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沒有找到結果。

教育部學產基金補助培訓具特殊專長弱勢學生實施要點

N/A
N/A
Protected

Academic year: 2022

Share "教育部學產基金補助培訓具特殊專長弱勢學生實施要點"

Copied!
3
0
0

加載中.... (立即查看全文)

全文

(1)

教育部學產基金補助培訓具特殊專長弱勢學生實施要點

中華民國99 年 9 月 20 日

部授教中(學)字第 0990514501 D號令訂定 中華民國102 年 3 月 15 日

臺教秘(五)字第 1020027019C 號令修訂 中華民國107 年 7 月 6 日

臺教秘(五)字第 1070075345B 號令修訂

一、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運用學產基金,發掘及培訓具有特殊專長或各領 域中具有優異潛能之弱勢學生,協助其在不利因素下,開發其特殊專長或 優異潛能,創造生命價值及激發各項潛能,繼續奮發向上,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定弱勢學生,指各級各類學校之下列學生:

(一) 中低收入戶家庭學生。

(二) 低收入戶家庭學生。

(三) 其他經學校實地訪視結果家庭經濟陷於困境之身心障礙及原住民 學生。

前項各類學生,不包括就讀於研究所、空中大學、空中大學附設行政專校及 空中商專者。

三、依本要點申請補助者,以具有特殊專長或優異潛能之弱勢學生個人,或由該 等學生組成之團隊為限。

四、本要點所定特殊專長或優異潛能,以最近三年內,於校外得獎、公開表演展 示或具其他特殊優異事蹟表現,並應具有攝影或錄影音紀錄、邀請函、海報 等相關文件或其他資料足資證明者。

五、本要點補助之項目及基準如下:

(一) 培訓、訓練類費用:以團隊申請補助者,每團隊以新臺幣五十萬元 為限;以個人為申請補助對象者,每人每案以新臺幣五萬元為限。

補助項目包括教練或教授鐘點費、外聘專家學者出席費、臨時酬勞 場地租借費、保險費、誤餐費、膳宿費、交通費、設施設備、各項訓練 器材(雜項設備、資訊設備、器材維修維護費等)、材料費及雜費。

(二) 出國參加國際比賽費用:以團隊申請補助者,每團隊以新臺幣三 十萬元為限;以個人為申請補助對象者,每人每案以新臺幣三萬 元為限。補助項目包括交通費、膳雜費、住宿費、保險費及雜費。

(三) 國內參加比賽費用:以團隊申請補助者,每團隊以新臺幣十萬元 為限;以個人為申請補助對象者,每人每案以新臺幣一萬元為限。

補助項目包括住宿費、交通費、保險費及雜費。但比賽地點在同一 直轄市、縣(市)者,不予補助。

(四) 辦理成果發表會:每一場次以新臺幣五萬元為限。補助項目包括出

(2)

席費、交通費、場地費、場地佈置費、器材租借費、誤餐費、印刷費、

郵電費及雜費。

(五) 其他申請單位提案,經本部審查核准之項目,每年最多補助五名,

每名以不超過新臺幣五十萬元為限。

六、補助原則:

(一) 每申請案,以部分補助為原則;特殊專長比賽,依各類比賽項目,

每校各類比賽團隊每年以申請一案為限;個人特殊專長培訓,每一 弱勢學生,每年以申請一案為限。

(二) 申請單位以比賽或培訓,已接受相關政府機關補助者,不得依本 要點申請補助;申請單位申請時未敘明,經本部事後查知者,補 助款應全數繳回。

(三) 本部為審查具有特殊專長或優異潛能弱勢學生資格時,得邀請各 專業機構或專家學者,提供諮詢意見。

七、各申請人應於下列期間內提出申請:

(一) 全年度執行之案件,執行期為當年度一月一日至十一月三十日者,

應依年度計畫,於前一年度十月十日前提出申請。

(二) 半年度執行之案件,執行期為上半年度者(一月至六月)者,以於 前一年度十月十日前提出,執行期為下半年度者 (七月至十一月) 者,以於當年度四月十日前提出申請為原則。

(三) 前二款以外之急迫性案件,得隨時提出申請。

八、申請程序:

(一) 公私立國民中小學及綜合中學之弱勢學生或團隊:報直轄市、縣

(市)政府彙整後,向本部指定之承辦學校提出申請。

(二) 公私立高級中等學校、大專校院之弱勢學生或團隊:逕向本部指定 之承辦學校提出申請。

九、申請應備文件:

(一) 申請書。

(二) 計畫書:包括計畫負責人、緣起、目的、期程、執行方式、執行內容、

經費明細、預期效益等。

(三) 經費概算表。

(四) 專業指導人員名冊。

(五) 學生在學證明書及身分清冊。

(六) 第四點所定證明文件或資料。

(七) 其他有助審查之資料,如學生身分證明文件、學生特殊專長證明文 件、政府機關指定出國比賽之公文影本、學生當選國手證明。

十、申請案件由本部指定之承辦學校辦理初審,通過初審者,再由本部聘請學產 基金管理委員會委員及相關領域學者專家召開審查會議辦理複審;審查結 果,應通知申請人。

(3)

十一、經費請撥、執行與核銷:

(一) 經費之編列,應依本部補助及委辦計畫經費編列基準表辦理。

(二) 補助經費應專款專用,不得挪用。

(三) 經費請撥、支用、核銷結報事項,悉依本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 報作業要點、本部及所屬機關學校辦理各類會議講習訓練與研討

(習)會相關管理措施及改進方案等相關規定辦理。

(四) 各項活動,應依本部核定之培訓計畫確實執行,不得自行變更。但 因天災或其他不可抗力之因素致使培訓計畫變更,於執行前報本 部核准者,不在此限。

(五) (五) 應於計畫結束一個月內,依本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 業要點規定,檢附本部補助經費收支結算表及成果報告一式二份,

備文報本部辦理經費核結。

(六) 受補助之學校於計畫執行結束後,有餘款者,應依規定結算繳回。

十二、督導及考核:

(一) 接受補助之學校計畫已執行完成並辦理核銷,應填報經費收支結 算表,如有賸餘經費或其他收入,應隨同繳回,由本部據以建檔結 案。

(二) 本部得隨時抽查補助案件之執行情形。

十三、獎懲:

(一) 執行本要點有功人員,應依規定敘獎。

(二) 受補助學校自籌款編列、申請補助之文件、資料有虛偽、不實情事 者,補助款應予追繳,二年內並不得再申請補助。

(三) 受補助學校如有不法,涉及刑事責任者,應即移送檢察機關偵辦。

十四、本要點所需經費由本部學產基金編列預算支應,年度經費用罄即截止受理 公告之。

參考文獻

相關文件

一月月行三百九十七度四分度之二。日行三十度。一遍與月合會。其宿四世界眾生所

各校應於招生年度前一年 4 月底前提出特色招生申請計畫,本就學區特色招 生審查會於 7

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六月二十七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因行為不檢有損師道,經有關機

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六月二十七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因行為不檢有損師

一月 二月 三月 四月 五月 六月 七月 八月 九月 十月 十一月 十二月 總計.

政府支出憑證處理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自九十年十一月二十二日訂定

二零一七年七月十日會議

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一月二十七日勞特字第 1063001251 號函訂定 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十月二十三日發特字第 1083001675 號函修正第六點附件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