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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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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ademic year: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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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00320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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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函

地址:41341臺中市霧峰區中正路738之4號 傳 真:04-23326915

聯絡人:賴建仲 電 話:04-37061531

受文者:新北市政府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6年4月7日

發文字號:臺教國署人字第1060032058號 速別:最速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如主旨(0032058A00_ATTCH4.doc)

主旨:檢送「公立中小學教師給假期間或停聘之職務加給支給基 準」支給方式補充說明表1份,請查照。

正本:各直轄市及各縣市政府、各國立高級中等學校、各國立國民小學、國立成功大學 附設高級工業職業進修學校、國立臺東專科學校附設高級農工職業進修學校

副本:本署人事室、本署高中職組、本署國中小組、本署原民特教組(均含附件) 2017-04-07

11:34:46

(2)

1

「公立中小學教師給假期間或停聘之職務加給支給基準」支給方式補充說明表

條文規定 說明

二、教師兼任主管職務者,依規定 給假期間,其本人及所兼主管 職務之代理人之支領主管職 務加給,比照公務人員加給給 與辦法規定辦理。

依據司法院釋字第三○八號解釋(兼任學校行政職 務之教師,就其兼任之行政職務,則有公務員服務 法之適用。)及銓敘部九十年六月十七日九十局給 字第○二○○○六號書函(公立學校教師、研究人 員兼任主管人員,依規定給假期間,其本人及所兼 主管職務之代理人之支領主管職務加給一節,同意 比照辦理。)訂定,本點未變更原支領方式。

三、教師兼任導師或擔任特殊教育 者,事假及家庭照顧假每學年 合計超過七日部分,不發給導 師或特殊教育職務加給。教師 兼任導師或擔任特殊教育者 給假期間,由執行該職務之代 理人,自實際代理之日起支給 導師或特殊教育職務加給。

1.導師職務加給:

(1)被代理人(教師請假者):

a.事假及家庭照顧假每學年合計未超過七日部分

,得支給導師職務加給。

b.事假及家庭照顧假每學年合計超過七日部分,不 發給導師職務加給。

c.病假、婚假、娩假、喪假、公假等,得支給導師 職務加給。

(2)代理人(執行該職務之代理人):

a.自實際代理之「日」起支給導師職務加給;代理

「半日」無法支給導師職務加給。

b.具「導師」身分者代理導師職務,支給 1 份導師 職務加給;教師兼任學校(日校)導師,同時代 理附設補習學校或進修部、進修學校(以下簡稱 附設學校)導師者,得支領二個導師職務加給;

教師兼任附設學校導師,同時代理學校(日校)

導師者,得支領二個導師職務加給。

c.具「兼任主管職務」身分者代理導師職務,依「公 立中小學教師職務加給及工作費支給要點」辦理

(以學校受有員額編制限制,並報經主管教育行 政機關核准者為限)。

2.特殊教育職務加給:

(1)被代理人(教師請假者):

a.事假及家庭照顧假每學年合計未超過七日部分

(3)

2

,得支給特殊教育職務加給。

b.事假及家庭照顧假每學年合計超過七日部分,不 發給特殊教育職務加給。

c.病假、婚假、娩假、喪假、公假等,得支給特殊 教育職務加給。

(2)代理人(執行該職務之代理人):

a.自實際代理之「日」起支給特殊教育職務加給;

代理「半日」無法支給特殊教育職務加給。

b.具「特殊教育」身分者代理特殊教育職務,支給 1 份特殊教育職務加給。

c.未具「特殊教育」身分者代理特殊教育職務,支 給 1 份特殊教育職務加給。

(特教班原則由特教教師擔任教學工作,惟教學現 場態樣繁多,且學校行政工作需由教師擔任或支 援,復考量學生受教權,爰未具特殊教育資格之 專任教師可任代理工作。)

3.本基準係依據公立中小學教師職務加給及工作費 支給要點第 4 點規定:「四、教師依規定給假期間 或停聘等情形,其代理人及被代理人職務加給發 給方式及相關扣(減)發基準,由本部定之。」訂 定,爰教師依規定給假期間(如:補休),得適用 本基準。

四、教師停聘期間,由執行該職務 之代理人,自實際代理之日起 支給職務加給。

1.教師停聘期間之薪給支給,業已於教師待遇條例 及教師法明定,另為使執行該職務之代理人,得 予支給職務加給,爰以明定。

2.教師停聘期間,執行該職務之代理人,得支給職 務加給。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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