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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第 39 屆全國技能競賽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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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ademic year: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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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中華民國第 39 屆全國技能競賽計畫

一、目的:促進我國職業訓練與職業教育發展,鼓勵國人學習技術,提高國 家技術水準,並選拔優秀選手,參加國際技能競賽。

二、辦理單位:

(一)指導單位: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二)主辦單位:國際技能競賽中華民國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

(三)承辦單位: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中部辦公室(以下簡稱勞委會中辦室) (四)協辦單位:教育部、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行政院勞工委

員會職業訓練局中區職業訓練中心、弘光科技大學 三、競賽日期:98 年 10 月 28 日(星期三)至 11 月 2 日(星期一)。競賽主要日

程如附件 1。

四、競賽場地:

(一)第一競賽場: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中區職業訓練中心 地址:台中市西屯區工業區一路 100 號 電話:(04)23592181 轉 622 (二)第二競賽場:弘光科技大學

地址:台中縣沙鹿鎮中棲路 34 號 電話:(04)26318652 轉 6151 五、競賽分組:分為青年組及成人組同時進行競賽,分別計算成績。

(一)青年組:各職類選手限民國 77 年 1 月 1 日以後出生者;惟集體創作 及機電整合職類選手限民國 74 年 1 月 1 日以後出生者;機 器人職類選手限民國 76 年 1 月 1 日以後出生者。

(二)成人組:各職類選手限民國 76 年 12 月 31 日以前出生者。

(三)青年組辦理全部競賽職類,成人組辦理花藝及造園景觀及等 2 職類

六、競賽職類及代號:

1.綜合機械(Polymechanics /Automation ) 2 .模具(Mould making) 3.集體 創作(Manufacturing Team Challenge) 4.機電整合(Mechatronics) 5.CAD 機械製圖(Mechanical Engineering CADD) 6.CNC 車床(CNC Turning) 7.CNC 銑床(CNC Milling) 8.冷作(金屬結構製作)(Construction Metal Work) 9.資訊技術(軟體應用)(Information Technology/Software

Applications) 10.銲接(Welding) 11.木模(Pattern Making) 12.建築舖面

(2)

(Wall and Floor Tiling) 13.汽車板金(打型板金) (Autobody Repair) 14.

板金(Sheet Metal Technology) 15.配管 (Plumbing) 16.工業電子 (Industrial Electronics) 17.網頁設計(Web Design) 18. 電氣裝配 (室內 配線)(Electrical Installations) 19. 工業控制 (工業配線)(Industrial Control) 20.砌磚(Bricklaying) 22.油漆裝潢(油漆)(Painting and

Decorating) 23.粉刷(Plastering) 24.家具木工(Cabinetmaking) 25.門窗 木工(Joinery) 27.珠寶金銀細工(Jewellery) 28.花藝(Floristry) 29.美髮(

男女美髮)(Ladies'/Men's Hairdressing) 30.美容(Beauty Therapy) 31. 女 裝(Ladies’ Dressmaking) 32.西點製作 (Confectionery/Pastry Cook) 33.

汽車技術(Automobile Technology) 34.西餐烹飪(Cooking) 35.餐飲服務 (Restaurant Service) 36.汽車噴漆(Car Painting) 37.造園景觀(Landscape Gardening) 38.冷凍空調(Refrigeration) 39.資訊與網路技術(IT

PC/Network Support) 40.圖文傳播設計技術 (Graphic Design Technology) 41.麵包製作 (Bakery) 42.機具控制(Mechanical Device Control) 45.機器 人(Mobile Robotics) 71.中餐烹飪 72.國服 74.鑄造 75.應用電子(視 聽電子) 等 45 個職類。

附註:

(一)職類代號參照國際技能競賽編號,職類名稱未附註英文者 71.中餐烹 飪 72.國服 74.鑄造 75.應用電子(視聽電子),表示該職類為第 41 屆國際技能競賽未舉辦或選手選拔不舉辦之職類;國際技能競賽 職類如有更動,各該職類之國手選拔亦隨之更動。

(二)依國際技能競賽組織規定,第 41 屆國際技能競賽,報名參賽國家未 達 12 個以上之職類,不舉辦競賽;各該職類之國手選拔亦不辦理。

七、競賽範圍及方式:

(一)各職類技能範圍如附件 2,各職類選手一律採用試題規定之工具、量

(3)

辦單位許可者,可再推薦符合條件之選手參賽;惟經各分區承辦單惟經各分區承辦單惟經各分區承辦單惟經各分區承辦單 位審核不合格、審核作業不及辦理等情形,不得再推薦,其該組全 位審核不合格、審核作業不及辦理等情形,不得再推薦,其該組全 位審核不合格、審核作業不及辦理等情形,不得再推薦,其該組全 位審核不合格、審核作業不及辦理等情形,不得再推薦,其該組全 體選手以棄權論。

體選手以棄權論。

體選手以棄權論。

體選手以棄權論。經各分區推薦參加全國技能競賽之各組,則皆不 得申請變更。

(三)各職類各分區推薦人數合計僅 3 人(組)時,該職類改為表演賽,人 數合計未達 2 人(組)時,該職類暫停辦理競賽。

八、選手來源及限制:

(一)青年組:

1.各分區推薦當年度分區技能競賽青年組每 1 職類之前 5 名(參賽 人數不足時,名額遞減。若該職類僅 1 區辦理者,名額依獎勵原 則辦理,若超過 10 人則不受名額限制,擇優錄取,但成績未達 60 分以上者不予選送)。

2.教育主管機關推薦當年度全國高級中等學校技藝競賽相關職類之 前 3 名,但有 2 個以上職類(以下簡稱技藝競賽職類)相當於全國 技能競賽 1 個職類(以下簡稱全國賽職類)時,2 個技藝競賽職類 以各職類推薦 2 名,3 個技藝競賽職類以上者以各職類推薦 1 名

,參加全國賽職類為限。

(二)成人組:各分區推薦當年度分區技能競賽成人組每 1 職類之前 5 名

(參賽人數不足時,名額遞減。若該職類僅 1 區辦理者,名額依獎 勵原則辦理,若超過 10 人則不受名額限制,擇優錄取,但成績未達 60 分以上者不予選送。

(三) 前 2 項各分區及教育主管機關等單位推薦之各職類選手,其競賽成 績均應達 60 分以上。分區技能競賽優勝選手經選送參加全國技能競 賽後,得申請增列 1 個推薦單位(新增共同推薦單位可以跨區提名

,並正式函文提出該選手為該單位學生(含受訓學員)或員工(檢 附證明文件影本),即可申請。未來再參加國際賽選手選拔時,其 選手的 1-2 個原共同提名單位中,只須目前服務單位或就讀學校在 報名表中核章即可受理報名,惟又有新增共同推薦單位,則由新增 推薦單位於報名表中核章,並黏貼選手相關證明文件。

(四)各職類選手青年組限民國 77 年 1 月 1 日以後出生者;惟集體創作及 機電整合等 2 職類選手限民國 74 年 1 月 1 日以後出生者,機器人職

(4)

類選手限民國 76 年 1 月 1 日以後出生者。成人組限民國 76 年 12 月 31 日以前出生者。

(五)曾獲得全國技能競賽前 3 名之優勝選手,不得再推薦參加同職類全 國技能競賽;但以 2 人以上組合搭配競賽職類(如造園景觀、集體 創作、機電整合及機器人等職類),如其中 1 人不再參加時,另 1 人得改搭配他人再度報名參加分區技能競賽。

(六)凡曾代表我國參加國際技能競賽之國手,不得再推薦參加任何職類 之全國技能競賽(含分區初賽)及國際技能競賽選手選拔,另集體 創作職類選手以 3 人 1 組、機電整合、機器人及造園景觀職類選手 以 2 人 1 組方式報名參賽者,其中遇有 1 人曾代表我國參加國際技 能競賽者,該組亦不得再推薦參賽。

(七)曾獲得全國技能競賽前 3 名之選手,年齡未逾國際技能競賽規定,且 未曾代表我國參加國際技能競賽者,均可報名參加下(第 41)屆國際 技能競賽國手選拔。

(八)勞委會另為身心障礙者規劃辦理全國身心障礙者技能競賽,凡參加本 (39)屆全國賽之選手均不得對主辦單位提出個別化設施、機具、評分 等服務之要求。

附註:

(一)各分區技能競賽主辦單位應於 98 年 5 月 20 日前,將推薦參加全國 技能競賽選手報名表,連同各該選手人數、教育程度、年齡、性別 及提名單位等各類統計表,函送勞委會中辦室(地址:408 臺中市南 屯區黎明路 2 段 501 號 6 樓)。

(二)教育主管機關推薦全國高級中等學校技藝競賽優勝選手參加全國技 能競賽,由各該單位督導各該職類承辦學校分別繕造名冊,於 98 年 3 月 30 日前逕送勞委會中辦室,據以寄發報名表,凡有意參賽者應

(5)

(二)各職類裁判人員應遵守裁判須知,如附件 5。

十一、歡迎會及頒獎典禮:

(一)歡迎會:

地點: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中區職訓中心 時間:98 年 10 月 28 日(星期三)下午 6 時

(二)頒獎暨閉幕典禮:

地點: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中區職訓中心 時間:98 年 11 月 2 日(星期一)上午 10 時 30 分 十二、報到與膳宿、交通:

(一)選手:

1.報到時間及地點:98 年 10 月 28 日(星期三)上午 10 時至 12 時到 達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中區職訓中心選手村報到,無正 當理由逾時者,不予受理,並註銷參賽資格。

2.膳食:自 98 年 10 月 28 日午餐起至 11 月 2 日午餐止,由主辦單 位免費供應膳食。

3.住宿:全體選手集中住宿於選手村。

4.交通:98 年 10 月 28 日上午 9 時 30 分至 11 時 30 分於台中市火車 站、國光號朝馬站及高鐵台中站備有專車接送選手至各競賽場。

頒獎暨閉幕典禮後,再以專車送至台中市火車站、國光號朝馬站 及高鐵台中站。

(二)裁判:

1.各職類裁判長於 98 年 10 月 28 日(星期三)上午 9 時 30 分至 10 時 至中區職訓中心行政大樓會議室報到。

2.除裁判長以外之裁判人員、技術顧問及裁判長助理等人於 98 年 10 月 28 日(星期三)上午 11 時至 11 時 30 分至指定地點報到。

3.競賽期間,由主辦單位免費供應午餐,其餘膳宿、交通除另有通 知外,均應自理。

十三、獎勵:

(一)每 1 職類各組前 5 名優勝選手之獎勵如下:(但成績未達 60 分者,

不列名次,亦不獎勵)。

1.第 1 名:獎金新台幣 8 萬元、金牌 1 面、獎狀乙幀。

(6)

2.第 2 名:獎金新台幣 6 萬元、銀牌 1 面、獎狀乙幀。

3.第 3 名:獎金新台幣 4 萬元、銅牌 1 面、獎狀乙幀。

4.第 4 名:獎狀乙幀。

5.第 5 名:獎狀乙幀。

6.每 1 職類前 5 名選手,得由勞委會中辦室列冊,函送該年度技優 生甄審及保送入學之承辦學校參考。至於甄審及保送入學資格,

請依教育部訂頒之「中等以上學校技藝技能優良學生甄審及保送 入學辦法」、「高級中等學校技藝技能優良學生甄審及保送入學 實施要點」、「專科學校技藝技能優良學生甄審及保送入學實施 要點」(如附件 6)及招生辦法或簡章規定申請。

7.全國技能競賽成績及格者,由主辦單位核發競賽成績及格證明書

,自及格日起 3 年內參加相關職類乙級或丙級技能檢定,得免術 科測試(全國技能競賽與技術士技能檢定職類對照表未表列者,

則無法申請免術科測試)。

8.各職類選手成績在 80 分以上者,除前 5 名外,均發給優勝獎狀乙 幀。

9.如選手因作弊取得目前之成績,經查證屬實後,其名次則由後續 選手依序遞補,惟只遞補至第 5 名。

(二)舉行表演賽之各職類,其選手成績達 60 分以上者,獎金比照第(一 )項標準減半發放,其餘獎勵與正式競賽職類相同。

十四、分區技能競賽有關事項:

(一)分區賽分為北、中、南 3 區辦理:

1.北區:由東南科技大學主辦;包括臺北市、臺北縣、桃園縣、基 隆市、宜蘭縣、花蓮縣、金門縣及連江縣等 8 縣市。

2.中區:由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中區職業訓練中心主辦;

(7)

98 年 4 月 18 日(星期六)同時舉行。

(三)分區技能競賽各職類選手,凡競賽成績未達 60 分者不得推薦參加 全國技能競賽。

(四)分區技能競賽之編組,由分區技能競賽主辦單位自行為之。

(五)為求參加國際技能競賽的準備工作作完整性的規劃,分區賽試題 命製,皆由全國賽裁判長依據國際賽的規劃及趨勢負責統一研擬

,並依各分區不同之場地設備狀況作修訂。

十五、參觀活動:競賽結束後至頒獎前之時間,由主辦單位安排選手參觀國 家建設及文化古蹟,以促進彼此聯誼與情感交流,並加深對國家之認 識。

十六、經費:第 39 屆全國技能競賽所需經費,由勞委會依公務程序編列預算 支應。

十七、其他事項:

(一)為鼓勵社會各界積極參與技能競賽,舉凡對競賽熱心之贊助單位

,由主辦單位致贈感謝狀乙幀,以資表彰。另選手成績前 5 名之 提名單位及指導老師,由主辦單位頒給獎狀乙幀,以表感謝及獎 勵之意。

(二)凡參賽選手無正當理由且未經主辦單位核准而未參加頒獎典禮者

,所獲之獎金,以自願棄權論;除有正當理由經主辦單位事前同 意者外,事後不再補發(獎金、獎狀及獎牌等事後應由本人至協辦 單位─中區職業訓練中心親自領取)。

(三)為減少競賽材料及相關資源的浪費,承辦單位於競賽前寄發試題 相關資料及參賽切結書予推薦單位及選手,請推薦單位及選手於 規定期限內切結,逾期未交切結書者,視同放棄參加競賽。選手 既已確認參賽,無正當理由卻未參賽者,將依下列方式處理:

1.推薦單位於次屆競賽時,主辦單位得不接受該推薦單位推薦該 職類選手參賽,且得不接受該選手報名全國技能競賽(含初 賽)。

2.以上所謂正當理由係指天災(颱風、地震、空襲、水災、火災 等不可抗力之重大偶發事件)和無法預期(重大車禍、生病住 院、家有重大事故等具有證明)之因素。但選手預知屆時無法

(8)

參賽時,應事先於競賽 2 週前(即 98 年 10 月 14 日前)以書 面方式向勞委會中辦室或承辦單位以書面請假,經獲准者,則 不在此限。請假者視同放棄該次參賽權利,屆時不得再行主張 恢復。

(四)選手對競賽成績有異議時,應於頒獎典禮結束後 3 小時內,以書 面載明職類名稱、姓名、出生年月日、性別、身分證統一編號、

住居所及事由等,向主辦單位提出。逾時提出者,不予受理。

十八、本計畫經國際技能競賽中華民國委員會通過後,除分函各指導單位、

承辦單位、協辦單位外,並分送至全國各公(私)立大專院校及高級中 等學校、各職訓中心、各相關之職業工會、同業公會及公(民)營事業 機構配合實施。

(9)

附件一

第 39 屆全國技能競賽主要日程表

日 期 時 間 活 動 項 目 地 點

09:30

︱ 10:00

裁判長報到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職訓局中區職訓中 心行政大樓會議室 10:00

︱ 11:00

裁判長會議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職訓局中區職訓中 心行政大樓會議室 11:00

︱ 11:30

裁判人員報到 各競賽場指定地點 11:30

︱ 14:00

各職類裁判競賽前講習說明

會議 各職類競賽場

10:00

︱ 12:00

選手報到 選手村

14:00

︱ 17:00

選手熟悉場地 各職類競賽場 10 月 28 日

( 星 期 三 )

18:00

︱ 20:00

歡迎會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職訓局中區職訓中 心

10 月 29 日 ( 星 期 四 )

08:30

︱ 17:30

競賽 各職類競賽場

10 月 30 日

(星期五)

08:30

︱ 17:30

競賽 各職類競賽場

08:30

︱ 17:30

競賽 各職類競賽場

10 月 31 日 ( 星 期 六 )

17:30

︱ 18:30

各職類競賽後檢討說明會議 各職類競賽場

(10)

日 期 時 間 活 動 項 目 地 點 19:30

︱ 22:00

評分 各職類競賽場

08:30

︱ 12:00

繼續評分 各職類競賽場

09:00

︱ 17:00

選手參觀活動 另定

11 月 1 日 ( 星 期 日 )

14:00

︱ 17:00

第 2 次技術委員會議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職訓局中區職訓中 心行政大樓會議室 09:00

︱ 10:00

第 83 次委員會議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職訓局中區職訓中 心行政大樓會議室 11 月 2 日

( 星 期 一 ) 10:30

︱ 12:30

頒獎暨閉幕典禮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職訓局中區職訓中 心敬業館大禮堂

(11)

附件二

競賽職類及技能範圍

職類 技能範圍

111

1、、、、綜合機械綜合機械綜合機械 綜合機械

使用各種工具、刀具、量具及銑床、車床、磨床、鑽床等工具 機,依照工作圖及說明加工完成各種精密之金屬、非金屬單件 並裝配成具特定機械功能之組合件,並依據完整的氣壓及電機 線路圖,使用各型工具,裝配各種電力及氣壓元件、感測器及 儀表等,並完成相關的配管及配線。

依據動作要求,完成電腦特定程式之編寫及可程式控制器及氣 壓控制器之設定,最終整合機械、氣壓及電機之套件,裝配成 具特定可程式之功能機械。

222

2、、、、模具模具模具 模具

使用各種手工具、拋光工具、精密量具,及操作銑床、磨床、

鑽床及數控機械等工作母機,依照成品圖規劃工作圖或參照工 作圖,製作各種精密配合件及金屬模具,亦能依模具特性在所 提供之生產機器執行試模工作。

333

3、、、、集體創作集體創作集體創作 集體創作

由三位選手共同集體創作一套事先公開且具創新功能之機械 (電)作品,工作內容包括設計、製造及組裝該作品;另需製作 操作說明書及維修手冊等。此創作品係以簡單裁切之原始材料 及標準零件來完成;競賽中使用各種手工具、刀具及量具,並 搭配以車床、傳統銑床、鑽床、焊接機、鈑金彎折機及剪斷機 等相關工具機來加工創作品之零組件,最終並需裝配成具特定 功能之機械(電)作品。競賽中之設計圖、使用說明書、維修手 冊、材料成本、工具機加工成本、工時成本、功能項目以及意 外計畫(CNC 銑床加工與電路)等皆為評分之範圍。

(12)

4 44

4、、、、機電整合機電整合機電整合 機電整合

能依據設計圖及文件裝配自動控制機件暨設計程式控制機械設 備,並依圖及文件完成機器與控制器間之連線,測試與調整,

使執行正確功能。需具備機械機構、製圖、電機、電子、工業 控制器、人機介面、氣壓、配線、配管與工業衛生安全規則等 相關技術與知識。

5 55

5、、、、CADCADCAD 機械製圖CAD機械製圖機械製圖機械製圖

依最近一屆或下一屆國際技能競賽指定所使用之 CAD 軟體,使 用 ISO 國際標準之規範並依照試題說明,繪製可參變數之機械 或機件 3D 實體圖完成工作圖、實物測繪、熔接圖、設計圖、組 合圖、機構模擬、應力分析、動畫與交線展開圖。

6 66

6、、、、CNC車床CNC車床CNC車床 CNC車床

依照工作圖或樣品選用適當材料、刀具、夾具及工具,熟悉 CNC 車床操作,設計 CNC 加工程式,模擬加工路徑;或經由電腦輔 助設計製造系統繪製工作圖形,製作及傳輸加工程式。並能正 確使用量具量測精度及輸入補正值,完成鑽孔、車製圓軸內外 徑、錐度、曲面、螺紋、溝槽等機械加工與組合。

7 77

7、、、、CNC銑床CNC銑床CNC銑床 CNC銑床

能依照工作圖或實樣選用刀具、夾具、工具、量具及材料等製 作加工程式或應用電腦輔助設計製造系統,設計加工程式,模 擬刀具切削路徑,操作 CNC 銑床,從事各種平面、斜面、曲面、

圓弧、溝槽、鑽孔、鉸孔、螺紋及輪廓等機件加工與組合。

8 88

8、、、、冷作冷作冷作 冷作 (

((

(金屬結構製作金屬結構製作金屬結構製作)金屬結構製作)))

用手工具與機械設備將各種金屬材料之板件、型材、管件、棒 材及半成品等材料,依據競賽工作圖和試題說明加工製成幾何 構造物或機件。工作內容包括作業安全與衛生、放樣展開、樣 板製作、落樣繪圖、瓦斯火焰切割、電離子氣切割、剪切、鋸 切、鑿切磨削、鉗作加工、鑽孔、攻牙、配管安裝、冷熱作折 彎或曲製、滾圓成型、組立配合、銲接、整型、研磨、校驗等

(13)

9 99

9、、、、資訊技術資訊技術資訊技術 資訊技術 (

((

(軟體應用軟體應用軟體應用軟體應用))))

應用文書處理、試算、簡報、繪圖、通訊等工具軟體及資料庫 管理系統之各項功能,輸入、處理並產出實務領域所需之各種 資訊與報表。

(一)不同格式資料的讀取、輸入、轉換及匯入。

(二)以工具軟體既有功能處理前述資料。

(三)巨集錄製、VBA 程式和資料庫管理系統之 SQL 指令之應 用與撰寫。

(四)實務領域所需各類文件、報表及資訊之產出。

10 10 10

10、、、、銲接銲接銲接銲接

以手工電銲、氬銲、半自動金屬電弧銲等銲接方法,配合手工 電銲條、碳鋼與不銹鋼及鋁之氬銲銲條、半自動實心銲線、包 藥銲線等銲材為填料,並以氬氣、二氧化碳或混合氣體為保護 氣體,必要時得使用輔具與量具,將軟鋼、不銹鋼、鋁等金屬 板材或管材依照藍圖指示之銲接方法與銲接位置加以組合,銲 接成為碳鋼試驗板(管)、T 型填角銲件、碳鋼壓力容器、不銹 鋼及鋁之結構件等成品。所有成品須接受客觀尺寸檢驗,試驗 板(管)需接受彎曲、破裂試驗與射線檢驗,壓力容器須接受水 壓試驗。

11 11 11

11、、、、木模木模木模木模

依照工作圖和試題說明,繪製木模結構圖(如有需要時);並使 用木模機械及手工具,將木材、塊狀樹脂(代木)、澆注樹脂、

正夾板、木心板等材料,製作完整的鑄造用木模或部分木模、

砂心盒或砂心模型、澆注樹脂陰、陽模型。

12 12 12

12、、、、建築舖面建築舖面建築舖面建築舖面

建築舖面以陶質磁磚、馬賽克或天然石材等材料,舖貼於住宅、

廠房、公共建築、教堂、游泳池、戶外設施或立面之牆壁、地 坪、樓梯上。它同時包含以磚或空心磚堆砌矮牆及梯階。

(14)

1313

1313、、、、汽車板金汽車板金汽車板金汽車板金 (((

(打型板金打型板金打型板金)打型板金)))

(一)熟悉汽車車體之結構。

(二)使用車體校正設備量測各基準點,以判斷其準線及使其恢 復至原來正確之位置。

(三)使用點鑽器、鋸切、切割機具等工具,將欲更換之車體結 構件去除。

(四)使用氧乙炔、氣銲、電阻點銲、銅銲、CO2、電銲等各種機 具接合結構件。

(五)碰損之汽車板金外板,使用各板金工具恢復至原來的表面。

(六)用各類研磨機具研磨使其表面平滑。

1414

1414、、、、板金板金板金板金

用手工具及機械將薄金屬板、管(包括軟鋼、不銹鋼、鋁)製 成物品,工作內容包括識圖、展開圖之繪製、剪切、成形、邊 緣及接縫之製作、鉚接、銲接(氣銲、電阻銲、MIG、TIG 等)、

組立等。

15 15 15

15、、、、配管配管配管配管

用手工具及機械將黑鐵管、白鐵管、塑膠管、銅管及衛生設備 等依據工作圖完成組合,工作內容包括識圖、落樣、切割、分 歧成形、冷熱彎曲、鉸牙、銲接(氣銲、錫銲、銀銲、銅銲、塑 膠銲…等)組合、整型、水壓試驗等作業。

1616

1616、、、、工業電子工業電子工業電子工業電子

使用手工具與儀表進行設計、裝配、調整、測試、量測及檢修 電子電路與電子儀器設備。其技術範圍包括感測器、類比電路、

數位電路、單晶片微處理機、微電子學、基本電學、電子元件 與儀表、馬達控制。比賽項目包括理論計算、電腦繪圖(繪製電 路圖與印刷電路板佈置圖)、設計與實作(包括硬體設計與軟體 設計,軟體設計以單晶片之 C 語言程式設計為主)、機械與電路 組裝、量測與測試和故障檢修。

(15)

17 17 17

17、、、、網頁設計網頁設計網頁設計網頁設計

(一)整體網站內容之規劃與設計。

(二)使用 PHP 語言、MySQL 資料庫與 Apache 伺服軟體開發互動 式網頁。

(三)資料庫、資料表等之新增、刪除、修改與查詢。

( 四 ) 客 戶 端 ( client ) 互 動 式 網 頁 之 程 式 設 計 ( 使 用 如 javascript 等之語言撰寫之)。

(五)多媒體網頁之設計、編輯與製作。

(六)其他與網頁、網站設計之相關技術。

18 18 18

18、、、、電氣裝配電氣裝配電氣裝配電氣裝配 (

((

(室內配線室內配線室內配線室內配線))))

(一)依據線路圖和試題說明,使用各式手工具、電動工具及儀 表,完成電路設計與電氣裝配。其技能範圍包括安裝分電 盤、可程式控制器(PLC)控制盤、照明燈具、插座、信號、

感測器、管槽、纜線及電路配線等相關作業與整體電路測 試工作。

(二)依據動作要求或相關圖說,完成可規劃控制器(非 PLC)

的程式設計、編寫及相關配線工作。

(三)提供正確電路圖,在一裝配完成電路上,使用儀錶,完成 電路故障之偵測工作。

1919

1919、、、、工業控制工業控制工業控制工業控制 (((

(工業配線工業配線工業配線)工業配線)))

(一)依據完整的線路與配置圖,使用各型工具在控制箱或配電 板上裝配各種電力設備、感測器、控制器及儀表等,並製 作相關的配電管及線槽。

(二)依據動作說明或相關圖說,完成人機介面之規劃與設計,

同時編寫可程式控制器之程式及完成相關之配線。

(三)依據部分或完整之電路圖檢修電驛邏輯電路,並對可程式 控制器與人機介面之程式或設定做補正或修飾。

(四)依據動作說明或相關圖說繪製電路圖並裝配之。

(16)

2020

2020、、、、砌磚砌磚砌磚砌磚

使用砌磚手工具及手提或大型電動鋸切機器,將紅磚、空心磚、

或天然材質等不同材料的磚塊,依相關圖說配合施作技術,砌 築各種直線、平面與花飾之磚牆或圓拱形開口磚牆等構造(含 模板製作)。花飾砌磚部份包含有:凸出及凹入半圓、三角形、

三個圓心的拱、哥德式拱牆或曲線牆、空洞牆等。透過使用水 泥(耐火泥)、砂或天然、細砂石、人造材料拌合之砂漿使用,

於規定時間內順利完成正確的黏結砌築工作。並得包含施作部 份牆壁之水泥粉刷技術及地面舖道磚之舖設等技術能力。

22 22 22

22、、、、油漆裝潢油漆裝潢油漆裝潢油漆裝潢 (

((

(油漆油漆油漆)油漆)))

以各種塗裝工具及塗料依據標準施工程序,在指定牆面上按圖 所示完成下列作業:

(一)依補土、磨光、底漆、面漆過程,以指定塗料刷塗門、窗、

框及踢腳板。

(二)在指定牆面上鋪貼壁紙。

(三)依設計圖稿按指定位置及比例放樣,並使用水性塗料以徒 手操作繪製圖案及文字。

(四)依指定色彩準確調色,並製作漸層色帶。

(五)自行運用工具及非預製材料,在指定牆面上繪製,表現個 人技法及創意。

2323

2323、、、、粉刷粉刷粉刷粉刷

使用手工具、自製工具或電動工具,除能依石膏材料之標準施 作過程、並能結合石膏板輕隔間工程,在指定的牆面、工作區 域上完成下列作業:

(一)能依圖示指定裁切、組裝輕鋼構材以自攻螺絲施作骨架結 構。

(二)能依圖示於自製完成之骨架結構上組裝石膏板及任何可與 石膏相容之材質或表面能掺有色料之石膏裝飾帶條。

(17)

2424

2424、、、、家具家具家具家具木工木工木工木工

家具木工的技能主要運用在中小型工廠的製造技術,包括實 木、木質材料與輔助材料的零組件或家具產品。該職類技能亦 能運用在大型工廠的生產技術。技能的範圍在實作技術,以及 實作技術所需的知識、原理與準則。競賽試題範圍包括框架、

箱體、抽屜與門板的組成,成品的最大尺寸在 3,000mm(長度

+寬度+高度)以內。參加競賽者能夠依照試題及說明文件,

使用競賽場地提供的材料、機械設備、工作崗位及規定的個人 手工具,獨立作業完成競賽作品。

2525

2525、、、、門窗木工門窗木工門窗木工門窗木工

使用木工機械、手提電動工具及手工具,將木材、合板、塑合 板及五金配件製成建築用之門、窗、框及一至三階之樓梯或其 結合體,並包含放樣。試題將分平面及立體兩模組。平面模組 作品以 1200×800mm 以內,立體模組以 1000×1000×1000mm 之內。

2727

2727、、、、珠寶金銀細珠寶金銀細珠寶金銀細珠寶金銀細 工工

工工

利用手工具及機械輔助,將所交付的設計圖以鋸、焊、敲、拋 光等各種工法製作完成包含鑲臺、打版成型等細工的金銀珠寶 飾品。

2828

2828、、、、花藝花藝花藝花藝

(一) 手綁花束 Hand tied bouquet (二) 神秘箱 Surprise box

(三) 婚禮花飾或人體花飾 Bridal work or body decoration (四) 切花設計 Arrangement of cut flowers

(五) 桌上裝飾 Table decoration

(六) 盆花組合設計 Planted arrangement

(七) 主題作業(例如慶典、節日等主題設計) Theme task (八) 壁飾裝飾 Wall decoration

(九) 室內吊掛裝飾 Hanging room decoration

(十) 花屏(使用花卉等製作成簾、幕之造型) Flower screen (十一) 花環(非喪禮使用) Wreath (not for funeral)

(十二) 花珠寶(使用花卉等製作成裝飾的首飾,如花項鍊、花 手鐲等)Flower jewel / jewellery

(十三) 物件裝飾(例如:瓶子、帽子、包裝、車子等) Object decoration (for example bottle, hat, parcel/packet, car,etc)

(十四) 花籃 Flower basket (十五) 胸花 Corsage

(18)

(十六) 其他建議 Any other suggestions 註:技能範圍和世界技能競賽內容相符 2929

2929、、、、美髮美髮美髮美髮 (((

(男女美髮男女美髮男女美髮)男女美髮)))

用各種專用工具及藥劑修剪各種男女髮型,並加以燙、染、整 及修飾後,梳成各種指定髮型。

30 30 30

30、、、、美容美容美容美容 從事專業皮膚保養服務、彩粧造型設計及有關美容工作應具有 之專業技能與整體表現。

3131

3131、女裝、女裝、女裝、女裝

瞭解並熟悉服裝設計及版型製作之技能,以手工操作各式整 燙、拷克及電動平車等相關機具,配合所提供各種素材,依照 式樣圖及試題說明,在限定時間內,完成製作女性服裝。

3232

3232、、、、西點西點西點西點製作製作製作製作

(一) 賽前工作準備 (Mise en Place)

(二) 雙層以上蛋糕製作 (Tiered Cake/Entremet/Gateaux) (三) 主題或節慶創意蛋糕裝飾 (Gateaux/Theme Cake)

( 四 ) 酒 會 小 點 心 製 作 (Small Cakes/Pastries or Petit Fours)

(五) 手工巧克力製作 (Chocolate/Praline)

(六) 神秘材料籃 (Mystery Basket of Ingredients) (七) 杏仁膏捏塑 (Marzipan)

(八) 盤飾熱點或冷點製作 (Plated Hot or Cold Dessert) (九) 盤飾冰淇淋製作 (Ice-cream Dishes)

( 十 ) 西 點 麵 糰 / 糊 變 化 產 品 (Paste Products)(To make products from yeast, puff, short or sable paste) (十一)藝術創作 Presentation Pieces (Can be made from

sugar, pastillage, chocolate, nougatine, marzipan or combination of the above)

用手工具及特殊工具與儀器設備,從事總重量 3.5 公噸以下小 型汽車之引擎(含汽油引擎及柴油引擎)、傳動、底盤及電系統

(19)

34 34 34

34、、、、西餐烹飪西餐烹飪西餐烹飪西餐烹飪

(一)賽前準備工作 Mise en place

(二)烹調配方 Recipe Cooking methods

(三)各項西餐冷熱烹調技巧 Skills for Appetizer and Main Courses

(四)材料運用 Ingredients Application (五)時間掌握 Timing

(六)衛生習慣 Hygiene and Safety (七)口味 Tasting

( 八 ) 擺 飾 與 色 調 的 搭 配 及 創 意 Garnish, Colorful and Creativity

(九)神秘箱 Mystery Basket

(十)自助餐、酒會菜餚 Buffets and canapes (十一)麵食類 Pasta

(十二)素食 Vegetarian

(十 三 )蛋 糕 Cake、 巧克 力 Chocolate、 法 式點 心 French pastries

35 35 35

35、、、、餐飲服務餐飲服務餐飲服務餐飲服務

(一)本國與國際性之烹調知識。

(二)酒的知識與品嘗。

(三)服勤規則的知識與賽前的各項準備。

(四)飲料調製與酒吧服勤。

(五)在客人桌邊烹調和服務菜餚與各類飲料的能力。

(六)執行傳統歐式小酒館的服勤技巧及宴會服勤。

(七)執行實務操作時的各項技巧、機智和應有的禮節。

(八)執行餐飲服勤時的社交公關和推銷術之能力。

(20)

3636

3636、、、、汽車噴漆汽車噴漆汽車噴漆汽車噴漆

車輛塗裝人員能應用各種型式塗料之汽車塗料,如底漆、中塗 底漆和面漆塗料(包含水性塗料),進行車體和車輛零件之塗裝 工作,包括以下技術進行車體輕微損傷維護及噴塗工作:

(一)補土填補材料應用。

(二)底塗及中塗塗料應用。

(三)研磨整平技術。

(四)噴塗技術。

(五)塗膜拋光技術。

(六)塗膜裝飾技術,如色條,色片,色紙…等貼圖裝飾。

(七)顏色勻化及轉換技術:如小噴槍噴塗及 3D 或多色圖形噴塗 彩繪。

(八)塗膜小損傷拋光修復技術。

(九)面塗和素色面漆勻化處理技術。

37 37 37

37、、、、造園景觀造園景觀造園景觀造園景觀

由兩位選手組成團隊,依據大會提供之設計圖及內容說明之規 定,以石材、木材、竹材、磚材、纖維毯、不織布、土壤、植 物等自然及人工材料,運用大會提供及個人自備之工具設備,

配合施作技術,在符合規定之場地內建造庭園。成品包括舖面、

牆、階梯、木竹構造及水景等景觀元素。

3838

3838、、、、冷凍空調冷凍空調冷凍空調冷凍空調

(一)冷媒管安裝。

(二)控制系統和調節裝置的安裝和設定。

(三)冷凍全系統安裝和調整試車。

(四)冷媒充填、回收和轉移。

(五)壓縮機冷凍油之排放與充填。

(六)電氣另件配線和電路測試。

(七)系統故障判斷和修理。

(八)系統零組件更換。

(21)

3939

3939、、、、資訊與網路資訊與網路資訊與網路資訊與網路 技術技術

技術技術

(一)電腦組裝

(二)電腦硬體故障排除

(三)作業系統及應用軟體安裝 (四)軟體設定及問題排除 (五)網路架設佈線

(六)網路設備安裝與設定 (七)網路規劃與設計 (八)區域網路建制與管理 (九)廣域網路建制與管理 (十)網路監控診斷與故障排除 (十一)網路安全管理

40 40 40

40、、、、圖文傳播設圖文傳播設圖文傳播設圖文傳播設 計技術計技術 計技術計技術

運用各種電腦繪圖、影像或編輯軟體及電腦週邊配備,並注重印 前製作技巧,將命題內容適當表現,達到創意的圖文傳播效果

(包括 1.視覺形象設計 2.影像修整、校色及合成 3.包裝設計 4.印刷媒介設計)。

4141

4141、、、、麵包製作麵包製作麵包製作麵包製作

(一) 賽前工作準備 (Mise en place)

( 二 ) 鹹 味 調 理 麵 包 及 鬆 餅 製 作 (Production of Savoury Breads and Puff Pastry Products)

(三) 藝術創作 (Production of Artistic Piece)

(四) 甜麵包和裹油類麵包製作 Yeast Products (Sweet Yeast Dough and Laminated Sweet Dough)

(五)大麵包和小麵包製作 (Production of Bread and Small Breads)

(六)神祕籃(Mystery Box)

4242

4242、、、、機具控制機具控制機具控制機具控制

使用各種手工具、刀具、量具及平面磨床(含附屬功能裝置)、

鑽床(含附屬功能裝置)等相關機具,依照工作圖及說明加工

(含鉗工工作)各種精密之金屬、非金屬零件,並能操作三次 元量床測量零件尺寸及資料輸出。同時能配合提供之零件與標 準機件,裝配成具特定機械功能之組合件;並依工作說明裝配 與整合氣壓功能元件,並進行除錯與精密調整。最後完成一具 有特定功能、可手動與自動運轉、高精度與高表面品質之自動 化氣動機械裝置。

(22)

4545

4545、、、、機器人機器人機器人機器人

由兩位選手組成團隊,其技能範圍係對一部移動式機器人的機 械系統部分進行組裝、改裝、調整、操控、運用;以及控制系 統部分進行安裝軟體、測試運轉與困難排除之技術工作。比賽 前設定若干規定之技術功能,在規定之時間內進行改裝、調整、

試運轉之後,在特定之範圍與限定時間內,操控機器人達成前 述設定之技術功能;為了與國際技能競賽接軌,移動式機器人 係全向輪式機器人,非全向輪式機器人無法參與比賽。

71 71 71

71、、、、中餐烹飪中餐烹飪中餐烹飪中餐烹飪

用大會所提供之中餐烹調設備及各式新鮮材料與乾貨,在限定 之時間內運用各種不同烹調技巧,於現場製作出衛生兼具美味 並附有創意之中式家常菜餚、宴客菜及點心。

72 72 72

72、、、、國服國服國服國服 以手工及操作電動平車、各式整燙、拷克等相關機具,在限定 時間內,依照設計圖及版型製作或依設計圖自行打版製作。

7474

7474、、、、鑄造鑄造鑄造鑄造

以砂模鑄造或精密鑄造等製程相關之鑄造整合技能技術,鑄造 出鋁合金或鑄鐵之鑄件:

(一) 造模包括砂模鑄造用鑄砂試驗及造模、精密鑄造用臘模組 樹、鑄造方案設計。

(二) 將配料熔鑄完成之鑄件產品視為工業鑄件成品,做基本之 鑄件檢驗如:硬度、拉伸試驗、金相觀察、尺寸、外觀 。

75 75 75

75、、、、應用電子應用電子應用電子應用電子 (

((

(視聽電子視聽電子視聽電子)視聽電子)))

技能範圍:消費性電子產品、通訊電子產品與汽車電子之 電路設計、裝配、調整、量測與檢修。

競賽項目:

(一)學科理論分析與計算。

(二)以電腦繪製電路圖及功能模擬分析。

(三)單晶片程式設計。

(四)應用電路裝配(含表面黏著零件拆裝作業)調整、量測及 故障檢修。

(23)

附件四

競賽規則

技能競賽規則係依競賽準備、競賽期間與競賽結束三階段程序訂定,

技能競賽選手、裁判及工作人員必須共同遵行。

壹、競賽準備

一、參加競賽選手(個人或 1 組)應依大會規定時間內完成報到程序。

二、進行熟悉場地及機具設備工作時間逾規定 15 分鐘,選手(個人或 1 組)仍 未進入競賽場時,視同放棄熟悉場地及機具設備之權利,惟仍可繼續參 賽。

三、技能競賽一律採用試題規定之材料、工具、量具及相關設施,進行裝 配、檢修或製作成品,或提供服務。選手不得攜帶「選手自備工具表」

規定以外且與試題有關之工具,或預先製妥之零件、模型、半成品或 與試題有關之型尺、型規或特殊工具等進入競賽場地,違反者以作弊 論處。

四、選手應在競賽前,於規定場地、時間內,熟悉及清點所分配使用之機 具設備及發給之資料與材料,如有疑義,應立即請裁判長處理,經清 點、檢查及確認簽名無誤後,事後不得異議。

五、選手入場後,應按已抽得之工作位置,對號就位,經裁判長宣布開始 檢查設備、材料後,始得作各項檢查。

貳、競賽期間

一、當日進行競賽時間逾規定 15 分鐘,選手(個人或 1 組) 仍未進入競賽 場時,當日以棄權論,並不得提出任何異議。

二、選手於競賽期間服裝應力求整齊清潔,並依大會規定佩戴選手證及職 類編號背章,且應穿著及備置競賽場地規定之安全防護用品,始得進 出競賽場所。

三、競賽過程中,選手應遵守大會相關規範及服從該職類裁判長、裁判人

(24)

員及工作人員指示與規定。非經裁判長同意,不得錄影及拍照任何選 手競賽過程,違反者,應請其離開競賽場地。

四、選手不得故意損壞競賽場地及設備。如有違反,除照價賠償外,並依 相關規定處理。

五、選手於競賽進行中,須離開競賽場時,應經裁判長准許,並派專人陪 同。離開時間不得超過十分鐘,且時間照計,不得扣除。

六、選手於競賽進行中,非經裁判長同意,不得單獨與任何人交談,違反 者,以作弊論,該場次競賽成績以零分計算。若對裁判人員之宣布、

說明或試題有疑問、缺頁及其他疑義時,應立即於原位舉手,經裁判 人員許可後,由 2 名裁判人員共同解答或處理,事後不得異議。

七、在競賽進行中,禁止選手間相互交談、交換材料,以及使用行動電話、

呼叫器、其他電子通訊錄影、錄音設備,與未經同意之材料、工具等,

違反者,以作弊論,該場次競賽成績以零分計算。

八、選手於競賽進行中整理裝備、工具,其時間照計,不得扣除。

九、競賽時間截止時,選手應立即停止工作,逾時酌予扣分。

十、選手於競賽場地內發生違反以上競賽規則時,經裁判人員 2 名共同認 定後,由裁判長召開裁判會議,作成處分決議後,告知選手。

參、競賽結束

一、每場次競賽結束,選手離場時,非經裁判長同意,不得私自進入其他 選手工作崗位,違反者,以作弊論,該場次競賽成績以零分計算。競 賽如需翌日繼續進行,在當日結束時,選手須將競賽試題、自備工具、

半成品及有關資料,經裁判人員加封後,交場地負責人置於大會指定

(25)

長處理。

四、參賽選手於競賽期間發現有違規事件時,應於競賽期間或技術委員會 召開前,提出書面資料及證據向大會舉發,非該職類參賽選手(或推 薦單位相關人員)舉發者,概不受理。

五、參賽選手對競賽成績有異議時,應於頒獎閉幕典禮結束後三小時內,

以書面載明職類名稱、姓名、出生年月日、性別、身分證統一編號、

住居所、事由等,向大會提出,逾時提出者,不予受理。大會接獲選 手異議書面資料後,應召集技術爭議審議委員會處理,並於接獲異議 後十五日內以書面回覆當事人。

(26)

附件五

裁判須知

技能競賽裁判須知係依競賽準備、競賽期間與競賽結束三階段程序訂 定,裁判人員必須共同遵行。

壹、競賽準備

一、各職類受聘擔任裁判長及裁判(以下簡稱裁判人員)應依大會規定時 間辦理報到,並出席裁判工作會議,否則不得參與該職類裁判工作。

且應於會議後熟悉場地之前,完成迴避切結書(如附件)簽署,再會 同競賽場地工作人員前往競賽場檢查場地、設備、工具及材料。

二、選手到達競賽場時,裁判應協助校對選手名冊等資料,務請詳實,如 有誤繕或漏列,請儘速通知大會工作人員更正與處置。

三、選手進入競賽場地時,裁判應要求其穿著及準備競賽場地規定之安全 防護用品才能進入。裁判長或由其指派之裁判,應按規定核對選手資 料及選手自備工具,非「選手自備工具表」所規定之工具,不得攜帶 進入競賽場,若有爭議,應即召開裁判會議,並經該職類全體裁判及 選手共同簽名與宣告後確認,事後不再受理異議。

四、各職類競賽前應由裁判長向裁判與選手宣佈所發放之資料及材料,並 要求各選手清點無誤,並經確認後簽名,再開始競賽,事後不再受理 異議。

五、各職類競賽開始前應確認選手清楚競賽題目,並將完整之評分標準表 先發給選手,讓選手預先瞭解評分重點以達到競賽公平原則。

(27)

二、競賽時間如需延長時,應經裁判會議決議取得共識後,並在該項賽程 進行一半之前向選手公開宣佈,不得於競賽終止前臨時宣佈。如需於 競賽進行中修改試題內容,應經全體裁判同意,並於確認後經全體裁 判及選手簽名,事後不再受理異議。

三、競賽進行中,需立即評分之項目,應即隨時評定。評分項目中若同時 有主觀及客觀評分項目時,應先評主觀項目,再評客觀項目,完成評 定後之評分表應經全體裁判簽名確認(如有更改者亦同)。

四、裁判人員於進行主觀評分部分之評分時應秉切結之迴避原則,如裁判 人員與參賽者服務於同單位或有師生關係或為其配偶、前配偶、四親 等內之血親、三親等內之姻親者,應迴避評分。前項如有應迴避而未 迴避之情形時,得經由利害關係人之申請或由裁判長命其迴避。如仍 不迴避時,其評定成績不列入計分。

五、競賽過程中,為避免影響競賽秩序及維持其公平性,非經裁判長同意

,任何人均不得錄影或拍照任何選手競賽過程,若有違反者,裁判長 及裁判應予以勸導與制止,並向大會報告。裁判評分時,應儘可能於 封閉之場所進行,除裁判及大會必須之工作人員外,一律不准進場。

六、裁判人員不得單獨與選手接觸、交談或私自碰觸選手作品,如經勸阻 無效或情節重大者,經全體裁判過半數同意後,得要求其出場。

七、競賽過程中,裁判應接受裁判長指揮,並依據大會競賽規則監督競賽 之進行,裁判長應督導裁判於競賽期間全程嚴格執行對選手作業之監 督,以確保競賽公平、公正。

八、除以上之規範,裁判應秉公正、公平、公開及專業之原則,執行以下 職責:

(一)接受裁判長工作指派及評定參賽選手之成績。

(二)競賽期間,應協助裁判長解答選手技術與競賽工作上之問題。

(三)競賽過程中對選手操作之優、缺點應詳實記錄,提供裁判長做為 建議或講評之用。

(28)

(四)配合大會相關競賽工作規範及會議決議指示。

參、競賽結束

一、競賽結束後且未評分前,裁判長應邀請全體裁判及選手詳加說明競賽 試題之技能重點與國際技能競賽發展方向,但不得對個別選手成績作 評論。

二、競賽結束,各選手成品不論有無功能或是否完成,均應給予評分,並 排列名次,評分(總分)請用百分法,即 100 分為滿分,60 分為及格;

同一事項之扣(給)分標準應一致,以符公平。

三、選手競賽成績在 60 分以上者,請依序由第 1 名起排列,且名次不得併 列。

四、選手競賽成績滿 60 分者,可獲頒競賽成績及格證明書,並依規定報名 同職類乙級或丙級技能檢定時,得免術科測試,故評分應依公平及專 業原則為之(註:各分區初賽前 3 名選手,依規定報名同職類丙級技能檢定時

,得免試術科)

五、選手成績表請依選手名冊所載編號依序填列至第五名,並請標示金、銀、

銅牌、第四名、第五名獎位。

六、各職類競賽成績經裁判人員評定,並確認無誤後,應在競賽成績表上 簽名,連同原始評分表、優缺點建議表、優勝選手成品說明表及選手 名冊等資料,由裁判長於規定時間前送交大會工作人員登錄造冊,並 提送技術委員會審查。競賽成績既經送交大會後,裁判人員不得再提 修改或異議。

七、競賽成績在確認及送交大會前如有疑義,經裁判 2 人以上提議,應由

(29)

裁判人員如有違反上述規定及大會相關活動規定,應提報技術爭議審 議委員會審議,經舉發查證屬實者,得取消裁判資格,並列入未來擔任裁 判人員資格審議參考。

(30)

國際技能競賽中華民國委員會 國際技能競賽中華民國委員會 國際技能競賽中華民國委員會 國際技能競賽中華民國委員會

裁判人員切結書 裁判人員切結書 裁判人員切結書 裁判人員切結書

本人擔任第 39 屆全國技能競賽 職類裁判 人員,若與參賽者有服務於同單位、或為師生、或為其配偶、

前配偶、四親等內之血親、三親等內之姻親等關係時,自應 依規定迴避主觀評分。本人同意前述應迴避而未迴避時,由 大會取消本人裁判資格,本人所評定之成績不列入計分,並 願負一切責任。

特此切結

立切結書人:

身分證字號: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31)

附件六

中等以上學校技藝技能優良學生甄審及保送入學辦法

教育部 97 年 3 月 12 日台參字第 0970032969C 號令修正發布

第 1 條 本辦法依大學法第二十五條、專科學校法第二十六條及職業學校法 第四條之一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國民中學畢(結)業生,其在學成績標準符合規定,並具有下列各 款情形之一者,得申請參加職業學校或專科學校五年制相關科組一 年級甄審入學:

一、參加國際技能競賽各職類或國際科技展覽成績優異,分別獲行 政院勞工委員會或國立臺灣科學教育館推薦並持有證明。

二、參加中央各級機關或直轄市政府教育、勞工局以上機關主、協 辦之全國性技藝技能競賽,獲優勝或佳作以上名次。

三、參加全國中小學科學展覽、臺灣國際科學展覽會績優且獲國立 臺灣科學教育館推薦。

四、參加各縣(市)政府主辦,並報經教育部備查之技藝技能競賽 及科學展覽,獲優勝名次。

五、領有政府機關頒發之丙級以上技術士證。

六、應屆畢(結)業生技藝教育學程成績優良。

七、其他參加國際性特殊技藝技能競賽,獲相關競賽優勝名次。

第 3 條 高級中等學校畢(結)業生或具有同等學力之學生,其在學成績標 準符合規定,並具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申請參加專科學校二 年制、技術學院與科技大學四年制或大學相關系科組一年級甄審入 學:

一、參加國際技能競賽各職類或國際科技展覽成績優異,分別獲行 政院勞工委員會或國立臺灣科學教育館推薦並持有證明。

二、獲選為國際技能競賽國手,並持有證明。

三、參加全國技能競賽獲各職類優勝名次。

四、參加全國高級中等學校技藝競賽獲各職種個人競賽優勝名次。

五、參加全國中小學科學展覽、臺灣國際科學展覽會績優且獲國立 臺灣科學教育館推薦。

(32)

六、參加其他由中央各級機關或直轄市政府主辦之全國性各項技藝 技能競賽,獲各職種(類)優勝名次。

七、領有政府機關頒發之乙級以上技術士證。

八、其他參加國際性特殊技藝技能競賽,獲相關競賽優勝名次。

符合前項第一款、第二款規定資格或獲得第三款、第四款之前三名 名次者,得以保送方式入學。

第 4 條 專科學校畢(結)業生或具有同等學力之學生,其在學成績標準符 合規定,並具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申請參加科技大學、技術 學院二年制一年級或大學相關系組相當年級甄審入學:

一、參加國際技能競賽各職類或國際科技展覽成績優異,分別獲行 政院勞工委員會或國立臺灣科學教育館推薦並持有證明。

二、獲選為國際技能競賽國手,並持有證明。

三、參加全國技能競賽獲各職類優勝名次。

四、參加其他由中央各級機關或直轄市政府主辦之全國性各項技藝 技能競賽,獲各職種(類)優勝名次。

五、領有政府機關頒發之乙級以上技術士證。

六、其他參加國際性特殊技藝技能競賽,獲相關競賽優勝名次。

符合前項第一款、第二款規定資格或獲得第三款之前三名名次者,

得以保送方式入學。

第 5 條 符合前三條規定,其參加競賽或展覽項目,依主辦單位之規定應以 團體組應賽(展),個人確係實際參與,表現優良,並經主辦機關 評審委員會推薦,持有證明者,得申請參加甄審入學。

第 6 條 國民中學學生之甄審入學,依核算之積分及學生志願順序,分發相 關職業類科就讀。高級中等學校、專科學校學生之甄審入學,依學 生甄審成績及志願順序分發入學;保送入學依學生志願、獲獎種類、

(33)

第 8 條 依本辦法辦理技優入學之時間、方式、錄取名額、相關職種(類)

對應之系科組、優勝名次、加分優待及在學成績基準等,依主管教 育行政機關之規定辦理。各入學委員會應依本辦法及前項規定訂定 招生辦法或簡章,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定。

第 9 條 依本辦法申請入學學生,於取得資格證件之日起,得申請參加甄審 及保送入學,經錄取之學生無論已否註冊入學,均不得再以同一證 件或競賽、展覽獎項參加技優入學。

第 10 條 高級中等學校與專科學校學生得同時報名參加甄審及保送入學。但 獲錄取時僅能擇一校系報到,經發現重複報到者,廢止其全部錄取 資格。

第 11 條 學校對以技優入學之學生,應加強其基礎學科之輔導。

第 12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34)

高級中等學校技藝技能優良學生甄審及保送入學實施要點

中華民國 97 年 5 月 7 日教育部台技(二)字第 0970064802C 號令修正發布第 5 點規定並自同日生效

一、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鼓勵及輔導技藝技能優良學生適性發展,落實 技專校院多元入學方案,強化技術及職業教育之發展,,,特訂定本要點。 , 二、高級中等學校技藝技能優良學生甄審及保送入學,由各四技二專及大學

校院聯合或自行組成入學委員會(以下簡稱委員會),依中等以上學校技 藝技能優良學生甄審及保送入學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及本要點規定 訂定招生辦法或簡章,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定後辦理。

三、本要點甄審及保送入學辦理時間,以每年三月至五月期間辦理為原則。

四、本辦法所稱在學成績基準,係指高級中等學校畢(結)業生或具 有同等學力之學生,其在校學業平均成績及格。

參加全國高級中等學校技藝競賽獲各職種優勝學生參加甄審名額 分配如附表一。

有關相關職種(類)對應之系科組,其對照表由委員會擬定,報本 部備查。

五、本要點技藝技能優良學生甄審優待基準如下:

(一)國際技能競賽或國際科技展覽獲第一名至第三名者,增加甄審實 得總分百分之四十;獲優勝者,增加甄審實得總分百分之三十五。

(二)獲選為國際技能競賽國手者,增加甄審實得總分百分之三十五。

(三)全國技能競賽獲第一名,增加甄審實得總分百分之三十五;第二 名增加甄審實得總分百分之三十;第三名增加甄審實得總分百分 之二十五;第四名及第五名增加甄審實得總分百分之二十三。

(四)全國高級中等學校技藝競賽各職種個人競賽獲第一名至第三名 者,增加甄審實得總分百分之二十五;第四名至第八名者,增加

(35)

(五)全國中小學科學展覽或臺灣國際科學展覽會獲第一名,增加甄審 實得總分百分之二十;第二名增加甄審實得總分百分之十五;第 三名增加甄審實得總分百分之十五;佳作增加甄審實得總分百分 之十。

(六)中央各級機關或直轄市政府主辦之 全國性各項技藝技能競賽獲第 一名至第三名者,增加甄審實得總分百分之十五。

(七)領有甲級技術士證者,增加甄審實得總分百分之二十五;領有乙 級技術士證者,增加甄審實得總分百分之十五。

(八)其他參加國際性特殊技藝技能競賽,獲相關競賽優勝名次者,甄 審實得總分加分比率為百分之十五至百分之四十,由當年度入學 委員會依其所參與競賽辦法及表現等相關證明資料認定。

六、符合甄審及保送入學資格學生,於取得資格證件之日起,由原肄業學校 或主辦機關於競賽完畢後,按名次先後順序繕造申請甄審保送入學名冊 一式二份,並檢具在學成績單、學生證 (或畢業證書) 等證明文件及獲 獎證件,循行政程序報送委員會,申請參加甄審及保送入學。

七、各四技二專及大學校院各系科甄審及保送名額,應列入簡章辦理,其名 額不占年度各系科核定招生名額。

甄審及保送錄取生於報到後,不得再參加其後當年度各四技二專及 大學校院之招生,違反者,廢止其錄取資格。

八、委員會員會應於招生簡章明定甄審及保送錄取之學生無論已否註冊入 學,均不得再以同一證件或競賽、展覽獎項參加四技二專及大學校院相 關學系甄審及保送入學及有關違反時之處理原則。

九、委員會應於招生簡章明定高級中等學校入學前取得之國民中學教育階段 競賽優勝及證照或各種特殊身分考生之加分優待規定,不適用本要點之 規定。

(36)

附表一

全國高級中等學校各職種技藝競賽優勝學生參加甄審分配一覽表

參加競賽人數 分配參加甄審名額 備 註

140 名以上 50

100-139 40

80-99 36

70-79 32

60-69 28

50-59 24

40-49 20

30-39 16

20-29 12

10-19 8

9 名以下 5

(37)

專科學校技藝技能優良學生甄審及保送入學實施要點

中華民國 97 年 5 月 7 日教育部台技(二)字第 0970064803C 號令修正發布第 5 點規定並自同日生效

一、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鼓勵與輔導技藝技能優良學生適性發展,落實 技專校院多元入學方案,強化技術及職業教育之發展,,,特訂定本要點。 , 二、專科學校技藝技能優良學生甄審及保送入澩,由各二技校院聯合或自行

組成入學委員會(以下簡稱委員會),依中等以上學校技藝技能優良學生 甄審及保送入學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及本要點規定訂定招生辦法或 簡章,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定後辦理。

三、本要點甄審及保送入學辦理時間,以每年三月至五月期間辦理為原則。

四、本辦法所稱在學成績基準,係指專科學校畢(結)業生,其學業平均成 績及格。

有關相關職種(類)對應之系組,其對照表由委員會擬訂,報本部備查。

五、本要點技藝技能優良學生甄審優待基準如下:

(一)國際技能競賽或國際科技展覽獲第一名至第三名者,增加甄審實 得總分百分之四十;獲優勝者,增加甄審實得總分百分之三十五。

(二)獲選為國際技能競賽國手者,增加甄審實得總分百分之三十五。

(三)全國技能競賽獲第一名,增加甄審實得總分百分之三十五;第二 名增加甄審實得總分百分之三十;第三名增加甄審實得總分百分 之二十五;第四名及第五名增加甄審實得總分百分之二十三。

(四)中央各級機關或直轄市政府主辦之 全國性各項技藝技能競賽, 獲 第一名至第三名者,增加甄審實得總分百分之十五。

(五)領有甲級技術士證者,增加甄審實得總分百分之二十五;領有乙 級技術士證者,增加甄審實得總分百分之十五。

(六)其他參加國際性特殊技藝技能競賽,獲相關競賽優勝名次者,甄 審實得總分加分比率為百分之十五至百分之四十,由當年度入學 委員會依其所參與競賽辦法及表現等相關證明資料認定。

六、符合甄審及保送入學資格學生,於取得資格證件之日起,由原肄業學校 或主辦機關於競賽完畢後,按名次先後順序繕造申請甄審及保送入學名 冊一式二份,並檢具在學成績單、學生證 (或畢業證書) 等證明文件及

(38)

獲獎證件,循行政程序報送委員會,申請參加甄審及保送入學。

七、各科技大學、技術學院大學部二年制一年級各系甄審及保送名額,應列 入簡章辦理,其名額不占年度各系核定招生名額。

八、委員會應於招生簡章中明定甄審及保送錄取之學生於報到後,不得再行 參加其後當年度各科技大學、技術學院二年制或大學相關學系相當年級 招生之規定及有關違反時之處理原則。

九、委員會應於招生簡章明定入學專科學校前取得之高級中等教育階段競賽 優勝及證照或各種特殊身分考生之加分優待規定,不適用本要點之規定。

附註:上述實施要點僅供參考,因相關規定時有調整,故詳細及實際適用之 規定,應依教育部公布施行者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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