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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 104 年全國語文競賽實施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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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 104 年全國語文競賽實施要點

教育部 104 年 5 月 27 日臺教社(四)字第 1040071069 號函備查

壹、本要點依據教育部全國語文競賽舉辦原則訂定。

貳、競賽宗旨:為加強推行語文教育,提升全國各級學校師生及民眾語文素養與學習興趣,

以弘揚文化,特舉辦本競賽。

參、組織:設「全國語文競賽籌備會」(以下簡稱大會),由下列單位組成之。

一、主辦單位:教育部 二、承辦單位:新北市政府

三、協辦單位:文化部、原住民族委員會、客家委員會、臺灣省政府、醒吾科技大學、

新北高中、三重高中、鶯歌工商、南強工商、中平國中、明志國中、

頭前國中、新泰國中、新莊國中、碧華國中、頭前國小、新莊國小、

五華國小、新泰國小、明志國小、重陽國小、蘆洲國小、丹鳳國小、

光復國小、德音國小、永福國小、廣福國小、八里國小、金美國小、

中信國小、榮富國小、鶯歌國小、昌平國小、安和國小、北新國小、

南勢國小、長安國小、豐年國小。

肆、辦理方式 一、競賽階段

各競賽單位應參考本要點相關規定,依下列方式先行辦理初賽、複賽,產生各組 項代表參加全國決賽。

(一)初賽:直轄市以區為競賽單位;臺灣省及福建省各縣(市)以鄉(鎮、市)

為競賽單位辦理初賽。教育大學及大學教育學院以學校為競賽單位辦 理初賽,其優勝競賽員得直接進入決賽。

(二)複賽:以直轄市及縣(市)為競賽單位。但直轄市應以行政區為範圍分二區 域辦理複賽,分區方式應於競賽章則中明訂,並以該辦理複賽區域為 參加決賽單位。

(三)決賽:以全國為競賽單位,由教育部主辦,新北市政府承辦。

二、決賽單位:除教育大學及大學教育學院學生組以學校為競賽單位外,臺灣省暨福 建省以縣(市)為競賽單位,直轄市以行政區為範圍分二區為競賽單 位。

三、決賽組別及對象

(一)國小學生組(包括就讀公私立國小、國小補校且未滿 15 歲之學生)。

(二)國中學生組(包括就讀公私立國中、代用國中、高中附設國中部、國中補校 且未滿 18 歲之學生)。

(三)高中學生組(包括就讀公私立高中職日、夜間部與進修學校且未滿 20 歲,

及五專前三年之學生)。

(四)教育大學及大學教育學院學生組(不包括研究所學生,且未具現職教師身

(2)

分)。

(五)教師組(包括公私立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之編制內專任合格有給職教師)。

(六)社會組(除前五目所定各組之身分外,各界人士均得參加)。 四、競賽項目

(一)演說

1.國語(各組均參加)。 2.閩南語(各組均參加)。 3.客家語(各組均參加)。

4.原住民族語(分 16 種語別:阿美族語、排灣族語、泰雅族語、魯凱族語、

賽夏族語、鄒族語、拉阿魯哇族語、卡那卡那富族語、卑南族語、雅美

(達悟)族語、邵族語、噶瑪蘭族語、賽德克族語、布農族語、太魯閣 族語、撒奇萊雅族語,每族語分教師組、社會組)。

◎客家語腔調、原住民族語別請參閱(附件 1)

(二)朗讀

1.國語(各組均參加)。 2.閩南語(各組均參加)。 3.客家語(各組均參加)。

4.原住民族語(分 16 種語別:阿美族語、排灣族語、泰雅族語、魯凱族語、

賽夏族語、鄒族語、拉阿魯哇族語、卡那卡那富族語、卑南族語、雅美

(達悟)族語、邵族語、噶瑪蘭族語、賽德克族語、布農族語、太魯閣 族語、撒奇萊雅族語,每族語分國小學生組、國中學生組及高中學生組)。

◎客家語腔調、原住民族語別請參閱(附件 1)

(三)作文(各組均參加)。

(四)寫字(各組均參加)。

(五)字音字形(分國語、閩南語及客家語三類,各組均參加)。 五、競賽員名額 

競賽單位參加各有關競賽項目,除教育大學及大學教育學院學生組每項以 2 人為 限,其餘各語言各項各組以 1 人為限。

六、競賽員資格及限制

(一)凡中華民國國民合於本要點競賽組別及對象規定者,均可參加各項競賽。

(二)參加競賽之學生、教師以其就讀學校、服務學校所在地為限。

(三)凡曾獲得本競賽決賽(含 98 年度以前)該語言該項該組第 1 名,或近 5 年 內(99 年度至 103 年度)二度獲得 2 至 6 名者,不得再參加該語言該項該 組之競賽。

(四)各競賽員每年每人以參加 1 項為限,不得跨語言、跨項、跨組報名,違者取 消競賽資格。

(五)大陸臺商子女學校學生以戶籍為依據,報名參加戶籍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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複賽。

(六)社會組限於戶籍所在地(至 104 年 11 月 1 日前須設籍 6 個月以上)或服務 機關所在地(需服務單位出具證明)擇一報名。

(七)各競賽員不得擔任各語言各項各組決賽評判,違者取消競賽資格。

七、各項競賽時限

(一)演說

1.國小學生組、國中學生組,每人限 4 至 5 分鐘。

2.高中學生組、社會組、原住民族語教師組,每人限 5 至 6 分鐘。

3.教育大學及大學教育學院學生組、教師組(原住民族語除外),每人限 7 至 8 分鐘。

(二)朗讀:各組每人均限 4 分鐘。

(三)作文:各組均限 90 分鐘。

(四)寫字:各組均限 50 分鐘。

(五)字音字形

1.國語:各組均 10 分鐘。

2.閩南語:各組均 15 分鐘。

3.客家語:各組均 15 分鐘。

八、競賽內容規範

(一)演說

1.國語:各組題目,於競賽員登臺前 30 分鐘,當場親手抽定。

2.閩南語:國小學生組、國中學生組、高中學生組講題 3 題,教育大學及 大學教育學院學生組 5 題事先公布,在競賽員登臺前 30 分鐘,就已公布 講題親手抽定 1 題參賽;教師組、社會組題目於競賽員登臺前 30 分鐘,

當場親手抽定。

3.客家語:同閩南語。

4.原住民族語:教師組、社會組各組題目 3 題事先公布,於競賽員登臺前 30 分鐘,就已公布講題親手抽定 1 題參賽。

(二)朗讀 1.國語

(1)國小學生組、國中學生組以語體文為題材。

(2)高中學生組、教育大學及大學教育學院學生組以文言文為題材(篇目 事先公布)。

(3)教師組及社會組以語體文為題材。

2.閩南語:各組題材,均以語體文為題材(篇目事先公布)。 3.客家語:各組題材,均以語體文為題材(篇目事先公布)。 4.原住民族語:各組題材,均以語體文為題材(篇目事先公布)。

以上各項語言之各組題材,均於每位競賽員登臺前 8 分鐘,當場親手抽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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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作文

1.各組題目均當場公布。

2.文言、語體不加限制,但不得用詩歌韻文寫作。

3.應使用標準字體,並詳加標點符號。

4.限用藍、黑色原子筆或鋼筆書寫。

(四)寫字

1.各組書寫內容均當場公布,一律以傳統毛筆書寫楷書(不得使用其它筆 類 如 自 來 水 筆 等 , 以 教 育 部 公 布 之 標 準 字 體 為 準 , 請 參 閱 : http://stroke-order.learningweb.moe.edu.tw/home.do)。

2.字之大小,國小學生組為 5 公分見方,國中學生組為 6 公分見方(以上 用 4 尺宣紙 4 開「70 公分×35 公分」書寫);高中學生組為 7 公分見方,

教育大學及大學教育學院學生組、教師組、社會組為 8 公分見方(以上 用 6 尺宣紙 4 開「90 公分×45 公分」書寫)。

(五)字音字形 1.國語

(1)各組均為 200 字(國語字音、字形各 100 字),限用藍、黑色原子筆 或鋼筆書寫,塗改不計分。

(2)字音以教育部 88 年 3 月 31 日臺(88)語字第 88034600 號函公布之「國 語一字多音審訂表」為準。字形以教育部所公布「常用國字標準字體」

之字形為準。

2.閩南語

(1)各組均為 200 字(閩南語漢字書寫標音、標音書寫漢字各 100 字),

限用藍、黑色原子筆或鋼筆書寫,塗改不計分。

(2)拼音以教育部 95 年 10 月 14 日臺語字第 0950151609 號函公布之「臺 灣閩南語羅馬字拼音方案」正式版為準,詳細內容請參閱:

http://www.edu.tw/FileUpload/3677-15601/Documents/151609.pdf 及 http://www.edu.tw/FileUpload/3677-15601/Documents/tshiutsheh.pdf (3)漢字使用以教育部公布之《臺灣閩南語常用詞辭典》為準,詳細內容

請參閱:http://twblg.dict.edu.tw/tw/index.htm 2.客家語:

(1)各組均為 200 字(客家語漢字書寫標音、標音書寫漢字各 100 字),

限用藍、黑色原子筆或鋼筆書寫,塗改不計分。

(2)拼音以教育部 101 年 9 月 12 日臺語字第 1010161610 號函修正公布之

「 臺 灣 客 家 語 拼 音 方 案 」 為 準 , 詳 細 內 容 請 參 閱 :        http://www.edu.tw/FileUpload/3653-15592/Documents/hakka_pinyin3.pdf  (3)客家語漢字使用以教育部 100 年 7 月 27 日修正公布之《臺灣客家語

常用詞辭典》為準,詳細內容請參閱:

(5)

http://hakka.dict.edu.tw/。

九、競賽評判標準

(一)演說

1.語音(發音、語調、語氣):占 45%。

2.內容(見解、結構、詞彙):占 45%。

3.臺風(儀容、態度、表情):占 10%。

4.時間:超過或不足時,每半分鐘扣均一標準分數 1 分,未足半分鐘,以 半分鐘計。

(二)朗讀 1.國語

(1)語音(發音及聲調):占 50%(以教育部 88 年 3 月 31 日臺(88)語字

第 88034600 號函公布之「國語一字多音審訂表」為主)。 (2)聲情(語調、語氣):占 40%。

(3)臺風(儀容、態度、表情):占 10%。

2.閩南語

(1)語音(發音及聲調):占 50%。

(2)聲情(語調、語氣):占 40%。

(3)臺風(儀容、態度、表情):占 10%。

3.客家語

(1)語音(發音及聲調):占 50%。

(2)聲情(語調、語氣):占 40%。

(3)臺風(儀容、態度、表情):占 10%。

4.原住民族語

(1)語音(發音及聲調):占 50%。

(2)聲情(語調、語氣):占 40%。

(3)臺風(儀容、態度、表情):占 10%。

(三)作文

1.內容與結構:占 50%。

2.邏輯與修辭:占 40%。

3.字體與標點:占 10%。

(四)寫字

1.筆法:占 50%。

2.結構與章法:占 50%。

3.正確與速度:錯別字或漏字每字扣均一標準分數 3 分,未及寫完者,每 少寫 1 字扣均一標準分數 2 分。

4.一律以教育部公布之標準字體為書寫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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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字音字形

一律書寫標準字體,每字 0.5 分,塗改一律不計分。

十、決賽成績核計

(一)各語言各項各組個人競賽成績之核計,除字音字形項目外,一律採用王炬教 授均一法計列,並於評判委員會議時公布,一併遵行,字音字形分數相同者,

以正確美觀予以評定優勝。

(二)演說與朗讀、字音字形項目之閩南語、客家語,各直轄市、縣(市)及教育 大學與教育院校應組隊參賽,並納入團體計分。

(三)各語言各項各組第一名依實際參加人數之數字給分,前後名次均差 1 分。

十一、決賽優勝錄取名額

(一)個人獎

各組每項均取優勝前 6 名,並於公布成績時,註明各競賽員所代表之競賽 單位名稱及所屬之機關名稱。惟各該項目實際與賽人數未達 12 人以上者,

依實際參加人數擇半錄取優勝(四捨五入)。

(二)團體獎

1.各競賽單位以該單位得分總和高低排序,如有同分,則依第一名人數多 寡排序;再有同分,則依第二名人數多寡排序,其餘依此類推。直轄市、

縣(市)取團體優勝前 6 名;原住民族語取團體優勝前 6 名;教育大學 及大學教育學院取團體優勝前 3 名。

2.除演說與朗讀項目中各原住民族語組成績另計列團體成績,其餘各語言 各項各組皆列入團體成績。

(三)團體精進獎

1.直轄市為兩個競賽單位,其餘各縣(市)均為一個競賽單位,教育大學及 大學教育學院學生組以學校為競賽單位。

2.成績計算方式以上年度(103 年)之團體積分為比較基準,將本年度(104 年)團體積分減去上年度團體積分即為團體精進積分。

3.各直轄市及縣(市)本年度(104 年)團體成績進入前 6 名之單位,以及 教育大學、及大學教育學院學生組本年度(104 年)團體成績進入前 3 名 之學校,不列為精進獎評選對象。

4.直轄市及縣(市)競賽單位依團體精進積分高低順序,取前 6 名;教育大 學及大學教育學院學生組競賽單位,取前 3 名。如有同分,則依第一名人 數多寡排序;再有同分,則依第二名人數多寡排序,其餘依此類推。

(四)精神總錦標獎

1.除承辦直轄市及縣(市)外,每一競賽單位均為獎勵評選對象。本獎項教 育大學及大學教育學院學生組以學校為競賽單位;直轄市以二區,其餘各 縣(市)均為一個競賽單位。

2.直轄市及縣(市)團體組最多獎勵前 6 名;教育大學及大學教育學院學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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組最多獎勵前 3 名,由評選委員會視各競賽單位表現評定受獎名額。

3.精神總錦標獎之實施方式,請參照「中華民國 104 年全國語文競賽團體精 神總錦標實施辦法」(附件 2)。

伍、決賽辦理時間:預定於 104 年 11 月 28 日至 30 日(星期六、日及一)3 天舉行。

陸、決賽地點:新北市立新北高級中學(新北市三重區三信路 1 號)、新北市三重區五華國 民小學(新北市三重區集賢路 89 號)。

柒、決賽報名方式:

一、各競賽單位應於 104 年 10 月中旬(報名截止時間另行通知)前完成網路報名並電話 確認,同時將各語言各項各組競賽報名單(格式另訂),掛號寄送「中華民國 104 年全國語文競賽委員會資料組」(以郵戳為憑,逾時不受理報名),地址:231 新北 市新店區寶橋路 8 號(新北市新店區北新國小)。

二、報名聯繫電話(02)2918-9300 分機 205,聯絡人:新北市新店區北新國小羅英財 組長。

三、網路報名資料與郵寄之競賽報名單如有差異,以郵寄之競賽報名單為主。

捌、決賽獎勵:

一、競賽員部分:除由大會頒發獎狀外,並依下列規定獎勵:

(一)屬學生者,由大會函請其就讀學校,依學校敘獎辦法予以獎勵。

(二)屬公務人員或教師者,由大會函請其服務單位主管機關予以獎勵,第 1 名者 記功壹次,第 2、3 名者各嘉獎貳次,第 4、5、6 名者各嘉獎壹次。

(三)屬社會人士者,由大會函請其居住地直轄市、縣(市)政府,予以適當表揚。

(四)各語言各項各組比賽,未達到前 6 名,但是成績達 80 分以上者,給予表現 優異證明書。未達 80 分者,頒發參賽證明。

二、指導人員部分

(一)直轄市及縣(市)競賽員獲得優勝名次者,其指導人員 1 人(以實際指導人 員為準,不限學校老師)由大會頒發獎狀,並函請其主管機關,予以敘獎。

第 1 名者記功壹次,第 2、3 名者各嘉獎貳次,第 4、5、6 名者各嘉獎壹次。

獲前 3 名之競賽員,其就讀學校校長由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教育局(處)

予以嘉獎壹次(獎勵項目不限)。

(二)教育大學及大學教育學院學生組競賽員獲得優勝名次者,其指導人員 1 人(以 實際指導人員為準,不限學校老師)由大會頒發獎狀,並函請其主管機關,

予以敘獎。第 1 名者記功壹次,第 2、3 名者各嘉獎貳次,第 4、5、6 名者 各嘉獎壹次。獲前 3 名之競賽員,其就讀學校校長、院長分別由教育部、直 轄市予以嘉獎壹次(獎勵項目不限)。

三、團體獎部分

(一)直轄市及縣(市)團體成績列前 6 名者,由大會頒給獎盃以資鼓勵,該直轄 市、縣(市)教育局(處)長、業務科(課、股)長、業務承辦人均予獎勵。

獲第 1 名者,各記功壹次,2、3 名者各嘉獎貳次,其餘列名者各予嘉獎壹次。

(二)教育大學及大學教育學院學生組團體成績列前 3 名者,由大會頒給獎盃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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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勵外,該校校長(或教育學院院長)、教務長(或學務長)、相關系所主任、

領隊及承辦人員均予獎勵。獲第 1 名者,各記功壹次,2、3 名者各嘉獎壹次。

四、團體精進獎部分

(一)直轄市及縣(市)團體精進成績列前 6 名者,由大會頒給精進獎盃以資鼓勵,

該直轄市、縣(市)教育局(處)長、業務科(課、股)長、業務承辦人均 予獎勵。獲第 1 名者各記功壹次,2、3 名者各嘉獎貳次,其餘列名者各嘉 獎壹次。

(二)教育大學及大學教育學院學生組團體精進成績列前 3 名者,由大會頒給精進 獎盃以資鼓勵。

五、精神總錦標獎部分

(一)各直轄市、縣(市)經評選委員會決議獲獎之單位,由大會在閉幕典禮上頒 給精神總錦標獎盃以資鼓勵,並給予該直轄市、縣(市)領隊及帶隊人員嘉 獎壹次獎勵。

(二)教育大學及大學教育學院經評選委員會決議獲獎之單位,由大會在閉幕典禮 上頒給精神總錦標獎盃以資鼓勵。

玖、附則

一、各級學校應於本學期內以班級為單位辦理全校性選拔賽,選出參加校外賽代表,

不宜指派學生參加。

二、各直轄市及縣(市)辦理複賽時,應請該縣(市)長(直轄市為教育局局長)主 持典禮;鄉鎮市區辦理初賽時,應請該鄉鎮市區長主持典禮,並得邀請熱心人士 蒞臨觀禮,以昭隆重。

三、各直轄市及縣(市)競賽員參加全國決賽,由教育局(處)長擔任領隊,教育大 學及大學教育學院學生組由該院校指派有關人員為領隊。各領隊報到時間及領隊 會議時間由大會另行通知。

四、競賽員資格如有不符,該競賽單位領隊應負全責,其競賽成績不予承認,如有冒 名頂替者(以身分證或戶口名簿為憑)取消團體成績。

五、競賽員須遵守各項競賽注意事項,且應準時完成報到手續。競賽員逾報到時間即 不受理報到,並以棄權論。

六、競賽員臨時發生事故,確定不能入場參加競賽時,應事先向大會報備棄權。

七、競賽員資格或有關競賽之申訴,應由領隊或競賽單位代表出具書面申訴書,詳述 申訴理由,向競賽申訴評議會提出。申訴書至遲應於各該競賽成績公布後 1 小時 內提出,逾時不予受理(公布成績時應註明時間)。抗議事項以比賽規則、秩序及 比賽人員資格為限,對評判委員之評分及其他如技術性、學術性者不得提出申訴,

申訴方式請參閱「中華民國 104 年全國語文競賽申訴規則」(附件 3)。

八、各參賽單位指導人員(以實際指導人員為準,不限學校老師)名單既經填列,成績 公布後,不得更改。

(9)

九、競賽員本次競賽之影音、影像、著作及肖像權等歸屬主辦單位所有,競賽員報名 時應繳交同意書。

拾、本要點經教育部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10)

客家語腔調

原住民族語別說明

一、客家語腔調有四縣、海陸、大埔、饒平、詔安、南四縣。

二、原住民 16 族 42 種方言別一覽表如下:

族語 方言別 族語 方言別

阿美族語

A.北部阿美語 鄒族語 A.鄒語

B.中部(秀姑巒)阿美語 拉阿魯哇族語 A.拉阿魯哇語

C.海岸阿美語 卡那卡那富族

A.卡那卡那富語

D 馬蘭阿美語

排灣族語

A.東排灣語

E.恆春阿美語 B.北排灣語

泰雅族語

A.賽考利克泰雅語 C.中排灣語

B.澤敖利泰雅語 D.南排灣語

C.汶水泰雅語

魯凱族語

A.東魯凱語

D.萬大泰雅語 B.霧臺魯凱語

E.四季泰雅語 C.大武魯凱語

F.宜蘭澤敖利泰雅語 D.多納魯凱語

賽夏族語 A.賽夏語 E.茂林魯凱語

邵族語 A.邵語 F.萬山魯凱語

賽德克族語

A.德固達雅語 太魯閣族語 A.太魯閣語

B.都達語 噶瑪蘭族語 A.噶瑪蘭語

C.德路固語

卑南族語

A.南王卑南語

布農族語

A.卓群布農語 B.知本卑南語

B.卡群布農語 C.初鹿卑南語

C.丹群布農語 D.建和卑南語

D.巒群布農語 雅美族語 A.雅美語

E.郡群布農語 撒奇萊雅族語 A.撒奇萊雅語

附件 1

(11)

中華民國 104 年全國語文競賽團體精神總錦標實施辦法

一、宗旨:鼓勵參賽單位展現優質團隊精神,促使語文教育內涵落實於生活之中,進而弘 揚我國固有優良文化。

二、組織:由大會成立評選小組,聘請評選委員 7 人,負責評選競賽單位表現。為落實團 體精神總錦標之公平、公正、客觀之獎勵精神,評選委員名單應於頒獎後方行 公布。

三、對象:除承辦直轄市及縣(市)外,每一競賽單位均為獎勵評選對象。本獎項教育大 學及大學教育學院學生組以學校為競賽單位,直轄市以二區,其餘各縣(市)

均為一個競賽單位。

四、評選時間:自各單位第一天報到起,至第三天閉幕典禮止。

五、評選項目及比例:(評分表如附表 1、2)

1.團體出席人數:占 20%。

2.加油及歡呼氣勢:占 20%。

3.參觀比賽秩序:占 20%。

4.休息區整潔場地維護:占 20%。

5.整體表現:占 20%。

六、注意事項:獎勵加分項目由各競賽單位提出,交主辦單位彙整並於賽前公布。

附件 2

(12)

中華民國 104 年全國語文競賽團體精神總錦標評分表

(附表 1)

直轄市及縣(市)團體組

編號 競賽單位

團體出 席人數

加油歡 呼氣勢

參觀比 賽秩序

休息區 整潔場 地維護

整體 表現

總 分 100%

名 次

備 20% 20% 20% 20% 20% 註

01 宜蘭縣 02 基隆市 03 新北市南區

不列入競賽受評單位 04 新北市北區

05 臺北市南區 06 臺北市北區 07 桃園市南區 08 桃園市北區 09 新竹縣 10 新竹市 11 苗栗縣 12 臺中市南區 13 臺中市北區 14 彰化縣 15 南投縣 16 雲林縣 17 嘉義縣 18 嘉義市 19 臺南市南區 20 臺南市北區 21 高雄市南區 22 高雄市北區 23 屏東縣 24 臺東縣 25 花蓮縣 26 澎湖縣 27 金門縣 28 連江縣

說明

1. 評分請採百分法,評分小數請勿超過二位。

2. 直轄市及縣(市)團體組最多獎勵前六名,由評選委員會視各競賽單位表現評 定受獎名額。

評委

簽名

(13)

中華民國 104 年全國語文競賽團體精神總錦標評分表

(附表 2)

教育大學及大學教育學院學生組

編號 競賽單位

團體出

席人數 加油歡

呼氣勢 參觀比 賽秩序

休息區 整潔場 地維護

整體 表現

總 分 100%

名 次

備 20% 20% 20% 20% 20% 註

01 國立臺灣師範大學 02 國立政治大學 03 國立彰化師範大學 04 國立高雄師範大學 05 國立臺北教育大學 06 臺北市立大學 07 國立新竹教育大學 08 國立臺中教育大學 09 國立暨南國際大學 10 國立嘉義大學 11 國立臺南大學 12 國立屏東大學 13 國立東華大學 14 國立中正大學 15 國立臺東大學 16 輔仁大學 17 淡江大學 18 中國文化大學 19 銘傳大學 20 中原大學 21 臺灣首府大學 22 慈濟大學

說明

1. 評分請採百分法,評分小數請勿超過二位。

2. 教育大學及大學教育學院學生組最多獎勵前三名,由評選委員會視各競賽單位表 現評定受獎名額。

評委

簽名

(14)

中華民國 104 年全國語文競賽申訴規則

一、目的

為維護競賽公平性,大會特設置「競賽申訴評議會」(以下簡稱申評會),以保障競賽 員權益並處理競賽糾紛。

二、申訴範圍

以違反競賽規則、秩序及競賽人員資格為限,對評判之評分及其他如技術性、學術性 之意見不得提出申訴。

三、組織及運作

(一)申評會置委員五人至十一人,其成員如下:

1.大會評判長(兼任申評會召集人)。

2.由教育部依需要推薦相關學者專家或人員三人至七人。

3.承辦機關代表一人至三人。

(二)申評會開會應有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始得開議,除評議結果應有出席委員三 分之二同意外;其餘事項之決議,以出席委員超過半數始可作成決議。

(三)申評會成員對申訴案件有利害關係者應自行迴避,不得執行職務。

(四)申訴中心設於新北市立新北高中圖書館會議室。

四、申訴流程

(一)符合申訴範圍之申訴,應由領隊或競賽單位代表出具書面申訴書(如附表 1), 詳述申訴事由,送申評會辦理,同一案件以一次為限。

(二)申訴書至遲應於各該競賽成績公布後 1 小時內提出,逾期不予受理(公布成績時 應註明時間),但確實影響競賽員權益重大者不在此限。

(三)申評會就書面申訴書進行評議,必要時得通知相關當事人到會說明。

(四)評議結果除通知申訴人外,應作成書面紀錄。

(五)受理作業流程:(如附表 2)

五、其他

申訴事件未盡事宜以申評會決議為評議準則,各競賽單位不得提出異議,惟將列入賽 後檢討事項之一。

   

附件 3

(15)

中華民國 104 年全國語文競賽申訴書

(附表 1)

申訴單位 競賽項目 競賽組別

申訴理由

申訴依據

評議結果

申評會 委員簽章

送交時間 104 年 11 月 日 午 時 分 送交單位

中華民國 104 年全國語文競賽申訴中心

領隊或競賽單位代表簽名:

聯絡電話:

上 下

(16)

中華民國 104 年全國語文競賽申訴事件處理作業流程圖

(附表 2)

 

 

   

申訴單位至遲應於成績公 布後 1 小時內至申訴中心收 件處提交申訴申請書 

否  制訂全國語文競

賽申訴規則 

成立競賽申評會 

辦理程序審查 裁決是否受理 說明並宣達申評會之組

織及運作過程 

邀申訴案之競賽相關人員  列席會議說明事件經過 

受理申訴之案件  辦理實質審查

申訴之案件說明及處理 

依前述評議結果裁定 

函覆申訴人(先以電話通知)(結案) 

  收件處通知申訴單位    審查結果 

申評會委員五人至十一人,其成員如下:

1、大會評判長(兼任申評會召集人)。

2、由教育部依需要推薦相關學者專家或 人員三人至七人。 

3、承辦機關代表一人至三人。 

1、收件處收取申訴申請表。

2、收件處彙整申訴書交申評會評議。

(17)

*本授權書限由未成年之競賽員及其法定代理人簽署,已成年之競賽員請簽署成年版。

 

中華民國 104 年全國語文競賽著作授權同意書

(法定代理人版)

茲因[請填入競賽員姓名](以下稱競賽員)將參加中華民國 104 年全 國語文競賽(以下稱本活動) ,本人係競賽員之法定代理人,現同意將 競賽員參加本活動之影音、影像、著作、肖像權及任何相關之智慧財產 權非獨家、非專屬、不限地域無償授權教育部、原住民族委員會、客家 委員會以任何方式利用,並得對第三人進行再授權。惟競賽員仍為前開 各項權利之權利人,有權自行利用相關內容。

競賽員:

學校單位:

指導老師: (簽名)

授權人: (簽名)

與競賽員關係:

身分證字號:

戶籍地址:

聯絡電話:

中華民國 104 年 月 日

 

(18)

*本授權書限由未成年之競賽員及其法定代理人簽署,已成年之競賽員請簽署成年版。

 

中華民國 104 年全國語文競賽著作授權同意書

(成年版)

本人同意將本人參加中華民國 104 年全國語文競賽之影音、影像、著 作、肖像權及任何相關之智慧財產權非獨家、非專屬、不限地域無償授 權教育部、原住民族委員會、客家委員會以任何方式利用,並得對第三 人進行再授權。惟本人仍為前開各項權利之權利人,有權自行利用相關 內容。

授權人: (簽名)

身分證字號:

戶籍地址:

聯絡電話:

中華民國 104 年 月 日

 

(19)

*本授權書限由未成年之競賽員及其法定代理人簽署,已成年之競賽員請簽署成年版。

 

錄影錄音授權書 

(法定代理人版)  

立書人: 

 

茲因[請填入競賽員姓名](以下稱「競賽員」 )於民國 104 年 11 月○○日至○

○日參與中華民國 104 年全國語文競賽之演說/朗讀/競賽活動(以下稱「本活 動」) ,立書人係競賽員之法定代理人,現立書人謹此同意授權教育部對競賽員 參與本活動之過程,進行錄音及錄影,並聲明如下:

 

1.  立書人就競賽員在本活動所為之演說/朗讀/競賽內容及所同意之錄音/錄影 內容,非獨家、非專屬、不限地域授權教育部在教育推廣之目的範圍內進行 利用,包括但不限於以實體與數位方式重製、改作、編輯、公開口述、公開 演出、公開上映、公開傳輸或以其他方式利用授權標的,並得對第三人進行 再授權。 

 

2.  除前條所列授與教育部之權利外,競賽員仍為相關內容及作品之著作權人,

保有一切著作權及其他智慧財產權,不受本協議書之影響。 

 

3.  競賽員參與本活動所提供之一切內容,均遵守各項法令之規定,絕無侵害任 何他人之著作權或任何其他權利之情事。立書人並保證競賽員參與本活動所 提供/演出之一切內容均係競賽員自行創作,有權對教育部進行本協議書所列 之授權,絕無侵害他人著作權或任何其他權利之情事。 

 

4.  如因本協議書相關事宜有爭議需以訴訟處理時,立書人同意應以中華民國法 律為準據法,並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競賽員: 

學校單位: 

指導老師:      (簽名) 

 

立書人:      (簽名) 

與競賽員關係: 

身分證字號: 

戶籍地址: 

中華民國 104 年    月    日   

(20)

*本授權書限由未成年之競賽員及其法定代理人簽署,已成年之競賽員請簽署成年版。

錄影錄音授權書 

(成年版)  

立書人: 

 

茲因立書人於民國 104 年 11 月○○日至○○日參與中華民國 104 年全國語文 競賽之演說/朗讀/競賽活動(以下稱「本活動」 ) ,立書人謹此同意授權教育部 對立書人參與本活動之過程,進行錄音及錄影,並聲明如下:

 

1.  立書人就本活動所為之演說/朗讀/競賽內容及所同意之錄音/錄影內容,非獨 家、非專屬、不限地域授權教育部在教育推廣之目的範圍內進行利用,包括 但不限於以實體與數位方式重製、改作、編輯、公開口述、公開演出、公開 上映、公開傳輸或以其他方式利用授權標的,並得對第三人進行再授權。 

 

2.  除前條所列授與教育部之權利外,立書人仍為相關內容及作品之著作權人,

保有一切著作權及其他智慧財產權,不受本協議書之影響。 

 

3.  立書人參與本活動所提供之一切內容,均遵守各項法令之規定,絕無侵害任 何他人之著作權或任何其他權利之情事。立書人並保證參與本活動所提供/

演出之一切內容均係立書人自行創作,有權對教育部進行本協議書所列之授 權,絕無侵害他人著作權或任何其他權利之情事。 

 

4.  如因本協議書相關事宜有爭議需以訴訟處理時,立書人同意應以中華民國法 律為準據法,並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立書人:      (簽名) 

 

身分證字號: 

 

戶籍地址: 

     

中華民國 104 年    月    日

   

(21)

全國語文競賽決賽評判遴聘原則 

1.由全國語文競賽籌備委員會參考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建立之評判人才資 料庫,慎重遴聘專家學者擔任評判。

2.各組賽事評判之安排應避免服務於同機關(構)之人員同時擔任同一場次。

3.評判應遵守利益衝突迴避原則,於接受聘書前須自行檢視其評判項組是否有

其二親等以內之親屬參加比賽,且評判委員不得擔任直轄市、縣(市)該組

競賽員集訓時之指導人員(噶瑪蘭族語、撒奇萊雅族語、邵族語、拉阿魯哇

族語、卡那卡那富族語、萬山魯凱、多納魯凱、茂林魯凱、萬大泰雅語、汶

水泰雅語除外)。如經檢舉而查證屬實者,除通知所屬單位議處外,該評判

3 年內將不再聘任。

(22)

全國語文競賽決賽命題注意事項 

項目 組別 時限 命題注意事項

演 說

國小學生組

4-5 分

1.各組演說題目需考慮競賽員之生活經驗。

2.題意須十分明確,避免涉及太多概念。

3.宜避免具有城鄉差距(高鐵、捷運、國外旅遊等等)及 過於特異性之題目,且各題間之難易程度不宜差異過 大。

國中學生組 高中學生組

5-6 分 社會組

教育大學及大

學教育學院組 7-8 分 教師組

原住民族語演

說教師組 5-6 分

朗 讀

國小學生組

各組均 為 4 分

1.國小學生組、國中學生組、社會組、教師組以「語體文」

為題材,字數以 600─800 字為宜;高中學生組及教育 大學及大學教育學院組以「文言文」為題材。

(內規:所選篇章宜避免與民間出版教材相同)

2.朗讀文章須結合競賽員生活經驗、文詞優美、題材多 元,並適合朗讀。

3.「語體文」以國語一字多音審訂表為主;古文則以古音 或國語一字多音審訂表皆可。

4.國語朗讀盡量避免文章出現英文、本土語言之詞彙用 語。

5.閩南語、客家語朗讀語音輕讀、破讀、變調要能正確掌 握。

國中學生組

高中學生組

社會組 教育大學及大 學教育學院組 教師組

作 文

國小學生組

各組均 為 90 分

1.國小學生組、國中學生組、高中學生組、教育大學及大 學教育學院組,命題盡量適合各組學生之生活經驗。

2.教師組不宜侷限在教學經驗、教育題材。

3.各組命題宜多元多樣,並避免政治議題及意識型態之題 目。

國中學生組 高中學生組 社會組 教育大學及大 學教育學院組 教師組

(23)

項目 組別 時限 命題注意事項

寫 字

國小學生組

各組均 為 50 分

1.命題印刷用字與手寫字評判標準,一律採教育部楷書字 形檔(教育部公布之標準字體)(網址:

http://www.edu.tw/treasure/filedown.aspx?Node=1 123&Index=2&WID=c5ad5187-55ef-4811-8219-e946fe0 4f725)。

2.國小、國中、高中組命題盡量以摘錄現行國語文教科書 範文內容為原則。字數多寡、紙張、字形大小、評判方 式等競賽實務,授權主辦單位另行規範。

國中學生組 高中學生組 社會組 教育大學及大 學教育學院組 教師組

國 語 字 音 字 形

國小學生組

各組均 為 10 分

1.各組命題題數字音(國字正音)、字形(國字正體)各 100 題。

2.國字正體部分請依「常用國字標準字體」所公布之字形 為準,並請避開「異體字」及「同音異形詞」兩可之試 題,以維公平評分原則。

3.國字正音部分以教育部公布之《國語一字多音審訂表》

所訂為準。

4.除教育大學及大學教育學院學生組及教師組,具國語語 音學基礎,得加入「ㄦ化韻」、「一、七、八、不」及「隨 韻衍聲」為命題範圍,其餘各組請審慎斟酌。

5.各組競賽試題請依各組競賽員理解及發揮程度命題,國 小、國中組尤請避免艱深罕用題目。

6.受限答題時間,命題請留意題目難易度之搭配。

國中學生組

高中學生組

社會組 教育大學及大 學教育學院組 教師組

閩 南 語 字 音 字 形

國小學生組

各組均 為 15 分

1.閩南語以教育部 95 年 10 月 14 日臺語字第 0950151609 號函公布之「臺灣閩南語羅馬字拼音方案」正式版及教 育部公布之《臺灣閩南語常用詞辭典》為準。

2.皆標本調,聲母與韻母書寫要正確且能均衡命題。

3.調號位置要精準。

4.能正確掌握破讀。

5.試題應避免出現方音差、同音詞及特定區域之專有詞 彙,若上述情形無法避免,須將各種答案列出。

6.各組競賽試題請依各組競賽員理解及發揮程度命題,國 小、國中組尤請避免艱深罕見字題目。

7.受限答題時間,命題請留意題目難易度之搭配。

國中學生組

高中學生組 社會組 教育大學及大 學教育學院組 教師組

(24)

項目 組別 時限 命題注意事項

客 家 語 字 音 字 形

國小學生組

各組均 為 15 分

1.客家語以教育部 101 年 9 月 12 日臺語字第 1010161610 號函修正公布之「臺灣客家語拼音方案」及教育部 100 年 7 月 27 日修正公布之《臺灣客家語常用詞辭典》為 準。

2.皆標本調,聲母與韻母書寫要正確且能均衡命題。

3.聲調符號位置要精準,一律以調型標注。

4.能正確掌握破讀。

5.試題應避免出現方音差、同音詞及特定區域之專有詞 彙,若上述情形無法避免,須將各種答案列出。

6.各組競賽試題請依各組競賽員理解及發揮程度命題,國 小、國中組尤請避免艱深罕見字題目。

7.受限答題時間,命題請留意題目難易度之搭配。

國中學生組

高中學生組

社會組 教育大學及大 學教育學院組 教師組

 

(25)

全國語文競賽決賽評判標準暨注意事項 

※各項組共同注意事項:

一、評判委員請依大會規劃之時間到達評判委員報到處,並於競賽前30分鐘抵達競賽會 場,且須立即將行動電話關機,並避免與競賽員交談。中場休息也不宜使用手機,

亦須避免與競賽員有打招呼、交談等互動行為。

二、競賽員如有違規情事發生,請准予上臺並依照原有流程進行,後續事宜則由工作人 員呈報後,由大會依照相關規定處理。

三、評判委員進行評分時,請避免有同分之情事發生。若有上述情形,建議依據競賽員 整體表現在原本分數後面加上小數分數來做區分。評分完畢後,請評判委員在評分 表上簽名,分數如有更改時亦同,並請於評分表檢核無誤後再行離開競賽會場。

四、評分標準請依競賽規定,如有爭議,則由評判組長會同評判委員共同協商確定。

五、各組各項除字音字形外,個人競賽成績之核計,一律採王炬教授均一法計列。

六、各組均應設置評判組長1人,於競賽結束,蒐集其他評判意見後進行講評。講評內容 請依照評判標準作通盤指導,以使競賽員有所精進。請勿針對個人或尚未建立共識 之部分進行評論,以免各組標準不一,讓競賽員無所遵循。

(一)演說與朗讀各組在各競賽場地作十分鐘之講評。

(二)字音字形、寫字、作文於競賽結束後,由組長負責撰寫各組綜合講評文稿資料。

七、為方便聯繫,請評判委員離開會場後,手機務必保持暢通,以利突發狀況之因應。

八、在大會尚未公布成績之前,請勿對外界透露相關內容。

(26)

一、演說 

項 目  組 別  時 限  評 分 標 準 注 意 事 項

國 語 演 說

國小學生組 

4‐5 分 

一、語音(發音、語調、語氣):占 45%。

請就發音、語調、語氣三部分進 行評分。「發音」部分,競賽員 必須做到發音正確、咬字清晰、

語 速 快 慢 合 宜 、 語 氣 自 然 不 做 作,音量強弱合宜;「語調」部 分要做到音調有高低起伏、節奏 有輕重緩急;「語氣」部分則需 配合演說內容,情緒有高有低、

悲喜分明、波瀾起伏、收舒有度。

二、內容(見解、結構、詞彙):占 45%。

請就結構、見解、詞彙三部分評 分。競賽員必須做到審題正確、

見解出眾、結構完整前後呼應,

詞彙方面則須語意精準,用法正 確。

三、臺風(儀容、態度、表情):占 10%。請就儀容、態度、表情三 部 分 評 分 。 競 賽 員 必 須 穿 著 合 宜,儀容端莊,態度誠懇,表情 生動,且肢體動作得宜。

四、時間:超過或不足時,每半分鐘 扣均一標準分數1分,未足半分 鐘,以半分鐘計。

一、閩南語、客家語及 原住民族語因臺灣 各 地 腔 調 或 有 不 同,請評判委員予 以尊重,勿將自己 不熟悉之發音視為 錯誤發音。

二、閩南語、客家語之 講評,請務必推選 能以該種語言流暢 表達之人員,以展 現評判委員之專業 性。

國中學生組 高中學生組

5‐6 分  社會組

教育大學及 大學教育學

院組 7-8分 教師組

閩 南 語 演 說

國小學生組

4-5分 國中學生組

高中學生組

5-6分 社會組

教育大學及 大學教育學

院組 7-8分 教師組

客 家 語 演 說

國小學生組

4-5分 國中學生組

高中學生組

5-6分 社會組

教育大學及 大學教育學

院組 7-8分 教師組

原 住 民 族 語 演 說

社會組

5-6分 教師組

(27)

二、朗讀 

項目  組 別  時 限  評 分 標 準 注 意 事 項

國 語 朗 讀

國小學生組

各組 均4 分鐘

一、語音(發音及聲調):占50%。

請就發音、聲調部分評分。「發 音」部分,競賽員必須做到發音 準確、語音流暢、咬字清晰。「聲 調」部分須掌握正確調值、語音 輕讀、破讀、變調。若有錯字、

漏字、改字、增字酌予扣分。

二、聲情(語調、語氣):占40%。 請就語調、語氣兩部分評分。「語 調」部分,競賽員必須理解文意,

斷句正確,用聲表情,以情傳神。

情緒表達合宜;「語氣」自然,

音量適中,藉由抑揚頓挫、語速 快慢,適當傳遞文章情感。

三、臺風(儀容、態度、表情):占 10%。

請就儀容、態度、表情三部分評 分。競賽員必須穿著合宜,儀容 端莊,態度誠懇,表情生動,且 肢體動作得宜。

一、朗讀內容如有錯誤 字句,競賽員能自 行 勘 誤 且 正 確 讀 出者為佳;選手如 照 念 , 亦 不 應 扣 分。

二、閩南語、客家語及 原 住 民 族 語 因 臺 灣 各 地 腔 調 或 有 不同,請評判委員 予以尊重,勿將自 己 不 熟 悉 之 發 音 視為錯誤發音。

三、時間未到,篇目內 容 尚 未 讀 完 即 下 臺者,視同表演,

不予計分

四、閩南語、客家語之 講評,請務必推選 能 以 該 種 語 言 流 暢表達之人員,以 展 現 評 判 委 員 之 專業性。

五、「語體文」以國語 一 字 多 音 審 訂 表 為主;古文則以古 音 或 國 語 一 字 多 音審訂表皆可。

國中學生組 高中學生組 社會組 教育大學及 大學教育學 院組

教師組

閩 南 語 朗 讀

國小學生組

各組 均4 分鐘 國中學生組

高中學生組 社會組 教育大學及 大學教育學 院組

教師組

客 家 語 朗 讀

國小學生組

各組 均4 分鐘 國中學生組

高中學生組 社會組 教育大學及 大學教育學 院組

教師組

住 民 族 語 朗 讀

國小學生組

各組 均4 分鐘 國中學生組

高中學生組

(28)

三、作文 

項目  組 別  時 限  評 分 標 準 注 意 事 項

國 語 作  文 

國小學生組

各組均 90分鐘

一、內容與結構:占50%。

請就內容、結構兩部分評分。

「內容」須切合題旨,思想積 極、健康,論點合情、合理,

文字清晰生動;說理有力,引 述適當,見解出眾、不落俗套;

「結構」部分須結構嚴謹、行 文流暢、前後呼應、結尾有力,

兼具廣度與深度。

二、邏輯與修辭:占40%。

請就邏輯、修辭兩部分評分。

文章要邏輯分明、條理清晰、

敘事明白、舉證得當;用字遣 詞合宜,修辭靈活優美。

三、字體與標點:占10%。

請就字體、標點兩部分評分。

字體應正確工整,標點須運用 得宜。

一、作文文言、語體不 拘,但不得使用詩 歌、韻文寫作。

二、使用標準字體,並 詳加標點符號。

三、試卷不得書寫姓 名、校名或代表單 位名稱。

四、限用藍、黑色原子 筆或鋼筆書寫。

五、彌封處不得撕開。

國中學生組

高中學生組

社會組

教育大學及 大學教育學 院組

教師組

   

(29)

四、寫字

 

項 目  組 別  時 限  評 分 標 準 注 意 事 項

國  語  寫  字

 

國小學生組

各組均 50分鐘

一、筆法:占50%。力求橫、豎、

撇、捺、點、鉤、挑等點畫 精準,用筆嚴謹。

二、結構與章法:占50%。力求 部首偏旁搭配合宜、字形端 正,章法整齊。

三、正確與速度:錯別字或漏字 每字扣均一標準分數3分,未 及寫完者,每少寫1字扣均一 標準分數2分。

四、一律以教育部公布之標準字 體為書寫標準。

一 、 書 寫 內 容 當 場 公 布,字體以教育部 楷書字形檔(教育 部 公 布 之 標 準 字 體)為準。

二、一律以傳統毛筆書 寫。

三、紙張由大會提供。

四、不得書寫規定內容 以 外 之 任 何 文 字 或記號,彌封處亦 不得任意撕開。

國中學生組 

高中學生組

社會組

教育大學及 大學教育學 院組

教師組

 

(30)

五、字音字形 

目  組 別  時 限  評 分 標 準 注 意 事 項

國 語 字 音 字 形

國小學生組

各組均 10分鐘

一、國字正音部分以教育部88 年公布之《國語一字多音審 訂表》所訂為準。注音符號 之聲符、韻符及調號位置書 寫要正確。

二、國字正體書寫一律以教育 部 公 布 之 標 準 字 體 為 標 準。

三、作答時請使用藍、黑筆書 寫,不得使用鉛筆。塗改、

筆畫重複一律不予計分。

一、試卷不得書寫姓名、校名 或代表單位名稱,彌封處 不得撕開。

二、各組均應設置評判組長1 人,於競賽結束後,負責 撰寫各組綜合講評文稿 資料。講評內容請依照評 判標準作通盤指導,以使 選手有所精進。

三、閩南語、客家語因臺灣各 地腔調或有不同,若出現 與 參 考 答 案 不 同 之 用 字、發音,請提交評判委 員討論後,再行決定是否 計分。

國中學生組

高中學生組

社會組 教 育 大 學 及 大 學 教 育 學 院組

教師組

閩 南 語

、 客 家 語 字 音 字 形

國小學生組

各組均 15分鐘

一、閩南語以教育部 95 年 10 月 14 日 臺 語 字 第 0950151609 號 函 公 布 之

「臺灣閩南語羅馬字拼音 方案」正式版為準及《臺 灣閩南語常用詞辭典》為 準。

二、客家語以教育部 101 年 9 月 12 日語字第 1010161610 號函修正公布之「臺灣客 家語拼音方案」為準及教 育部 100 年 7 月 27 日修正 公布之《臺灣客家語常用 詞辭典》為準。

三、皆標本調,聲母與韻母書 寫要正確。

四、聲調符號位置要精準,一 律以調型標注。

五、作答時請使用藍、黑筆書 寫,不得使用鉛筆,塗改、

筆畫重複一律不予計分。

國中學生組

高中學生組

社會組

教 育 大 學 及 大 學 教 育 學 院組

教師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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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語文競賽舉辦原則

中華民國 100 年 1 月 10 日臺語字第 0990219606C 號令訂定發布 中華民國 101 年 4 月 11 日臺語字第 1010055480B 號令修正發布 (自中華民國 101 年 5 月 20 日生效)

一、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推行語文教育,培養國人語文能力及學習興趣,辦理全國 語文競賽(以下簡稱本競賽),特訂定本原則。

二、本競賽之舉辦及相關事項,應依本原則規定辦理,並受本部之監督及考核。

三、本競賽名稱為中華民國○○年全國語文競賽。

四、本競賽大會會長由本部部長擔任;副會長由文化部部長、原住民族委員會主任委員、

客家委員會主任委員及承辦機關首長分別擔任。

五、本競賽採初賽、複賽及決賽三個階段辦理:

(一)初賽:直轄市以區為競賽單位;臺灣省及福建省各縣(市)以鄉(鎮、市)為競 賽單位辦理初賽。教育大學及大學教育學院以學校為競賽單位辦理初賽,

其優勝選手得直接進入決賽。

(二)複賽:以直轄市及縣(市)為競賽單位。但直轄市應以行政區為範圍分二區域辦 理複賽,並以該辦理複賽區域為參加決賽單位。

(三)決賽:以全國為競賽單位,由本部主辦,有關機關(構)協辦,並由直轄市及縣

(市)依附表承辦。

各競賽單位辦理本競賽應組織評判團隊,負責評選事宜。

六、本競賽之決賽於每年十一月至十二月間舉辦,其賽程以不超過三日為原則。

七、本競賽各階段辦理單位,應規劃符合各項競賽所需之競賽場地。

八、本競賽決賽承辦機關因故須更改競賽場地或舉辦日期時,應報經本部同意後始得變更。

九、本競賽決賽承辦機關應於本競賽舉辦前成立競賽籌備會(以下簡稱籌備會),其成員如 下:

(一)承辦機關首長(兼任籌備會主任委員)。

(二)本部相關單位代表。

(三)有關機關代表(得隨職務異動而更替) (四)承辦機關代表三人至五人。

(五)其他由承辦機關依需要推薦相關學者專家五人至十二人。

前項籌備會成員名單由本競賽決賽承辦機關報本部核定。

十、籌備會任務如下:

(一)於比賽半年前公告競賽實施要點,並架設專屬網站。

(二)籌備本競賽相關事務,必要時得依實際需要分組辦事;其工作人員由籌備會主任 委員聘任之。

(三)組織評判團隊,並置大會評判長一人。

(四)本競賽各競賽項目評判,得由各參賽單位推薦具該項目專業素養者,由籌備會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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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聘任之。各項各組應置評判組長一人,由其負責講評及處理相關事宜。

(五)組成競賽申訴評議會(以下簡稱申評會)。

十一、本競賽舉辦經費,由主(協)辦機關編列預算分攤支應。

十二、本競賽之競賽項目、組別及競賽員資格如下:

(一)項目:

1.演說。

2.朗讀。

3.作文。

4.寫字。

5.字音字形。

(二)組別:

1.國小學生組(包括就讀公私立國小且未滿十五歲之學生)。

2.國中學生組(包括就讀公私立國中、代用國中、高中附設國中部、國中補校 且未滿十八歲之學生)。

3.高中學生組(包括就讀公私立高中職日、夜間部與進修學校且未滿二十歲,

及五專前三年學生)。

4.教育大學及大學教育學院學生組(不包括研究生,且未具現職教師身分)。

5.教師組(包括公私立中等以下學校及幼稚園之編制內專任合格有給職教 師)。

6.社會組(除前五目所定各組之身分外,各界人士均得參加)。 (三)競賽員資格:

1.凡中華民國國民合於本原則競賽組別及對象規定者,均可參加各該組該項該 語言競賽。

2.學生、教師以其就讀學校、服務學校所在地為限參加競賽。

3.凡曾獲得本競賽決賽該語言該組該項第一名或近五年內二度獲得第二至第 六名者,不得再參加該語言該組該項之競賽。

4.各競賽員每年每人以參加一項為限,且不得跨語言、跨組報名。

十三、申評會受理競賽員資格或競賽相關之申訴,其成員如下:

(一)大會評判長(兼任申評會召集人)。

(二)由本部依需要推薦相關學者專家或人員三人至七人。

(三)承辦機關代表一人至三人。

前項申評會之組織章程、申訴規則由承辦機關擬訂,併成員名單報本部核定。

十四、本競賽決賽之獎勵如下:

(一)團體優勝獎:依決賽競賽單位獲得之總成績得分,取前六名依序頒發獎牌,以 資鼓勵。

(二)個人優勝獎:依本競賽舉辦原則規定頒發獎狀,獎狀應載明○○年全國語文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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賽、承辦機關所在地、競賽日期(中華民國○○年○月○日至○月○日),由 會長署名,獎狀上方應印有競賽會徽。

(三)承辦機關之獎勵,由本部視其籌辦成效辦理。

(四)參與本競賽籌備工作有功單位及人員之獎勵,由承辦機關依其規定辦理。

(五)參賽單位人員及優勝競賽員之獎勵,由各參賽單位依其規定辦理。

十五、本競賽競賽員如被取消資格,其已領取之獎狀應繳回本競賽承辦機關。

十六、承辦機關應為評判人員、參賽單位隊職員及大會工作人員等參與本競賽所有人員辦 理保險。

十七、承辦機關應於本競賽結束後三個月內撰妥報告書,其內容應包括籌委會組織成員、

籌備處工作小組名單、參賽單位人員名單、競賽種類(項目、組別)、競賽成績、參 賽人數統計(以參賽單位統計,包括初複賽人數)、競賽人數統計(以競賽種類統計)

與檢討及建議等。

附表:

全國語文競賽直轄市及縣(市)輪辦表

辦理年度 直轄市及縣(市) 辦理年度 直轄市及縣(市) 辦理年度 直轄市及縣(市)

99 桃園縣 112 高雄市 125 嘉義市 100 高雄市 113 花蓮縣 126 臺中市 101 彰化縣 114 臺中市 127 彰化縣 102 臺中市 115 基隆市 128 新北市 103 雲林縣 116 新北市 129 雲林縣 104 新北市 117 宜蘭縣 130 臺南市 105 苗栗縣 118 臺南市 131 苗栗縣 106 臺南市 119 臺東縣 132 臺北市 107 嘉義縣 120 臺北市 133 嘉義縣 108 臺北市 121 新竹縣 134 桃園市 109 南投縣 122 桃園市 135 南投縣 110 桃園市 123 屏東縣 136 高雄市 111 新竹市 124 高雄市

註:決賽除澎湖縣、金門縣、連江縣外,偶數年由直轄市輪辦;奇數年由一般縣市輪辦。

參考文獻

相關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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