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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ademic year: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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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運用公益彩券回饋金辦理促進特定對象及就業弱 勢者就業補助作業要點部分規定修正對照表

修正規定 現行規定 說明

二、本 要 點 主 辦 單 位 為 本 部 勞 動 力 發 展 署

(以下簡稱本署);

執 行 單 位 為 本 署 所 屬分署(以下簡稱分 署);協辦單位為直 轄市、縣(市)政府 勞工主管機關(以下 簡稱地方政府)。

前項單位任務分 工如下:

(一) 本署:

1. 統籌規劃本要點 業務之推動與協 調、經費管控、審 查結果彙整、查 核規劃、執行績 效彙整及整體報 告撰擬等事項。

2. 本要點之修正及 釋示事項。

3. 受理、審查全國 性計畫,並辦理 經 費 請 款 與 核 撥、會計事項處 理、督導及查核 等事項。

(二) 分署:

1. 受理、審查轄內 區域性計畫,並 辦理經費請款與 核撥、會計事項 處理、督導、查 核、績效彙整、提 報執行績效及成

二、本 要 點 主 辦 單 位 為 本 部 勞 動 力 發 展 署

(以下簡稱本署);

執 行 單 位 為 本 署 所 屬分署(以下簡稱分 署);協辦單位為直 轄市、縣(市)政府 勞工主管機關(以下 簡稱地方政府)。

前項單位任務分 工如下:

(一) 本署:

1. 統籌規劃本要點 業務之推動與協 調、經費管控、審 查結果彙整、查 核規劃、執行績 效彙整及整體報 告撰擬等事項。

2. 本要點之修正及 釋示事項。

3. 受理、審查全國 性計畫,並辦理 經 費 請 款 與 核 撥、會計事項處 理、督導、查核及 就 地 審 計 等 事 項。

(二) 分署:

1. 受理、審查轄內 區域性計畫,並 辦理經費請款與 核撥、會計事項 處理、督導、查 核、績效彙整、就

配 合行政 院主計總處一 百 十年九 月二十七日修 正「經費結報檢附原始憑 證及其他單據表」,以受 補(捐)助對象開立之收 據 作為補 助機關原始憑 證,已無原始憑證留存於 他機關處所之情事,爰刪 除本要點本署、分署、地 方政府任務分工之「就地 審計」事項。

(2)

果報告等事項。

2. 複審轄內地方性 計畫,並辦理經 費請款與核撥、

會計事項處理、

督導、查核、績效 彙整、提報執行 績效及成果報告 等事項。

(三) 地方政府:

1. 受理及初審轄內 地方性計畫,並 提報初審意見。

2. 出席分署審查會 議,並報告初審 意見。

3. 辦理地方性計畫 經 費 請 款 與 核 撥、會計事項處 理、督導、查核、

績效彙整、執行 績效及成果報告 等事項。

本要點所稱全國 性計畫,指計畫實施 範 圍 跨 二 個 以 上 分 署之轄區者;所稱區 域性計畫,指計畫實 施 範 圍 為 同 一 分 署 跨 二 個 以 上 之 直 轄 市或縣(市)者;所 稱地方性計畫,指計 畫 實 施 範 圍 為 單 一 直轄市或縣(市)者。

地審計、提報執 行績效及成果報 告等事項。

2. 複審轄內地方性 計畫,並辦理經 費請款與核撥、

會計事項處理、

督導、查核、績效 彙整、就地審計、

提報執行績效及 成 果 報 告 等 事 項。

(三) 地方政府:

1. 受理及初審轄內 地方性計畫,並 提報初審意見。

2. 出席分署審查會 議,並報告初審 意見。

3. 辦理地方性計畫 經 費 請 款 與 核 撥、會計事項處 理、督導、查核、

績效彙整、就地 審計、執行績效 及成果報告等事 項。

本要點所稱全國 性計畫,指計畫實施 範 圍 跨 二 個 以 上 分 署之轄區者;所稱區 域性計畫,指計畫實 施 範 圍 為 同 一 分 署 跨 二 個 以 上 之 直 轄 市或縣(市)者;所 稱地方性計畫,指計 畫 實 施 範 圍 為 單 一 直轄市或縣(市)者。

(3)

九、區域性計畫,經本部 送 財 政 部 公 彩 小 組 審議核定後,由分署 通知掣據請款。

地方政府及轄內 地方性計畫,經本部 送財政部公彩小組審 議核定後,由分署通 知 地 方 政 府 掣 據 領 款。

分署及地方政府 得依計畫執行方式及 補助額度,以事前、

分期或事後撥付等方 式辦理受補助單位之 補助經費核撥事宜。

受補助單位應於 計畫執行完成後一個 月內向分署、地方政 府 辦 理 經 費 核 銷 事 宜,核銷時應檢附經 費支出明細表正本、

收支清單、支用單據 及成果報告(一式二 份),並應詳列支出用 途及全部實支經費總 額,同一案件由二個 以上機關補助者,應 列明各機關實際補助 金額。於十二月始辦 理完竣之補助計畫,

最遲應於當年十二月 二十日前向地方政府 辦理經費核銷(附件 五、六)。

留存於地方政府 之受補助學校、機構 或團體所提計畫之支

九、區域性計畫,經本部 送 財 政 部 公 彩 小 組 審議核定後,由分署 通知掣據請款。

地方政府及轄內 地方性計畫,經本部 送財政部公彩小組審 議核定後,由分署通 知 地 方 政 府 掣 據 領 款。

分署及地方政府 得依計畫執行方式及 補助額度,以事前、

分期或事後撥付等方 式辦理受補助單位之 補助經費核撥事宜。

受補助單位應於 計畫執行完成後一個 月內向分署、地方政 府 辦 理 經 費 核 銷 事 宜,核銷時應檢附經 費支出明細表正本、

收支清單、原始憑證 及成果報告(一式二 份),所檢附之支出憑 證應依支出憑證處理 要點規定辦理,並應 詳列支出用途及全部 實支經費總額,同一 案件由二個以上機關 補助者,應列明各機 關實際補助金額。於 十二月始辦理完竣之 補助計畫,最遲應於 當年十二月二十日前 向地方政府辦理經費 核銷(附件五、六)。 留存於地方政府

配 合行政院一百十年五 月十日修正「中央政府各 機 關對民 間團體及個人 補(捐)助預算執行應注 意事項」,受補(捐)助對 象 執行經 費之支用單據 非屬補助機關原始憑證,

爰 酌作文 字修正 並刪除 支 出憑證 應依支出憑證 處理要點辦理之規定。

(4)

用單據及相關文件,

應妥善保存,以備本 署及審計單位查核。

受補助學校、機構或 團體之原始憑證,應 依會計法規定妥善保 存,以備本署及審計 單位查核。

十、全國性計畫經送財政 部 公 彩 小 組 審 議 核 定後,由本部通知受 補助單位。

本署得依計畫執 行方式及補助額度,

以事前、分期或事後 撥付等方式辦理受補 助單位之補助經費核 撥事宜。

受補助單位應於 計畫執行完成後一個 月內辦理經費核銷事 宜,核銷時應檢附經 費支出明細表正本、

收支清單、支用單據 及成果報告(一式二 份),並應詳列支出用 途及全部實支經費總 額,同一案件由二個 以上機關補助者,應 列明各機關實際補助 金額。於十二月始辦 理完竣之補助計畫,

最遲應於當年十二月 二十五日前辦理經費 核銷。

十、全國性計畫經送財政 部 公 彩 小 組 審 議 核 定後,由本部通知受 補助單位。

本署得依計畫執 行方式及補助額度,

以事前、分期或事後 撥付等方式辦理受補 助單位之補助經費核 撥事宜。

受補助單位應於 計畫執行完成後一個 月內辦理經費核銷事 宜,核銷時應檢附經 費支出明細表正本、

收支清單、原始憑證 及成果報告(一式二 份),所檢附之支出憑 證應依支出憑證處理 要點規定辦理,並應 詳列支出用途及全部 實支經費總額,同一 案件由二個以上機關 補助者,應列明各機 關實際補助金額。於 十二月始辦理完竣之 補助計畫,最遲應於 當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前辦理經費核銷。

配 合行政院一百十年五 月十日修正「中央政府各 機 關對民 間團體及個人 補(捐)助預算執行應注 意事項」,受補(捐)助對 象 執行經 費之支用單據 非屬補助機關原始憑證,

爰 酌作文 字修正 並刪除 支 出憑證 應依支出憑證 處理要點辦理之規定。

十一、本署、分署及地方 政 府 辦 理 計 畫 會 計 事 項 之 處 理 及 支用單據、帳冊之

十一、本署、分署及地方 政 府 辦 理 計 畫 會 計 事 項 之 處 理 及 憑 證 、 帳 冊 之 保

配 合行政院一百十年五 月十日修正「中央政府各 機 關對民 間團體及個人 補(捐)助預算執行應注

(5)

保管,應依照政府 會(主)計法規辦 理。受補助單位因 補 助 經 費 產 生 之 利息、其他收入及 計 畫 執 行 完 竣 之 結 餘 款 , 應 予 繳 回。

受 補 助 單 位 對 於 計 畫 內 各 類 服 務 人 員 酬 勞 費

( 含 講 師 鐘 點 費 等),應負責依薪 資 所 得 扣 繳 辦 法 規 定 辦 理 所 得 稅 扣繳。

受 補 助 單 位 委 任 會 計 師 辦 理 財務簽證者,其審 計 委 任 書 應 約 定 政 府 審 計 人 員 得 調 閱 其 與 委 辦 或 補 助 計 畫 有 關 之 查核工作底稿,並 得諮詢之條款。

受 補 助 單 位 申請支付款項時,

應 本 誠 信 原 則 對 所 提 出 支 用 單 據 之 支 付 事 實 及 真 實性負責,有不實 者 , 應 負 相 關 責 任。

管,應依照政府會

( 主 ) 計 法 規 辦 理。受補助單位因 補 助 經 費 產 生 之 利息、其他收入及 計 畫 執 行 完 竣 之 結 餘 款 , 應 予 繳 回。

受 補 助 單 位 對 於 計 畫 內 各 類 服 務 人 員 酬 勞 費

( 含 講 師 鐘 點 費 等),應負責依薪 資 所 得 扣 繳 辦 法 規 定 辦 理 所 得 稅 扣繳。

受 補 助 單 位 委 任 會 計 師 辦 理 財務簽證者,其審 計 委 任 書 應 約 定 政 府 審 計 人 員 得 調 閱 其 與 委 辦 或 補 助 計 畫 有 關 之 查核工作底稿,並 得諮詢之條款。

受 補 助 單 位 申請支付款項時,

應 本 誠 信 原 則 對 所 提 出 支 出 憑 證 之 支 付 事 實 及 真 實性負責,有不實 者 , 應 負 相 關 責 任。

意事項」,受補(捐)助對 象 執行經 費之支用單據 非屬補助機關原始憑證,

爰酌作文字修正。

(6)

第九點附件五(修正後)

○○年度公益彩券回饋金補助計畫成果報告(參考範例)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計畫名稱:

執行單位:

聯絡人及電話: 電子信箱:

核定金額:○○元 執行金額:○○元 賸餘金額:○○元

一、執行期程:自○年○月○日~○年○月○日止

二、服務對象及人數:

三、 計畫實施情形

(如辦理活動請檢附照片)

四、實施效益及重要成果

(請具體敘明質化效益或量化效益呈現受益人數(需明列 性別及比例)、促進就業效果等,應含預期效益及成果分析,檢視是否達成預期目標)

五、綜合檢討與建議

(含參與者反應、回饋等)

六、 彰顯公益彩券回饋金之成效

應依公益彩券回饋金運用及管理作業要點第15點規 定,於各項宣導資料、活動舞臺背景於明顯適當位置標示「公益彩券回饋金補助」字樣,請附相 關照片佐證)

七、自評績效:□績效良好 □績效尚可 □仍待努力

修正說明:本附件無修正。

(7)

第九點附件五(修正前)

○○年度公益彩券回饋金補助計畫成果報告(參考範例)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計畫名稱:

執行單位:

聯絡人及電話: 電子信箱:

核定金額:○○元 執行金額:○○元 賸餘金額:○○元

一、執行期程:自○年○月○日~○年○月○日止

二、服務對象及人數:

三、 計畫實施情形

(如辦理活動請檢附照片)

四、實施效益及重要成果

(請具體敘明質化效益或量化效益呈現受益人數(需明列 性別及比例)、促進就業效果等,應含預期效益及成果分析,檢視是否達成預期目標)

五、綜合檢討與建議

(含參與者反應、回饋等)

六、 彰顯公益彩券回饋金之成效

應依公益彩券回饋金運用及管理作業要點第15點規 定,於各項宣導資料、活動舞臺背景於明顯適當位置標示「公益彩券回饋金補助」字樣,請附相 關照片佐證)

七、自評績效:□績效良好 □績效尚可 □仍待努力

(8)

第九點附件六(修正後)

○ ○年度辦理公益彩券回饋金補助計畫 經費支出明細表

經費項目 核定金額 本期撥付數 累計撥付數 本期實支數 累計實支數 本期結餘 累計結餘 備註

合計

製表人 業務主管 會計單位 機關首長

(9)

第九點附件六(修正前)

○ ○年度辦理公益彩券回饋金補助計畫 經費支出明細表

經費項目 核定金額 本期撥付數 累計撥付數 本期實支數 累計實支數 本期結餘 累計結餘 備註

合計

製表人 業務主管 會計單位 機關首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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