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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南市政府教育局 函
地址:70801臺南市安平區永華路2段6號 承辦人:郭憲銘
電話:2991111#8968 傳真:2955811
電子信箱:[email protected]
受文者:臺南市立南寧高級中學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8月22日
發文字號:南市教人(二)字第1050869399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
主旨:有關長期代理教師於到職起聘日前分娩得否核予娩假一案
,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校105年8月16日將軍小人字第1050913673號函。
二、查「臺南市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補充規定」第 13條,其給假比照行政院所屬各機關聘僱人員給假辦法辦 理,合先敘明。
三、復查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聘僱人員給假辦法第3條第1項規 定略以:「...(第4款)因懷孕者,於分娩前,給產前假八 日,得分次申請,不得保留至分娩後;分娩後,給娩假四 十二日;懷孕滿二十週以上流產者,給流產假四十二日;
懷孕十二週以上未滿二十週流產者,給流產假二十一日;
懷孕未滿十二週流產者,給流產假十四日。娩假或流產假 應一次請畢。...」同辦法第5條規定:「公假、例假日、
曠職、年資採計及請假方式,準用公務人員請假規則之規 定辦理。」
四、次查銓敘部78年10月4日(78)臺華法一字第330638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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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定略以,「女性公務人員於到職前尚未具有公務人員身 分期間生產或流產,而在公務人員請假規則所定之給假期 限內到職者,得依請假規則所定假期扣除自分娩或流產事 實發生之日起至到職前之日數,准給剩餘日數之假期。」
另參照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96年12月12日公訓字第0 960013081號書函之計算方式,分娩事實發生之日起至到 職前之日數,含例假日。
五、本案長期代理教師到職起聘日前分娩得否核予娩假,請貴 校依上開規定本權責核處。
正本:臺南市將軍區將軍國民小學
副本:臺南市政府所屬各級學校(臺南市將軍區將軍國民小學、臺南市私立昭明國民中 學除外)、本局人事室 2016-08-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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