檔 號 ︰ EMB(SAS)/ADM/150/5/28
教 育 局 通 告 第 1 / 2 0 0 6 號
( 前 編 號 為 教 育 統 籌 局 通 告 第 1 / 2 0 0 6 號 ) 資 助 學 校 批 假 事 宜
[ 註 ︰ 本 通 告 應 交 下 列 人 士 閱 讀 ─ ( a ) 各 資 助 學 校 的 校 監 及 校 長 ( b ) 各 組 主 管 ─ 備 考 ]
摘 要
本 通 告 公 布 資 助 學 校 批 假 的 最 新 安 排 , 並 取 代 教 育 統 籌 局 通 告 第 3 7 / 2 0 0 0 、 3 9 / 2 0 0 0 及 1 8 / 2 0 0 2 號 。
詳 情
2 . 學 校 批 假 給 教 職 員 時 , 應 留 意 《 資 助 則 例 》 的 相 關 條 文 及 附 錄 。 有 關 批 假 的 最 新 安 排 , 請 參 閱 附 件 的 「 教 職 員 批 假 指 引 」 。 該 指 引 的 內 容 亦 載 於 教 育 統 籌 局 網 頁 http://www.edb.gov.hk/tc/sch-admin/admin/about-sch-staff/guideline-granting-leave/inde x.html (
http://www.edb.gov.hk
→ 學 校 行 政 及 管 理 → 一 般 行 政 → 有 關 學 校 教 職 員 → 教 職 員 批 假 指 引 ) , 並 按 需 要 不 時 更 新 。3 . 為 簡 化 程 序 , 由 二 零 零 五 / 零 六 學 年 起 , 資 助 學 校 只 須 於 每 年 八 月 向 教 育 統 籌 局 常 任 秘 書 長 遞 交 教 師 假 期 記 錄 一 次 , 作 確 認 之 用 , 而 無 須 每 半 年 遞 交 記 錄 一 次 。《 資 助 則 例 》 的 相 關 條 文 亦 作 出 了 相 應 的 修 改 。
查 詢
4 . 如 有 查 詢 , 請 與 所 屬 地 區 的 高 級 學 校 發 展 主 任 聯 絡 。
教 育 統 籌 局 常 任 秘 書 長 葉 曾 翠 卿 代 行
二 零 零 六 年 一 月 十 二 日
附 錄 教 職 員 批 假 指 引
一 般 原 則
校 董 會 /法 團 校 董 會 可 根 據 《 資 助 則 例 》、《 僱 傭 條 例 》 及 教 育 局 常 任 秘 書 長 不 時 發 出 的 指 示 所 訂 明 的 條 件,批 准 教 學 及 非 教 學 人 員 放 取 下 列 各 類 假 期 :
( a ) 教 學 人 員 假 期
(i) 病 假 ( 有 薪 或 無 薪 ) ; (ii) 產 假 ( 有 薪 或 無 薪 ) ; (iii) 侍 產 假 ( 有 薪 )註1;
(iv) 肺 病 特 別 假 期 ( 有 薪 或 無 薪 ) ;
(v) 每 學 年 至 多 2 天 的 特 別 假 期 ( 有 薪 ) ;
(vi) 預 先 獲 教 育 局 常 任 秘 書 長 批 准 的 進 修 假 期 ( 有 薪 ) ; (vii) 出 任 陪 審 員 或 證 人 的 假 期 ( 有 薪 ) ;
(viii) 每 學 年 缺 勤 最 多 1 4 天 以 便 出 席 特 別 活 動 , 如 代 表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政 府 出 席 國 家 / 國 際 會 議 或 比 賽 , 如 亞 洲 運 動 會 及 奧 林 匹 克 運 動 會 , 或 應 邀 在 國 家 / 國 際 教 育 研 討 會註2上 發 表 文 章 或 演 講 , 或 參 與 民 眾 安 全 服 務 隊、醫 療 輔 助 隊 或 輔 助 警 隊 的 訓 練 及 集 訓 營 等 ( 有 薪 ) ; 及
(ix) 其 他 無 薪 假 期 (只 適 用 於 已 成 立 法 團 校 董 會 的 學 校 )註3。
( b ) 非 教 學 人 員 假 期
實 驗 室 技 術 員 及 專 責 人 員註4 (i) 年 假 ( 有 薪 ) ;
(ii) 病 假 、 肺 病 特 別 假 期 及 產 假 ( 有 薪 或 無 薪 ) ; (iii) 侍 產 假 ( 有 薪 )註1;
(iv) 預 先 獲 教 育 局 常 任 秘 書 長 批 准 的 進 修 假 期 ( 有 薪 ) ; (v) 出 任 陪 審 員 或 證 人 的 假 期 ( 有 薪 ) ; 及
註1 詳 情 請 參 閱 教 育 局 通 告 第 1 6 / 2 0 1 5 號 。
註2 由 省 或 地 方 政 府 安 排 的 研 討 會 並 不 屬 於 國 家 級 的 研 討 會 , 教 師 須 取 得 教 育 局 常 任 秘 書 長 的 預 先 批 核 , 才 可 放 取 此 類 假 期 。
註3 設 有 法 團 校 董 會 的 學 校 在 批 核 員 工 無 薪 假 期 的 申 請 時 , 應 審 慎 考 慮 以 下 要 點 : ( i ) 有 關 員 工 必 須 親 自 處 理 一 些 必 要 事 項 , 以 及 ( i i ) 學 生 的 學 習 必 須 不 受 影 響 。
註4 專 責 人 員 包 括 普 通 學 校 及 特 殊 學 校 的 教 育 心 理 學 家 , 以 及 下 列 任 職 特 殊 學 校 的 人 員 : 學 校 社 工 、 言 語 治 療 師 、 物 理 治 療 師 、 職 業 治 療 師 、 職 業 治 療 助 理 員 、 護 士 、 舍 監 、 副 舍 監 、 宿 舍 家 長 主 管 、 宿 舍 家 長 、 活 動 輔 導 員 、 一 級 及 二 級 寄 宿 舍 工 作 員 及 凸 字 印 製 員 。
(vi) 其 他 無 薪 假 期 (只 適 用 於 已 成 立 法 團 校 董 會 的 學 校 )註3。 其 他 非 教 學 人 員
根 據《 僱 傭 條 例 》、《 資 助 則 例 》及 教 育 局 不 時 發 出 的 指 引 而 享 有 不 同 類 型 的 假 期 。
詳 情 請 參 閱 《 資 助 則 例 》。
2 . 學 校 應 先 行 徵 詢 校 內 人 員 的 意 見,然 後 制 定 處 理 教 職 員 放 假 申 請 的 政 策 及 原 則 , 以 確 保 有 關 安 排 公 平 一 致 。 然 而 , 處 理 假 期 的 程 序 應 盡 量 減 少 , 務 求 簡 化 處 理 過 程 。
教 學 及 非 教 學 人 員 可 享 有 的 假 期
3 . 資 助 學 校 校 董 會 / 法 團 校 董 會 應 參 照 相 關 《 資 助 則 例 》 內 有 關 教 學 及 非 教 學 人 員 可 享 有 假 期 的 規 定。他 們 亦 可 參 考 上 附 載 於 教 育 局 網 頁 的 《 學 校 行 政 手 冊 》 第 7 章 附 錄 的 「 資 助 學 校 員 工 可 享 有 的 假 期 」 和 「 批 核 員 工 假 期 的 人 員 」 一 覽 表 , 以 及 《 學 校 行 政 手 冊 補 編 》 ( 只 適 用 於 已 成 立 法 團 校 董 會 的 學 校 ) 附 錄 H 。 如 有 需 要 , 他 們 可 向 勞 工 處 查 詢 《 僱 傭 條 例 》 內 有 關 假 期 的 規 定 。
須 事 先 徵 得 教 育 局 常 任 秘 書 長 批 准 的 假 期
4 . 學 校 須 事 先 徵 得 教 育 局 常 任 秘 書 長 批 准 , 才 可 讓 教 師 、 實 驗 室 技 術 員 及 專 責 人 員 放 取 下 列 各 類 假 期 :
( a ) 無 薪 假 期 ( 不 包 括 無 薪 病 假 / 產 假 / 肺 病 特 別 假 期 ) [ 不 適 用 於 已 成 立 法 團 校 董 會 的 學 校 ] ;
( b ) 未 有 預 先 徵 得 教 育 局 常 任 秘 書 長 核 准 的 進 修 假 期 ; 及 ( c ) 上 文 沒 有 註 明 的 其 他 假 期 。
處 理 教 師 無 薪 假 期 須 注 意 的 事 項
5 . 校 董 會 / 法 團 校 董 會 批 准 教 師 放 取 無 薪 假 期 前 , 須 確 保 申 請 無 薪 假 期 的 教 師 完 全 得 悉 《 資 助 則 例 》 內 所 訂 明 的 條 件 及 下 列 事 項 ︰
( a ) 晉 升
無 薪 假 期 不 會 計 算 入 晉 升 年 資 。
( b ) 補 助 / 津 貼 學 校 公 積 金
如 獲 教 育 局 常 任 秘 書 長 批 准,教 師 在 其 獲 准 放 取 無 薪 假 期 的 期 間 , 或 可 保 留 其 補 助 / 津 貼 學 校 公 積 金 帳 目 。 無 薪 假 期 ( 包 括 無 薪 病 假 / 產 假 / 肺 病 特 別 假 期 ) 將 不 會 算 作 供 款 無 間 年 資。
( c ) 增 薪 日 期
計 算 增 薪 點 方 面,此 類 假 期 將 根 據 教 育 局 常 任 秘 書 長 不 時 發 出 的 指 示 處 理 。 如 果 連 續 放 取 超 過 1 5 天 的 無 薪 假 期 , 則 須 調 整 增 薪 日 期。倘 教 師 連 續 放 取 1 6 至 4 5 天 無 薪 假 期,其 增 薪 日 期 須 順 延 一 個 月 。 倘 教 師 連 續 放 取 4 6 至 7 5 天 無 薪 假 期 , 其 增 薪 日 期 須 順 延 兩 個 月 , 如 此 類 推 。
6 . 有 關 無 薪 病 假 / 產 假 / 肺 病 特 別 假 期 , 學 校 應 以 書 面 通 知 所 屬 區 域 教 育 服 務 處 的 高 級 學 校 發 展 主 任 , 說 明 已 讓 教 師 放 取 無 薪 假 期 , 以 便 教 育 局 常 任 秘 書 長 批 准 保 留 補 助 / 津 貼 學 校 公 積 金 帳 目 及 調 整 增 薪 日 期 ( 如 有 ) 。 學 校 並 須 把 通 知 書 的 副 本 送 交 教 育 局 財 政 分 部 , 以 便 作 出 所 需 安 排 。 至 於 其 他 無 薪 假 期 , 已 成 立 法 團 校 董 會 的 學 校 應 按 照 上 述 有 關 無 薪 病 假 / 產 假 / 肺 病 特 別 假 期 的 程 序 處 理 ; 尚 未 成 立 法 團 校 董 會 的 學 校 應 按 照 相 關《 資 助 則 例 》向 所 屬 區 域 教 育 服 務 處 的 高 級 學 校 發 展 主 任 申 請 , 以 便 教 育 局 常 任 秘 書 長 批 准 。
無 薪 假 期 申 請 表 / 批 准 通 知 書 的 樣 本 ( 附 件 1 A / 1 B 分 別 供 尚 未 成 立 及 已 成 立 法 團 校 董 會 的 學 校 作 參 考 )
( 就 實 驗 室 技 術 員 及 專 責 人 員 的 申 請 表 / 批 准 通 知 書 , 學 校 可 參 考 上 述 樣 本 作 適 當 修 訂 )
7 . 學 校 必 須 自 行 承 擔 履 行 一 切 法 例 規 定 的 責 任,包 括 因 教 學 及 非 教 學 人 員 放 取 各 類 無 薪 假 期 而 可 能 引 致 的 任 何 開 支,例 如 法 定 假 日 及 / 或 年 假 所 衍 生 的 開 支 ( 如 適 用 )。 由 2 0 1 2 / 1 3 學 年 起 , 學 校 可 運 用 營 辦 開 支 整 筆 津 貼 ( 營 辦 津 貼 ) / 擴 大 的 營 辦 開 支 整 筆 津 貼 ( 擴 大 的 營 辦 津 貼 ) 的 盈 餘 , 支 付 以 「 薪 金 津 貼 」 聘 請 的 教 職 員 在 放 取 下 列 特 定 的 無 薪 假 期 間註5, 因 法 定 假 日 / 年 假 所 衍 生 的 開 支 ,而 有 關 的 無 薪 假 申 請 須 具 備 有 效 的 證 明 文 件 :
( a ) 無 薪 病 假 / 產 假 / 肺 病 特 別 假 期 ( 統 稱 無 薪 病 假 ) ; ( b ) 為 參 加 與 教 育 有 關 課 程 而 放 取 的 無 薪 進 修 假 期 ;
( c ) 由 有 效 的 醫 生 證 明 書 證 明 因 健 康 理 由 而 需 放 取 的 無 薪 假
註5 學 校 教 職 員 的 無 薪 假 期 , 須 按 照 既 定 的 程 序 批 核 。 學 校 須 就 教 職 員 在 放 取 上 述 無 薪 假 期 而 衍 生 的 開 支,保 存 所 有 證 明 文 件 以 作 紀 錄 及 在 有 需 要 時 查 閱 。
期 ; 及
( d ) 為 解 決 個 別 學 校 / 相 同 辦 學 團 體 的 學 校 因 超 額 教 師 問 題 而 放 取 的 無 薪 假 期 ( 須 預 先 獲 有 關 的 學 校 發 展 主 任 確 認 ) 。
至 於 其 他 不 在 上 列 的 無 薪 假 期,學 校 必 須 繼 續 自 行 承 擔 履 行 一 切 法 例 規 定 的 責 任 , 包 括 以 非 政 府 經 費 支 付 可 能 引 致 的 任 何 開 支 。 詳 情 請 參 閱 上 載 於 教 育 局 網 頁 有 關「 資 助 學 校 的 營 辦 開 支 整 筆 津 貼 、 擴 大 的 營 辦 開 支 整 筆 津 貼 及 綜 合 家 具 及 設 備 津 貼 」的 最 新 通 函 及 營 辦 津 貼 / 擴 大 的 營 辦 津 貼 運 用 指 引 。
假 期 記 錄
8 . 《 資 助 則 例 》 規 定 學 校 須 妥 善 保 存 員 工 的 假 期 記 錄 。 學 校 須 在 每 學 年 的 八 月 , 把 教 師 的 放 假 記 錄 送 交 教 育 局 常 任 秘 書 長 批 簽 。 教 育 局 常 任 秘 書 長 如 認 為 校 董 會 / 法 團 校 董 會 已 按 照 有 關 的 《 資 助 則 例 》、《 僱 傭 條 例 》 及 其 不 時 發 出 的 指 示 所 訂 明 的 條 件 , 在 考 慮 每 項 放 假 申 請 及 所 提 交 的 證 明 文 件 後 , 會 確 認 有 關 的 放 假 記 錄 , 以 示 給 予 批 准 。
教 師 假 期 記 錄 每 年 度 總 結 報 告 樣 本 ( 附 件 2 )
9 . 就 非 教 學 人 員 而 言,學 校 無 須 將 有 關 的 假 期 記 錄 送 交 教 育 局 常 任 秘 書 長 確 認 , 但 仍 須 妥 善 保 存 非 教 學 人 員 的 假 期 記 錄 , 並 不 時 更 新 。
非 教 學 人 員 假 期 記 錄 每 年 度 總 結 報 告 樣 本 ( 附 件 3 )
1 0 . 為 方 便 學 校 妥 善 記 錄 教 學 人 員 / 非 教 學 人 員 的 假 期 , 現 將 個 別 人 員 的 假 期 記 錄 樣 本 載 於 下 文 , 以 供 學 校 參 考 。
個 別 人 員 ( 教 學 或 非 教 學 ) 病 假 記 錄 樣 本 ( 附 件 4 )
個 別 人 員 ( 教 學 或 非 教 學 ) 其 他 假 期 記 錄 樣 本 ( 附 件 5 )
1 1 . 為 妥 善 管 理 放 假 事 宜 , 學 校 應 經 常 更 新 教 職 員 的 放 假 記 錄 。 有 需 要 時,放 假 記 錄 須 交 予 教 育 局 常 任 秘 書 長 授 權 的 人 員 或 學 校 督 學 查 考 。 員 工 離 職 時 , 校 方 發 給 員 工 的 服 務 證 書 應 列 明 該 員 工 曾 放 取 的 無 薪 假 ( 如 有 ) 及 離 職 前 病 假 積 存 額 等 資 料 。
教 育 局
( 2 0 1 3 年 4 月 修 訂 )
附件 1A
樣本
(供尚未成立法團校董會的學校作參考)
致:區域教育服務處高級學校發展主任 副本:財政科高級會計主任(公積金)
第二副本:放取假期的學校*校長/教師
* 請刪去不適用者
□ 請於適當空格加上“”
先生/女士:
校長/教師 無薪假期 學校名稱:
*校長/教師姓名 :
本校 *先生/女士 (職系) 於 年 月______日申請放取無薪假期。
本 校 已 * 接 獲 / 批 准 * 先 生 / 女 士 申 請 由 ___________年 月______日至 年 月 日(首尾兩天包括
在內) 註1放取共 天的無薪假期,其申請理由是:
(a)
*病假/產假/肺病特別假期。(b)
為參加與教育有關課程而放取的進修假期。(請註明)課程名稱:
主辦院校:
(c)
由有效的醫生證明書證明因健康理由而需放取的假期。(d)
為解決*本校/相同辦學團體的學校因超額教師問題而放取的假期註2。 ( 請註明該學校的名稱: )註1 如 該 無 薪 假 期 最 後 一 日 之 翌 日 為 星 期 日 或 憲 報 公 布 之 公 眾 假 期 , 則 該 星 期 日 或 憲 報 公 布 之 公 眾 假 期 將 被 視 為 無 薪 假 期 之 延 續。如 該 無 薪 假 期 最 後 一 日 之 翌 日 為 主 要 的 學 校 假 期 , 包 括 聖 誕 節 假 期 、 農 曆 新 年 假 期 、 復 活 節 假 期 及 暑 假 , 其 薪 酬 會 於 該 教 師 向 學 校 報 到 並 復 工 當 日 起 恢 復 。 故 此 , 該 教 師 的 無 薪 假 期 申 請 必 須 包 括 這 些 屬 於 無 薪 假 期 延 續 的 日 子 。
註2 須 預 先 獲 有 關 的 學 校 發 展 主 任 確 認 。
(e)
因私人原因而放取的其他假期。( 請註明原因: )
由於 *先生/女士*申請/獲准放取 天無薪假期,其 增薪日期*將調整(如獲批准)/已調整至 月一日。
本人已檢閱 *先生/女士提交的:
相關證明文件並確認其有效。[只適用於(a)項所列的假期類別]
相關證明文件並確認其有效,現隨函夾附有關的證明文件以便貴局處理申請。此外,本人亦已通知 *先生/女士須於上述無薪假期最後一日 之翌日向學校報到並復工,以便學校於其復工當日起恢復支付其薪酬。[只適 用於(b)至(e)項所列的假期類別]
*請批准 *先生/女士在上述期間放取無薪假期並保留該員/
請批准保留 *先生/女士在 年 月 日至 年 月_____日(首尾兩天包括在內)的公積金帳戶。該員的無薪假期將不會算作
公積金供款的無間斷年資。
本人明白學校必須自行承擔履行一切法例規定的責任,包括支付因教師放取無 薪假期而可能引致的任何開支,例如法定假日的開支註3。
校監
(簽署) (姓名)
年 月 日
( 2022 年 8 月修訂)
註3 有 關 ( a ) 至 ( d ) 項 所 列 的 無 薪 假 期 間 因 法 例 規 定 的 責 任 而 引 致 的 開 支 , 資 助 學 校 請 參 閱 該 學 年 「 資 助 學 校 的 營 辦 開 支 整 筆 津 貼 ( 營 辦 津 貼 ) /擴 大 的 營 辦 開 支 整 筆 津 貼 ( 擴 大 的 營 辦 津 貼 ) 及 綜 合 家 具 及 設 備 津 貼 」的 通 函 , 以 及 上 載 於 教 育 局 網 頁 的 營 辦 津 貼 運 用 指 引 。
個人資料收集聲明
收集個人資料的目的
1. 你在本表格提供的個人資料,會供教育局用於以下一項或多項用途:
(a) 處理、核實及查證就無薪假期的申請/批准通知;
(b) 就上文(a)項所述申請/批准通知的處理、核實及查證,將個人資料與政府相 關政策局/部門資料庫進行核對;
(c) 將個人資料與教育局資料庫進行核對,以核實/更新教育局的記錄;
(d) 培訓及發展,包括發出計劃/活動邀請、處理發還課程費用申請、 評審提 名、獎項和獎學金,以及監察達標進度;
(e) 處理及審核撥款/補助/津貼申請、發放撥款/補助/津貼,以及審計;
(f) 編製統計資料、研究及政府刊物;以及
(g) 執行規則及規例[包括《教育條例》(香港法例第279章)及其附屬法例(例如《教 育規例》、《補助學校公積金規則》、《津貼學校公積金規則》)和《資助則例》]。
2. 你必須按本表格的要求及於本局處理本表格的過程中提供個人資料。假如你 沒有提供該等個人資料,本局可能無法辦理或繼續處理有關申請/批准通知。
可獲轉移資料者
3. 你提供的個人資料會供教育局人員取閱。除此之外,本局亦可能會向下列各 方或在下述情況轉移或披露該等個人資料:
(a) 政府其他政策局及部門,以用於上文第1段所述的用途;
(b) 與本表格相關的學校,以用於上文第1段所述的用途;
(c) 你曾就披露個人資料給予訂明同意;以及
(d) 根據適用於香港的法例或法庭命令授權或規定披露個人資料。
查閱個人資料
4. 你有權要求查閱及更正教育局所持有關於你的個人資料。如需查閱或更正個 人 資 料 , 請 以 書 面 向 有 關 高 級 學 校 發 展 主 任 提 出 , 並 寄 交 教 育 局 網 頁 (https://www.edb.gov.hk/tc/contact-us/reo.html) 所 載 區 域 教 育 服 務 處 地 址 或 電 郵 至 [email protected]。
附件 1B
樣本
(供已成立法團校董會的學校作參考)
致:高級學校發展主任
副本:財政科高級會計主任(公積金) 第二副本:放取假期的學校*校長/教師
* 請刪去不適用者
□ 請於適當空格加上“”
先生/女士:
校長/教師 無薪假期 學校名稱:
*校長/教師姓名 :
本校 *先生/女士 (職系) 申請 於 年 月 日放取無薪假期,現特通知如下。
本校已批准 *先生/女士由 年 月______日 至 年 月 日(首尾兩天包括在內) 註1 放取共 天的無薪假 期,其申請理由是:
(a)
*病假/產假/肺病特別假期。(b)
為參加與教育有關課程而放取的進修假期。(請註明)課程名稱:
主辦院校:
(c)
由有效的醫生證明書證明因健康理由而需放取的假期。(d)
為解決*本校/相同辦學團體的學校因超額教師問題而放取的假期註2。 ( 請註明該學校的名稱: )
註1 如 該 無 薪 假 期 最 後 一 日 之 翌 日 為 星 期 日 或 憲 報 公 布 之 公 眾 假 期 , 則 該 星 期 日 或 憲 報 公 布 之 公 眾 假 期 將 被 視 為 無 薪 假 期 之 延 續。如 該 無 薪 假 期 最 後 一 日 之 翌 日 為 主 要 的 學 校 假 期 , 包 括 聖 誕 節 假 期 、 農 曆 新 年 假 期 、 復 活 節 假 期 及 暑 假 , 其 薪 酬 會 於 該 教 師 向 學 校 報 到 並 復 工 當 日 起 恢 復 。 故 此 , 該 教 師 的 無 薪 假 期 申 請 必 須 包 括 這 些 屬 於 無 薪 假 期 延 續 的 日 子 。
註2 須 預 先 獲 有 關 的 學 校 發 展 主 任 確 認 。
(e)
因私人原因而放取的其他假期。( 請註明原因: ) 由於 * 先生/女士獲准放取 天無薪假期, 其 增薪日期將調整至 月一日。
本人已檢閱 * 先生/女士提交的:
相關證明文件並確認其有效。[只適用於(a)項所列的假期類別]
相關證明文件並確認其有效。本人明白教育局或要求本校提供有關上述無薪假 期申請的證明文件。此外,本人亦已通知 *先生/女士須於上 述無薪假期最後一日之翌日向學校報到並復工,以便學校於其復工當日起恢復 支付其薪酬。[只適用於(b)至(e)項所列的假期類別]因 * 先生/女士在上述期間放取無薪假期,請批准 保留該員在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首尾兩天包括在內)的公積金帳戶。該員的無薪假期將不會算作公積金供款的無間 斷年資。
本人亦明白學校必須自行承擔履行一切法例規定的責任,包括支付因教師放取 無薪假期而可能引致的任何開支,例如法定假日的開支註3。
校 監
( 簽 署 ) ( 姓 名 ) 年 月 日
( 2022 年 8 月修訂)
註3 有 關 ( a ) 至 ( d ) 項 所 列 的 無 薪 假 期 間 因 法 例 規 定 的 責 任 而 引 致 的 開 支 , 資 助 學 校 請 參 閱 該 學 年 「 資 助 學 校 的 營 辦 開 支 整 筆 津 貼 ( 營 辦 津 貼 ) /擴 大 的 營 辦 開 支 整 筆 津 貼 ( 擴 大 的 營 辦 津 貼 ) 及 綜 合 家 具 及 設 備 津 貼 」的 通 函 , 以 及 上 載 於 教 育 局 網 頁 的 擴 大 的 營 辦 津 貼 運 用 指 引 。
個人資料收集聲明
收集個人資料的目的
1. 你在本表格提供的個人資料,會供教育局用於以下一項或多項用途:
(a) 處理、核實及查證就無薪假期的申請/批准通知;
(b) 就上文(a)項所述申請/批准通知的處理、核實及查證,將個人資料與政府相 關政策局/部門資料庫進行核對;
(c) 將個人資料與教育局資料庫進行核對,以核實/更新教育局的記錄;
(d) 培訓及發展,包括發出計劃/活動邀請、處理發還課程費用申請、 評審提 名、獎項和獎學金,以及監察達標進度;
(e) 處理及審核撥款/補助/津貼申請、發放撥款/補助/津貼,以及審計;
(f) 編製統計資料、研究及政府刊物;以及
(g) 執行規則及規例[包括《教育條例》(香港法例第279章)及其附屬法例(例如《教 育規例》、《補助學校公積金規則》、《津貼學校公積金規則》)和《資助則例》]。
2. 你必須按本表格的要求及於本局處理本表格的過程中提供個人資料。假如你 沒有提供該等個人資料,本局可能無法辦理或繼續處理有關申請/批准通知。
可獲轉移資料者
3. 你提供的個人資料會供教育局人員取閱。除此之外,本局亦可能會向下列各 方或在下述情況轉移或披露該等個人資料:
(a) 政府其他政策局及部門,以用於上文第1段所述的用途;
(b) 與本表格相關的學校,以用於上文第1段所述的用途;
(c) 你曾就披露個人資料給予訂明同意;以及
(d) 根據適用於香港的法例或法庭命令授權或規定披露個人資料。
查閱個人資料
4. 你有權要求查閱及更正教育局所持有關於你的個人資料。如需查閱或更正個 人 資 料 , 請 以 書 面 向 有 關 高 級 學 校 發 展 主 任 提 出 , 並 寄 交 教 育 局 網 頁 (https://www.edb.gov.hk/tc/contact-us/reo.html) 所 載 區 域 教 育 服 務 處 地 址 或 電 郵 至 [email protected]。
附件2
樣本(參考用)
致:區域教育服務處高級學校發展主任
教學人員放假記錄年度總結
註學校名稱:
期間: 由 至
本人特此呈交以下教學人員於上述期間的假期記錄,以供貴局批准。本人證實每 項申請及所提交的文件已根據《資助則例》、《僱傭條例》及教育局常任秘書長不 時發出的指示所訂明的條件作出考慮。
教學人員姓名 放取假期類別* 有薪(P)/
無薪(NP) 日數
截至______年 8月31日的 病假積存額
備註
1. 陳 xx 先生 SL SL
P NP
28 2
0
2. 蕭 xx 女士 - - - 168 3. 李 xx 女士 ML
ST
P P
70 91
168
4. 張 xx 小姐 O NP 21 42
5. 黃何 xx 女士 ST SL
P P
91 15
100
*假期類別-病假 (SL)、肺病特別假期(TB)、產假(ML)、侍產假(PAL1)、特別假期(SP)、
進修假期(ST)、出任陪審員或證人假期(JW)、出席特別活動假期(LS)及其他(O)。
日期: 校監姓名: 校監簽署:
註 包括所有核准編制內的正規教師及其他不屬於核准編制內但以薪金津貼支付薪酬的教師。
(2022年8月修訂)
個人資料收集聲明
收集個人資料的目的
1. 你在本表格提供的個人資料,會供教育局用於以下一項或多項用途:
(a) 處理、核實及查證教學人員的放假記錄;
(b) 就上文(a)項的處理、核實及查證,將個人資料與政府相關政策局/部門資料 庫進行核對;
(c) 將個人資料與教育局資料庫進行核對,以核實/更新教育局的記錄;
(d) 培訓及發展,包括發出計劃/活動邀請、處理發還課程費用申請、 評審提 名、獎項和獎學金,以及監察達標進度;
(e) 處理及審核撥款/補助/津貼申請、發放撥款/補助/津貼,以及審計;
(f) 編製統計資料、研究及政府刊物;以及
(g) 執行規則及規例[包括《教育條例》(香港法例第279章)及其附屬法例(例如《教 育規例》、《補助學校公積金規則》、《津貼學校公積金規則》)和《資助則例》]。
2. 你必須按本表格的要求及於本局處理本表格的過程中提供個人資料。假如你 沒有提供該等個人資料,本局可能無法辦理或繼續處理有關申請/批准通知。
可獲轉移資料者
3. 你提供的個人資料會供教育局人員取閱。除此之外,本局亦可能會向下列各 方或在下述情況轉移或披露該等個人資料:
(a) 政府其他政策局及部門,以用於上文第1段所述的用途;
(b) 與本表格相關的學校,以用於上文第1段所述的用途;
(c) 你曾就披露個人資料給予訂明同意;以及
(d) 根據適用於香港的法例或法庭命令授權或規定披露個人資料。
查閱個人資料
4. 你有權要求查閱及更正教育局所持有由你提供的個人資料。如需查閱或更正 個 人 資 料 , 請 以 書 面 向 有 關 高 級 學 校 發 展 主 任 提 出 , 並 寄 交 教 育 局 網 頁 (https://www.edb.gov.hk/tc/contact-us/reo.html) 所 載 區 域 教 育 服 務 處 地 址 或 電 郵 至 [email protected]。
附件3
樣本(參考用)
非教學人員放假記錄年度總結
學校名稱:
期間: 由 至
本人證實每項申請及所提交的文件已根據《資助則例》、《僱傭條例》及教育局常任 秘書長不時發出的指示所訂明的條件作出考慮。
非教學人員姓名 (聘用日期)
職位 放取假期類別* 有薪(P)/
無薪(NP) 日數 備註 1.李 xx 先生
(1.9.2011)
實驗室技術員 SL SL AL
P NP
P
28 3 14 2. 黃 xx 女士
(1.9.2010)
文書助理 ML
SL AL
P P P
70 2 14
*假期類別-年假(AL)、 病假 (SL)、肺病特別假期(TB)、產假(ML)、侍產假(PAL1)、
進修假期(ST)、出任陪審員或證人假期(JW)、出席特別活動假期(LS)及其他(O)。
( 2013 年 4 月修 訂 )
日期: 校監姓名: 校監簽署:
附件4
病假記錄樣本(參考用) 計算教師積存病假的示例
示例一 學校名稱:
教師姓名: ( ) 性別:
職位: GM
聘用日期: 1.9.2006 最後受聘日期:
增薪日期: 受聘後的九月一日
合資格放取的病假註1 已放取的病假 病假積存
總額 (日數)
增薪 計算 日期
日期
日數 由 至 缺勤
日數
1.9.2006 28 28 1.9
1.9.2007 48 76
(28+48)註2
1.9 6.4.2008 13.4.2008 8 68
(76-8)
1.9.2008 48 116
(68+48)
1.9
25.2.2009 23.6.2009 116
(119-3=116)註3
0
29.6.2009 2.7.2009 4註4 0註4 (0-4=-4)
1.9
1.9.2009 48 48
(0+48)註5
1.9
註1 最高可積存的病假總額為168天。
註2 在2007/08學年開始,將48天可放取的病假加入積存總額,不會超逾168天的上限。因此,學校 按年把可放取的病假全數記入教師的積存總額。
註3 根據《僱傭條例》,以連續性合約受僱滿三個月的僱員可享有法定假日的福利。當有薪病假期 間遇上法定假日(4/4 - 清明節、1/5 - 勞動節及28/5 - 端午節),在計算教師的病假日數時,學校 須剔除法定假日。
註4 當無薪病假期間遇上法定假日(1/7 - 香港特別行政區成立紀念日),在計算教師的病假日數時,
法定假日須計算在內,但學校須自行負擔教師在該法定假日的薪金。由2012/13學年起,學校可 運用「營辦津貼」/「擴大的營辦津貼」的盈餘,支付以薪金津貼聘請的教員在放取無薪病假期 間,因法定假日所衍生的開支。
註5 由於病假積存總額在2008/09學年完結時不超過120天,學校會繼續在2009/10學年開始,按年把 可放取的病假預先記入積存總額。
(2014年9月修訂)
示例二 學校名稱:
教師姓名: ( ) 性別:
職位: GM
聘用日期: 1.9.2004 最後受聘日期:
增薪日期: 受聘後的九月一日
合資格放取的病假註1 已放取的病假 病假積存
總額 (日數)
增薪 計算 日期
日期
日數 由 至 缺勤
日數
1.9.2009 168註2 1.9
30.9.2009 4 13.9.2009
(上午)
13.9.2009 (上午)
0.5 168
(168-0.5+4)
31.10.2009 4 168
(168+4)
30.11.2009 4 168
(168+4) 31.12.2009 4 18.12.2009
(上午)
18.12.2009 (上午)
0.5 168
(168-0.5+4)
31.1.2010 0註3 29.1.2010 10.2.2010 13 155
(168-13) 11.2.2010 4註4
(1 月累積的有薪 病假)
159 (155+4)
28.2.2010 4 163
(159+4)
31.3.2010 4 167
(163+4)
30.4.2010 4 168
(167+4)
31.5.2010 4 11.5.2010 11.5.2010 1
24.5.2010 25.5.2010 2
27.5.2010 28.5.2010 2 167
(168-1-2-2+4)
30.6.2010 0 2.6.2010 2.6.2010 1
4.6.2010 9.6.2010 6
18.6.2010 30.6.2010 13 147
(167-1-6-13)
註1 最高可積存的病假總額為168天。
註2 由於累積的病假積存總額在2009/10學年開始時已達168天的上限,學校需按月更新教師的積存病假,以記 入服務每滿一個月累積4天的有薪病假。
註3 學校要在教師病假完結後,才把病假期間累積的有薪病假記入積存總額內。
註4 教師病假完結的翌日(即11/2)為學校農曆年假的開始。學校已預先訂立有關病假管理的校本政策(包括 遞交醫生證明書的方法、教師如何通知校方病假完結等),以便學校遇上上述情況時可根據既定的政策處 理。由於校方知悉教師病假完結,因此,可把教師在病假期間累積的有薪病假記入積存總額內。
(2014年9月修訂)
合資格放取的病假註1 已放取的病假 病假積存 總額 (日數)
增薪 計算 日期
日期
日數 由 至 缺勤
日數 1.7.2010 4註5
(6 月累積的有薪 病假)
151 (147+4)
31.7.2010 4 155
(151+4)
31.8.2010 4 159
(155+4)註6
2010/11 學年 按月累積 4 天
有薪病假
總數 39 159
註5 教師病假完結的翌日為法定假日(即1/7),學校可把病假期間累積的有薪病假記入積存總額內。
註6 由於病假積存總額在2009/10學年完結時超過120天,學校會繼續在2010/11學年按月把可放取的病假記入積 存記錄內。
(2014年9月修訂)
附件5
樣本(參考用)
其他假期記錄 (不包括病假)
學校名稱:
教師姓名: ( ) 性別:
職位: GM
聘用日期: 1.9.1997 最後受聘日期:
增薪日期: 受聘後的九月一日
教師由 30.4.2012 至 20.5.2012,包括首尾兩天(共 21 天)放取無薪假 期,其增薪日期調整為 10 月 1 日。
假期類別: - 肺病特別假期(TB)
- 產假(ML)
- 侍產假(PAL1)
- 特別假期(SP)
- 進修假期(ST)
- 出任陪審員或證人假期(JW)
- 出席特別活動假期(LS)
- 其他(O)
假期類別 有薪(P)/
無薪(NP)
缺勤日期
缺勤日數 增薪日期
由 至
SP P 8.10.1998 --- 1 1.9
ML P 1.12.1999 8.2.2000 70 1.9 O NP 30.4.2012 20.5.2012 21 1.10
( 2013 年 4 月修 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