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臨床研究倫理審查學會」
IRB 委員審查觀點共識會議會議紀錄
時間:103 年 04 月 26 日(星期六)下午 14:00
地點:台北長庚醫院 中醫大樓 B1 會議室(台北市松山區敦化北路 199 號)。
主席:謝燦堂 理事長 記錄:陳霈語
出席人員:TAIRB 個人會員及團體會員代表、財團法人醫院評鑑暨醫療品質策進 會、衛生福利部醫事司代表、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代表、財團法 人醫藥品查驗中心代表、中華民國開發性製藥研究協會(IRPMA)代表
壹、 開會緣由:
依 103 年 1 月 24 日召開藥品臨床試驗 C-IRB 檢討及精進作法會議紀錄,第三頁第四 項所記載之內容:
(一)建議台灣臨床研究倫理審查學會(TAIRB)辦理 IRB 委員審查觀點共識會,並請衛福 部指派一定層級以上之官員代表與會(醫事司及食品藥物管理署),優先討論主題 建議為:制定受試者同意書及損害賠償範本。
(二)計畫主持人因故(出國等)不在,無法儘快於藥品臨床試驗 IRB 審查相關文件上簽 名,另有些醫院 IRB 要求計畫協同主持人也要簽名,導致延長 IRB 審查時程,建 議於 IRB 委員審查觀點共識會中,討論計畫主持人簽名及減少簽名人數之可行性。
貳、討論提案:
案由一:制定受試者同意書及損害賠償範本,提請討論。
說 明:
(一)延續 102 年 10 月 26 日(六)及 10 月 27 日(日)醫策會於中區及南區舉辦 C-IRB 審查機制之審查委員共識訓練課程中所討論之原則。
(二)附件一 C-IRB 審查作業之常見案例分組討論共識彙整
(三)附件二 奇美醫院 黃正安委員所提供之制定受試同意書「傷害補償及保險」
欄意見書
決 議:見附件一 IRB 委員審查觀點共識會之共識濃縮彙整。
案由二:代理計畫主持人簽名及減少簽名人數之可行性,提請討論。
說 明:計畫主持人常因故(出國等)不在,無法儘快於藥品臨床試驗 IRB 審查相關 文件上簽名,導致延長 IRB 審查時程,C-IRB 建議本會於 IRB 委員審查觀點 共識會中,討論代理計畫主持人簽名及減少簽名人數之可行性。
決 議:未討論此案由。
案由三:受試者檢體保存年限,提請討論。
說 明:針對受試者檢體保存年限各家醫療機構各有不同版本,以 15 年以及 20 年為 主,倘若有公定版本,則可避免保存年限不同等爭議。
決 議:檢體使用保存年限共識如下
(1) 若剩餘檢體保存於醫院,則可由醫院內依院內組織庫保存規定妥善保管。
(2) 輸出國外之保存期限不同意無限期,一定要寫年限,建議 15-20 年。
(3) C-IRB 案件建議副審尊重主審機構。
參、臨時動議
1. 有關參與臨床試驗或人體研究之受試者簽署受試者同意書,見證人所需人數,提請 下次共識會討論。
肆、散會:17 點 30 分
附件一:C-IRB 審查作業之常見案例分組討論共識彙整
一、 同意書上損害賠償與保險的書寫原則
【通則篇】
〝補償〞表示不是故意的,故使用補償較為適合。法律字眼習慣用〝賠償〞字眼,用於 過失情況。
建議:如依本研究所訂臨床試驗計畫,因發生不良反應造成損害,由試驗委託者台灣分 公司負責補償,若本受試者同意書上所記載之可預期不良反應,不予補償。但因試驗致 重傷害或死亡者,不在此限。若為受試者自身疏失,或蓄意為之所造成的傷害,則不適 用。
【廠商篇】
若跨國研究案國外藥廠在台灣無分公司,須於同意書明列國外藥廠聯繫補償之窗口與 CRO 共同負損害補償之責任。
【保險篇】
不強制要求保險,於同意書上要勾選有或沒有保險。若有保險,同意書上無須寫出保險 公司名稱,但須明確告訴受試者補償的窗口是誰;若無保險,則無須有任何註記。
二、 同意書上受試者個人資料保密的書寫原則
原則:
(1) 所有同意書均應完善保存。針對敏感議題或高風險受試者案件,應要求 PI 確實保 護個資資料,而非免除簽屬同意書。
(2) 遵循相關法令(如:GCP 22 條 14、15 款)
十四、經由簽署受試者同意書,受試者即同意其原始醫療紀錄可直接受監測者、
稽核者、人體試驗委員會及主管機關檢閱,以確保銀臨床試驗過程與數據 符合相關法律及法規要求,並承諾絕不違反受試者身分之機密性。
十五、辨認受試者身分之紀錄應保密,且在相關法律及法規要求下將不公開。如 果發表試驗結果,受試者之身分仍將保密。
(3) 以下幾點項目應註明清楚
資料保密及保護方法(如:編碼、去連結、電子資料加密...)
保存方式、管理人員、地點、保存期限、銷毀方式
資料運用的範圍
(4) 建議:對於您檢查結果及醫師診斷,計畫主持人將持保密的態度,一個研究號碼將 會取代您的姓名。除了有關機構依法調查外,計畫主持人會小心維護您的隱私。衛 生署填寫說明:本段落之敘述內容需適切表達藥品優良臨床試驗準則第二十二條第 十四款及十五款所定之意涵。
(第十四款)經由簽屬受試者同意書,受試者即同意其原始醫療紀錄可直接受監測
者、稽核者、人體試驗委員會及主管機關檢閱,以確保銀臨床試驗過程與數據符合 相關法律及法規要求,並承諾絕不違反受試者身分之機密性。
(第十五款) 辨認受試者身分之紀錄應保密,且在相關法律及法規要求下將不公 開。如果發表試驗結果,受試者之身分仍將保密。
三、 受試者招募廣告的散佈方式
通則:以可接觸到潛在受試者的途徑為原則。申請人應列出廣告的散佈方式(張貼、地 點),並說明與該受試族群關係或理由與廣告內容一併送審,並經由 IRB 審查其合理性 加以核准,目前僅規定不能在校園散佈(考量未成年)。以下幾點為各 IRB 可自訂之散佈 方式:
(1) 負面表列:符合衛福部之要求,例如:求職網、記者會、高中以下校園不行。
(2) 正面表列:報紙、部落格、電視、廣播、網站等,若經 IRB 核准得以張貼。
建議:
(1) 衛福部規定合適之管道,如:報紙、公司網站、醫院網站等。
(2) 以正面列表之公告方式散佈廣告。
四、 同意書上「已說明之副作用可以免責」的適用範圍與規範
〝對於受試者未遵照試驗計畫書進行之程序所造成的傷害,將不予賠償〞。
本臨床試驗受試者同意書所提供的免費醫療中,不包括試驗期間發生與本試驗無直接相 關的治療費用...
五、 同意書上受試者納入與排除條件的書寫原則 六、 藥物基因學研究之同意書的書寫原則
七、 同意書上檢體(含試驗檢體與剩餘檢體)保存與處理情形的書寫原則 八、 國外研究執行機構提具檢體輸出擔保書的書寫原則
九、 同意書上試驗程序的書寫原則 十、 同意書上預期試驗效果的書寫原則
十一、 同意書上其他可能之治療方式及說明的書寫原則 十二、 同意書上接受試驗者得隨時撤回同意書的書寫原則 十三、 何時需要 DSMB、DSM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