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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費 COVID-19抗病毒藥劑 VEKLURY
®領用方案
109/08/07 訂定 110/03/17 第一次修訂 110/05/17 第二次修訂 110/05/30 第三次修訂 110/06/05 第四次修訂 110/10/13 第五次修訂 111/01/06 第六次修訂 111/04/22 第七次修訂 111/06/02 第八次修訂
一、 前言:
為保障國內病人接受治療之權益,並積極因應 COVID-19(嚴重特殊 傳染性肺炎)疫情可能的發展,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下稱疾管署)基於 防疫需求,專案進口香港商吉立亞醫藥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代理之瑞德西 韋(remdesivir)成分藥劑 VEKLURY® (每瓶含100毫克 remdesivir),用於治 療新型冠狀病毒(SARS-CoV-2)感染患者。
為利該藥劑之管理及使用,爰訂定本方案,並由疾管署各區管制中心
(下稱疾管署區管中心)受理轄內收治個案醫院之領用事宜,疾病管制署 聯繫窗口如附件1。
二、 適用條件:
我國「新型冠狀病毒(SARS-CoV-2)感染臨床處置暫行指引」參考現行 VEKLURY®核可仿單、系統性文獻回顧與統合分析結果及國際間相關指 引之建議,建議適用對象包含:
(一) 「在未使用吸氧治療之下血氧飽和度≦94%」或「須吸氧治療」之重症 患者及兒童腦炎患者,使用療程為5天。須使用機械式呼吸器或已裝葉 克膜(ECMO)之病患不建議使用。若住院病患胸部 X 光片顯示肺炎,雖 未達重症標準且不符合單株抗體適用條件,仍可申請使用。
(二) 具任一重症風險因子,未使用氧氣且於發病七天內之18歲以上成人或 12歲以上且體重40公斤輕症病患,使用療程為3天。12歲以下孩童若經 醫師評估有使重症風險提高之免疫不全情形,經充分告知後可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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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症風險因子包括年齡≧65歲、癌症、糖尿病、慢性腎病、心血管疾 病(不含高血壓)、慢性肺疾(間質性肺病、肺栓塞、肺高壓、氣管擴 張、慢性阻塞性肺病)、結核病、慢性肝病(肝硬化、非酒精性脂肪性肝 炎、酒精性肝病與免疫性肝炎)、失能(注意力不足及過動症、腦性麻 痺、先天性缺陷、發展或學習障礙、脊髓損傷)、精神疾病(情緒障礙、
思覺失調症)、失智症、吸菸(或已戒菸者)、BMI≧30 (或12–17歲兒童 青少年 BMI 超過同齡第95百分位)、懷孕(或產後六週內)、影響免疫功 能之疾病(HIV 感染、先天性免疫不全、實體器官或血液幹細胞移植、
使用類固醇或其他免疫抑制劑) 。吸菸或已戒菸者需同時具有其他重症 風險因子方可開立藥物。
三、 使用VEKLURY ®治療之療程與使用劑量建議:
(一) 成人與體重≧40公斤的兒童:第一天 IV 注射200毫克,第二天起每日注 射100毫克。
(二) 體重介於 3公斤至小於(<) 40 公斤間之兒童:第 1 天 IV 注射 5 毫克/公 斤,第 2 天起,每天一次 IV 注射 2.5 毫克/公斤。
(三) 另有關本藥劑之保存、使用及相關副作用等注意事項,請詳閱仿單及 醫療人員指引,並請提供病人用藥須知予患者或其家屬。下載網址:
https://info.fda.gov.tw/mlms/H0001D3.aspx?LicId=52027899。
四、 藥劑存放地點:疾管署區管中心(聯絡資訊如附件1);或疾管署各區管制 中心依轄區特性指定之存放地點,以供調度使用。
五、 藥劑之申請流程及領用/調度管理:
(一) 本藥劑由疾管署區管中心管控及調度,或分配至指定存放之醫院(下稱 指定醫院)使用。原則須由收治醫院向個案居住地轄屬疾管署區管中心 申請。收治於指定醫院之個案,倘主治醫師依本方案適用條件評估有 使用本藥劑需求,亦可直接領用存放於指定醫院之藥劑,惟後續倘經 疾管署核有不符領用條件之情形,將另函請指定醫院改善,並評估是 否續作為指定存放地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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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醫院收治新型冠狀病毒(SARS-CoV-2)感染患者經主治醫師評估符合使 用本藥劑時,主治醫師應向患者(或其家屬)妥為說明使用原因及副 作用(可參考病人用藥須知)並取得同意。
(三) 領用流程:
1.醫院向疾管署區管中心申請領用:
(1) 填寫「公費 COVID-19抗病毒藥劑 VEKLURY®申請暨領用檢核 表」(附件2),由疾管署區管中心確認醫院備妥申請依據。
(2) 每次申請療程為3或5天。如有特殊情形(如嚴重免疫不全等)需 延長使用期間,需先諮詢傳染病防治醫療網網區指揮官後方可 使用。
(3) 由醫療機構派員前往指定地點(原則上為醫院所在地轄屬疾管 署區管中心或疾管署各區管制中心指定之存放地點)領取藥 劑,由領藥人員填寫「公費 COVID-19抗病毒藥劑 VEKLURY® 領用切結書」(附件3)。
(4) 由疾管署區管中心至「防疫物資管理資訊系統(MIS)」之「藥品 器材」子系統登錄領用情形,申請書表及依據資料由區管中心 存查。
2.指定醫院提供個案使用:
(1) 填寫「公費 COVID-19抗病毒藥劑 VEKLURY®申請暨領用檢核 表」(附件2),向醫院藥局(或該院指定之存放單位)領用。
(2) 必要時可與疾管署防疫醫師聯繫討論,確認是否適用本藥劑,
如有特殊情形(如嚴重免疫不全等)需延長使用期間,需先諮詢 傳染病防治醫療網網區指揮官後方可使用。
(3) 於領用後儘速將「公費 COVID-19抗病毒藥劑 VEKLURY®申請 暨領用檢核表」彙送醫院所在地轄屬疾管署區管中心,並至
「防疫物資管理資訊系統(MIS)」之「藥品器材」子系統登錄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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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情形(登錄前揭子系統權限可請醫院所在地轄屬疾管署區管中 心協助申請)。
(四) 每案核發3或5天療程所需藥劑。療程結束後,倘有剩餘未開封使用之 藥劑,應儘速送回原領藥地點,並由領藥地點人員至「防疫物資管理 資訊系統(MIS)」之「藥品器材」子系統登錄,以利掌握存量,並利後 續調撥運用。
(五) 由於本藥劑之臨床經驗極為有限,除已知投藥後可能會發生急性肝、
腎功能損害及輸注反應等,亦可能會發生尚未通報過的不良反應。因 此,醫療院所應向患者(或其家屬)妥為說明使用原因及副作用,並 於治療期間嚴密監視病人用藥後的狀況(包含投藥前後每日進行腎功 能及肝功能檢查),同時加強不良反應監視及通報,以保障患者權益。
倘使用時有任何不良反應,請立即向全國藥物不良反應通報中心通 報 , 全 國 藥 物 不 良 反 應 通 報 系 統 網 站 : https://adr.fda.gov.tw/Manager/WebLogin.aspx;地址:台北市中正區愛國 東路22號10樓;電話:02-23960100;傳真:02-23584100;電子郵件:
adr@tdrf.org.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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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費
COVID-19抗病毒藥劑 VEKLURY
®申請作業之疾病管制署聯繫窗口疾病管制署各區管制中心
單位名稱 聯絡人 上班時間 連絡電話
非上班時間
值班電話 傳 真 電子郵件 轄區範圍
臺北區
管制中心 洪小姐 02-85905000 #5013 02-25509831 02-25505876 cdc85905000@cdc.gov.tw 基隆市、台北市、新北市、
宜蘭縣、連江縣、金門縣 北區
管制中心 許小姐 03-3982789 #121 03-3983647 03-3931723 cdc20-s3@cdc.gov.tw 桃園市、新竹縣、新竹市、
苗栗縣 中區
管制中心 陳小姐 04-24739940 #212 04-24725110
(會轉電話值班人員) 04-24739774 jfchen@cdc.gov.tw 台中市、彰化縣、南投縣 南區
管制中心 郭先生 06-2696211 #508 06-2906684 06-2906714 femarvin@cdc.gov.tw 雲林縣、嘉義縣、嘉義市、
台南市 高屏區
管制中心 鍾先生 07-5570025 #607 0912-204709 07-5574664 ms050731@cdc.gov.tw
cdc5@cdc.gov.tw 高雄市、屏東縣、澎湖縣 東區
管制中心 黃先生 03-8223106 #222 03-8222690 03-8224732 hsk1111@cdc.gov.tw 台東縣、花蓮縣
疾病管制署急性傳染病組
聯絡人 連絡電話 傳 真 電子郵件 地 址
林小姐 02-23959825#3784 02-23945308 yuh1992117@cdc.gov.tw
台北市中正區林森南路6號 沈小姐 02-23959825#3776 02-23945308 ivani919@cdc.gov.tw
附件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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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費抗
COVID-19病毒藥劑 VEKLURY
®申請暨領用檢核表申請日期: 年 月 日 基本資料 個案姓名: 法定傳染病通報編號:______________
生 日:____年____月____日 性別:□男 □女 體重:______公斤 發病日:____年____月____日 收治醫院:
申請適應 症
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確診且符合下列任一適應症:
1. □未使用吸氧治療之下血氧飽和度≦94%
2. □須使用吸氧治療
目前使用□ nasal cannula □ NRM □ simple mask □其他 Oxygen ____ L/min,SpO2 ____ %
3. □兒童急性腦炎
4. □病患胸部 X 光片顯示肺炎,但未達上述重症標準
5. □具以下任一重症風險因子,未使用氧氣且於發病7天內之18歲以上成 人或≧ 12歲且體重≧40公斤輕症病患。或12歲以下孩童經醫師評估有使 重症風險提高之免疫不全情形:
□年齡≧65歲
□癌症
□糖尿病
□慢性腎病
□心血管疾病(不含高血壓)
□慢性肺疾(間質性肺病、肺栓塞、肺高壓、氣管擴張、慢性阻塞性 肺病)
□結核病
□慢性肝病(肝硬化、非酒精性脂肪性肝炎、酒精性肝病與免疫性肝 炎)
□失能(注意力不足及過動症、腦性麻痺、先天性缺陷、發展或學習 障礙、脊髓損傷)
□精神疾病(情緒障礙、思覺失調症)、失智症
附件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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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吸菸或已戒菸者(請同時勾選另一重症風險因子)
□懷孕
□產後六周內
□BMI ≧30 (或12–17歲兒童青少年 BMI 超過同齡第95百分位)
□影響免疫功能之疾病(HIV 感染、先天性免疫不全、實體器官或血液 幹細胞移植、使用類固醇或其他免疫抑制劑)
注意事項 1. 依病理生理學原則,抗病毒藥劑建議於病程早期,類固醇或免疫調節劑 則於病程晚期併發重症時使用。
2. VEKLURY®的賦形劑可能會使腎功能不全更加惡化,成人、嬰兒、幼童 及兒童之 eGFR< 30/毫升/分鐘/1.73米2,或足月新生兒(7至28天)之血清 肌酸酐≥1 mg/dL 者,不建議給藥。只有在潛在效益超越風險的情況下才 可考慮給藥。
3. ALT ≥ 5倍正常範圍上限的病人,建議不要給藥。
4. 肝功能不全但 ALT < 5倍正常範圍上限的病人,只有在潛在效益超越風險 的情況下才可給藥。
5. 須使用機械式呼吸器或已裝葉克膜(ECMO)之病患不建議使用。
6. 由於尚無併用單株抗體或口服抗病毒藥物之效益與安全性資料,目前仍 暫不建議與單株抗體或口服抗病毒藥物同時併用。
申請依據
(作為參 考)
※向疾管署區管中心申請領藥時,請提供下列1~4項資料:
1. □現況病歷摘要(summary)及SpO2、血壓等生命徵象紀錄 2. □胸部X光或相關影像學檢查報告
3. □檢驗報告:□肝、腎等功能(未使用VEKLURY®前),
□其他檢驗報告:_________
4. COVID-19治療相關用藥:
□Dexamethasone □Baricitinib □Tocilizumab
1. □無法立即提供上述資料,請聯繫疾管署各區管制中心承辦人,相關資 料後補
※指定醫院直接提供院內個案使用時,亦請按1~4逐項確認資料,並留存備 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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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藥量 依據患者年齡、體重及臨床情況估算申請量※:
□申請5天療程:
第1天注射 毫克( 劑);第2至5天每天注射 毫克( 劑),
預計4天。共申請 劑
□申請3天療程:共申請4劑
※參考劑量如下:
1. 成人與體重≧40公斤的兒童:第1天 IV 注射200毫克;第2天起,每天 一次IV 注射100毫克
2. 體重介於 3 公斤至<40 公斤之間的兒童:第 1 天 IV 注射 5 毫克/公 斤,第 2 天起,每天一次 IV 注射 2.5 毫克/公斤
※療程結束後,倘有剩餘未開封使用之藥劑,醫院應儘速送回原領藥地 點。
需申請醫 師確認事 項
一、本人已詳閱仿單及醫療人員指引,並評估患者使用本藥劑進行治療之 風險及效益。
二、本人已向患者(或其家屬)詳細說明下列事項,並經其同意 (一)需實施此項治療的原因
(二)可能發生之不良反應及危險 此致
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_________區管制中心
主治醫師簽章: (聯絡電話或手機: ) 使用情形追蹤聯絡人: (聯絡電話或手機: ) 領藥紀錄 醫院業於 年 月 日完成領取(領用切結書如附件3)
使用情形 醫院原領用 劑,實際使用 劑,退回 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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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費 COVID-19抗病毒藥劑 VEKLURY®領用切結書
茲向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 區管制中心
或疾病管制署區管中心指定之存放地點:
領取 VEKLURY®韋如意凍晶乾燥注射劑100毫克,共 劑,
本人保證送交 醫院 醫師,供其治療病患使 用。
此致
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 區管制中心 立切結書人:
身分證字號(護照號碼):
連絡電話: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附件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