 移工1萬2,194人(與本國農、林、漁、牧業就業人數比率2.24%註 4)。

2.社福移工25萬9,175人(與本國就業人數比率2.26%),其中外籍看 護工25萬7,446人(機構及外展外籍看護工與本國醫療保健社會 工作服務業就業人數比率3.19%,家庭外籍看護工與本國其他業 ---

註 1:產業或社福移工與本國就業人數之比率=產業或社福移工在臺人數÷本國就業人數 註 2:製造業移工與本國製造業就業人數之比率=製造業移工在臺人數÷本國製造業就業人數 註 3:營造業移工與本國營造業就業人數之比率=營造業移工在臺人數÷本國營造業就業人數 註 4:農業移工與本國農、林、漁、牧業就業人數之比率=農業移工在臺人數÷本國農、林、漁、牧

業就業人數

(3)

就業人數比率 36.95%註 5),外籍幫傭 1,729 人(與本國其他服務 業就業人數比率 0.31%註 6)。

3.男性移工在臺 31 萬 9,829 人(占移工在臺人數比率 45.22%),女 性移工在臺 38 萬 7,479 人(占移工在臺人數比率 54.78%)。

(二)失業率

1. 109 年 5 月失業率(註 7)為 4.07%,較上月上升 0.04 個百分點,

較上年同月亦上升 0.40 個百分點。

2. 109 年 5 月經季節調整後失業率為 4.16%,較上月上升 0.06 個百 分點。

3. 109 年 5 月失業人數(註 8)為 48 萬 6 千人,較上月增加 5 千人,

其中因工作場所業務緊縮或歇業而失業者增加 8 千人,初次尋職 失業者則減少 2 千人;與上年同月比較,失業人數增加 4 萬 9 千 人。1 至 5 月失業人數平均為 45 萬 8 千人,較上年同期增加 2 萬 人。

(三) 就業安定基金收支情形 1.基金來源部分

本年度截至 6 月底止,累計實收數 72 億 6,786 萬 4 千元,

累計分配數 71 億 4,707 萬 4 千元,執行率 101.69%,其中:

(1) 徵收及依法分配收入:截至 6 月底止,累計實收數 62 億 2,716 萬元,累計分配數 60 億 8,699 萬元,執行率 102.30%。

---

註 5:機構及外展外籍看護工與本國醫療保健社會工作服務業就業人數之比率=機構及外展外籍看 護工在臺人數÷本國醫療保健社會工作服務業就業人數

家庭外籍看護工與本國其他服務業就業人數之比率=家庭外籍看護工在臺人數÷本國其他服 務業就業人數

註 6:外籍幫傭與本國其他服務業就業人數之比率=外籍幫傭在臺人數÷本國其他服務業就業人數 註 7:失業率係指失業者占勞動力之比率,失業率(%)=失業者/勞動力*100%=失業者/(失業者+就

業者)*100%。

註 8:失業者指在資料標準週內年滿 15 歲同時具有下列條件者:(1)無工作;(2)隨時可以工作;

(3)正在尋找工作或已找工作在等待結果。此外,尚包括等待恢復工作者及找到職業而未開始 工作亦無報酬者。

(4)

(2) 徵收及依法分配收入:截至 6 月底止,累計實收數 62 億 2,716 萬元,累計分配數 60 億 8,699 萬元,執行率 102.30%。

(3) 勞務收入:截至 6 月底止,累計實收數 6 億 6,462 萬 3 千元,

累計分配數 7 億 3,962 萬 3 千元,執行率 89.86%。

(4) 財產收入:截至 6 月底止,累計實收數 2,140 萬 5 千元,累計 分配數 2,383 萬 2 千元,執行率 89.82%。

(5) 政府撥入收入:截至 6 月底止,累計實收數 1 億 3,503 萬 8 千 元,累計分配數 1 億 3,503 萬 8 千元,執行率 100.00%。

(6) 其他收入:截至 6 月底止,累計實收數 2 億 1,963 萬 8 千元,

累計分配數 1 億 6,159 萬 1 千元,執行率 135.92%,主要係以 前年度經費執行賸餘。

2. 基金用途部分

本年度截至 6 月底止,累計執行數 40 億 9,374 萬 6 千元,累 計分配數 46 億 6,124 萬 2 千元,執行率 87.83%,其中:

(1) 促進國民就業計畫:截至 6 月底止,累計執行數 35 億 4,792 萬 6 千元,累計分配數 39 億 6,811 萬 1 千元,執行率 89.41%。

(2) 外籍勞工管理計畫:截至 6 月底止,累計執行數 1 億 8,173 萬 2 千元,累計分配數 2 億 1,350 萬 5 千元,執行率 85.12%。

(3) 提升勞工福祉計畫:截至 6 月底止,累計執行數 2 億 8,158 萬 4 千元,累計分配數 3 億 7,695 萬 6 千元,執行率 74.70%,主 要係辦理 108 學年度第 2 學期失業勞工子女就學補助,業已預 撥至申請人帳戶,尚待銀行交付收據及轉帳清冊後方能辦理核 銷轉正。

(4) 勞工權益扶助計畫:截至 6 月底止,累計執行數 1,461 萬 9 千 元,累計分配數 2,272 萬 3 千元,執行率 64.34%,主要係訴訟 扶助案件屬遇案辦理性質,申請案件未如預期所致。

(5)

(5) 一般行政管理計畫:截至 6 月底止,累計執行數 6,769 萬 1 千 元,累計分配數 7,974 萬 6 千元,執行率 84.88%。

(6) 一般建築及設備計畫:截至 6 月底止,累計執行數 19 萬 4 千 元,累計分配數 20 萬 1 千元,執行率 96.52%。

3.基金餘額部分

本年度截至 6 月底止,賸餘 31 億 7,411 萬 8 千元,加上期初 基金餘額 556 億 3,002 萬 3 千元,基金餘額為 588 億 414 萬 1 千 元。

(6)

就業安定基金 109 年度截至 6 月底止執行情形

單位:新臺幣千元

項 目

本年度 預算數 (1)

累計分配數 (2)

累計實際數 (3)

比較增減 (3)-(2)

執行率%

(3)/(2)

基金來源 23,494,574 7,147,074 7,267,864 120,790 101.69

徵收及依法

分配收入 21,897,500 6,086,990 6,227,160 140,170 102.30

就業安定

收入 19,000,000 5,250,000 5,390,170 140,170 102.67

就業保險

提撥收入 2,897,500 836,990 836,990 - 100.00

勞務收入 1,173,231 739,623 664,623 -75,000 89.86

服務收入 1,173,231 739,623 664,623 -75,000 89.86

財產收入 47,718 23,832 21,405 -2,427 89.82

財產處分

收入 0 0 512 512 -

租金收入 13,712 6,901 6,914 13 100.19

利息收入 34,006 16,931 13,979 -2,952 82.56

政府撥入

收入 213,824 135,038 135,038 - 100.00

公庫撥款

收入 196,505 117,719 117,719 - 100.00

政府其他

撥入收入 17,319 17,319 17,319 - 100.00

其他收入 162,301 161,591 219,638 58,047 135.92

雜項收入 162,301 161,591 219,638 58,047 135.92

(7)

就業安定基金 109 年度截至 6 月底止執行情形

單位:新臺幣千元

項 目

本年度 預算數

(1)

累計分配數 (2)

累計實際數 (3)

比較增減 (3)-(2)

執行率%

(3)/(2)

基金用途 17,574,963 4,661,242 4,093,746 -567,496 87.83

促進國民

就業計畫 14,776,161 3,968,111 3,547,926 -420,185 89.41

外籍勞工

管理計畫 1,577,248 213,505 181,732 -31,773 85.12

提升勞工

福祉計畫 933,074 376,956 281,584 -95,372 74.70

勞工權益

扶助計畫 88,349 22,723 14,619 -8,104 64.34

一般行政

管理計畫 199,785 79,746 67,691 -12,055 84.88

一般建築及

設備計畫 346 201 194 -7 96.52

本期賸餘

(短絀) 5,919,611 2,485,832 3,174,118 688,286 127.69

期初基金餘額 51,380,810 51,380,810 55,630,023 4,249,213

期末基金餘額 57,300,421 53,866,642 58,804,141 4,937,499

(8)

決議:

一、 洽悉。移工在臺人數、失業率及就業安定基金收支情形最新統計 數據如未及併會議資料提供,請將更新資料於會議上提供委員 參考。

二、 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移工在臺及引進之 人數如有顯著變化,請勞動力發展署至本管理會報告相關事項。

二、就業安定基金 110 年度補助地方政府統籌款(12%)經費重新伸 算報告

(一) 依據就業安定基金管理會 109 年 4 月 20 日第 94 次會議決議辦理,

就業安定基金 110 年度預算業通過在案,惟請本部排除防疫紓困 措施相關預算後,再重新伸算補助地方政府統籌款(12%)經費。

(二) 就業安定基金 110 年度預算補助地方政府統籌款(12%)經費原提 報就業安定基金管理會第 94 次會議預算額度為 32 億 8,239 萬 6 千元,經排除上開相關防疫紓困措施預算後為 133 億 6,892 萬 3 千元,再重新伸算後調整為 16 億 5,928 萬 4 千元,較 109 年度補 助額度 15 億 5,395 萬 4 千元,增編 1 億 533 萬元。110 年度重新 伸算後之增編額度,主要係因勞動力發展署增編分署辦理訓練機 具設備汰舊換新與維護及環境整修、青年訓練、配合中高齡者及高 齡者就業促進法施行、參加國際技能競賽與國際展能節職業技能 競賽等相關費用,致再重新伸算 110 年度補助地方政府統籌款(12%)

經費併同增加。

(三) 有關近 3 年就業安定基金補助地方政府統籌款(12%)經費,108 年度為 15 億 9,962 萬 3 千元,109 年度為 15 億 5,395 萬 4 千元,

110 年度為 16 億 5,928 萬 4 千元。

(9)

單位:千元 年度 預算數 較前一年度增減比較

108 1,599,623 132,324 109 1,553,954 -45,669 110 1,659,284 105,330 決議:洽悉。

三、 就業安定基金辦理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紓困協助 措施執行情形報告

(一) 為協助受疫情影響之企業及勞工,本部運用就業安定基金陸續推 動各項紓困協助措施,以維持本國就業市場穩定,協助企業與勞工 度過疫情衝擊。

(二) 經查現行運用就業安定基金辦理之紓困協助措施計有充電再出發 訓練計畫、安心就業計畫、安心即時上工計畫、鳳凰貸款擴大協助 措施、安穩僱用計畫、工作環境改善補助措施、增辦失業勞工子女 就學補助、視覺功能障礙者從事按摩工作補貼計畫、庇護工場紓困 措施及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觀光產業紓困實施計畫(交通部)

等共計 10 項。

(三) 為掌握各紓困措施執行情形,就現行各措施辦理情形進行報告,並 持續視疫情變化及產業發展情勢,滾動檢討、調整各項措施,以協 助企業、勞工共同度過疫情難關。

決議:洽悉。請參考委員意見,併入後續相關措施檢討及規劃之參考。

四、 108 年度委託研究計畫「製造業 3K 產業引進外籍勞工對產業升級 與本國勞工就業權益之影響及效益評估」成果報告

(10)

(一)依據就業安定基金管理會第 92 次會議決議辦理。

(二)背景

按製造業移工引進係解決國內勞動市場勞力短缺之問題並協助產 業升級,自 99 年 10 月實施 3K5 級制至 107 年 12 月底止,製造業 僱用移工家數共計 4 萬 3,191 家,移工人數由 18 萬 1,269 人增加 至 43 萬 2,014 人,共增加 25 萬 745 人,為針對現行製造業聘僱 移工之 4 萬多家廠商進行個別分析,以瞭解自實施 3K5 級制及 Extra 制後,上開廠商是否因移工適度補充,同時帶動國人就業,

擴張經營規模及提高生產力;另廠商引進移工人數攀升,是否對本 國勞工就業市場造成衝擊,及與我國國人長期低薪環境是否具關 聯性,為建立完整之影響評估機制,與針對外界各項建議,在保障 國人就業前提下,提供政策建議及意見,爰辦理本研究計畫,以作 為後續整體製造業移工政策檢討及規劃之參考。

(三)研究案經費與執行期間

研究經費計新臺幣 84 萬元,執行期間為 108 年 6 月 1 日起至 109 年 1 月 31 日。

(四)研究結果

本研究透過對企業及勞工問卷調查,蒐集企業及勞工對現行政策 及移工引進之看法及意見。利用 98 年至 107 年人力資源運用調查 資料,並以聘僱移工數量建構製造業產業移工使用之密集度,探討 其對本國薪資之影響。同時進一步利用 102 年至 107 年勞保投保 薪資、105 年至 107 年勞退提撥薪資及 98 年至 107 年廠商營運等 大數據資料,評估在 3K5 級制與 Extra 機制實施之後,製造業廠 商移工使用對本國勞工薪資及廠商經營績效之影響。主要研究發 現摘述如下:

(11)

1. 問卷調查結果

廠商與現有的勞工對移工引進影響的認知差異不大,多數認為移 工引進對其工作影響不大,但仍有相當比例勞工認為移工引進對 其勞動條件有負面的影響。

2. 移工使用密集度對受僱員工薪資之影響(以人力運用調查資料分 析)

由人力運用調查及移工使用人數資料分析結果顯示,產業移工使 用密集度對受僱員工薪資有正向影響,惟效果不大,另外估計結果 因產業移工使用密集度與受僱員工薪資有互為因果的可能性而產 生偏誤。

3. 使用移工對本國受僱員工薪資調整之影響(以勞保投保薪資及勞 退提撥薪資分析)

將製造業廠商分為資料期間內至少有 1 年沒有使用移工及每年皆 有使用移工兩組樣本,探討引進移工後對本國籍勞工薪資之影響,

前者平均本勞勞保投保薪資與勞退提撥薪資皆有略為下降之情形,

兩者分別降低 1.1%與 0.8%。而後者在廠商持續使用移工前提下,

移工使用人數增加,將微幅提高本國勞工之平均勞保投保及勞退 提撥薪資。

4. 移工使用對本國廠商營運及其人力影響評估

對製造業廠商整體績效而言,移工使用人數對廠商營運績效具有 正面影響,而針對有使用 3K5 級制及 Extra 制的廠商而言,移工 使用比例越大,其營運規模越大,廠商的營業收入總額、營業收入 淨額、營業毛利、營業淨利及全年所得額皆越高。但對廠商毛利率 而言,移工使用比例越高,毛利率不一定越高,當使用外加比例超 過 5%,則其對毛利率將沒有顯著之正向影響,而針對淨利率而言,

廠商移工使用比例越高,其淨利率越高。移工使用人數與研究發展 經費支出有正向關係,但對員工訓練經費及職工福利支出則無顯 著影響。

(12)

(五)政策回饋效益

1. 有使用 Extra 機制之廠商對於穩定人力資源有強烈的需求,而現 有機制外加比例為固定,建議未來可以滾動式檢討,允許不同產業 間之外加比例不同,增加廠商營運靈活度。

2. 現行移工核配比例是以本國勞工勞保投保人數做為計算基準,使 廠商有誘因僱用兼職或低薪之本國勞工以降低人事成本,建議未 來可以考量以廠商僱用全職或不同薪資水準之人數作為依據,使 廠商僱用更多高薪之本國籍勞工。

3. 由於勞保或勞退投保薪資並非勞工全部之勞動所得,為能更準確 掌握引進移工對本國勞工薪資影響,建議未來能串聯勞工保險投 保檔、勞工退休金提撥檔及個人薪資收入所得資料,以了解製造業 廠商是否為節省相關社會保險成本,而調整本國籍勞工之薪資所 得組成。

4. 為暸解本國勞工在勞動市場流動情形,是否因移工人數增加而有 變化,建議未來政策研究應進一步深入,追蹤本國勞工在 3K5 級 制與 Extra 機制實施後之動態就業樣貌。

決議:洽悉。請參考委員意見,併入後續跨國勞動力政策檢討及規劃相 關措施之參考。

五、 108 年度委託研究計畫「引進外籍勞工對國內社會心理層面之影 響及評估」成果報告

(一)依據就業安定基金管理會第 92 次會議決議辦理。

(二) 背景

鑑於在臺移工人數持續增加,監察院前於 107 年 10 月 25 日針對 外籍勞工聘僱警戒指標及總量管制情形,指出勞動部近 10 年未就 移工對於國內就業市場、產業發展及社會心理等影響層面妥適評

(13)

估,亦缺乏長期、持續性的調查實證。爰此,本計畫主要之研究目 的,在於透過文件分析法、問卷調查法、深度訪談法以及焦點團體 座談法等四項複合式公共政策研究方法,整體瞭解移工對於國內 就業市場、產業發展及社會心理等影響層面,提供移工對國內社會 心理層面之影響評估與具體建議,以利跨國勞動力政策及管理措 施檢討及規劃參考。

(三) 研究案經費與執行期間

研究經費計新臺幣 88 萬元,執行期間為 108 年 5 月 25 日起至 108 年 11 月 23 日。

(四) 研究結果

本研究除完成文獻及次級資料分析外,並完成辦理 25 場次共 75 名利害關係人深度訪談;里長、警察機關、小吃店、商店及一般住 戶總計 300 份有效樣本問卷調查;邀請政府機關、學者專家代表 總計 6 名辦理 1 場次焦點團體座談。主要研究發現摘述如下:

1. 國內治安、防疫安全之影響

移工犯罪情形均較國人輕微,以 2018 年為例,移工犯罪率及犯罪 人口率分別為 286.06(件/十萬人口)、295.11(人/十萬人口),然 當年度我國一般民眾犯罪率及犯罪人口率則分別為 1,206.69 (件 /十萬人口)、1,236.73 (人/十萬人口)。然依時間序列觀察,我國 移工犯罪率及犯罪人口率近年來有逐年攀升跡象,值得警政及勞 政單位關注。此外,我國每年辦理受聘僱移工健康檢查不合格約為 3,000 人至 6,000 人之間,不合格率約為 0.6%至 0.8%之間。

2. 就業市場層面影響

事業單位僱用移工多不影響本國勞工就業機會,甚至增加企業的 排班彈性、具規模化正面形象吸引本國勞工就業,不易形成職場壓 力、勞動市場或經濟排除情形。在本國勞工與移工在工作場所相處 情形,各職務角色均表示相處融洽,許多困擾或需多加溝通之處多 源於語言、文化差異。

(14)

3. 產業發展層面影響

僱用移工對產業整體而言帶來的影響,主要以「人力調度更彈性」、

「提升工作效率」、「克服人員流動率高的情形」為主要影響。移工 因其穩定性、配合度高等,使得僱用移工之雇主,能夠克服本國勞 工流動率、輪班等困難,當員工流動率降低時,員工技術性、穩定 性、生產速度也隨之增加,也等於變相的獲利提升。此外,移工休 閒、休假所聚集的場域,常形成具有族裔地景特色商圈或市集,有 助於活化地方特色產業的發展。

4. 社會心理層面影響

(1) 移工對經濟、團體利益層面帶來的影響

對於警察、商家而言,移工引進對當地縣市的經濟效益之認同 相對較民間角色更為正向;然地方民眾以及里長代表角度,雖 對於多元文化方面採接納、開放的態度,但涉及在地經濟利益 與工作機會時,則對於移工引進仍多數抱持「政府應該嚴格規 定」、「工作機會有限情況下,雇主應優先僱用本國人」的想法。

(2) 移工對社會文化層面帶來的影響

國人對於多元文化社會接受度普遍有高度認同,九成二民眾 抱持「移工來臺生活應該保留他們原來的文化,同時學習、採 用我們的文化」態度。然而,對於居住環境內移工人數的主觀 評估中卻反應,商家對於移工人數多寡的主觀感受,相對容忍 度較高;里長、民眾對於該縣市引進移工人數,希望能夠減少 ㄧ些比例約在三成二;當地商家希望減少的比例僅占二成ㄧ。

受訪者皆表示移工帶來生活圈地景、文化的改變,然商家相對 而言接受度較高。

(3) 移工對在地社會環境帶來的改變

對在地文化方面,不論何種角色均認為移工對在地的影響持 中立態度。警察、里長角色持負面態度者相對略高;對治安狀 況、居住環境方面,警察、里長角色認為移工對在地治安的影

(15)

響以負面態度相對較高;對休閒娛樂環境方面,不論何種角色 均以中立態度(無所謂好不好)居多,認為移工對社區休閒娛 樂環境並不會造成空間排除效應。此外,對於移工聚集對縣市 整體形象影響,不論何種角色均以中立態度(無所謂好不好)

居多,持負面態度者,以警察、民眾比例較高。

(五)政策回饋效益

1. 社會治安、衛生防疫面-由心理恐懼至安全治理,落實職安管理強 化法治教育

(1) 落實移工職業安全衛生管理 (2) 強化移工法治教育並防範犯罪

2. 就業市場層面影響-由心理貶抑至協力互助,發展互利共榮友善 職場環境

(1) 加強特定對象族群積極性勞動市場政策

(2) 結合新住民發展語言文化溝通無礙之職場環境

3. 產業發展層面影響-由心理排斥至促進繁榮,發展族裔地景特色 商圈產業

(1) 擘劃移工在臺工作願景與提升工作技能,促進產業升級 (2) 發展具族裔地景特色商圈之社區總體營造方案

4. 社會心理層面影響-由社會排除至社會融合,活化多元文化融滲 和諧社會

(1) 強化移工適應與支援之機制

(2) 落實多元文化教育,以同理與尊重代替歧視與誤解 (3) 健全社區夥伴關係,消弭「社會排除」現象

(4) 從「機會提供」、「資源近用」、「發聲管道與權利尊重」等三個 面向,活化「社會融合」之和諧社會

決議:洽悉。請參考委員意見,併入後續跨國勞動力政策檢討及規劃相 關措施之參考。

(16)

肆、討論提案

提案一 提案單位:勞動力發展署就業服務組 案由:為辦理「108 學年度應屆畢業青年就業措施」,109 年度所需經費

預估新臺幣 23 億 8,266 萬 3 千元,其中扣除原有預算 2.5 億 元,尚需 21 億 3,266 萬 3 千元,擬於 109 年度就業安定基金

「促進國民就業計畫」預算總額內調整容納,如有不足再以併決 算方式辦理一案,提請審議。

說明:

一、面對後疫情時期就業市場回溫之際,為鼓勵青年積極尋職及考 量部分應屆畢業生會因工作經驗不足等因素遇有求職困難,需 予階段性的特別協助,故整體評估就業市場情勢及應屆畢業青 年能力及就業所需不同,綜整規劃「108 學年度應屆畢業青年就 業措施」,包含:「青年就業獎勵計畫」、「特定行業就業獎勵」、

「產業新尖兵及學習獎勵金」、「青年就業旗艦計畫」及「僱用青 年獎助計畫」等共 5 項措施,從促進青年就業至職業訓練,再視 青年就業情勢,適時啟動雇主僱用獎助,以穩定青年就業情勢,

整體「108 學年度應屆畢業青年就業措施」預計投入 66 億元(含 既有預算 5.6 億元),全案已於 109 年 6 月 4 日行政院第 3705 次院會報告通過在案。

二、「108 學年度應屆畢業青年就業措施」規劃辦理方式及 109 年預 估經費說明如下:

(一) 青年就業獎勵計畫

1. 補助對象及標準:本國籍 15 歲至 29 歲之 108 學年度應屆畢業 青年,於 109 年 9 月 30 日(含)前就業,連續受僱於同一雇主 滿 90 日(含)以上,發給 2 萬元就業獎勵,如持續受僱於同一 雇主滿 180 日,再加發 1 萬元,合計最高發給 3 萬元。

2. 預期效益:預計協助 8 萬名青年穩定就業。

(17)

3. 經費估算:預估自 109 年 9 月起開始核發獎勵,12 月底前,預 計符合受僱於同一雇主滿 90 日且完成申請作業之青年約 4 萬 名。每人發給第 1 次就業獎勵計 2 萬元,故 109 年所需經費約 8 億元。(4 萬人*2 萬元=8 億元)

(二) 特定行業就業獎勵

1. 補助對象及標準:108 學年度應屆畢業青年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 推介從事特定缺工行業,連續受僱同一雇主滿 30 日且符合相關 規定,每人每月發給 5,000 元至 7,000 元就業奬勵,最長 18 個 月,最高發給 10 萬 8 千元。

2. 預期效益:預計補助 2,000 名青年就業。

3. 經費估算:預估自 109 年 7 月起開始核發獎勵,預計發給 2,000 名青年,每月 5,000 元,計 6 個月,故 109 年所需經費約 6,000 萬元。(2,000 人*5,000 元*6 個月=6,000 萬元)

(三) 產業新尖兵計畫及學習獎勵金 1. 啟動時機:109 年 6 月 30 日。

2. 補助對象及標準:

(1) 產業新尖兵計畫:提供 15-29 歲失業青年(以應屆畢業青年 為優先)職業訓練及補助訓練費用最高 10 萬元。

(2) 學習獎勵金:針對參加 5+2 重點產業及相關政策性訓練課 程之青年,每月核發 8,000 元學習獎勵金額度;其他產業 課程則每月核發 3,000 元,最高可領 12 個月。

3. 預期效益:預計協助 3 萬名青年參加訓練。

4. 經費估算:109 年預計協助 1 萬名青年參訓,每名訓練費用及獎 勵金需 6 萬元,共需 6 億元(原編經費 1.5 億+新增經費 4.5 億)。

(四) 青年就業旗艦計畫

1. 啟動時機:109 年 6 月 22 日。

2. 補助對象及標準:補助訓練單位工作崗位訓練費,每人每月 1.2 萬元為上限,最高補助 10.8 萬元。

(18)

3. 預期效益:預計協助 2 萬名青年參加訓練。

4. 經費估算:109 年預計協助 7,000 名青年參訓,其中 2 千人*5 萬 元=100,000 千元;5 千人*3 萬元=150,000 千元,總計 250,000 千元。共需 2.5 億(原編經費 1 億+新增經費 1.5 億)。

(五) 僱用青年獎助計畫

1. 啟動時機:將視青年就業情勢,適時啟動。

2. 補助對象及標準:雇主僱用 15 歲至 29 歲之本國籍 108 學年度 應屆畢業青年,依僱用人數及僱用期間,每人連續僱用滿 3 個 月,一次核發 2 萬元,最長以 12 個月為限,最高補助 8 萬元。

3. 預期效益:預計協助 3 萬名應屆畢業青年就業。

4. 經費估算:預估自 109 年 9 月起開始受理雇主申請參加計畫,

以協助 3 萬名應屆畢業青年,最快於 109 年 12 月雇主僱用青年 滿 3 個月即得申請僱用獎助,故 109 年所需經費約 6 億元。(3 萬人*2 萬元=6 億)

(六) 承攬人力費用:

1. 為辦理「青年就業獎勵計畫」、「特定行業就業獎勵」及「僱用青 年獎助計畫」,所需承攬人力計 101 人,所需經費計 2,893 萬 4 千元。

2. 為辦理「產業新尖兵計畫及學習獎勵金」及「青年就業旗艦計 畫」,所需承攬人力計 97 人,所需經費計 4,372 萬 9 千元。

一、 綜上,為辦理「108 學年度應屆畢業青年就業措施」,109 年度所 需經費除原預算 2 億 5 千萬元,尚需 21 億 3,266 萬 3 千元,說 明如下:

(一) 業務費:上開 5 項措施 109 年所需經費,共計 20 億 6 千萬元,

109 年與 110 年合計經費仍為 66 億(含原預算 5.6 億元)。

(二) 承攬人力費用:依據各分署預期服務績效分配數及衡酌實務辦 理情形,合理估算 109 年各分署所需承攬人力合計 198 人,預 算經費共計 7,266 萬 3 千元。

(19)

(三) 合計 109 年所需新增預算經費,共計 21 億 3,266 萬 3 千元。

辦法:擬請同意增列「108 學年度應屆畢業青年就業措施」計畫,109 年所需經費 21 億 3,266 萬 3 千元,於 109 年度就業安定基金

「促進國民就業計畫」預算總額內調整容納,如有不足再以併決 算方式辦理。

決議:

一、 同意增列「108 學年度應屆畢業青年就業措施」計畫,109 年所 需經費 21 億 3,266 萬 3 千元,於 109 年度就業安定基金「促進 國民就業計畫」預算總額內調整容納,如有不足再以併決算方式 辦理。

二、 爾後如有須運用就業安定基金之急迫性提案,請勞動部召開臨 時會議邀集委員討論。

提案二 提案單位:勞動力發展署訓練發展組 案由:有關「充電再出發訓練計畫」為擴大辦理補助勞工及事業單位所

需經費不足新臺幣 4 億 6,386 萬 5 千元,擬於 109 年度就業安 定基金「促進國民就業」計畫預算總額內調整容納,如有不足再 以併決算方式辦理一案,提請討論。

說明:

一、 受武漢肺炎疫情影響,國內相關產業(如觀光旅遊業)營運受影 響及衝擊,部分事業單位為維持營運,採行勞雇協商減少工時以 為因應。

二、 為協助在職勞工安心安穩工作,且充分利用暫時減少工時參加 訓練課程,提升技能,爰將傳染病防治法所定之傳染病防治事由 納入「充電再出發訓練計畫」適用規定,並提高對勞工及事業單 位的補助,其中勞工依基本工資時薪發給參訓時數訓練津貼之

(20)

補助時數上限每月由 100 小時調增至 120 小時;事業單位辦訓 最高補助金額由 190 萬元調增至 350 萬元。另依嚴重特殊傳染 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的施行期間延長辦理期間至 110 年 6 月 30 日。

三、 109 年度本計畫預算原編列 466 萬 7 千元,為因應武漢肺炎疫情 擴大辦理補助勞工及事業單位所需經費 5 億元,經請各分署評 估可於就業安定基金之訓練相關計畫項下調整容納 3,146 萬 8 千元,尚不足 4 億 6,386 萬 5 千元。

辦法:擬請依據附屬單位預算執行要點第 26 點第 3 款規定,同意已編 列預算之「充電再出發訓練計畫」於 109 年度就業安定基金「促 進國民就業計畫」預算總額內調整容納,如有不足再以併決算方 式辦理。

決議:

一、 同意「充電再出發訓練計畫」所需經費4億6,386萬5千元,於109 年度就業安定基金「促進國民就業計畫」預算總額內調整容納,

如有不足再以併決算方式辦理。

二、 爾後就業安定基金管理會會議報告案及提案載及之法規,請將 條文內容附錄於會議資料供參考。

提案三 提案單位:勞動力發展署跨國勞動力管理組 代衛生福利部提案 案由:有關「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聘僱外籍家

庭看護工之被照顧者屬長照需要等級為 2 至 8 級者使用長照服 務所需費用,敬請同意由就業安定基金分攤 50%」一案,提請審 議。

(21)

說明:

一、 依據衛生福利部(下稱衛福部)109 年 6 月 3 日召開之聘僱外籍 看護工之家庭使用長照服務相關業務研商會議決議辦理。

二、 因應勞動部規劃疫情管制措施,衛福部業以 109 年 3 月 30 日衛 部顧字第 1091960817 號函,請勞動部及各縣市政府轉知「聘僱 外籍家庭看護工之被照顧者及其家庭照顧者因應嚴重特殊傳染 性肺炎疫情照顧處理機制」,經提報 109 年 6 月 3 日聘僱外籍看 護工之家庭使用長照服務相關業務研商會議決議,前開機制所 需長照服務費用處理如下,由衛福部提案至勞動部就業安定基 金管理會討論經費共同支應事宜。

(一) 新聘外籍家庭看護工入境後需居家檢疫/居家隔離 14 日之被照 顧者屬長照需要等級為 2 至 8 級者使用照顧服務費用。

(二) 原聘外籍家庭看護工返來源國休假,因疫情未能返臺及返臺後 配合防疫措施等情,被照顧者屬長照需要等級為 2 至 8 級者使 用照顧服務費用。

三、 按勞動部提供 109 年 3 月 27 日至 4 月 27 日社會福利類移工(包 含外籍家庭看護工及外籍家庭幫傭)接受居家檢疫為 254 人,

推估需增加照顧服務經費,以衛福部 109 年 1 月至 3 月聘僱外 籍看護工之長照服務使用者總人數 3 萬 8,802 人,再按被照顧 者之長照需要等級(2 級至 8 級)與其身分別(一般戶、中低收 入戶、低收入戶)之比例估算,每月政府需負擔照顧服務費約為 473 萬 6,711 元,推估 3 個月所需經費為 1,421 萬 133 元。

辦法: 有關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聘僱外籍家庭 看護工之被照顧者屬長照需要等級為 2 至 8 級者使用長照服務 所需費用,由衛福部長照基金及勞動部就業安定基金各分攤 50%

支應,並於 109 年度經費結報後,依分攤比率向勞動部就業安 定基金請領。

(22)

決議:有關「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聘僱外籍家庭 看護工之被照顧者屬長照需要等級為 2 至 8 級者使用長照服務」

所需費用,暫不同意由就業安定基金共同分攤。如有情事變更,

衛生福利部可視需求再提案至本管理會討論。

伍、臨時動議

陸、散會:下午5時1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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