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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 學年國中小網路填報作業 填表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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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ademic year: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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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09 學年國中小網路填報作業

填表說明

(2)

學校代號

校長姓名

建校年份(西元)

1.請填學校開始招生年份

2.由分校獨立者填獨立招生之年份 3.學校整併後之建校年份由學校自行認定

學校網址

計 男 女 計 男 女 計 男 女

1.

2.

3.

計 男 女 計 男 女 計 男 女

1.

2.

3.

填表人:

附註:

填表說明:

行認定。

5.無論是否編制內,凡領有主管加給的主任、組長、幹事等均計入,惟不含國中小補校主任、組長及國中小附設幼兒園主任。

6.若對本表有疑義者,請逕洽所屬直轄市、縣市政府教育局(處)。

國民中學:(表一)學校概況表

中華民國 109 學年度

校長性別 校長電子郵件

學校電話 學校地址

(區域碼) 分機 . □□□ 縣/市 鄉/鎮/市/區 村/里 路/街 段 巷 弄 號

是否設有附設幼兒園 ○是 ○否 本校計有 分校 分班 校護(含保健員) 人 營養師 人

男性主任 人 女性主任 人 男性組長 人 女性組長 人

分校資料

分校名稱 班級數(班) 學生數(人) 原住民學生數(人) 上學年度畢業生數(人)

分班資料

分班名稱 班級數(班) 學生數(人) 原住民學生數(人) 上學年度畢業生數(人)

本校一般生招收 ○男女生 ○男生 ○女生

1.校長電子郵件請填公務使用之資料。

2.建校年份:請填實際開始招生年份;若某校於88年開始招生,則請鍵入1999;由分校獨立之建校年份請填獨立招生之年份;學校整併後之建校年份由學校自 3.學校聯絡電話需為代表號、總機或指定專人,請勿填列校長電話。

4.分班及分校欄位請填入分校及分班名稱。分班:是指由他校(可能已經停校)併班過來的班級數,這些班的上課地點和本校不同。若分校數或分班數為0(

無分校、無分班),分校名稱、分班名稱欄位必須空白,不可填「無」、「空格」或任何文數字。

送審原因:

(請填公務電話)聯絡電話:

(系統自行登錄)上次填表時間:

請填代表號、總機或指定專人

「段」僅能填中文字

「弄」僅能填數字 配合內政部GIS系統定位

送出前請確認「學校地址」是否

無論是否編制內,凡領有主管加給的主任、組長及幹 事均計入,但不計列補校及幼兒園之主任、組長

若無分校、分班

其分校、分班名稱必須空白

請點選學校招收一般生的性別 ex.嘉義市蘭潭國中主要招收男生,

但因藝術才能班有招收女生,

則本項應點選男生

(3)

計 升學 就業 未升學未就業

計 男 女 男 女 男 女 男 女

填表人:

填表說明:

國中部統計。

6.若對本表有疑義者,請逕洽所屬直轄市、縣市政府教育局(處)。

在學學生以9/30有學籍者為準,

若有分校、分班,其學生亦一併計 入

國民中學:(表二)畢業生數及在學學生年齡分組(含集中式特教班資料)

學校代號 中華民國 109 學年度 單位:人

7年級學生分析

7年級學生:其中係國小應屆畢業生 人,男生 人,女生 人 上學年度畢業生及修業生:

總計 上學年度畢業生(領有畢業證書者,不含修業生) 上學年度修業生(領有修業證書者)

升學 就業 未升學未就業 計 未升學未就業 計 升學 就業

計 男

少數畢業生聯 絡不上,無法 得知現況者,

女 請歸此

含半工半 讀者

從事有酬工作 或每週15小時 以上無酬家屬

工作者

在學學生年齡分組 總計 未滿12歲 12歲 13歲 14歲 15歲 16歲 17歲 18歲 19歲以上

97年9月2日 96年9月2日 95年9月2日 94年9月2日 93年9月2日 92年9月2日 91年9月2日 90年9月2日 以後出生 -12月31日 -12月31日 -12月31日 -12月31日 -12月31日 -12月31日 -12月31日

97年1月1日 96年1月1日 95年1月1日 94年1月1日 93年1月1日 92年1月1日 91年1月1日 90年9月1日 -9月1日 -9月1日 -9月1日 -9月1日 -9月1日 -9月1日 -9月1日 以前出生

總計

7年級 8年級 9年級

(系統自行登錄)上次填表時間:

1.表一「學校概況表」填報完成,本表才能送出。

2.學生數以9月30日有學籍之學生為準,包含「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安置於中途學校」學生。

3.分校、分班之學生,請併入本校統計;國立科學工業園區高中、國立中科高級實驗中學及國立南科高級實驗中學之國中雙語部學生數,請併入 4.依據「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生成績評量準則」第12條,修業生係指修業期滿,成績未達畢業標準,學校發給「修業證明書」者。

5.上學年度畢業生及修業生歸「就業」者係指:從事有酬工作或每週15小時以上無酬家屬工作者;少數畢業生聯絡不上,無法得知現況者,請歸「未升學未就業」。

送審原因:

附註: 聯絡電話:

不可>7年級男、女在學學生數

上學年度畢業生及修業生數勿漏填(若本學年度停招學校,仍須填報上學年度畢業生及修業生資料) 修業生係指修業期滿,成績未達畢業標準,學校發給「修業證明書」

若集中式特殊教育班有不 同年級集中於一班上課,

雖學校將該班統稱於某個 年級,本表勿全填於統稱 之年級,應依學生個別之

各年級學生年齡分布請確實填在對 的區間,避免出現資料位移情形。

7年級學生最多落在12歲 8年級學生最多落在13歲 9年級學生最多落在14歲

(4)

其他

總計 7歲 8歲 11歲 12歲 14歲 15歲以上

101年9月2日 100年9月2日 97年9月2日 96年9月2日 94年9月2日 -12月31日 -12月31日 -12月31日 -12月31日 -12月31日

102年1月1日 101年1月1日 98年1月1日 97年1月1日 95年1月1日 94年9月1日

-9月1日 -9月1日 -9月1日 -9月1日 -9月1日 以前出生

計 男 女 男 女 男 女 男 女 男 女 男 女 男 女

填表說明:

1.表一「學校概況表」填報完成,本表才能送出。

2.學生數以9月30日有學籍之學生為準,包含「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安置於中途學校」學生。

3.分校、分班之學生,請併入本校統計;國立科學工業園區高中、國立中科高級實驗中學及國立南科高級實驗中學之國小雙語部學生數,請併入國小部統計。

4.依據「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生成績評量準則」第12條,修業生係指修業期滿,成績未達畢業標準,學校發給「修業證明書」者。

5.上學年度畢業生及修業生若兼具升學及就業二種身分,如半工半讀,請歸入「升學」;少數畢業生聯絡不上,無法得知現況者,請歸「其他」。

5.若對本表有疑義者,請逕洽所屬直轄市、縣市政府教育局(處)。

送審原因: 填表人:

附註: 聯絡電話:

(系統自行登錄)上次填表時間:

6年級 5年級 4年級 3年級 2年級 1年級

96年1月1日

-9月1日 -9月1日 -9月1日 -9月1日

總計

103年1月1日 100年1月1日 99年1月1日

95年9月2日

以後出生 -12月31日 -12月31日 -12月31日 -12月31日

103年9月2日 102年9月2日 99年9月2日 98年9月2日

在學學生年齡 未滿6歲 6歲 9歲 10歲 13歲

女 男

其他 計 升學

總計 上學年度畢業生(領有畢業證書者,不含修業生) 上學年度修業生(領有修業證書者)

計 升學 其他 計 升學

國民小學:(表二)畢業生數及在學學生年齡分組(含集中式特教班資料)

學校代號 中華民國 109 學年度 單位:人

上學年度畢業生及修業生:

(5)

總計 7年級 8年級 9年級

不可>表一「分校」班級數 不可>表一「分班」班級數

資優 身障 資優 身障

填表人:

聯絡電話:

填表說明:

1.表二「畢業生數及學生年齡分組」填報完成,本表才能送出。

2.國立科學工業園區高中、國立中科高級實驗中學及國立南科高級實驗中學之國中雙語部班級數,請併入國中部統計。

3.普通班係指依據「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常態編班及分組學習準則」所成立之班級。

4.藝術才能班係指依藝術教育法成立者。體育班係指依國民體育法成立者。

5.集中式班級係指學生進入該班後一切的課程均在班級內進行者;資源班(分散式)係指來自各班級的學生,部分時間集中在一班上課;巡迴班係指由巡迴教師在有特 教學生的學校巡迴,對特教學生教學或對教師、家長提供諮詢等間接服務。

6.身障特殊教育班係指依特殊教育法成立者。

7.集中式身障特殊教育班、中途/慈暉班、其他班若各年級集合於同一班上課,其班級數計列在「學生人數最多」的那個年級;分散式資源班、巡迴班、中途/慈暉班、其 他班不分年級,請分別填列總計數。

8.若對本表有疑義者,請逕洽所屬直轄市、縣市政府教育局(處)。

中途/慈暉班  分班

實際班級數

體育班  分校

(系統自行登錄)上次填表時間:

其他班 集中式

總 計 普通班

送審原因:

附註:

特殊教育資源班

核定班級數總計

單位:班

 本校

年級 班別

分散式 特殊教育巡迴班

國民中學:(表三)班級數

不同年級集合於同一班上課者,

若學校未固定將該班統稱為某年級,

其年級別請填列在「學生人數最多」的年級 中途/慈暉班

其他班

學校代號

藝術才能班

中華民國 109 學年度

身障特殊教育班

(6)

總計 視力正常人數(兩眼均0.9以上) 視力不良人數(一或兩眼未達0.9) 視力不良率(%)

計 男 女 男 女 男 女 男 女

填表人:

聯絡電話:

填表說明:

1.表二「畢業生數及在學學生年齡分組」填報完成,本表才能送出。

2.請填報本學年第1學期檢查資料。

3.裸視視力指檢查學生未矯正(未戴眼鏡)之視力,無論是否有戴眼鏡(或隱形眼鏡)均需填報其裸視視力檢查資料。

4.若有無法測量視力者,如:因身心障礙或屬於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無法檢測,請於「附註」詳細說明→例如「因身心障礙或屬於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計8名學生 (2年級3男、 3年級2女、5年級1男2女)無法檢測」。

5.本表請於11月15日前填報完成。

6.國立科學工業園區高中、國立中科高級實驗中學及國立南科高級實驗中學之國中雙語部檢查人數,請併入國中部統計。

7.若對本表有疑義者,請逕洽所屬直轄市、縣市政府教育局(處)。

(系統自行登錄)上次填表時間:

7年級

8年級

9年級

送審原因:

附註:

總計

國民中學:(表四)學生裸視視力

學校代號 中華民國 109 學年度 單位:人;%

各年級男、女視力檢查學生數若與 表二在學學生數比較,增減幅度超 過1成者,請提交人工審核,並於

「送審原因」欄說明原因

以109學年第1學期檢查資料填報 檢查學生未矯正(未戴眼鏡)之視力,

無論學生是否戴(隱形)眼鏡均需填 報其裸視視力檢查資料

(7)

非今年國 小畢業

今年國小 畢業

非今年國

小畢業 總計 男 女 總計 男 女

總 計 21 阿美族 22 泰雅族 23 排灣族 24 布農族 25 卑南族 26 鄒族 27 魯凱族 28 賽夏族

29 雅美族(達悟族) 2A 邵族

2B 噶瑪蘭族 2C 太魯閣族 2D 撒奇萊雅族 2E 賽德克族 2F 拉阿魯哇族 2G 卡那卡那富族

20 尚未申報族籍

填表人:

聯絡電話:

填表說明:

1.表二「畢業生數及在學學生年齡分組」填報完成,本表才能送出。

2.原住民身分認定:以戶籍謄本、族籍證明或戶口名簿有所註記者為準。

3.分校、分班之原住民學生,請併入本校計列;國立科學工業園區高中、國立中科高級實驗中學及國立南科高級實驗中學之國中雙語部原住民學生數,請併入國中部統計。

4.「尚未申報族籍」欄位係指雖具原住民身分但尚未申報明確族籍者,而非學校中漢族學生數。

5.上學年度原住民畢業生及修業生升學人數係指109年6月原住民學生畢業及修業後選擇繼續升學者。

6.若對本表有疑義者,請逕洽所屬直轄市、縣市政府教育局(處)。

(系統自行登錄)上次填表時間:

上學年度畢業生及修業生

總計 男 女

上學年度畢業生 上學年度修業生 今年國小

畢業

女7年級 男8 年級

女8 年級

附註:

男 女

男7年級 男9

年級 女9 年級

國民中學:(表五)原住民學生統計

學校代號

原住民身分認定,

以戶籍謄本、族籍 證明或戶口名簿有

所註記者為準

上學年度原住民畢業生及修業生升學人數男 ____ 人,女 ____ 人:原住民畢業生升學人數:男 ____ 人,女 ____ 人,原住民修業生升學人數:男 ____ 人,女 ____ 人。

送審原因:

總計

中華民國  109 學年度 單位:人

學生

不可>表二之 男、女在學學 生總計

資料不可>表二之男、女7年級人數

109學年停招學校,仍需填報「上學年度畢業生 及修業生」。若無原住民畢業生資料,請填寫

「填表人」及「聯絡電話」後按送出

「尚未申報族籍」欄係指雖具原住民身分但尚未申報明確族籍者,請勿填「漢族」之學生

(8)

刪除

刪除

填表說明:

1.表七「教師資料(含校長,含專任輔導教師,不含幼兒園)」填報完成,本表才能送出。

2.教師數:編制內之現有教師人數,即包括教師兼行政職、教師兼導師、專任教師,不包含附設幼兒園之教師;另請假或全職借調在外三個月以上之教師不計列,

改計列代理教師資料。

3.學校若無具原住民身分之校長及教師,仍需填寫「填表人」及「聯絡電話」後按送出。若學校中有具原住民身分校長或教師,則各項分類均須點選資料。

4.若對本表有疑義者,請逕洽所屬直轄市、縣市政府教育局(處)。

國民中學:(表五A)原住民籍校長及教師資料

學校代號 中華民國 109 學年度 單位:人

一、原住民籍校長

族籍 性別 年齡分組統計 學歷別 資格別 累計服務年資

累計服務年資 教授族語課程 教授族語課程

二、原住民籍教師

族籍 性別 年齡分組統計 學歷別 資格別

(系統自行登錄)上次填表時間:

送審原因: 填表人:

附註: (請填公務電話)聯絡電話:

未滿25歲 55歲 25-29歲 56歲 30-34歲 57歲 35-39歲 58歲 40-44歲 59歲 45-49歲 60歲 50歲 61歲 51歲 62歲 52歲 63歲 53歲 64歲 54歲 65歲以上

專任教師

長期代理教師 未滿1年

1年至未滿5年 5年至未滿10年 10年至未滿15年 15年至未滿20年 20年至未滿25年 25年至未滿30年 30年以上 博士

碩士 學士 專科 其他 阿美族 雅美族(達悟族)

泰雅族 邵族 排灣族 噶瑪蘭族 布農族 太魯閣族 卑南族 撒奇萊雅族 鄒族 賽德克族 魯凱族 拉阿魯哇族 賽夏族 卡那卡那富族 尚未申報族籍

專任教師 其他

阿美族 邵族 泰雅族 噶瑪蘭族 排灣族 太魯閣族 布農族 撒奇萊雅族 卑南族 賽德克族 鄒族 拉阿魯哇族 魯凱族 卡那卡那富族 賽夏族 其他 雅美族(達悟族) 若無原住民籍校長及老師資料,請填寫「填表人」

及「聯絡電話」後按送出 具原住民身分之校長才填列

(9)

總計 男 女 男 女 男 女 男 女 新生 舊生 總計 男 女 總計 男 女

填表說明:

1.表二「畢業生數及在學學生年齡分組」填報完成,本表才能送出。

2.本表以該年9月30日在學僑生數(含香港及澳門學生)為準。

4.「新生」:指當學年學校新報到之學生(如7年級新生或新轉入之學生);「舊生」:指學籍本來就在該校之學生。

5.僑生身分認定,由僑務委員會為之;若對僑生之認定尚有疑義者,請洽教育部國際及兩岸教育司江奇晉先生(02)7736-6712或僑務委員會僑生處(02)2327-2640。

6.國立科學工業園區高中、國立中科高級實驗中學及國立南科高級實驗中學之國中雙語部僑生數,請併入國中部統計。

年級別

上學年度畢業生

       其國家為 ,僑生計 人(男 人、女 人)

僑居地

(系統自行登錄)上次填表時間:

刪除 學生總計

女 新舊生別

填表人:

國民中學:(表六)僑生及港澳學生統計

學校代號 中華民國 109 學年度 單位:人

3.「僑生」定義:海外出生連續居留迄今,或最近連續居留海外6年以上,並取得僑居地永久或長期居留證件回國就學之華裔學生。港澳生定義:香港或澳門(以下 僑居地若為「其他」者:其國家為 ,僑生計 人(男 人、女 人)

上學年度修業生

送審原因:

上學年度畢業生及修業生

簡稱港澳)居民,取得港澳永久居留資格證件,且最近連續居留境外6年以上者,得申請來臺灣地區就學。

聯絡電話:

7年級 8年級 9年級

附註:

男 總計

香港 汶萊 美國

澳門 印度 瓜地馬拉

日本 孟加拉 哥斯大黎加

南韓 瑞典 哥倫比亞

越南 英國 巴西

印尼 法國 阿根廷

泰國 德國 巴拉圭

緬甸 義大利 烏拉圭 菲律賓 埃及 澳大利亞 新加坡 南非 紐西蘭 馬來西亞 加拿大 其他

各僑居地「僑生在學學生總計」加總不可>表二之在學學生總計

「僑生在學學生總計」=「新舊生別」欄之「新生」+「舊生」

加總之男、女僑生合計數=表單中僑居地為「其他」之男、女僑生數 若其他僑居國家>2者,請提交人工審核

本表係統計109年9月30日在學 僑生數(含香港及澳門學生),

即以僑生身分申請就讀之學生,

不含新移民子女,僑生身分認 定,由僑務委員會為之

本學年度 7年級新 生(國小 為1年級 新生)或 轉學到新 學校僑生

學籍本來 就在該校 之僑生

109學年停招學校,仍需填報「上學年度僑生畢業生 及修業生人數」,若無僑生畢業生資料,請填寫

「填表人」及「聯絡電話」後按送出

(10)

學校代號

年齡別 總計 校長 教師 男教師 女教師

總計 校長 教師 男教師 女教師

總計 校長 教師 男教師 女教師

累計服務 年資別 總計 校長 教師 男教師 女教師

國民小學:(表七)教師資料(含校長,含專任輔導教師,不含幼兒園)

中華民國  109 學年度 單位:人

校長、教師年齡分組統計(含長期代理教師) 總計 未滿

25歲 25-29

30-34

35-39

40-44

45-49

50歲 51歲 52歲 53歲 54歲 55歲 56歲 57歲 58歲 59歲 60歲 61歲 62歲 63歲 64歲 65歲 以上

校長、教師學歷別(含長期代理教師)

學歷別

總計 博士 碩士 學士 專科 其他

正式

教師

長期 代理教師

正式 教師

長期 代理教師

正式 教師

長期 代理教師

正式 教師

長期 代理教師

正式 教師

長期 代理教師

正式 教師

長期 代理教師

校長、教師登記資格別(含長期代理教師)

資格別 總計 專任合格教師 長期代理教師

具合格教師證者 不具合格教師證者 其他

校長、教師累計服務年資(含長期代理教師)

總計 未滿1年 1年至未滿5年 5年至未滿10年 10年至未滿15年 15年至未滿20年 20年至未滿25年 25年至未滿30年 30年以上

「年齡分組」、「學歷別」、「登記資格別」、「累計服務年資」及「主要任教領域」五大項總計之

「總計」、「校長」、「教師」、「男教師」、「女教師」應相等

教師學歷別總計欄位之「長期代理教師數」=

教師登記資格別之「長期代理教師數」

1.學歷以其領有畢業證書之最高學歷填列 2.國內外碩士學歷須經教育部認證者才填列

1.累計服務年資按人事法令規定計算

2.以教師首次任教年月開始計算,在他校服務的年資也要計算 3.校長年資需併計擔任教師時期的年資

(11)

學校代號

主要任教領域 總計 級任老師

(不含特教) 國語文 英語文

/英語 數學 特殊 教育

本土語文/

新住民 語文

健康與

體育 社會

藝術/

藝術與 人文

自然科學/

自然與 生活科技

生活 課程

綜合 活動

專任輔 導教師

其他

科目 無 總計

校長 教師 男教師 女教師

填表說明:

1.表三「班級數」填報完成,本表才能送出。

4.學歷別:博士、碩士、學士…等均包含代理教師人數,若教師有修40學分班,因學分班不計列學位,仍請以領有畢業證書的最高學歷計列。

5.累計服務年資按人事法令規定計算。

7.各項分類的男女教師「合計數」、「男教師計」、「女教師計」均須相同。

8.「專任輔導教師」係指主責學校二級輔導工作,負責執行發展性及介入性輔導措施,原則上不排課或比照「教師兼主任」授課節數排課。

11.國立科學工業園區高中、國立中科高級實驗中學及國立南科高級實驗中學之國小雙語部教師數,請併入國小部統計。

12.若對本表有疑義者,請逕洽所屬直轄市、縣市政府教育局(處)。

9.「新進教師」:當年度經教師甄試通過首次擔任正式編制專任教師(不含從A校到B校任教者)。

10.「退休教師」及「離職教師」:領有合格教師證之正式編制專任教師,依法核准退休及因故(非退休)離職(不含從A校離職到B校任教者)者。

(系統自行登錄)上次填表時間:

2.本表包含校長及編制內之現有教師人數,即包括校長、教師兼行政職、教師兼導師、專任教師、專任輔導教師,不含專任運動教練、專案增置國小教師員額、附設幼 兒園及學前特教教師之教師;另請假或全職借調在外3個月以上之教師不計列,改計列代理教師資料。

3.長期代理教師:以全部時間擔任學校編制內教師因差假或其他原因所遺之課務者,時間達三個月以上並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通過後,由校長聘任之。

6.校長、教師之主要任教領域,請填目前實際任教領域,若任教數個科目,以時數最多者為準;若任教電腦課程,請填入「自然科學/自然與生活科技」欄,國小之班導 師請填入「級任老師」;如無法分類,請填入「其他科目」欄;無任教者,請填入「無」。

上學年度離職教師計 人

本校核定教師員額編制(含專任輔導教師,不含校長及附設幼兒園教師)計 人

送審原因: 填表人:

附註: (請填公務電話)聯絡電話:

國民小學:(表七-續)教師資料(含校長,含專任輔導教師,不含幼兒園)

中華民國  109 學年度 單位:人

校長、教師主要任教領域(含長期代理教師)

109學年度新進教師計 人 上學年度退休教師計 人

若同時教授2個以上科目,請填在任教節數較多的科目,或選擇其中一個主要科目填列,不可複選

國小「級任老

師」不可為0 「專任輔導教師」係指主責學校二級輔導工

作,負責執行發展性及介入性輔導措施,原 則上不排課或比照「教師兼主任」授課節數

「新進教師」:當年度經教師甄試通過首次擔任正式編制專任教師。

「退休教師」及「離職教師」:領有合格教師證之正式編制專任教師,依法 核准退休及因故(非退休)離職(不含從A校到B校任教者)者。

(12)

總計 未滿25歲 25-29歲 30-34歲 35-39歲 40-44歲 45-49歲 50-54歲 60歲以上

填表說明:

1.表三「班級數」填報完成,本表才能送出。

2.職員、工友以編制內現有人數計算。

4.工友含司機、技工、工友等。

5.年齡係以足歲計列。

6.國立科學工業園區高中、國立中科高級實驗中學及國立南科高級實驗中學之國中雙語部職員、工友人數統計,請併入國中部統計。

7.若對本表有疑義者,請逕洽所屬直轄市、縣市政府教育局(處)。

3.職員係指人事、會計、總務、幹事、校護等非屬教師之行政(公務)人員,不含專任運動教練,若該編制內職員缺現為身障控缺或由約僱人員代理中,則改計列 該代理人的資料,惟不包含附設幼兒園的教保員、助理教保員及幼兒園專任職員。

國民中學:(表八)職員工友資料

單位:人 中華民國 109 學年度

工友

學校代號

年齡分組 55-59歲

職員

(系統自行登錄)上次填表時間:

送審原因: 填表人:

附註: 聯絡電話:

填列109年9月30日編制內現有人數 國中小合校學校,若無法區分專責 承辦國小或國中業務,請將職員或 工友資料填列於國中報表

職員含校護

含司機、技 工等

職員、工友數若為0,請提交人工審核,並於「送審原因」

欄說明原因

(ex.本校職員係由XX學校兼任)

(13)

學校代號

間數 面積 間數 面積 間數 面積 間數 面積 間數 面積 間數 面積 間數 面積

填表說明:

1.表三「班級數」填報完成,本表才能送出。

2.本表含該校附設幼兒園使用之校地校舍,請依表列項目填報。

3.國(中)小學校校地校舍(1)普通教室、(2)特別教室…(9)其他及游泳池,請以專屬國小使用之校地校舍資料填列,其他請填入國中報表;校地總面積、運動場地面積及現在使用廁所 坑位,若無法區分國中、國小資料,請以「國中小學生數比率」 設算。

4.本表間數勿以教室大小設算,請以實際間數填列。

5.(1)「普通教室」指一般之教室及集中式特教班教室﹔(2)「特別教室」指專科教室及其他有專門用途之教室,如:視聽教室、自然教室、英語教室、本土語言教室、學校課程特色發展教室 、資源班教室、美勞教室、音樂教室、資訊科技教室、桌球教室、課輔教室、E化教室、書法教室、圍棋教室及社團教室等﹔僅計算教室內面積,不含陽台、走廊及樓梯間面積。

6.(3)「辦公室」包括校長室、教職員辦公室、會客室、保健室(健康中心)、輔導室、諮商室、教職員休息室、哺乳室、會議室、警衛室、校史室、家長會辦公室、校友會辦公室、教師會辦公 室、印刷室、教師研究室及教學準備室等。

7.(4)「禮堂」含禮堂兼體育館及學生活動中心;(5)「圖書館(室)」包括資料室、資訊檢索區、閱覽室、陳列室及書庫等。若為整棟者,請填1間,面積則以整棟計算。(6)「餐廳」包括廚房。

8.(7)「教職員工宿舍」以學校自有者為限,員工自行租賃者不計。(8)「學生宿舍」數量請填床位數,面積則以整間或整棟計算。

9.(9)「其他校舍」係指(1)~(8)項以外之校舍,如:廁所、陽台、走廊、樓梯間、天井、體育器材室、桌球室、教具室、檔案室、儲藏室、地下室停車場、文康室、合作社、機電設備空間等。

10.校舍總延面積即總樓地板面積,為校舍各層樓面積之總和。校地總面積係指學校平面面積,含校舍基地面積。

11.「性別友善廁所」指沒有性別之分的廁所,其廁位計算以同一時間提供單人使用之一整組完整設施為基本單位。「現在使用的廁所(坑位)」 = 「男生廁所(大便器)」+「男生廁所 (小便器)」+「女生廁所」+「無障礙廁所」+「性別友善廁所」,含各校舍內教職員及學生正在使用之廁位數,以1人使用為1廁位計算。

12.「運動場地面積」包含田徑場、體育館(或風雨操場)、操場、各種球場面積、游泳池(含泳池更衣間及盥洗室),無論室內或戶外場地皆須列入。

13.游泳池含室內、外游泳池,面積請填「池面」面積,如:池面長寬為 25 x 20公尺,面積請填500平方公尺;游泳池取得使用執照後才計列(興建中暫不計列)。

14.校舍「興(新)建未使用」係指興建完成已取得使用執照,但尚未使用;「不堪使用」係指目前無法使用(含整修中);「閒置未用」則指目前堪用但停止使用,「其他使用狀況」則為 無法歸列於前4種使用情形者,如出租借給其他單位使用。向其他單位租借入者,請依據實際使用狀況分別計列於前4種情形。

15.無障礙設施或輔具指供身心障礙者使用之學習用具、輔助產品或相關設施,如語音教材、點字書、無障礙之室內外通路、升降設備、停車位、坡道或扶手...等。

校地校舍

(系統自行登錄)上次填表時間:

游泳池(座/平方公尺) 座 平方公尺

現在使用廁所計 坑位:男生廁所(大便器) 坑位,男生廁所(小便器) 坑位,女生廁所 坑位,無障礙廁所 坑位,性別友善廁所 坑

填表人:

送審原因:

附註: 聯絡電話:

運動場地面積(室內及戶外)(平方公尺)

本表(2)特別教室(間)中資訊科技教室 間

c.無障礙設施或輔具○是 ○否;d.基本洗手設施(須供應肥皂等手部清潔用品)○是 ○否 是否提供以下設施(備):a.供學生使用之教學用電腦○是 ○否;b.供學生使用之教學用網際網路(Internet)○是 ○否;

(9)其他校舍

校地總面積(平方公尺)

教室總面積(平方公尺)

校舍總延面積(平方公尺)

不堪使用 閒置未用 幼兒園

興(新)建未使 用

(6)餐廳(間)

(8)學生宿舍(床位)

(7)教職員工宿舍(間)

(5)圖書館(室)(間)

(4)禮堂(含活動中心)(座)

(3)辦公室(間)

國民中學:(表九)校地校舍概況

現在使用

中華民國 109 學年度 單位:間;室;床位;

座;坑位;平方公尺

其他使用狀況

(2)特別教室(間)

(1)普通教室(間)

供師生使用狀況 總計

(不含其他使用狀況) 國中

間數勿以教室大小設算 請以實際間數填列

國中小合校之校地校舍(1)普通教室、(2)特別教室…(9)其他及游泳 池,專屬國小使用之資料才填入國小報表,其他請填入國中報表 另校地總面積、運動場地面積及現在使用廁所坑位,若無法區分 國中、國小資料,請以「國中小學生數比率」 設算

指興建完成已 取得使用執照,

但尚未使用

由系統自動加總(1)〜(9),若有錯誤,請檢查細項資料是否有錯 指目前無法使用

(含整修中)

指目前堪用但 停止使用

由系統自動加總=男生廁所(大便器)+男生廁所(小便器)+女生廁所+無障礙廁所+性別友善 廁所,若有錯誤,請重新檢查細項資料

若學校校舍尚未新建(重建)完成,暫借其他學校校舍,致本表無資料之學校,請提交人工審核,並於「送審原因」欄 三合一(上課、吃、睡)

教職員辦公室及教保準

備餐室、配膳室及廚房

體能教室、感覺統合 教室、觀察室及室內

寢室(午睡室)、

盥洗室(含廁所)

(14)

學校代號       圖書館(室)數

一、圖書收藏冊數總計(冊) 二、報紙(種)

000總類

100哲學類 三、期刊、雜誌(種)

       200宗教類

300科學類(自然科學類) 四、電子圖書及資源:

400應用科學類 (一)電子書(冊)

       500社會科學類 (二)光碟(片)

       600-700史地類 (三)其他(種)

800語言文學類(語文類)

       900藝術類(美術類)

圖書閱覽座位數(位)

上學年圖書借閱人次(人次)

上學年圖書借閱冊次(冊次)

上學年購買圖書資料經費(元)

上學年捐贈列入編目之圖書冊數

圖書館(室)工作人員 專任管理人員 人,圖書志工 人

填表人:

聯絡電話:

填表說明:

1.館數、藏書冊數及閱覽座位數以109年9月30日資料填報;借閱人次、借閱冊次、購書經費及捐贈列入編目圖書以108學年資料填報。

3.本表依學校別填報,包括學校所有教職員及各學制學生使用圖書館之資料。

4.藏書冊數:係指圖書館現有列入編目之藏書冊數,依表列項目分別填列。

5.期刊、雜誌:係指定期出版之刊物,含定期贈閱之期刊、雜誌。

同者,不計入光碟中。

7.若圖書閱覽區採無座位開放設計者,其「圖書閱覽座位數」以最高容量概估。

9.上學年購買圖書資料經費:108學年購買圖書資料實付數,含圖書、報紙、期刊、雜誌、電子書、光碟等所有館藏資料經費,不含贈書。

12.若對本表有疑義者,請逕洽所屬直轄市、縣市政府教育局(處)。

2.國(中)小、國中(小)學校若共用圖書館,且可以區分國中、國小資料者,請區分後分別填入國中、小報表;若無法區分,圖書館(室)數為避免重覆計算,請 計入國中,國小不計列,圖書館(室)數以外之欄位則請依「國中小學生數比率」設算,再分別填入國中、小報表。

8.借閱人次:係指108學年借閱圖書之總人次,1人1次借閱數冊圖書,以1人次計算;借閱冊次:係指108學年借出之圖書總冊次,1人1次借出數冊,則以數冊次計算。

6.電子圖書及資源:按電子書、光碟(含CD、VCD、DVD等)、其他(包括線上資料庫、微縮影片)等,分別填列。書籍所附送之電子檔案(光碟),其內容與書本相 送審原因:

      附註:

工作之志工,不含說故事志工及學生為取得服務學習時數而擔任之志工。

例如A學生於期間內至圖書館借書,第1次借3冊、第2次借3冊、第3次借4冊,共計10冊,則借閱人次為3人次,借閱冊次為10冊次。

單位:室;冊;位;人次;

冊次;元

國民中學:(表十)圖書館統計

11.專任管理人員:係指業務職掌為圖書館(室)行政工作的正式管理人員,不含由組長、教師或其他兼任者;圖書志工:係指幫忙處理借還書、圖書編目及上架等行政 10.上學年捐贈列入編目之圖書冊數:係指107學年度來自捐贈列入編目之圖書冊數,不包含電子書、光碟等電子圖書及資源。

中華民國 109 學年度

(系統自行登錄)上次填表時間:

以109年9月30日資料填報;國中小合校若共用圖書館者,請計入國中報表,國小不計列,以避免重覆計算

填報109年9月30日圖書館現有列入編目之藏 書冊數,依表列項目分別填列

國中小合校若共用圖書館,無法區分國中、

小資料者,以「國中小學生數比率」設算 國中小合校若共用圖書館,無法區分國中、

小資料者,以「國中小學生數比率」設算

以109年9月30日資料填報;若閱覽區採無座位開放設計者,以最高容量概估 108學年借閱圖書之總人次,1人數次借閱圖書,以數人次累計計算

108學年借出之圖書總冊次,1人1次借出數冊,則以數冊次累計計算

108學年購買圖書資料實付數,含圖書、報紙、期刊、雜誌、電子書、光碟等所有館藏資料經費,不含贈書

「專任管理人員」:係指業務職掌為圖書館(室)行政工作的正式管理人 員,不含由組長、教師或其他兼任者。

「圖書志工」:係指幫忙處理借還書、圖書編目及上架等行政工作之志 工,不含說故事志工及學生為取得服務學習時數而擔任之志工。

指定期出版之刊物,含定期贈閱之期刊、雜誌

按電子書、光碟(含CD、VCD、DVD等)、其他

(包括線上資料庫、微縮影片)等,分別填列。書 籍所附送之電子檔案(光碟),其內容與書本相同者,

不計入光碟中。

(15)

學校代號

預算數(元)

公立學校:109年度 私立學校:109學年度

填表人:

(請填公務電話)聯絡電話:

填表說明:

1.公立學校預算數統計請填109年度資料;決算數統計請填108年度資料。

2.私立學校預算數統計請填109學年度資料;決算數統計請填108學年度資料。

3.代收代付款無需填列。

4.折舊、折耗及攤銷:校務基金學校必填,私立學校如有折舊、折耗及攤銷請依預、決算書填列。

5.國(中)小、國中(小)學校若無法分開經費,請以「國中小學生數比率」 設算經費,再分別填入國中、國小報表。

6.若對本表有疑義者,請逕洽所屬直轄市、縣市政府教育局(處)。

附註:

(系統自行登錄)上次填表時間:

       資本支出小計 送審原因:

       2.退休撫卹

       3.折舊、折耗及攤銷         4.其他

       總計

經常支出  小計        1.人事費

國民中學:(表十一)學校經費統計

單位:元 決算數(元)

公立學校:108年度 私立學校:108學年度 國中小合校之教育經費,

若無法區分國中、國小經 費,請以「國中小學生數 比率」 設算經費

本表僅國立及私立國中小需填報;若教育局(處)需透過此平台蒐集資料者,請於9月30日前逕至教育局(處)端系統設定

(16)

學校代號

計 男 女 男 女 男 女 男 女

總計 大陸地區 港、澳 越南 印尼 泰國 菲律賓 柬埔寨 日本 馬來西亞 美國 南韓 緬甸 新加坡 加拿大 其他 送審原因:

附註:

填表說明:

1.表二「畢業生數及在學學生年齡分組」填報完成,本表才能送出。

2.新住民子女:父或母為外國人、無國籍人、大陸地區人民及香港、澳門居民等新住民者,若已入本國籍,或已死亡、失蹤、離婚,仍應計列;另父母雙方均為 外國籍者視為外國籍學生不計列。

3.國立科學工業園區高中、國立中科高級實驗中學及國立南科高級實驗中學之國中雙語部新移民子女統計,請併入國中部統計。

4.地區別若為「其他」者,請點選下拉選單,若下拉選單沒有您要的「其他」地區別,請填寫國家名稱及人數。

5.若對本表有疑義者,請逕洽所屬直轄市、縣市政府教育局(處)。

國民中學:(表十二)新住民子女就學統計

中華民國  109 學年度 單位:人

年級別 父或母來源

地區別

總計 7年級 8年級 9年級

填表人:

(請填公務電話)聯絡電話:

(系統自行登錄)上次填表時間:

蒙古 丹麥 義大利 烏拉圭

寮國 荷蘭 埃及 澳大利亞

汶萊 英國 蘇丹 斐濟

印度 愛爾蘭 象牙海岸 紐西蘭 斯里蘭卡 法國 迦納 其他 孟加拉 德國 奈及利亞

尼泊爾 瑞士 南非 巴基斯坦 奧地利 墨西哥 阿富汗 捷克 貝里斯 烏茲別克 比利時 瓜地馬拉 伊朗 俄羅斯 哥斯大黎加 伊拉克 烏克蘭 委內瑞拉 約旦 保加利亞 巴西 以色列 馬其頓 阿根廷 土耳其 希臘 巴拉圭 巴林 西班牙 智利

若其他國家下拉式選單選擇「其他」,則於旁邊欄位輸入其他國家 名稱(非都市名稱),並提交人工審核。

新住民子女:父或母為外國人、無國籍人、大陸地區人民及香 港、澳門居民等新住民者,若已入本國籍,或已死亡、失蹤、

離婚,仍應計列;另父母雙方均為外國籍者視為外國籍學生不 系統會自動與上學年度資料比對,故

請注意國籍別的選擇,避免出現資料 位移的情形

(17)

學校代號

總計 7年級 8年級 9年級

總計 男 女

填表人:

聯絡電話:

填表說明:

1.依據「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許可辦法」(下稱入臺許可辦法)第51條規定:

(1)依第21條附表1規定從事跨國企業內部調動服務者之隨行未成年子女。

(2)依第23條第3款規定,為臺灣地區人民之未成年子女。

(3)依第24條規定之未成年子女(陸配前婚姻子女)。

(4)依第21條附表1從事投資經營管理且已實行投資者之隨行未成年子女。

2.本表所指「大陸地區未成年人民」係依據入臺許可辦法第51條規定為大陸地區(不含港、澳)未滿 20 歲陸籍人民,經內政部移民署同意進入臺灣地區,

在臺停、居留期間經申請入學之學生。

3.本表以該年9月30日在學大陸地區學生數為準。

4.有關本表申請就學統計問題,請電洽教育部國際及兩岸教育司盧修敏小姐(02)7736-5623。

送審原因:

附註:

(系統自行登錄)上次填表時間:

國民中學:(表十二A)大陸地區未成年人民在臺期間申請就學統計

中華民國 109 學年度 單位:人

依據「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 許可辦法」第51條規定為大陸地區

(不含港、澳)未滿20歲陸籍人民,

經內政部移民署同意進入臺灣地區,

在臺停、居留期間經申請入學之學 生。

(18)

心理輔 導系所

(組)

教育大 學或教 育學院 一般系 所畢

大學校 院一般 系所畢

修輔導 40學分 以上

修輔導 20-39 學分

修輔導 19學分 以下

參加過 72小時 以上之 輔導知 能研習

參加過 36-71 小時之 輔導知 能研習

參加過 19-35 小時之 輔導知 能研習

參加過 18小時 以下之 輔導知 能研習

犯 案

中 輟

春 暉

自 傷

家庭 /人 際適

應 生涯 規劃

性侵 害/性 騷擾/

性霸 凌

高風 險家 庭關 懷

低成 就感

其他

填表說明:

1.表七「教師資料(含校長,含專任輔導教師,不含幼兒園)」填報完成,本表才能送出。

2.國立科學工業園區高中、國立中科高級實驗中學及國立南科高級實驗中學之國小雙語部認輔教師及受輔學生統計,請併入國小部統計。

4.認輔教師學歷:【單選】

5.認輔教師修讀輔導學分數:【單選,沒修過輔導學分者本組選項不計列】

6.認輔教師在職參訓輔導知能研習時數:【單選,沒參訓過輔導知能研習者本組選項不計列】。研習時數以近3學年(106學年-108學年)參訓之輔導知能研習時數加總 計列。

7.受輔學生:以學年度內曾接受過認輔之學生數為統計(含學年度內已結案之個案),同一個案學年度內不重複統計。

8.受輔學生問題類別:(可複選)

(1)犯案 (2)中輟

(3)春暉(濫用藥物)

(4)自傷(自傷傾向)

(5)創傷輔導(災後)

(6)家庭/人際適應(含退縮或暴力傾向)

(7)生涯規劃(升學/就業問題)

(8)性侵害/性騷擾/性霸凌

(9)高風險家庭關懷:所稱兒童及少年高風險家庭,指因遭遇經濟、教養、婚姻、醫療等問題,致兒童及少年有未獲適當照顧之虞之家庭 (10)低成就感

(11)其他

10

(系統自行登錄)上次填表時間:

3.認輔教師:係指由校內之合格教師中(不含專(兼)任輔導教師),遴選具有輔導熱忱,並以曾接受過輔導專業訓練者為優先,進行學生之認輔,每位老師以認輔1至2位學 填表人:

附註: 聯絡電話:

11 5

3

2 4 8

送審原因:

創傷 輔導 非原

男 女 住民

4 7 8

計 男 女 原住

民 1 5

教育輔導專業背景統計

9 6 7

原住

民 1

修讀輔導學分數

9

在職參訓輔導知能研習時數 10

受輔學生問題類別

國民中學:(表十三)認輔教師及受輔學生統計

學校代號 中華民國 108 學年度 單位:人

身分

認輔教師 受輔學生

教師學歷 性別

生為原則。(詳請參閱「教育部推動認輔制度實施要點」)

9.若對本表有疑義者,請電洽國教署學務校安組陳曉蘋小姐(04)3706-1318。

性別 身分

2 3 6 總

計 係指由校內之合格教師中,遴選具有輔導熱忱,並

以曾接受過輔導專業訓練者為優先,進行學生之認 輔,每位老師以認輔1至2位學生為原則。

單選

單選

認輔教師在職參訓輔導知能 研習時數,以近3學年(106 學年-108學年)參訓之輔導 知能研習時數加總計列。

原住民子女 身分認定,

請參考表五

可複選

(19)

學校代號

計 男 女 男 女 男 女 男 女 總計 男 女

總計 本國人 新住民 大陸地區 港、澳 越南 印尼 泰國 菲律賓 柬埔寨 日本 馬來西亞 美國 南韓 緬甸 新加坡 加拿大 其他

填表說明:

1.本表由公立學校填報。

3.新住民係指臺灣地區人民之配偶為外國人、無國籍人、大陸地區人民及香港、澳門居民,若已入本國籍仍應計列。

國民小學:(表十五)成人基本教育研習班統計

(系統自行登錄)上次填表時間:

中華民國 109 年度 單位:人次

總計 初級班

4.若對本表有疑義者,請電洽教育部終身教育司莊元碩先生(02)7736-5703。

2.成人基本教育研習班:依據「獎勵及補助成人教育活動實施要點」開設,培養失學國民具聽、說、讀、寫、算能力,教導失學國民及新住民識字,提升基 本生活知能。

年級別 地區別

高級班 上年度結業生

中級班

送審原因: 填表人:

附註: 聯絡電話:

本表由公立國小填報

新住民係指大陸地區、港、澳及其他地區之外籍配偶。 成人基本教育研習班:依據「獎勵及補助成 人教育活動實施要點」開設,培養失學國民 具聽、說、讀、寫、算能力,教導失學國民 及新住民識字,提升基本生活知能。

(20)

計 男 女 男 女 男 女 男 女 計 男 女 男 女 男 女 男 女 人數

次數 人數 次數 人數 次數 人數 次數 人數 次數 人數 次數

填表說明:

1.本表資料統計期間:108學年第1學期以108年8月1日至109年1月31日、第2學期以109年2月1日至109年7月31日之事實為準;實驗學校若為學季制,第1、2學季視為第1學期 ,第3、4學季視為第2學期。

2.學期內同一項人數以不重覆計算為原則,次數則以加總計列。例如:甲生第1學期記嘉獎2次,後再記嘉獎1次,則第1學期嘉獎欄人數為1,次數為3;甲生第2學期記嘉獎2 次,後再記小功1次,則第2學期嘉獎欄人數為1、次數為2,小功欄人數為1、次數為1。

3.學期內同一學生若有銷過之情形,則填該生銷過後之結果,例如:甲生原被記5個警告,銷掉了2個,則填報3個警告即可。

4.有關學生獎懲人數統計問題,請電洽國教署學務校安組承辦人魏瑞辰先生(04)3706-1368。

懲罰 小 過

大 過 獎勵

嘉 獎

大 功

警 告 小 功

第2學期

總計 7年級

第1學期

總計 7年級

(系統自行登錄)上次填表時間:

送審原因: 填表人:

聯絡電話:

附註:

國民中學:(表十六)學生獎懲人數

學校代號 中華民國 108 學年度 單位:人;次

9年級

8年級 9年級 8年級

獎懲別

各獎懲次數須≧人數

學期內同一項人數以不重覆計算為原則,次數則以加總計列 學期內同一學生若有銷過之情形,則填該生銷過後之結果。

108/08/01~109/01/31 109/02/01~109/07/31

(21)

學生 學生代理人

第1學期

第2學期

送審原因: 填表人:

附註:

填表說明:

1.本表資料統計期間:108學年第1學期以108年8月1日至109年1月31日、第2學期以109年2月1日至109年7月31日之事實為準;實驗學校若為學季制,第1、2學季 視為第1學期,第3、4學季視為第2學期。

2.本表統計資料,係依國民教育法第20條之1授權各教育主管機關訂定之學生申訴相關法規辦理之學生申訴案件(不含一般校內投訴或教育主管機關函轉之民意 陳情信件)。學生書面提出申訴後,學校即應召開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評議案件,學校應依處理期日,在學期分別填寫新受理及終結情形之資料。

3.若有學生書面提起申訴,即使屬於學校可依法不受理之案件,仍應先填寫新受理1件,再於終結情形填寫不受理之緣由(如因逾期不受理,則於該欄位填寫1件)。

4.事件當事人-學生(人次),係指學生提起申訴之案件,該案涉及人數。例如:某事件有多人(如3人)參與,但只有某生提出申訴,則總件數填1,事件當事人人次填3。

5.有關學生申訴案件統計問題,請電洽國教署學務校安組承辦人魏瑞辰先生(04)3706-1368。

終結情形 (評議決定) 新受理

原處分全部 撤銷

原處分 部分維持 部分撤銷

(系統自行登錄)上次填表時間:

事件當事人- 學生 (人次)

總件數 逾期 不受理

因屬同一案 件再提起而

不受理

(請填公務電話)聯絡電話:

撤回

國民中學:(表十六A)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案件處理結果統計表

學校代號 中華民國 108 學年度 單位:件、人

總件數 維持原處分 其他

申訴 提起申訴人

指學生提起申訴之案件,

該案涉及人數。

108/08/01~109/01/31

109/02/01~109/07/31

(22)

學校代號

計 男 女 計 男 女

總計

未滿20歲

20歲(含)以上

送審原因: 填表人:

附註:

填表說明:

1.本表蒐集對象類別包含懷孕學生、曾懷孕之學生(墮胎、流產或出養)及育有子女之學生,全校學生均為統計對象,含請長假、輟學者。

2.提供校內輔導協助:包括成績考核彈性處理、校內諮商輔導、辦理多元適性教育,及提供合乎需要之設施(教室安排、課桌椅調整、如廁地點、母乳哺(集)相關設施)等校 內輔導協助措施。

3.轉介校外社會福利資源:係指學校透過「個案服務轉介單」或「衛生福利部『社會安全網─關懷e起來』線上求助平臺」或轉介至合法立案且依法執行社會福利相關事業 等單位提供相關輔導協助。

4.本表請填入108學年內第一次接受輔導協助之人數,倘同學年度學校提供同一學生輔導協助計2次,只算1人;惟學校同時提供「校內輔導協助」及「轉介校外社會福利資 源」輔導協助時,則兩邊均須計列人數。

5.若對本表有疑義者,請電洽國教署學務校安組胡薇倫小姐(04)3706-1311。

(請填公務電話)聯絡電話:

(系統自行登錄)上次填表時間:

國民中學:(表十六B)學生懷孕(含育有子女者)輔導協助概況

中華民國 108 學年度 單位:人

提供校內輔導協助人數 轉介校外社會福利資源人數

包括成績考核彈性處理、校內諮商輔導、辦 理多元適性教育及提供合乎需要之設施(教室 安排、課桌椅調整、如廁地點、母乳哺(集) 設施)等。

透過「個案服務轉介單」、「衛福部『社會 安全網─關懷e起來』」或轉介至合法立案且 依法執行社會福利相關事業等單位提供相關 輔導協助。

含懷孕、曾懷孕(墮胎、流產或出養)

及育有子女之學生,全校學生均為統 計對象,含請長假、輟學者。

(23)

計 男 女 男 女 男 女 男 女 男 女 男 女 男 女 男 女 男 女 男 女 男 女 男 女 男 女 男 女 男 女 男 女 總計 男 女

上學年度新住民修業生(領有修業證書者)計 ____ 人,男 ____ 人,女 ____ 人。

填表說明:

1.表二「畢業生數及在學學生年齡分組」填報完成本表才能送出。

3.若對本表有疑義者,請逕洽所屬直轄市、縣市政府教育局(處)。

聯絡電話:

45-64歲

2.新住民係指臺灣地區人民之配偶為外國人、無國籍人、大陸地區人民及香港、澳門居民,若已入本國籍仍應計列。

送審原因:

(系統自行登錄)上次填表時間:

22-24歲 22-24歲

上學年度新住民 畢業人數 3年級

年級別

填表人:

65歲 25-44歲 以上

新住民在學 2年級 學生總計

附註:

刪除

1年級

21歲 25-44歲 以下

25-44歲 45-64歲 21歲

以下 45-64歲

國中補校:(表十四)新住民就學統計

學校代號 中華民國 109 學年度 單位:人

21歲

以下 22-24歲

國籍 65歲

以上 65歲

以上 新住民係指臺灣地區人民之配偶為外國人、無 國籍人、大陸地區人民及香港、澳門居民,若 已入本國籍仍應計列。

109學年停招學校,仍需填報「上學年度新住民畢業人數」

若無新住民畢業生資料,請填寫「填表人」及「聯絡電話」

後按送出

請填列新住民修業生人數 大陸地區 孟加拉 西班牙

港、澳 巴基斯坦 義大利

日本 阿富汗 埃及

南韓 斯里蘭卡 奈及利亞

越南 伊朗 南非

印尼 約旦 加拿大

泰國 土耳其 美國

緬甸 俄羅斯 墨西哥

柬埔寨 英國 哥斯大黎加

寮國 法國 巴西

菲律賓 德國 阿根廷

新加坡 奧地利 巴拉圭

馬來西亞 瑞士 澳大利亞

汶萊 荷蘭 紐西蘭

印度 比利時 其他

尼泊爾 丹麥

(24)

總計 1年級 2年級 4年級 5年級 6年級 總計 7年級 8年級 9年級

資優 身障 資優 身障

填表說明:

4.集中式班級係指學生進入該班後一切的課程均在班級內進行者;資源班(分散式)係指來自各班級的學生,部分時間集中在一班上課;巡迴班係指由巡迴教師在有 特教學生的學校巡迴,對特教學生教學或對教師、家長提供諮詢等間接服務。

5.身障特殊教育班係指依特殊教育法成立者。

6.集中式身障特殊教育班、中途/慈暉班、其他班若各年級集合於同一班上課,其班級數計列在「學生人數最多」的那個年級;分散式資源班、巡迴班、中途/慈暉班、

其他班不分年級,請分別填列總計數。

3.藝術才能班係指依藝術教育法成立者。體育班係指依國民體育法成立者。

2.普通班係指依據「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常態編班及分組學習準則」所成立之班級。

其他班

1.本表為轄內直轄市立及縣市立國中小班級核定數,不含幼稚園及學前班。

聯絡電話:

(系統自行登錄)上次填表時間:

特殊教育巡迴班 中途/慈暉班

附註:

分散式

填表人:

身障特殊教育班 中途/慈暉班 集中式 體育班

總計

教育局(處):表四、直轄市立/縣立/市立國中小班級核定數

教育局(處)代號

普通班

國小 國中

3年級

中華民國 109 學年度

其他班

特殊教育資源班

單位:班 年級

班別

藝術才能班

為轄內直轄市立及縣市立國中小班級核 定數,不含幼兒園及學前特教班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