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茲就美國、英國、日本、韓國以及我國的終身教育政策, 分節介紹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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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主要國家推動終身教育之政策分析

為因應新世紀的挑戰,各國莫不以終身學習來迎接知識社會的到 來。例如歐盟各國,為因應知識社會的需要,在 1995 年公布《教與 學:邁向學習社會》白皮書,提出歐盟國家要致力於促進新知的獲得、

加強學校和企業界的緊密結合、促進社會的統合、促使歐盟國家每個 人要精通三種語言、及兼重資本投資及人力訓練投資等。這五項途徑 成為歐盟國家在終身學習時代中,全力發展的重要策略。歐盟並將 1996 年定為歐盟國家的「終身學習年」。其他國家,包括德國、瑞 士、英國、澳洲、紐西蘭、新加坡等國,也紛紛在每年舉辦「學習週」

的全國性活動,喚起全國民眾參與學習、重視學習,激發全民進行終 身學習。若干國家,更以立法來積極推動終身學習,例如日本推展終 身學習,於 1990 年立法通過「終身學習振興法」,韓國也於 2000 年 施行「終身教育法」。至於我國,為迎接知識社會、終身學習時代的 來臨,也於 1998 年公布邁向學習社會白皮書,並定該年為「終身學 習年」。採取十四項具體的途徑,全力推動終身學習的十四項行動方 案,包括:全面整合學習資訊、發行終身學習卡、放寬入學管道與調 整課程教學、推動企業學習型組織、結合圖書館推動讀書會活動、建 立回流教育制度、普及終身學習場所、推廣全民外語學習、推動公務 人力學習型組織、推展矯正機構的學習型組織、推展學習型家庭、推 展學習型社區、統整相關法規,研訂終身學習法,及研究建立學習成 就認證制度。

探討世界各先進國家終身教育的政策與法規重點,可以瞭解世界 的教育趨勢。茲就美國、英國、日本、韓國以及我國的終身教育政策,

分節介紹如下。

(2)

第一節 美國的終身教育政策

一、重要教育報告書評析

近二十年來,美國政府相當重視終身教育的政策制訂。除在 1976 年由國會通過「終身學習法」,作為推動終身學習運動的法源依據外,

從雷根、布希到柯林頓的近幾任總統,對於教育改革的推動,均以終 身教育的理念作為主軸,形成重要的教育政策。

(一)1983 年由雷根總統任命的「全國卓越教育委員會」提出「國 家在危機之中」的教育報告書

書中除指出美國教育正面臨日漸平庸的危機外,並提出追求「卓 越教育」與「學習社會」二項政策目標:

1.追求卓越教育方面,各級學校應為所有學習者建立高期望和目標 後,竭盡所能去幫助學生達到這些期望和目標。雖然學校教育對 於追求卓越教育負有責任,但該報告書仍然強調「尋求教育問題 的解答必須涉及終身學習」。因此,該報告書建議要重建學習制 度以幫助人們終身學習。

2.創造學習社會方面,則指出教育改革應著重在創造一個「學習社 會」的目標之上。為達成學習社會的目標,在政策上有二個重點:

(1)提供機會給所有的人,以充分開展他們的心靈,並從兒童早 期開始,貫穿整個成人時期,使他們隨著世界的改變,學得愈來 愈多。(2)強調教育機會不再侷限於傳統的學習機構-中、小學 和大專院校,而可以擴及於家庭、工作場所、固書館、美術館、

博物館和科學館。實際上,是延伸到任何個人在工作和生活上得 以發展和成熟的場所(林寶山編譯,1984)。

由此可知,美國在追求卓越教育、邁向學習社會的歷程,所持的 是終身教育的指導思想;在政策上努力的目標之一,是提供機會給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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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的人,而非僅僅在學青少年,以及將教育機會從正規教育開展至非 正規及非正式教育的提供。透過時間縱向教育機會的擴充,以及範圍 面向橫的開展,建構一個終身教育體系,提供國民完整聯貫的教育機 會。

(二)老布希政府時代提出「美國公元 2000 年」( America 2000)的政 策報告書

該報告書明確地指出發展新型態機構及教學內涵的政策,內容包 含:

1.美國的主要企業都應致力於教育與工作的連結。

2.所有的美國勞工都有機會獲得工作所需的相關知識和技能,同時 勞工也必須利用各類公、私立的教育機構及各種管道進修,以改 善其生產技術,增加市場競爭力。

3.包含圖書館在內的各類教育機構,應致力於增加優良課程方案的 數量,以及考慮到日益增加的部分時間進修與在職進修學生的特 定需求(李瑛,1996)。雖然這幾項政策內涵並非新意,但卻顯示 布希政府對於終身教育政策的重視以及推動終身學習的決心。

(三)柯林頓總統在 1994 年揭示的六大教育目標

所述之目標中,指出國民的終身學習成為美國教育未來發展的目 標。美國學者亨契克(Hentschke,1994;李瑛,1996)曾歸結出至少有 三個與終身學習有關的政策發展:

1.國民的終身學習將作為美國教育的發展目標。上述「目標三:…

所有美國的學校都應該幫助學生善用心智,使其未來能成為一個 負責任的公民,並且在現代經濟生活持續學習…」及「目標五:

公元 2000 年之前,所有美國的成年人必須具備應有的識字能力,

同時擁有必備的知識與技能,以迎接經濟時代的來臨,並成功的 履行其作為一個美國公民所應該擔負的責任與義務」。這一份全 國性教育目標宣示具有非比尋常的意義,其特殊之處在於它超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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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統教育機構的教育目標,培養學生繼續學習的能力,以及全力 發展成人識字教育,並達成終身學習的目標。

2.新的學習系統慢慢取代傳統的教育系統。這個新的系統包括新型 的教育機構與教學內涵的發展,以補強原有教育機構與課程的不 足之處。

3.傳統教育的課程和學校機構將進一步的與新設的教育機構進行 合作,俾能滿足成人教育的需求。同時,傳統教育機構與課程安 排將作適度的改革與調整,以與新的教育機構的課程安排互相配 合,發展成一個適合終身學習的教育體系,它的特色是促使所有 的個人可以在教育與工作場合之間不斷來回游走,使得學習與工 作能緊密且持續的連結。

(四)小布希總統提出「為美國未來準備」的教育方向

「為美國未來準備」的教育政策之四大支柱為:1.提升學業成 就,讓學生成就動機提高;2.強調工作效果,確認研究本位教育策略;

3.增進彈性、避免官僚,讓實務人員工作有最大彈性,將順從文化轉 變為表現績效的文化:4.增加學生選擇,提供家足夠的資訊,學生有 更多機會或選擇。並擬訂高中教育、社區學院人力發展、成人學習等 三項計畫:1.使美國青年充分準備完成高中,為進入高等教育及就業 準備;2.支持社區或技術學院成為教育引擎,不斷展現潛能、提供生 涯準備、人力發展、經濟發展;3.推動發展成人教育,增進識字水平、

英文能力,以協助百萬不利的美國人。此外,尚包括 2002 年的全國 成人識字測量、普查,將結果與 1992 年進行比較,以了解發展趨勢

(Meeder, 2002)。

由此可見,培養國民終身學習能力,追求卓越教育品質,發展學 習社會,不斷加強成人教育與家庭識字的發展模式,整合資源,已成 為美國近幾年來教育改革的政策目標。尤其是美國政府已深切體認 到,欲達成學習社會的目標,必須先建立終身教育體系。終身教育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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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的建立,一方面傳統學校教育體系必須有所調整,加強與新型態的 機構及課程的合作;另一方面應發展出新的學習系統,以新的機構及 教學內涵補強甚至取代原有體系。連結各行業、各層級學校、社區學 院等的新教育體系,應使學習者可以在教育、工作、休閒之間交互流 通,根據自己的需要做最適當的安排,進行終身學習活動。

二、終身教育相關法規述要

美國是當今世界先進國家中少數為推展終身學習而單獨立法的 國家。美國的終身學習法,是在 1976 年修訂「高等教育法」(Higher Education Act)時,標題一第二部分的內容。終身學習法的內容,

主要分為三大部分:(一)發現;(二)終身學習的範圍;(三)終身學習 的活動(Peterson,1988;胡夢鯨,1997)。

(一)「發現」的部分

該法案指出美國國會有下列數項重要的發現,這些發現均與終身 學習有關:

1.社會和科技的加速變遷,已經對生命長短和生活品質造成影響。

2.美國人民需要終身學習,以適應社會、科技、政治和經濟的變遷。

3.終身學習的角色之一,是要幫助所有人發展潛能,改善生活福 祉,提升工作技能,使其能準備參與美國的公民、文化和政治生 活。

4.對於愈來愈多的高齡者及退休者而言,終身學習滿足其需求。

5.學習可以經由許多管道發生,如正式及非正式的教學、公、私立 教育機構或其他組織的活動等。

6.無論在國家、各州或地方的層次,都需要有妥善的計畫,以根據 人口特徵和學習需求,有效運用現有的資源。

7.國家教育機構的資源,應該更有效地加以運用,以幫助美國人民 解決社區問題,諸如住宅、貧窮、管理、娛樂、就業、青年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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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健康及土地利用等問題。

8.美國社會發展的目標之一,在為所有公民提供適當的終身學習機 會,目前有關教育、訓練、性別、年齡、殘障條件、社會或種族 背景、經濟環境等各方面的限制應當設法克服。

(二)在「終身學習的範圍」部分

終身學習法指出終身學習的範圍包括(但不限於)成人基本教 育、繼續教育、獨立研究、農業教育、企業教育和勞工教育、職業教 育和在職訓練方案、親職教育、中學後教育、高齡者教育和退休前教 育、補救教育、針對有特殊需求之團體或個人的特別教育方案、以及 其他為提升職業、專業技能、支持企業、公家機關和其他組織使用或 創新研究成果,以服務家庭需求及個人發展等範圍。由此可見,終身 學習的範圍極為廣泛,幾乎包含了各種正規、非正規及非正式學習活 動在內。

(三)在「終身學習的活動」部分 本部分指出數項必須執行的活動:

1.助理部長必須執行與終身學習有關之計畫的規劃、評估與協調,

並推動下列工作:

(1)聯邦支持終身學習的方案應當加強彼此的協調合作。

(2)設立終身學習的資訊服務中心,以為教育工作者及社會大 眾提供各種終身學習資訊。

(3)檢討現行及規劃中的終身學習財務及管理的方法,以了解 其執行的情形。

(4)檢討各種終身學習機會。

(5)檢討現行各種外國有關的終身學習方案,以便了解其可行 性。

(6)找出現存的終身學習障礙,並設計評鑑方案以去除這些障 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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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為了提高終身學習的可能性,應該尋求各種教育機構的建 議與支持。

2.在與各州政府適當磋商之後,助理部長被授權:

(1)支持各種規劃及評估,以便決定各州是否將終身學習服務 均等分配給所有各類成年人口。

(2)支持對聯邦、州、地方政府、教育機構及社區組織適當角 色所做的評估。

(3)支持各種終身學習機會的財務及傳遞方法,包括:州內機 構和團體對於終身學習計畫和方案的認定;終身學習方案在 地理上方便程度的決定;服務對象之人口特徵的描述;執行 終身學習方案經費來源之分析,以及個人參與終身學習方案 之財務支持。

3.助理部長被授權,對終身學習需求進行評估,並且發展各種方 法,以便:

(1)研究與發展終身學習活動。

(2)訓練及再訓練人們成為成人教育工作者。

(3)針對各種方案需求,發展課程及傳遞系統。

(4)針對成人的輔導與諮商,並針對諮商者的訓練及再訓練,

發展各種技術及系統。

(5)開發並傳播各種適用於成人的教材。

(6)評估老人及退休者的教育需求目標、及其對終身學習方案 的特殊貢獻。

(7)應用雇主、工會、文教基金會、私人基金會及集體協商同 意下的各種補助,支持終身學習活動的進行。

(8)統整公、私立教育經費,鼓勵參與終身學習,包括對勞動 者的輔導與諮商,使他們能夠充分利用終身學習機會所提供 的經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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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在社區中對教育工作者、雇主、勞動組織、其他適當的個 人及團體進行協調,以確保終身學習機會的提供,能夠符合 社區民眾生涯及職業需求。

4.為執行本法各項措施,助理部長被授權與州立機構、高等教育機 構、公私立非營利組織進行協商,並提供經費補助。

5.為執行本法各項措施,助理部長應該依據本法每年提出研究報告 摘要,發展各種資源及能力,針對總統或國會可能考慮的特別立 法或行政計畫進行分析,並提出建言。

綜上所述,可將美國終身學習法之特色歸納如下:1.重視各種學 習活動的價值;2.強調終身學習供需的平衡;3.注重資源的整合運 用;4.參考國外終身學習的經驗;5.重視終身學習障礙的去除。

第二節 英國的終身教育政策

英國於 1919 年的成人教育報告書即強調教育是終身的歷程,不 僅重視成人的教育機會,更倡導教育應不分年齡、性別而普遍實施。

Yeaxlee 於 1929 年出版《終身教育》(Lifelong Education)一書,

更 首 度 提 出 終 身 教 育 一 詞 。 1944 年 的 教 育 法 案 (Education Act 1944),要求教育行政機關提供國民從初等、中等、到擴充教育的學 習機會,以確保超過義務教育年齡的國民繼續學習機會,提倡終身教 育的實施。1970 年代以來,受到國際教育潮流的影響,回流教育與 終身學習的理想,成為指導教育改革的原動力;1990 年代更以跨世 紀的教育體制、邁向學習社會為目標,積極創新終身教育的機會。

英國是典型的民主法治國家,一切依法行政。自 1830 年代英國 政府開始積極介入教育起,與教育有關的設施都可從法令中看出演進 的過程。基本上,英國在教育方面的立法,表現出兩項特色:一是包 含紀年為標題,二是針對改革措施提出新法案,整體考量應興應革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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體制,相當富有彈性。因此,在英國通過的立法是早期的 1944 年教 育法案、1964 年工業訓練法、1973 年就業與訓練法、1988 年教育改 革法案,及為落實 1998 年《學習世紀》(The Learning Age)綠皮 書及 1999 年《學習成功》(Learning to Succeed)白皮書的 2000 年學習及技能法、2002 年教育法等。

一、重要的終身教育政策述要

(一)「葛隆維」行動方案—配合歐盟之政策

「葛隆維」(Grundtvig)行動方案於 2000 至 2006 年之間推動,

作為歐盟新一代教育與訓練的政策,尤其特別強調終身學習(王政 彥,2003)。歐盟提供計畫的經費預算,分配補助或開放給會員國申 請。在英國則由英國文化協會(British Council)與成人繼續教育 學會、勞工教育協會(Workers'Education Association)等推動成 人學習的專業團體合作進行(NIACE, 2002)。

「葛隆維」行動方案係以「成人教育行動」為基礎,但範圍較大,

包括正規、非正規體制的學習,及非正式的學習內容,共分成四類:

1.葛隆維一:跨國合作計畫;2.葛隆維二:學習夥伴;3.葛隆維三:

教育人員訓練的流通;4.葛隆維四:網路。其操作目標有四:1.提倡 具體及有效成果的發展以在參與的國家內(甚至全歐洲)運用;2.

倡導歐洲成人教育提供者之間的合作;3.增進成人教育人員訓練的品 質;4.擴充對終身學習的論辯並促進優良實務的傳佈分享(Europa, 2002)。

(二)《學習成功》白皮書

《學習成功》(Learning to Succeed)白皮書如其名,強調終 身學習的重要,其願景有六:1.投資學習讓人人獲益;2.排除學習障 礙;3.以人為第一優先;4.與雇主、員工及社區分擔責任;5.達到世 界級標準與經濟價值;6.協同合作是成功之鑰。內容總計十章: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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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世紀願景;2.為何需要改變;3.學習及技能委員會;4.十六歲後邁 向成功的架構;5.改進品質;6.青年的教育與訓練;7.支援成人學習 者;8.鼓勵學習產業;9.計畫執行的過渡安排與時程;10.結語—如 何回應(HMSO,1999;王政彥,2003)。

(三)「教育及技能」討論文件

英國教育暨技能部於 2001 年提出「教育及技能:傳遞成果-邁 向 2006 的策略」(Education and Skills:Delivering result:A strategy to 2006),為未來教育政策的藍圖。該文件揭示三項具體 目標(DfES,2001):1.給予兒童卓越的教育起點以奠定未來學習的 較佳基礎;2.促使全體青年根據未來生活與工作所需的技能、知識及 個人才華來發展並充實自己;3.鼓勵敦促成人學習以改進技能且豐富 生活。此文件顯示英國教育政策強調勞動素質與經濟力的提升,技能 也不是僅指用來就業的技術而已,所以人需要終身學習技能。

(四)「人人成功」討論文件

英國教育暨技能部於 2002 年提出「人人成功—改革擴充教育與 訓練」的討論文件,接續上述「教育及技能」的討論文件,並延續《學 習成功》白皮書的旨意,強調透過持續的教育、訓練與學習,個人及 組織等不同主體才能獲取成功。

在「人人成功」文件中,揭示四個改革的策略目的:1.滿足需求;

改進選擇;2.以教學為興革的核心;3.培育未來的教師及領導人;4.

發展一個邁向高品質與成功的架構。而且強調擴充教育與訓練是重要 的核心政策,尤其在四個方面:1.經由新的 14 至 19 教育階段讓青年 人追求卓越;2.增加高等教育的進路並擴增資源管道;3.協助民眾改 進基本技能並擴增成人的學習參與;4.協助雇主開發勞力以增進生產 力(DfES,2002)。

(五)大學院校的終身教育活動

英國回流教育協會(Association for Recurrent Educ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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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 1974 年成立,以推動回流教育的發展為宗旨,出版了不少倡導建 立回流教育體系的著作(Houghton& Richardson, 1974; Molyneux, Low&Fowler, 1988 ) , 但 於 1992 年 業 已 改 名 為 終 身 學 習 協 會

(Association for Lifelong Education),以擴大宣揚回流教育的 精神。英國回流教育的發展主要建立在整體教育的終身學習體系上,

強調以綜合而另類的策略,配合三大領域的活動,亦即傳統義務教育 後的教育體系、所有在職的訓練及成人教育(Jarvis, 1995)。大學 院校的終身教育活動可分為以下各類:

1.校外推廣課程:以提供地方社區大學水準的通才教育為主,學習 的方式都是部分時間參加的;一般是在晚間上課,不以獲取學位 或文憑為學習目的。

2.部分時間學習的學位或文憑課程:讓成年人有機會經由部分時間 學習的高等教育措施,獲得大學或專業性的資格證書。

3.在職者的職業進修課程:讓有工作經驗的人,透過部分時間、短 期密集或在廠訓練、隔空學習的學習方式,繼續不斷的進修職業 技能。

4.鼓勵年長的學生(在英國是指 21 歲以上才上大學;25 歲以上才 讀研究所課程的人)進入大學當全時學生,不僅入學從寬且有獎 助學金。

5.學習成人及繼續教育科目的文憑與高級學位課程:這類課程分為 全時與部分時間兩種,用來訓練成人教育的工作人員以及發展成 人及繼續教育的學術研究。

整體而言,大學院校的終身教育活動特色如下:1.大學院校增加 受教人數,重點將從傳統學生轉移到成人學生;2.吸引成人學生就 讀,必須採取門戶開放的入學策略;3.因應成人學生學習需要,組織 架構與資源分配必然重整;4.增進成人學習效果,善用各種實施方式 與教學媒體;5.大學院校與政府共同支持大學成人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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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終身教育相關法規述要

就終身教育法而言,在英國的法案(Acts of Parliament)中並 沒有一部專屬的立法,而是納入綜合性的教育法案,例如 1944 年教 育法案(Education Act 1944)、1988 年教育改革法案(Education Reform Act 1988)、1992 年擴充與高等教育法案(Further and Higher Education Act 1992)、2002 年教育法(Education Act 2002);

或散見於職業訓練法案的相關規定(例如 Industrial Training Act 1964, Employment and Training 1973,Learning and Skills Act2000 等)。

(一)1833 年-1839 年

1833 年國會首次以經費補助參與教育事業,而 1839 年由樞密院 教育委員會(Committee of the Privy Council on Education)負責 此項國會的每年補助,為教育部的源起。有了此一發展,教育就如其 他政務,有賴立法與行政的運用以利推行。此後各項教育法規乃次第 出現,其中影響最深遠的有兩類:

1.建立教育行政體制的法規:最重要的是確立中央與地方在提供公 共教育行政方面是維持夥伴的關係,體現「全國體系,地方執行」

(a national system locally administered)的精神。這是經 1870 年的 Educatoin Act、1899 年的 Board of Education Act、

及 1902 年、1918 年、1944 年的 Educatoin Act 等制定發展而來。

2.規劃教育階段的法規:最重要的為 1944 年的教育法案所畫分的 三大階段:初等、中等與擴充教育。英國政府對成人教育活動的 參與,也是以經費的補助為先。在 1944 年教育法案之前即有多 項經費補助的規則,以為作業的準繩。此外,最早受政府立法保 障的成人教育設施是博物館(其立法為 1945 年的 Museums Act)

及圖書館(其立法為 1950 年的 Public Libraries Act),這些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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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之後迭經修正補充(如 1963,1992 年等)。

(二)1944 年教育法案

在 1944 年教育法案中,第 7 條規定公共教育的法定體系分為三 個連續的階段,即初等、中等與擴充教育,要求各地方教育當局確實 有效提供各階段的教育以應民眾所需,並負責促進社區各方面之發 展。第 41 及 42 條要求各地方教育當局提供足夠的擴充教育設施,包 括:1.提供超過義務教育年齡者的全時及部分時間之教育;2.提供適 合超過義務教育年齡者的能力與需求,而於閒暇時從事的有組織之文 化訓練及娛樂活動。因此,各地方教育當局必須提出計劃書以配合教 育部指示辦理,也要尊重當地由大學及教育性協會等組織所提供之設 施,並與此等團體及鄰近的地方教育當局商議合作事宜。第 53 條強 調地方教育當局必須與志願團體合作提供各教育階段足夠的娛樂、社 交和身體訓練設施,因而經部長同意可設立或維持野營遊樂場地,以 及支付辦理比賽等活動之費用。

(三)1973 年的就業與訓練法案

1973 年的就業與訓練法案(前法案是 1948、1964 年的工業訓練 法,1981、1986 年並有修正),為職業訓練的法制基礎。依其規定 設立的人力服務委員會(Manpower Services Commission)(現已改 為職業訓練局(Training Agency)負責企業體與訓練機構(如擴充 教育學院)的聯繫。為致力擴展訓練方案,利用開放大學及支持設立 開放學院(Open College)的學習系統,以推廣及增進職業訓練的成 效。教育部亦配合推廣更新職能的課程,同時以職業證書及課程的結 合,期盼教育訓練與經濟發展更密切配合。

(四)1988 年教育改革法案

在 1988 年教育改革法案中,第 120 條實際改寫 1944 教育法案的 第 41 條。它重新界定地方教育當局在義務教育階段後教育的角色與 責任,且繼續以擴充教育涵括所有非高等教育領域的成人教育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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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首次法定區分高等教育與擴充教育的不同)。要求地方教育當局 確保足夠的擴充教育設施,而解除地方教育當局必須在其轄區確實提 供高等教育設施的責任(但仍有權提供),同時要求尊重其他組織提 供的成人教育設施(如志願團體,每年約占課程總額的 1/3)。

(五)1992 年擴充與高等教育法案,規定的項目為:

1.解除地方教育當局必須確實提供 16 至 19 歲者充分的全時教育之 法定責任。

2.解除地方教育當局必須確保充足的擴充教育有關設施,以供 16 歲以上部分時間學習者及 19 歲以上全時學習者教育的法定責任。

3.在英格蘭與威爾斯各設立一個「擴充教育基金管理委員會」

(Fur-ther Education Funding Council for England, or for Wales),依法負責上述自地方教育當局移轉出的設施。

4. 設 立 分 管 英 格 蘭 與 威 爾 斯 的 「 高 等 教 育 基 金 管 理 委 員 會 」

( High-er Education Funding Council for England or for Wales)

5.解除現有大多數擴充教育及第六學級(sixth-fom)學院所受地 方當局的控制,賦予其自治法人地位。

6.將補助擴充與高等教育的公共部門,劃分為三種管理機關:擴充 教育基金管理委員會(the FEFCs)、高等教育基金管理委員會(the HEFCs)、以及地方教育當局(the LEAs)

7.分屬這三個新部門的機構界定為:

(1)高等教育部門方面:包括所設課程含有55%以上為高等教育 課程的高等教育法人機構。

(2)擴充教育部門方面:包括所設課程含有15%以上為全時課 程、三明治(sandwich)課程、組合釋工(block release)、

或部分時間一日釋工制(part-time day release)課程的擴 充教育學院;第六學級學院、其他由FEFCs提請部長列入的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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充教育法人機構,以及部長依法指定的優異機構與組織。

(3)地方教育當局部門方面:上述之外由其支助的所有機構。

(六)2000 年學習及技能法

「2000 年學習及技能法」之內容共有五部分(HMSO, 2000):

1.英格蘭學習及技能委員會(Learning and Skills Council, LSC);

2.威爾斯全國教育與訓練委員會;3.在英格蘭的視導(Inspection);

4.在威爾斯的視導;5.其他與一般規定。本法之立法重點在於,設立 學習及技能委員會,包括其組成、職責、權力、功能、分區委員會及 其他事項;並推動 16 至 19 歲青年及 19 歲以上成人的教育與訓練、

鼓勵教育與訓練、提供財政資源、確保教育品質、促進教育與訓練及 雇用的連結。

(七)2002 年教育法

「2002 年教育法」是以正規學校教育為主要的規定範圍,總計 十一篇(HMSO, 2002),包括:1.新法律架構的教育;2.對教育及兒 童看護的財務補助;3.公立學校;4.行政介入的權力;5.學校組織;

6.在英格蘭的課程;7.在威爾斯的課程;8.師資;9.兒童看護與養護 教育;10.私立學校;11.其他及一般規定。但在公立學校、學校組織 部分,特別強調學校與社區的互動、學校資源開放及共享、學校間的 協同合作、社區教育的落實等目標。學校與社區也是建構終身學習合 作網路的主要角色或管道(王政彥,2002)。

由此可知,政府行政介入教育乃立法需求的開始,而政府政策的 演進則具體呈現在法令的更替上。英國的終身教育發展迄今,不僅體 系完備、規模宏大,而且力求創新、成效卓著,其實均有賴其法規之 引導。因此,遭遇發展的瓶頸時,當即妥謀立法對策以為指引。近半 世紀以來,英國政府視教育為社會與經濟發展的重要環節,因而更加 積極的介入,由其法案的制定方向可見一斑。尤其近年來在社經發展 欠佳的情況下,同時重視教育、訓練及職場之間的連結,成人繼續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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育的職業與市場經濟功能越顯重要,也彰顯成人繼續教育是終身教育 的主幹。

第三節 日本的終身教育政策

日本終身教育理念的興起,深受全球學習觀念改變的影響,日本 終身教育的概念源起於 1960 年代的後半,自 1967 年日本聯合國國內 委員會發表「社會教育的新方向」開始(小林文人,1997)。日本終 身教育政策化始於 1980 年以後,於 1984 年設置「臨時教育審議會」,

有關終身學習的討論已成為教育改革的主要議題,尤其在 1987 年以

「終身學習體系的轉移」為主題進行一連串相關的答詢,此後「終身 學習」一詞就成為政府部門正式的用語了,日本並於 1990 年制定終 身學習振興法。

此外,日本終身教育理念的興起,除了受國際思潮的影響外,也 是對於傳統學校教育過度膨脹及僵化的反思,為了破除學校內太多

「非意願學生」所造成的困擾,勢必要對現行教育體系進行大翻修,

終身學習思潮強調教育、工作、生活整合,多樣化的學習機會之提供,

學者認為正是矯正目前過份分化的學校教育之途徑(宋明順,1996)。

一、推動終身教育政策之機構述要

為了落實終身教育的理念,日本一開始就強調統整的作法,終身 教育的實施對象不僅限於文部省,對於勞工行政、厚生行政、農林行 政等相關的行政企業內之教育或工會組織的教育與學習活動,乃至於 民間的教育文化事業之聯繫與合作,都是實踐終身教育的重要課題。

(一)中央政府

中央政府在終身教育理念實踐的過程中,所擔負的使命,主要是 在思考如何統整各部會的設施及制度,加強國民終身學習,換言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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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是要考慮各個部會如何從不同的角度來實現其終身學習的計畫。日 本終身學習制度化的過程,有以下幾個單位統整的作法(宋明順,

1996):1.通產省強調與日本工商會議所合作進行職業方面的教育訓 練;勞動省之重點則在職工職業能力之開發與提升;2.農林水產省則 以振興鄉土產業為主;3.建設省之焦點目標在建立模範新市鎮,加強 社區中心教育功能之發揮;4.厚生省則以推展與促進國民健康有關的 事業為主;5.經濟企畫廳與運輸省的重點在於國民休閒活動及娛樂產 業。

(二)地方政府

所謂的地方政府是指都道府縣及市區町村,其重點是在確立組織 體制,加強由官民共同組成終身學習推進協議會;以擴充學習機會並 且要培育並確保指導人才。

(三)地方自治體

各個地方自治體也與中央的學習政策同時進行其學習計畫,其計 畫特色包括:以居民為主體,建立資源網路加強民間工作之整合;賦 予公民館、圖書館新的功能;保障弱勢團體與少數民族的學習權;努 力克服本位主義以及擴充專業人員之體制。

(四)學校教育

日本的一般學校也全力配合終身學習的作法,例如大學夜間部提 供在職人員進修;設立大學與大學間學分互換制。此外,為了使沒有 修畢大學或學院的學生,也能與在高等教育機構內修畢正規課程者取 得相同之學位,日本於 1991 年創設學位授予機構。大學入學資格制 度也有所改變,凡未具備高等學校畢業資格,但是有意接受大學教育 的人,都可以參與檢定。日本把已經離校一段時間的人稱為社會人,

大學得針對社會人選拔新生。大學並且設立開放講座,將學術研究及 教育成果,直接向社會開放,提供居民更高程度之學習。除了透過上 述管道,擴大一般人就讀高等學校之機會外,日本並且設立新型態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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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例如放送大學、專修學校以及學分制高中。以放送大學為例,

其目的在使高中職畢業生都能有進入大學接受教育的機會。至於專修 學校的目的,則是在培養一個人職業或生活所必須的能力,提升其教 養程度,專門學校有日漸增多的趨勢,其發展也已超過短期大學。可 以說是社會青年進修的重要機構(宋明順 1996)。此外,除了大中 小學外,日本還有所謂的各種學校類似我國的補習班或補習學校,這 類學校不重視入學資格、修業年限等,而強調一技之長,由於學校發 展迅速,種類又多,沒有適當的名稱可以概括,因而統稱為各種學校。

日本在 1975 年並且把比較制度化的各種學校,改制成為專修學校(黃 振隆,1994)。

(五)社會教育機構

日本的學校機構,在終身教育理念實踐過程中,扮演了極為重要 的角色,但是非學校的社會教育機構也扮演了不可忽視的角色,例 如:公民館、圖書館、博物館以及屬於青少年社會教育機構的國立青 年之家、國立青少年自然之家、奧林匹克紀念青少年綜合中心、青少 年之家、少年自然之家、兒童文化中心等。另有婦女教育機構,如:

國立婦女教育會館、婦人教育會館。以及老人教育機構,如:高齡者 教室、長壽大學及長壽大學院等。至於終身學習的方案,則更是多元 化:

1.家庭教育方案-家庭輔導、家庭與社區活動。

2.青少年教育方案-社區青少年活動,青少年參與志工活動、科學 活動、戶外活動、鄉土研究與交流活動等。

3.運動方案-學校運動設施開放活動、終身運動推廣活動、全國運 動、休閒活動等。

4.高齡者方案-高等學校推廣課程、大學推廣課程、成人教育講座 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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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終身教育相關法規述要

(一)終身學習振興法

日本中央教育委員會於 1990 年提出「促進終身學習的結構改 進」,重新檢視國家考試、地方政府角色以及私人單位的貢獻。該委 員會建議為了實施終身學習,社會必需做一些準備與配合,例如:學 校必須負起培養學生基本能力的責任;學校的設備應予開放;充實各 相關機關的功能,並且建立起學習諮商制度;設置適合的單位進行聯 絡統整的工作,以及在都道府縣設立終身學習中心等(宋明順,

1996)。

在上述的報告之後,日本於 1990 年 6 月 29 日公布終身學習振興 法(全名為「整備有關發展終身學習之政策與推進體制法」),該法 共計 12 條,並沒有提出任何的行動計畫,反而強調要先預備一個能 促進終身學習社會的環境。該法第 1 條揭示目的,第 2 條說明地方政 府應辦理之工作項目,第 3 條說明地方政府建構推展體制之基準,第 4 條至第 7 條說明地方政府推動終身學習之基本構想及相關基準,第 8 條至第 9 條則規範有關經費負擔,第 10 條則說明中央及地方應各 設終身學習審議會之組織,第 11 條至第 12 條說明市町村橫向的聯繫 體制,其主要規範如下(楊思偉,2003):

1.為發展終身學習,有關整備都道府縣的機構及推動體制。

2.不僅限於市町村,包括特定地區,要求活用民間力量,提供終身 學習的機會。

3.各行政層級應設置終身學習審議會等。

日本終身學習振興法的推展與實施策略,十分重視各部門間的統 整合作,同時也強調與民間事業相結合,擴大終身學習的市場,以及 民間資金投入為目標,其他目標則如:改革並且開放大學、建立民間 網路等。至於未來的實施方向大致如下:透過立法,規範實施終身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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習必要的準備;高等教育鬆綁;穩固預算;繼續注意聯合國為首的各 種國際動向;強調成人基礎教育的重要性;加強提供各種學習機會等。

(二)農業改良促進法

農業改良促進法於第二次世界大戰後通過,主要目的在發展並改 進日本戰後的農業,在此一法令中解釋了農業推廣服務單位及其功 能,包括農業單位、高級農業單位等提出了解釋,這些單位主要是在 提升農業教育及訓練,藉以改善農民的生活。農業改良促進法的目的 是在加強幫助農民獲得有用的知識,以發展更有效的農業方法,增加 農產品的產量。政府必須提供經費補助農業單位,使能提供相關的農 業教育管理訓練課程以及必要的設備。高級農業單位應進行農業實驗 與研究、並把研究或測驗結果與各地農業單位溝通,同時與地方政 府、農業組織、教育組織等密切合作。縣政府得設立農業推廣中心直 接與農民接觸,以便能授予或擴大其科學知識,改進農業生產情況。

前述對農民的教育與訓練有責任的農業單位,都應該被視為教育組 織。

(三)社會教育法

所謂社會教育意涵所有系統的以及課餘的教育活動,包括運動休 閒等不在正規教育課程中的所有活動,社會教育法規範所有與社會教 育有關的教育活動(除了學校教育及家庭教育以外)。1948 年 6 月公 布實施,可分為七章,57 條,附則 5 條(黃振隆,1994):

1.第 1 章總則(1 至 9 條):包括本法之目的、定義、國家與地方公 共團體之任務、國家對地方公共團體之協助、都道府縣教育委員 會及市町村教育委員會辦理社會教育之範圍、設立圖書館、博物 館等。

2.第 2 章社會教育主事與社會教育助理主事(9 條之 2 至 9 條之 6) 包括社會教育主事與社會教育助理主事之設置、資格與進修。

3.第 3 章社會教育關係團體(10 至 14 條):規定社會教育關係團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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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文部大臣及教育委員會之關係等。

4.第 4 章社會教育委員(15 至 19 條):包括社會教育委員之遴選、

組織、員額、任務等有關事項。

5.第 5 章公民館(20 至 42 條):包括公民館之設立目的、設立單位、

任務、實施方針、館長之任用、進修等有關事項。

6.第 6 章學校設施之利用(45 至 48 條):明定利用學校設施之原則,

利用學校辦理文化講座、專門講座、暑期講座等各種社會教育活 動。

7.第 7 章函授教育(49 至 57 條):包括函授教育之立案、廢止等。

本法對於學校設施之利用、函授教育、公民館、社會教育委員等 均列有專章,有關演講、電影、廣播、書刊、美術、音樂、戲劇等社 會教育活動的推展亦有所循,中央與地方分層負責,有助於戰後日本 終身教育的發展。

(四)職業訓練法與人力資源發展促進法

日本職業訓練法於 1958 年通過,此一法令的誕生是對於經濟及 工業環境迅速變遷之回應,目的在發展並改進人們的職業能力,希望 能系統的提升公家與民間的職業訓練水準。1969 年通過了人力資源 發展促進法之後,職業訓練法被廢止,人力資源發展促進法並於 1985 年修正。

人力資源發展促進法的目標是在加強發展並改進不同專業領域 的職業能力之要求,以確保勞工職業穩定並改善其身分,希望藉著良 好的政策以改進職業訓練以及貿易技巧。此一法案最值得注意的是其 中的第 5、7、8 條款:

1.第 5 條提到勞工部應擬訂一套人力資源發展的基本計畫,以為職 業能力發展的基礎,例如:職業訓練、貿易技巧測驗、發展並改 進職業能力等。此一基本計畫必須闡明的事情,包括:勞工市場 供需情形趨勢,職業能力發展的執行目標、基本的職業能力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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策。此一條款並且指出勞工部在研擬此一計畫的時候應從人力資 源發展中央委員、相關行政部門首長以及縣長等人,廣泛蒐集意 見。

2.第 7 條則規範縣政府應草擬縣立的人力資源發展計畫。

3.第 8 條闡明凡接受下列人力資源發展訓練者,應被提供就業機會 之保障,例如:以加強基本技術及專業知識的職業基本訓練;技 術升級訓練;由於專業改變必須有的人力資源重新發展訓練等。

4.第 15 條也規定了中央政府及縣政府都應該設置某些機構以執行 相關的職業訓練,例如:職業訓練中心、職業訓練學院、技能發 展中心、殘障職業訓練中心等。

(五)促進終身學習發展的技術及評量法

為了加速個人進行終身學習,此一法案的目標在規範地方政府加 強提供個人終身學習計畫、改善並擴大特殊地區終身學習機會,促進 社區學習活動之政策、成立委員會以進行與終身學習有關的調查與討 論事項。為了促進終身學習,此一法令第 3 條款也指出教育委員應彼 此合作並組織適當的系統,以進行下列各方案:

1.在傳統學校中心的教育體系、社會教育及文化活動中心內,蒐 集、安排並提供關於學習機會的資訊。

2.進行有關公民學習需求的研究調查,並評量學習結果。

3.發展適合各個社區的學習方法。

4.為了促進市民學習,必須進行領導人的培訓。

5.提供諮商輔導服務、特別是加強機構與組織在學校教育、社會教 育及文化活動之間的合作。

6.提供多元化的方案,擴大公民學習機會。

本法案的第 5 條也規範了縣政府應草擬促進社區終身學習基本 計畫,在此一基本計畫中要闡明終身學習機會的內涵與型態。法案中 並且規定要成立的終身學習委員會,在中央由教育、科學與文化部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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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置,地方則由各縣政府來設立,此一委員會負責評估並討論社會教 育法所規範的事項。

簡言之,日本終身教育的推展受國際動向影響很大,為了落終身 教育理念,一開始就強調行政部門與民間組織的統整。終身學習振興 法,強調建立一個促進終身學習的環境,要求政府提供資訊諮詢服 務、調查學習需求、研擬社區學習計畫、鼓勵私人企業贊助、設立終 身學習委員會等。

三、終身教育相關之報告述要

自 1985 年 6 月至 l987 年 8 月教育改革委員會共提出四份教育改 革報告:

(一)第一份報告書

本報告書指出基本的改革理念以加強傳統教育體制至終身學習 系統的轉移,建立工作中學習的社會。

(二)第二份報告書

本報告書於 1986 年 4 月份提出,強調以下兩個主要的做法,其 一為工業界及政府部門改進其實務運作以及人事聘任制度,在評量個 人時要減少正式教育的比重,從更多元的角度來評量個人。其次則要 刺激成人來學習,並且發展多元化的非正規教育活動,教育單位、研 究組織與社會實際之間要有更多的聯結,以便能應付科技劇變社會中 人們新增的需求,加強家庭學校與社會之聯結。

(三)第三份報告書

本報告書於 1987 年 4 月提出,再次強調要避免過度重視正式教 育系統之成就,轉移學校為開放的學校,傳統標準化成就測驗的評量 方式無法測量出個人的創造力,因此,個人應該被從更多元的角度來 評量。

(四)教育改革總結報告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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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告書於 1987 年 8 月份提出,強調個別化及終身學習系統化 的必要以應付變局。為了建立終身學習系統,必須加強個人自願學習 機制的產生,幫助個人終其一生都可以進行學習活動,因此,必須提 供適當的教育資訊與諮詢,使學習者個人得以選擇適切的學習機會,

各種學習設施要相互適當的整合。此外,有必要在社區中,建立一個 終身學習中心,以為統整各種學習活動的單位,政府同時必須鼓勵私 人組織支持終身學習活動,並給予稅收上的優待。

為了因應快速變遷社會中,人們對學習新知的需求,終身學習已 經成了必然的趨勢。日本近代的教育改革即是以傳統教育體制之轉移 以及終身教育體系之建立為其核心理念,強調整合現階段教育系統以 及各行政單位,並藉著立法的過程,加速終身教育理念的落實。

第四節 韓國的終身教育政策

韓國制訂終身學習法的基礎來自 70 年代的終身教育觀念的引導 工作,以及 80 年代成人教育的推展,這些工作對終身學習法的產生 具有重要的影響力。韓國於 1973 年舉辦終身教育的學術會議,對於 終身教育的思想、方向、策略進行廣泛的討論。1977 年,韓國社會 教育學會也召開全國性的會議,研討終身教育的理念及具體推展方 向。這些學術會議的討論,不但有助於觀念的宣導、釐清,更使終身 教育在教育部的政策討論中,獲得重視與關切。1978 年,教育部曾 就終身教育的政策提出報告。由於政府的重視與努力,終身教育於 1980 年的第五共和國憲法中,被列為正式的條文,明訂政府必須推 動終身教育,保障所有國民,尤其是成人能有終身學習的機會,以提 高國民素質、促進社會發展。此一階段乃終身教育的觀念引進時期,

憲法的終身教育條文含有濃厚的宣示意義,且於 2001 年 1 月 29 日將

「教育部」改為「教育及人力資源發展部」,強調與職業部分相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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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資源開發課題(朴福仙,2003)。

一、主要的終身教育政策述要

韓國在社會要求教育改革的壓力之下,1994 年 2 月,總統任命 的教育改革委員會開始進行改革工程。1995 年 5 月,教育改革委員 會提出第一個報告書,明確地揭示將以「終身及開放教育」的新制度 取代現行的教育制度。委員會自當時至 1997 年底,共提出四次報告 書,四次報告書的主要內容說明如下(中華民國成人教育學會,

1999):

(一)新教育制度的背景

韓國的教育制度長久以來太偏重學校教育,以致學校教育外的成 人教育及繼續教育未受到應有的重視。而當前,國家正面臨資訊社 會、後工業化社會的來臨,以及全球化、國際化的趨勢,學校外的成 人教育、終身教育將對國家的未來發展有重大的影響。因此,教育改 革的方向應考慮下列六個重點:

1.教育機會的提供擴展至任何時間、任何地點、任何人皆能獲得。

2.多利用通訊科技的學習管道。

3.建立非傳統的學分累積管道。

4.建立以工作為取向的大學教育。

5.增加課程的彈性,基礎教育更具多樣化、專業化。

6.增將殘障及不力族群接受學校教育的機會。

(二)現行教育法令的統整

教育改革委員會提出以終身學習法來統整所有學校的成人繼續 教育相關法令。因此,在新教育制度下,韓國的教育法規可歸類成四 種類型:

1.教育基本法(The Basic Education Law):市政府實施各種型態 教育的基本大法,明訂憲法保障國民獲得教育基本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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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國民教育及中等教育法:管轄自幼稚園、國民小學、國民中學、

高級中學及高級職業學校的教育事務,包括目標、課程內容、教 學過程、設備、教師及學校運作等事宜。

3.高等教育法:管轄大學、學院之教育事務。

4.終身學習法:管轄成人及繼續教育等相關事務,包括機構的運 作、管理等。

在此架構之下,現行的成人教育法將重新翻修,相關法令亦將統 整成為「終身學習法」。終身學習法於 1999 年更名為「終身教育法」,

自 2000 年 3 月開始施行(朴福仙,2004)。其次,學校為主的教育 體系,將被轉型成為一開放教育,所以,學校將採認成人繼續教育活 動,並接納學分銀行制度。

二、終身教育相關之法規概述

(一)成人教育法

為了落實終身教育的工作,成人教育法在經歷了 15 次的提案及 修正後,終於在 1982 年獲得通過,顯示此階段韓國政府是終身教育 為一觀念或指導原則,而具體的工作是透過成人教育體系來推動的。

隨著成人教育的積極開展,此一階段的終身教育工作,主要可分為以 下四種類型:

1.人才開發型的終身教育:主要是指企業界為員工辦理的進修活 動。由於頗具規模,漸漸地便出現社內(企業內)大學。除了企業 界外,為公務員、女性、農民辦理的職業訓練、專業知識技能的 培養等,均屬之。

2.教養及善用餘暇型的終身教育:這一類型的終身教育包括大學設 立終身教育院、民間機構設立文化中心、老人大學等,提供社會 大眾許多教養類及休閒類的學習活動,主要的對象有婦女、青少 年、老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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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意識涵養型的終身教育:指的是由宗教團體、民間團體、工會等 辦理的社會意識教育(包括政治時事意識、消費意識、環境意識、

教育意識等主題),為女性辨理的女性意識涵養教育、為工人辦 理的勞工意識涵養教育等。

4.補充學校教育型的終身教育:鼓勵各級學校、產業附設學校、空 中或函授學校提供各類型的教育機會、開放教育資源給社會大 眾,其中以大學普遍設立終身教育學院提供廣泛研習課程最受到 矚目。

(二)其他

除了終身教育機會的大量提供外,其他為改革學校教育,與成人 教育推展相關的法令,也有長足的進展(朴福仙,1997),簡述如下:

1.1982 年設立適合成人進修的開放大學。

2.1990 年制定「自修取得學位法」,並於 1990、1996 及 2001 年修 訂。

3.1990 年制定為青少年健康成長的「青少年基本法」。

4.1991 年制定設立文化教育機關的「博物館及美術館振興法」。

5.1993 年修訂培養產業人才的「職業訓練基本法」 6.1994 年制定「圖書館及圖書振興法」。

7.1995 年修訂「產業教育振興法」。

8.1997 年制定「學分認定法」,並於 1997、2001 年修訂。

這些法令的制定與修訂,顯示以推展成人教育為主的法令頗為多 元且過於分散,並且似乎與現行的學校教育制度無太大的聯結。事實 上,韓國的社會各界在近幾年已體認到現行教育制度太偏重學校教育 的弊病,因此對教育改革的聲浪高漲。如何將這些教育法令予以適度 統整、建立良好的聯繫是重要的課題。

(三)終身教育法

韓國負責終身學習之中央部會為「教育及人力資源發展部平生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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習政策課」、地方單位為「各市、道教育廳」(相當於我國教育局)。

另外,韓國教育開發院被委託辦理有關學分認定、國家資格學分認定 標準等事務、韓國放送通信大學委辦有關自修取得學分之業務。1999 年制定之終身學習法,其立法意旨為建立開放教育社會、終身學習社 會、營造保障國民學習權和選擇權的終身學習風氣;提高終身教育課 程進修者的待遇和滿足終身學習的需要,把以學歷為主的社會,轉變 為以實際能力為主的社會,擴大成人教育機會和提升高等教育的素 質;使國家和地方自治團體的終身教育得到強化,培養知識人力開發 產業和教育訓練產業(韓國教育開發院,2001)。2001 年修正之終 身教育法,共有五章,條文計 32 條,其重點說明如下:

1.第 1 章總則:明訂立法之目的;「終身教育」、「終身教育團體」、

「終身教育設施」之定義;終身教育理念、教育課程;公共設施 之利用;學習休假暨支援學習費;終身教育設立者之角色。

2.第 2 章國家暨地方自治團體的任務:包括終身教育協議會;經費 補助;指導暨支援;終身教育中心之運作;振興資訊化相關之終 身教育;善用人力資源。

3.第 3 章終身教育師資(終身教育士):包括終身教育士培養機關;

終身教育士之配屬。

4.第 4 章終身教育設施:規範學校型態之終身教育設施;公司內大 學型態之終身教育設施;遠距大學型態之終身教育設施;事業單 位附設之終身教育設施;市民社會團體附設之終身教育設施;言 論機關附設之終身教育設施;知識、人力開發事業相關之終身教 育設施。

5.第 5 章補則:包括學歷等之認定;行政處分;聽政會;權限之委 任;罰則。

韓國立法推動終身教育,並建立全面負責終身教育組織和支援機 構,同時強化大學的終身教育機能,推動遠距教育,實施學分銀行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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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分認證制度,建立完善的終身教育採認體制。

第五節 我國的終身教育政策

終身教育能水平地統合學校、家庭、社區及工作場所的教育,而 且垂直地整合個人從出生至死亡為止,人生各個階段的教育。觀我國 終身教育政策的發展,早在民國 69 年社會教育法中,即明定「以實 施全民教育及終身教育為宗旨」;民國 77 年第六次全國教育會議,

即指出「建立成人教育體系以達成全民教育及終身教育目標」;民國 83 年第七次全國教育會議更提出推展終身教育具體的建議;民國 84 年中華民國教育報告書則提出「規劃生涯學習體系、建立終身學習社 會」的願景;而民國 85 年教育改革審議委員會總諮議報告書說明了 建立終身學習社會的具體建議及詳細作法;政府並定民國 87 年為中 華民國終身學習年,教育部發表「邁向學習社會」白皮書、研訂教育 改革行動方案及「推展終身教育、建立學習社會」中程計畫。

一、終身教育政策的演進

為了解終身教育發展,筆者將其分為醞釀期、發展期、轉化期、

法制期四個階段,並摘述其重點如下:

(一)醞釀期

此時期之重點在於成人教育計畫的訂定。

1.民國 69 年 10 月 29 日修正公布之「社會教育法」第 1 條規定:

社會教育…以實施全民教育及終身教育為宗旨。

2.民國 77 年 2 月 1 日召開第六次全國教育會議,會中第 6 案即為

「社會教育發展計畫」,共有 7 大計畫項目,第 1 項計畫項目為

「建立成人教育體系,達成全民教育及終身教育目標」。教育部 據此研訂「發展與改進成人教育五年計畫綱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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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民國 78 年 4 月公布之「成人教育實施計畫」:先後訂定發布 4 種 成人教育實施計畫:老人教育實施計畫、婦女教育實施計畫、休 閒教育實施計畫及台灣地區公立社會教育機構推行環境教育五 年計畫。

4.民國 79 年 2 月 14 日公布之「社會教育工作綱要」,自 79 年 3 月 起試行 4 個月,自 80 年度起正式實施,包括 9 種社會教育活動 工作綱要,如成人教育、家庭教育、文化教育、藝術教育、大眾 科技教育、交通安全教育、圖書館教育、博物館教育及視聽教育。

(二)發展期

此時期重點仍為成人教育,惟更具體而落實於法規研修、組織設 立、師資培訓、課程內涵的加強。

1.民國 80 年 4 月 24 日公布之「發展與改進成人教育五年計畫綱 要」,為第一個整體性的成人教育工作計畫。其計畫目標在於:

(1)增進成人生活基本知能,以提高成人教育程度。

(2)增進成人就業技能、提供職業新知、增進工作知能,以適 應工作、轉業及生活之需要。

(3)培養成人具有衛生保健、環境保護、休閒娛樂之正確觀念 與知能;並加強法治觀念,提升民主素養,以追求理性、健 康快樂之生活。

(4)協助成人充實生活內涵,調適生活轉變,增進個人發展,

以提升生活品質。

其計畫項目,則包括下列各項:

(1)進行成人教育之有關研究及評估。

(2)研訂成人教育法規及研修補習教育法規。

(3)增設成人教育機構,充實成人教育機構設備、設施、組織 與人員編制,建立成人教育體系。

(4)協調各有關機關、學校、社教機構、研究機構、公民營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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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機構、文教基金會及專業協(學)會等辦理成人教育。

(5)培育成人教育師資,辦理成人教育工作人員在職進修,改 進成人教育方法。

(6)發展與改進成人教育課程及教材。

(7)規劃利用電視、廣播、報紙、圖書、雜誌等推展成人教育。

(8)加強宣導成人教育活動資訊。

(9)加強山地、離島及偏遠地區成人教育。

(10)評鑑成人教育工作實施成效。

2.民國 82 年 9 月行政院於立法院第 2 屆第 2 會期施政報告,內容 包括「整體規劃終身教育體制,建立以終身教育為主軸的教育體 制」

3.民國 83 年 6 月 22 日召開「第七次全國教育會議」,會中對推展 終身教育之具體建議如下:

(1)建構終身教育體系,落實整體教育理想。

(2)放寬正規教育機會,促進教育資源共享。

(3)調適非正規教育制度,提供多元學習機會。

(4)運用非正式教育途徑,普及全民終身學習風尚。

4.民國 84 年 2 月教育部發表「中華民國教育報告書-邁向 21 世紀 的教育遠景」其中社會教育專章列有 14 項發展項目,第 1 項為:

「規劃生涯體系,建立終身學習社會」。

5.民國 85 年 7 月 15 日公布「以終身學習為導向的成人教育中程發 展計畫」。其計畫目標如下:

(1)全面研修相關法令。

(2)健全成人教育體制。

(3)促進成人教育專業化。

(4)充實成人教育內容。

(5)結合各種資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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