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項經費補助額度與支出基準
一、補助額度
(一)專業成長活動經費
1、依各地方政府財力狀況給予不同基準數之補助外,再以公私立國中小校數(包括國(市)
立大學之附設國中小及高中附設國中部之校數,國中小如同校,得以申請當學年度 九月教育統計資料為準分開計算,以下簡稱公私立國中小校數)為計算基準,分五 級進行補助,並視各地方政府國中小教師數與學校數比值,另分三級增加補助經費。
2、以國中小教師人數為基準補助資訊知能培訓經費。
(二)國民教育輔導體系運作經費
1、為健全國民教育輔導體系之運作,提高經費運用效率及經費分配之合理性,國民教育 輔導團及地方輔導群之組織運作經費,得由地方政府視各輔導團人數、領域階段別 特性、地方輔導群人數及年度工作重點,適當規劃分配,並統籌運用。
2、國民教育輔導團組織運作經費
(1)國民教育輔導團整體團務經費,依各地方政府財力狀況給予不同基準數之補助,分 五級補助,分別為第一級基數為四十萬,第二級基數為五十萬,第三級基數為六十 萬,第四級基數為七十萬,第五級基數為八十萬。
(2)以成立各領域(議題)輔導小組(國語文、英語文、本土語文、健康與體育、數學、
生活課程、社會、藝術、自然科學、科技、綜合活動、性別平等教育、人權教育)
組數(國中、國小合併計算,每組新臺幣二十萬元,生活課程每組新臺幣十萬元)
為計算基準,未成立輔導小組者不予補助。
(3)各地方政府因應相關議題(如環境教育、海洋教育等)所成立之輔導小組(國中、
國小合併計算,每組新臺幣十萬元),以最多補助五組為原則,超出部分由地方政 府自籌經費。
(4)補助各地方政府輔導團成員之差旅費,考量各地方政府地理環境及交通情形之差異,
並斟酌到本部開會、研習培訓之交通遠近,給予不同額度之補助,由地方政府視實 際需求,適當分配相關人員及輔導團規劃運用。
(5)本部視整體經費核定情形,酌增補助鼓勵地方政府設置全時公假支援之輔導員並設 立輔導團固定專屬辦公地點之行政事務經費及資本門,以推動國民教育輔導團相 關業務,依地方政府設置人數給予不同基準數。
3、地方輔導群組織運作經費
(1)地方輔導群運作經費用以辦理地方輔導群成員新訓及增能活動、召開地方輔導群務 相關會議,及前項活動其所需內外聘鐘點費、出席費、印刷費、膳費等,並依地方 政府財力等級為計算基準,分三級補助,第一級基數為二十五萬,第二級基數為三 十萬,第三級至第五級基數均為三十五萬。
附件一
(2)補助地方輔導群及推動教師專業發展實踐方案運作單位成員之差旅費,考量各地方 政府地理環境及交通情形之差異,並斟酌到本部開會、研習培訓之交通遠近,給予 不同額度之補助,由地方政府視實際需求,適當分配規劃運用。
(三)課程推動人員代理代課經費
1、國民教育輔導團所需代理代課費
(1)以成立各輔導小組(國語文、英語文、本土語文、健康與體育、數學、生活課程、
社會、藝術、自然科學、科技、綜合活動、性別平等教育、人權教育)組數(國中、
國小合併計算,每組新臺幣十七萬元,生活課程每組新臺幣九萬元)為計算基準,
未成立輔導小組者不予補助。
(2)各地方政府因應相關議題(如環境教育、海洋教育等)所成立之輔導小組(國中、
國小合併計算,每組新臺幣九萬元),以最多補助五組為原則,超出部分由地方政 府自籌經費。
(3)以各地方政府公私立國中小校數為計算基準,依各地方政府財力狀況分五級計算。
2、地方輔導群成員、教學輔導教師及薪傳教師所需代理代課費之編列,以附件三實踐方 案輔導組織代理代課費為參數。
3、為協助地方政府完善課程與教學整體計畫之執行推動,補助每一地方政府課程督學二 人(國中小各一人)及輔導團團務行政人員一人之代理代課費,每名新臺幣六十萬 元,超出部分由地方政府自籌經費。
4、為強化教學輔導體系,以公私立國中小校數為補助基準。補助若干名專任輔導員代理 代課費,校數於一百校以下者,補助一名;一百零一校以上至二百校者,補助二名;
二百零一校以上至三百校者,補助三名;三百零一校以上至三百五十校者,補助四 名;三百五十一校以上者,補助五名,每名新臺幣六十萬元,超出部分由地方政府自 籌經費,並須訂有公開遴聘作業及權利、義務與考核等相關規定。另專任輔導員每 週須返校服務二節為原則,倘地方政府已設置足額專任輔導員,得將經費妥善運用 於各領域(議題)兼任輔導員之代理代課費。
5、前述各類代理代課補助經費由地方政府視國民教育輔導體系成員、教學輔導教師及薪 傳教師人數、領域階段別特性及年度工作重點適當規劃分配,並統籌運用。
(四)推動教師專業發展實踐方案運作單位經費
1、專任行政助理:專任行政助理任務優先為協助推動校長及教師之專業發展(如各類專 業人才培訓認證、地方諮詢輔導、校長及教師專業學習社群、初任教師導入輔導方 案),由各地方政府統籌調度,其補助人力計算基準如下:
(1)補助每一地方政府專任行政助理人力一名至四名,校數計算方式不含轄內國私立高 中職學校數,校數於二百校以下者,補助一名;二百零一校以上至二百五十校者,
補助二名;二百五十一校以上者,補助三名為原則,因配合本部相關政策之推動所 需,得報本部同意後酌增人力至四名,每名新臺幣六十萬元,超出部分由地方政府 自籌經費。
(2)另本部得視各地方政府配合政策推動情形,調整人力補助額度。
2、資本門:得用於教師研習中心、校長及教師專業發展中心等地方層級推動教師專業發 展實踐方案運作單位。
3、運作經費:支用於推動教師專業發展實踐方案運作單位所需之雜支及印刷費等辦公事 務經費,依各地方政府財力狀況分五級補助。
二、經費支出項目及基準
(一)代理代課費:用於國民教育輔導體系成員、教學輔導教師、薪傳教師之減課,其減課情形 及使用範圍如附件二;代課鐘點費依「公立中小學兼任及代課教師鐘點費支給基準表」核實 支應;全時公假支援之國民教育輔導體系成員所遺課務得以代理教師待遇聘任。
(二)教材教具費:輔導團教材教具每年以新臺幣二十萬元為原則。
(三)場地布置費:每場以不超過新臺幣三千元為限。
(四)其他:以上未列舉者,依相關規定或實際需要核實編列。
代理代課費減課情形及使用範圍
1、補助每位負責國民教育輔導體系成員(指學校商借之人員)每週最高減課二十節或全時 公假支援。其中團務行政人員得視地方政府實際運作需求以臨時人力支應。
2、部分時間公假支援之國民教育輔導體系成員(指學校商借之人員)每週以至少減授二節 課至六節課為原則,並得視需要核予國民教育輔導體系成員臨時排代,以配合執行補助 項目之相關事宜。
3、教學輔導教師以輔導二名教師為限,每輔導教師一名,每週以減授一節課為原則,跨校 輔導者,每週以減授二節課為原則;薪傳教師執行初任教師輔導任務,每週以減授一節 課為原則。另於幼兒園擔任教學輔導教師及薪傳教師者,得比照「公立中小學兼任及代 課教師鐘點費支給基準表」國民小學支給基準核予代課鐘點費。前述事項得視需要核予 臨時排代,以配合執行補助項目之相關事宜;另因學校課務實際運作情形而無法減授節 數者,得依前開代課鐘點費支給基準表改發鐘點費。
4、學校課務安排有特殊需求者,得聘任長期代理教師,處理課務事宜。
5、本項補助得支用於國民教育輔導體系成員、教學輔導教師、薪傳教師等人員因課務代理 所生之勞健保、勞工退休提撥金及二代健保補充保費。
6、前述代理代課費支用有餘額者,得依序優先使用於差旅費、研習經費、購置相關參考書 籍及資料彙整製作所需經費、國民教育輔導體系運作經費及推動教師專業發展實踐方案 運作單位經費等。
附件二
補助基準
(單位:元)項目 基數 計算 總計 備註
專業成 長活動
基準數
第一級 1,500,000
每縣市
1,500,000 國教署 1,000,000 本項經 費包括 國教署 及師藝 司 經 費,各 級補助 分攤如 左。
師藝司 500,000 第二級 1,700,000 1,700,000 國教署 1,100,000 師藝司 600,000 第三級 1,900,000 1,900,000 國教署 1,200,000 師藝司 700,000 第四級 2,100,000 2,100,000 國教署 1,300,000 師藝司 800,000 第五級 2,300,000 2,300,000 國教署 1,400,000 師藝司 900,000
校數
第一級 19,500 ×校數 國教署 12,000
本項經 費包括 國教署 及師藝 司 經 費,各 級補助 分攤如 左。
師藝司 7,500
第二級 21,000 ×校數 國教署 13,000
師藝司 8,000
第三級 22,500 ×校數 國教署 14,000
師藝司 8,500
第四級 24,000 ×校數 國教署 15,000
師藝司 9,000
第五級 25,500 ×校數 國教署 16,000
師藝司 9,500 每校教師
平均數
50人以上 400,000
每縣市
400,000
國教署經費 60人以上未滿70人 500,000 500,000
70人以上 600,000 600,000
資訊知能
培訓 以教師數為基準補助 50,000~
1,390,000 每縣市 資科司經費
國 民 教 育 輔 導 體 系 運 作
國 民 教 育 輔 導 團
整體團務 運作經費
第一級 400,000
每縣市
400,000
國教署經費
第二級 500,000 500,000
第三級 600,000 600,000
第四級 700,000 700,000
第五級 800,000 800,000
組數
領域(議題)輔導團每組
(不包括生活課程) 200,000 ×組數
國教署經費 包括性平、人權 最多12組 生活課程 100,000 1組 100,000 國教署經費
議題輔導團每組 100,000 ×組數 國教署經費
最多5組 差旅費 依縣市內交通與
臺北遠近分級
300,000~
750,000 每縣市 國教署經費
獎勵金
設有4至6人並有固定辦公室
經常門 70,000
每縣市
120,000
1. 國教署經費。
2. 補助經費鼓勵地方政府 設置全時公假支援之國 民教育輔導團員並設立 輔導團固定專屬辦公地 點。
3. 資本門項目以購買一萬 資本門 50,000
設有7至10人並有固定辦公室
經常門 100,000
170,000 資本門 70,000
附件三
項目 基數 計算 總計 備註
設有10至13人並有固定辦公室
經常門 150,000
250,000
元以上與輔導團課程教 學相關的資本門設備為 資本門 100,000 原則。
設有14人以上並有固定辦公室
經常門 200,000
320,000 資本門 120,000
地 方 輔 導 群
群務運作 整體經費 (包括會議、
培訓增能、事 務運作)
第一級 250,000
每縣市
250,000
1. 師藝司經費。
2. 差旅費得支用於推動教 師專業發展實踐方案運 作單位成員之差旅。
3. 本項經費有剩餘者,得 相互勻支。
第二級 300,000 300,000
第三級 350,000 350,000
第四級 350,000 350,000
第五級 350,000 350,000
差旅費 依縣市內交通與 臺北遠近分級
90,000~
150,000 每縣市
課 程 推 動 人 員 代 理 代 課 費
國 民 教 育 輔 導 團
組數
領域(議題)輔導團每組
(不包括生活課程) 170,000 ×組數
國教署經費 包括性平、人權 最多12組 生活課程 90,000 1組 90,000 國教署經費
議題輔導團每團 90,000 ×組數 國教署經費
最多5組
校數
第一級 6,000 ×校數
國教署經費
第二級 7,000 ×校數
第三級 8,000 ×校數
第四級 9,000 ×校數
第五級 10,000 ×校數
實踐 方案 輔導 組織
地方輔導群成員
依實踐方案輔導組織 代理代課費補助基準
100,000~
2,900,000 每縣市 師藝司經費 教學輔導教師
薪傳教師 其
他
課程督學、團務行政人員 600,000 3人 1,800,000
國教署經費
專任輔導員 600,000 ×人數
推動教 師專業 發展實 踐方案 運作單 位
人事費(專任行政助理) 600,000 ×人數 師藝司經費
資本門 500,000 每縣市 500,000 師藝司經費
運作經費
第一級 72,000
每縣市
72,000
師藝司經費
第二級 75,000 75,000
第三級 80,000 80,000
第四級 85,000 85,000
第五級 90,000 90,000
資訊知能培訓
縣市別 補助經費 縣市別 補助經費
新北市 1,390,000 雲林縣 340,000 臺北市 1,000,000 嘉義縣 250,000 桃園市 970,000 屏東縣 350,000 臺中市 1,180,000 臺東縣 180,000 臺南市 720,000 花蓮縣 220,000 高雄市 1,040,000 澎湖縣 90,000 宜蘭縣 230,000 基隆市 160,000 新竹縣 290,000 新竹市 220,000 苗栗縣 270,000 嘉義市 140,000 彰化縣 550,000 金門縣 80,000 南投縣 280,000 連江縣 50,000 備註:以20%國中小教師數3小時(2小時資訊知能及1小時資訊素養與倫理認知)研習為基準補助。
實踐方案輔導組織代理代課費
縣市別 補助經費 縣市別 補助經費
新北市 2,500,000 雲林縣 800,000 臺北市 2,400,000 嘉義縣 800,000 桃園市 2,600,000 屏東縣 950,000 臺中市 2,900,000 臺東縣 850,000 臺南市 2,500,000 花蓮縣 450,000 高雄市 2,400,000 澎湖縣 400,000 宜蘭縣 700,000 基隆市 500,000 新竹縣 800,000 新竹市 800,000 苗栗縣 700,000 嘉義市 500,000 彰化縣 650,000 金門縣 700,000 南投縣 1,000,000 連江縣 100,000
地方輔導群及推動教師專業發展實踐方案運作單位成員之差旅費
縣內交通(交通與幅員面積考量)及離臺北遠近(離本部與教研院之遠近)
第一級 第二級 第三級
臺北市、基隆市、新竹市、
嘉義市
桃園市、新竹縣、苗栗縣、
彰化縣、雲林縣
新北市、宜蘭縣、臺中市、
南投縣、嘉義縣、臺南市、
高雄市、屏東縣、臺東縣、
花蓮縣、澎湖縣、金門縣、
連江縣 90,000 120,000 150,000
補助國民教育輔導團成員之差旅費統計表
縣市別 縣內交通 臺北遠近 總計
新北市 400,000 100,000 500,000
臺北市 200,000 100,000 300,000 縣內交通:交通與幅員面積考量
臺中市 400,000 250,000 650,000 第一級 第二級 第三級
臺南市 400,000 350,000 750,000 臺北市 基隆市 新竹市 嘉義市
桃園市 新竹縣 苗栗縣 彰化縣 雲林縣
新北市、宜蘭縣 臺中市、南投縣 嘉義縣、臺南市 高雄市、屏東縣 臺東縣、花蓮縣 澎湖縣、金門縣 連江縣
高雄市 400,000 350,000 750,000 宜蘭縣 400,000 100,000 500,000 桃園市 300,000 100,000 400,000 新竹縣 300,000 250,000 550,000 苗栗縣 300,000 250,000 550,000 彰化縣 300,000 250,000 550,000 南投縣 400,000 250,000 650,000 雲林縣 300,000 350,000 650,000
嘉義縣 400,000 350,000 750,000 200,000 300,000 400,000 屏東縣 400,000 350,000 750,000
臺東縣 400,000 350,000 750,000 離臺北遠近:離本署與教研院之遠近
花蓮縣 400,000 350,000 750,000 第一級 第二級 第三級
澎湖縣 400,000 350,000 750,000 桃園以北 包括宜蘭縣
新竹以南 彰化以北
雲林以南 基隆市 200,000 100,000 300,000 花東離島
新竹市 200,000 250,000 450,000 100,000 250,000 350,000 嘉義市 200,000 350,000 550,000
金門縣 400,000 350,000 750,000 連江縣 400,000 350,000 75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