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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 育 局 、 辦 學 團 體 和 法 團 校 董 會 的 角 色 和 責 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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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ademic year: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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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 育 局 、 辦 學 團 體 和 法 團 校 董 會 的 角 色 和 責 任

 教育局透過立法來確立一套權責清晰的「校本管理」制度,並會按《教育 條例》(《條例》)的規定,執行《條例》所賦予的法定權力,行使監察及 支援並行的角色。

 扼要來說,教育局、辦學團體及法團校董會的權責關係如下:

 教育局 - 執行有關法例;制定政策和教育指引;訂立及監察教育 質素;分配公帑撥款給學校;亦竭力成為法團校董會的專業夥伴,

提供支援和意見。

 辦學團體 - 負責訂定學校的抱負及辦學使命;在制訂學校的教育 政策方面,向法團校董會作出一般指示;監察法團校董會的表現,

並通過辦學團體校董,確保辦學使命得以實踐。

 法團校董會 - 負責管理學校;按照辦學團體所訂定的抱負及辦學 使命而制訂學校的教育政策;計劃及管理財政、人力資源、設計與 推行課程等;更須為學校的表現向教育局及辦學團體負責。

 為實施「校本管理」政策,教育局透過立法,要求所有資助學校須成立法 團校董會。法團校董會是由辦學團體代表、校長、教師、家長、校友和獨 立社會人士組成;在這個共同參與的管治架構之中,辦學團體校董的人數 佔全體校董人數的 60%,由此可見,辦學團體對學校的管治及決策,實在 是扮演著重要的角色。

 《條例》已清楚訂明辦學團體和法團校董會的角色和責任,雙方權責分明,

各司其職。無疑法團校董會是一個獨立法人,負責管理學校和分配資源,

發展有自己特色的優質教育,《條例》更清楚訂明法團校董會須為學校的 表現向常任秘書長及辦學團體負責。但是《條例》同樣要求辦學團體在制 訂學校的教育政策方面,須負責向法團校董會作出一般指示,並肩負著監 察法團校董會的表現,確保學校實踐其辦學使命。為此 辦學團體應密切 關注屬校法團校董會的運作情況,並為校董提供適切的培訓,以提升學校 管治。對於未能發揮職能的辦學團體校董,辦學團體應作出跟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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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條例》內相關的條文臚列如下:

40AE. 辦學團體及法團校董會的職能

(1) 學校的辦學團體須負責 ——

(a) 承擔為該校的新校舍裝修及提供裝備以達致(如適用的話)常任秘 書長建議的標準的成本;

(b) 訂定學校的抱負及辦學使命;

(c) 對辦學團體所擁有的資金及資產的使用,保持全面控制;

(d) 決定接受政府資助的模式;

(e) 透過辦學團體校董而確保學校實踐其辦學使命;

(f) 在制訂學校的教育政策方面,向法團校董會作出一般指示;

(g) 監察法團校董會的表現;及 (h) 草擬法團校董會的章程。

(2) 學校的法團校董會須負責 ——

(a) 按照辦學團體所訂定的抱負及辦學使命而制訂學校的教育政策;

(b) 計劃和管理可供學校運用的財政及人力資源;

(c) 為學校的表現而向常任秘書長及辦學團體負責;

(d) 確保學校實踐其辦學使命;

(e) 確保以恰當方式促進學校的學生教育;及 (f) 學校的規劃及自我完善。

(第 IIIB 部由 2004 年第 27 號第 16 條增補)

40AF. 法團校董會的權力

(1) 任何學校的法團校董會,須按照該學校的辦學團體所訂定的抱負、辦 學使命及一般的教育政策和方針,為該學校的妥善管理、行政或營辦 或與此有關的各方面,作出該法團校董會覺得有需要或適宜作出的任 何事。

(2) 在不局限第(1)款的原則下,學校的法團校董會可 ——

(a) 租入、購買或以其他方式獲取、持有、管理和享用任何類別的財 產,以及出售、出租或以其他方式處置該等財產;

(b) 在符合第 40AG 條的規定下,僱用它認為合適的教學職員及非教 學職員,並決定該等職員的服務條款及條件;

(c) 聘用它認為合適的專業人士或其他人士提供服務,並決定該等人 士的酬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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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運用和處置它擁有的經費及資產;

(e) 以受託人身分處理從政府獲取的經費及資產;

(f) 開立和操作銀行帳戶,並將其資金按它認為合適的方式及範圍作 投資;

(g) 按適宜的方式及適宜的保證或條款而借入款項;

(h) 按適宜的條款申請和接受任何補助金;

(i) 尋求和接受餽贈或捐贈(不論是以信託或其他形式作出的),並為 以信託形式歸屬於該法團校董會的款項或其他財產而以受託人身 分行事;

(j) 訂立任何合約、協議或安排;及

(k) 作出本條例所規定的其他事項,或作出對達成學校目標而有需要 的或附帶的事項,或作出有利於促進學校目標的事項。

(3) 法團校董會行使權力須受以下各項規限 ——

(a) 本條例或任何其他法律的規定;

(b) 學校的辦學團體就以下各項發出的指引(如有的話) ——

(i) 籌集經費(包括借入款項);或

(ii) 訂立涉及並非從政府獲取的經費的任何合約、協議或安排;

(c) (如屬資助學校)有關的資助則例;

(d) (如屬直資學校)學校加入由常任秘書長管理的直接資助計劃所根 據的條款及條件;及

(e) (如屬獲政府津貼的非資助學校)接受政府津貼的條款及條件(如適 用的話)。

(4) 在不影響第(3)款的一般性的原則下,如某人受資助學校的法團校董會 僱用擔任某職位,而該職位是在有關的資助則例所規定的職員編制之 內的,則依據第(2)(b)款決定的該人的服務條款及條件,必須符合在有 關的資助則例就該職位所規定的服務條款及條件。

(5) 在本條中,“有關的資助則例” ——

(a) 就屬小學的資助學校而言,指小學資助則例;

(b) 就屬中學的資助學校而言,指中學資助則例;

(c) 就屬特殊學校、實用中學或技能訓練學校的資助學校而言,指特 殊學校資助則例。

(第 IIIB 部由 2004 年第 27 號第 16 條增補)

40AG. 辦學團體就僱用教學人員的權力

(1) 如某學校(“前者”)的辦學團體亦是另一學校(“後者”)的辦學團體,

該團體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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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要求 ——

(i) 前者的法團校董會終止僱用某人為前者的校長;及

(ii) 後者的法團校董會根據第 53 或 57 條推薦該人供批准為後者 的校長;

(b) 要求 ——

(i) 前者的法團校董會終止僱用某人為前者的教員;及 (ii) 後者的法團校董會僱用該人為後者相同職級的教員。

(2) 除非有以下情況,否則辦學團體不得根據第(1)款要求採取任何行動 ——

(a) 該行動有助於有關的人的專業發展;

(b) 有需要採取該行動,以避免或減輕因在有關的學校中縮減班級數 目而導致的教職員人數超逾編制;或

(c) 該要求是在以下情況下獲常任秘書長批准的 ——

(i) 該辦學團體有為此提出申請;及

(ii) 有其他令常任秘書長滿意的良好因由。

(3) 法團校董會須在其合法權限內採取必要的行動,以順應根據第(1)款向 該會提出的要求。

(第 IIIB 部由 2004 年第 27 號第 16 條增補)

專業發展及培訓分部 2019 年 9 月(更新)

參考文獻

相關文件

設有法團校董會的資助學校 財務管理指引. 二零二二年四月

“替代辦學團體校董” (alternate sponsoring body manager) 指根據第 40AM 條獲 提名註冊為替代辦學團體校董的校董;. “預計開課日期” (scheduled

57A  校長遴選委員會須 按照 《教育 條例》及法團校董會 章程規定 的方式組成;成員包括辦學團體 及法團校董會的代表。.  學校須按照法團校董會章程和《教育條 例》第

席法團校董會的會議並參與會 議內所有事項(包括有關人事管 理例如教職員升遷)的討論。除 非法團校董會所商議的事宜涉 及某名校董的個人利益,否則校 董可按照操守指引參與討論而 無須避席。. 

本《資助學校資助則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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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次 設有法團校董會學校 不設法團校董會學校.. 此條文不適用於設有法團校董會學校,即法團校 董會學校的校董或教員無須事先經常任秘書長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