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市立豐南國民中學徵才公告
一、依據:依據:「公務人員任用法」及其施行細則、「公務人員陞遷法」及其施行細則等 相關規定辦理。
二、出缺職務:
(一)職稱:幹事(身心障礙職缺) (預估缺,預計 110 年 7 月中旬出缺)。
(二)職系:文教行政。
(三)職務列等: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等至薦任第七職等。
(四)缺額:1名。
(五)辦公地點:臺中市立豐南國民中學(臺中市豐原區豐南街 151 號) 三、公告日期:110 年 4 月 7 日至 110 年 4 月 13 日
四、工作項目:辦理教務處業務並配合本校工作事項調整及職務輪調。
(一)辦理教務處相關業務。
(二)臨時交辦事項。
五、所需資格條件:
(一)具中華民國國籍,未具雙重國籍或多國國籍,且未受懲戒或行政處分者。
(二)大專以上學歷且經銓敘審定合格實授委任第三職等以上,具文教行政職系任用資格者 之現職公務人員,並領有中華民國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須於有效期內)。
(三)無公務人員任用法第 26 條、第 28 條及公務人員陞遷法第 12 條各款情事之一者。
(四)無特考特用限制調任情事者(報名截止日前未在限制轉調期限者始受理報名)。
(五)「依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訂頒『採購專業人員資格考試訓練發證及管理辦法』,取得 採購專業人員基本資格,並領有及格證書者」尤佳。
(六)熟諳電腦網路應用、WORD、EXCEL 操作等文書資料處理能力及經驗者尤佳。
(七)通過全民英檢或相當之英語測驗者尤佳。
(八)本校因進用身障人數不足額,本職缺需具有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者(須於有效期內)。
六、報名方式:
採線上應徵,符合上開資格條件且具意願者,請於110 年 4 月 13 日前至行政院人事行 政總處進入「事求人機關徵才系統」,點選「我要應徵」功能鍵,檢視並確認「我的簡 歷」及「我的履歷」內容無誤後(需填寫簡要自述及上傳照片),點選「應徵職缺」,並 完成授權同意開放履歷予徵才機關調閱。應填寫公務人員履歷表 (含自傳須簽章)、切 結書、同意書外,請將下列應檢具資料「依序掃描合併」成一份 PDF 檔案後上傳:
(一)公務人員履歷表(需上傳照片,自傳不可空白並經本人簽章)。
(二) 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若有與證件所載姓名、出生年月日不符者,請另附戶籍 謄本佐證之)。
(三)現職派令、歷任職務銓敘審定函影本。
(四)最近 5 年考績通知書影本。
(五)考試及格證書影本。
(六)最高學歷畢業證書影本。
(七)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影本(須於有效期內)。
(八)切結書及查閱性侵害犯罪加害人登記檔案同意書。
(九)採購專業人員基礎訓練及格證書影本(無則免附)。 (十)英語能力檢定證明文件影本(無則免附)。
(十一)注意事項:第(一)至(十)項報名文件資料不齊全者,恕不受理報名。
(十二)報名相關表件,放在本校校網首頁(http://www.fnjh.tc.edu.tw/)→最新消息項 下,請自行下載。
七、其他:
(一)報名人員經資格審查符合資格者,擇優將於110 年 4 月 16 日(星期五)17 時前公告於 本校新首頁網站(網址:https://fnjh.tc.edu.tw/),請自行上網查閱, 並參加本校 110 年 4 月 20 日(星期二)9 時 30 分之面試,請應考人自行注意公告時間,不再另行 通知。(若資格不符或未獲遴用恕不另行通知)
(二)面試時間及地點:110 年 4 月 20 日(星期二)9 時 20 分前持身份證明文件正本至本 校人事室報到(逾時視同放棄)並參加面試。 (時間如有異動以本校最新公告為據)
(三)本案除正取名額 1 名外,得增列候補名額 2 名,依錄取成績高低依序遞補,候補期間 自甄選結果確定之翌日起3 個月內有效,應徵人員均不符合本校需求時或成績未達 80 分者,本校得予從缺。
(四)報名人員所檢附之文件影本,如有偽造、變造、假借、冒用等情事,一經查明,已錄 取者,撤銷錄取資格;已發布者,銷派。
(五)錄取名單將於110 年 4 月 21 日(星期三)17 時前公告於本校網站,請自行上網查閱。
(六)本公告未盡事宜,悉依公務人員任用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切 結 書
本 人 報 名 參 加 貴 校 教 務 處 幹 事 甄 選,經 已 詳 閱 甄 選 公 告 內 容 , 並 自 願 切 結 下 列 事 項 :
壹、如 有 下 列 情 事 之 一 時,無 異 議 放 棄 錄 取 資 格,其 涉 及 偽 造 文 書 者,
並 願 負 相 關 法 律 責 任 :
一、有 公 務 人 員 任 用 法 第 28 條 規 定 不 得 任 用 為 公 務 人 員 之 情 事 者。
公 務 人 員 任 用 法 第 28 條 : 有 下 列 情 事 之 一 者 , 不 得 任 用 為 公 務 人 員 :
(一)、未具或喪失中華民國國籍。
(二)、具 中 華 民 國 國 籍 兼 具 外 國 國 籍 。 但 其 他 法 律 另 有 規 定 者 , 不 在 此 限 。
(三)、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曾犯內亂罪、外患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或 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四)、曾服公務有貪污行為,經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五)、犯前二款以外之罪,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尚未執行或執 行未畢。但受緩刑宣告者,不在此限。
(六)、依法停止任用。
(七)、褫奪公權尚未復權。
(八)、經原住民族特種考試及格,而未具或喪失原住民身分。
( 九 )、 受 監 護 或 輔 助 宣 告 , 尚 未 撤 銷 。
公 務 人 員 於 任 用 後 , 有 前 項 第 一 款 至 第 八 款 情 事 之 一 者 , 應 予 免 職 ; 有 第 九 款 情 事 者 , 應 依 規 定 辦 理 退 休 或 資 遣 。 任 用 後 發 現 其 於 任 用 時 有 前 項 各 款 情 事 之 一 者 , 應 撤 銷 任 用 。 前 項 撤 銷 任 用 人 員 , 其 任 職 期 間 之 職 務 行 為 , 不 失 其 效 力 ;
業 已 依 規 定 支 付 之 俸 給 及 其 他 給 付,不 予 追 還 。但 經 依 第 一 項 第 二 款 情 事 撤 銷 任 用 者 , 應 予 追 還 。
二 、 證 件 或 資 料 有 偽 造 或 不 實 情 事 。
貳、本 人 報 名 時 所 檢 附 之 證 明 文 件,經 辦 理 甄 選 審 核 若 有 缺 漏 或 不 齊 情 事 , 致 不 符 甄 選 資 格 而 不 得 參 加 甄 選 時 , 絕 無 異 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