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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函
地址:臺北巿濟南路一段2-2號10樓 傳真:02-23975565
承辦人:王梅珍
電話:02-23979298#624
E-Mail:[email protected]
受文者:臺南市政府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10月7日 發文字號:總處給字第1050055977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
主旨:有關行政院105年9月8日院授人給揆字第1050053161號函 修正「退休人員照護事項」之三節慰問金發給規範,其中
「因公成殘」等退休情形發放事宜,補充如說明,請查照 並轉知。
說明:
一、依宜蘭縣政府105年9月14日府人福字第1050154089號書函 辦理。
二、查旨揭行政院函規定略以,退休公教人員支(兼)領月退休 金在新臺幣2萬5千元以下者(兼領月退休金者係以原全額 退休金為計算基準)、「因公成殘」之退休公教人員或退 休時未具工作能力者,得酌贈發給慰問金。退休公教人員 支領一次退休金者及退職政務人員均不予發給慰問金。
三、旨揭行政院函修正三節慰問金發給對象,揆其目的係基於 國家資源合理運用,考量政務人員職務性質與常務人員具 有永業性有別,並以照顧弱勢為原則,爰退職政務人員不 再列入發給慰問金範圍。至支領一次退休金之退休公教人 員如屬具因公成殘或退休時未具工作能力者,仍得依上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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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函規定辦理,又所稱「未具工作能力者」之認定仍請依 原行政院人事行政局100年5月2日局給字第1000031581號 函規定,參照89年4月26日修正發布之原公務人員退休法施 行細則第9條規定辦理。
四、至有關各機關學校退職工友(含技工、駕駛)三節慰問金 之發給,仍依原規定辦理,並經本總處105年9月13日總處 綜字第1050053769號函周知各主管機關在案,附為敘明。
正本:總統府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
國家安全會議、中央研究院、國史館、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公務員懲戒委 員會、考選部、銓敘部、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監 理委員會、審計部、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總處署(含行政院秘書長,不 含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臺灣省政府、福建省政府、臺灣省諮議會、各直轄市政 府、各直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
副本: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人事室 2016-10-11
07:56: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