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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本管理的管治模式 ^^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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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ademic year: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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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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弟-早

校本管理的管治模式

2.1 成立法團

(a)就現有的資助學校(即在2005年1月1日前已開始營辦的學校),

其辦學團體須在2009年7月1日前向敎育局常任秘書長呈遞建議 的法團校董會章程草稿。就籌辦中的資助學校(即預計開課日期 是 在2005年1月1日或之後的學校),其辦學團體須在不遲於預 計開課日期前6個月作出呈遞。

(b)就直資學校或指明學校(即《敎育條例》附表3所指明的學校),其 辦學團體可將它就該校設立法團校董會的意向,以書面通知敎育 局常任秘書長。如屬現有的直資學校或指明學校,其辦學團體須 在發出通矢l的日期的6個月內,向敎育局常任秘書長就成立 法團校董會作出呈遞。如屬籌辦中的直資或指明學校,其辦 學團體須在不遲於預計開課日期前6個月作出呈遞。

2.2 法團校董會的組成

(a)法團校董會須按照其章程組成。法團校董會的章程所規定的法團校 董會組成須為:

辦學團體校董的人數不得超過法團校董會的章程所規定的校董 人數上限的60% • 可設_名替代辦學團體校董

校長(當然校董)

不少於名敎員校董(凡章程容許提名不超過名敎員校董,須 設_名替代敎員校董)

不少於_名家長校董(如學校屬上下午班制學校,上午班及下午 班各名家長校董)

凡有提名校友校董人選,_名或多於名校友校董

不少於_名獨立校董

(b)如法團校董會章程容許提名不超過_名家長校董,須設_名替代家 長校董。就上下午班制學校而言,如上下午班各設名家長校董,

則須為上下午班各設名替代家長校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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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除了投票權外,替代校董擁有校董所有的職能及權力。除非有任何 辦學團體校董缺席會議,或不能就某事宜投票,否則替代辦學團體 校董不得就任何須由法團校董會藉投票議決的事宜投票。除非會議 上沒有敎員校董或家長校董在場,否則替代敎員校董或替代家長校 董不得就任何須由法團校董會藉投票議決的事宜投票。

(d)在計算辦學團體校董人數上限時,所有替代校董不得計算在內。任 何校董不得以多於-個身分在-個法團校董會內擔任校董。

2.2.1 校監

(a)學校的法團校董會須設有一名校監,而校監必須是該校的校董。然 而,有關學校的校長或敎員不得擔任或署理校監職位。校監必須是 按照法團校董會章程,由辦學團體委任或法團校董會校董互選的。

(b)校監須按照法團校董會章程擔任及卸任校監職位。校監如因離港或 患病,以致不能在-段為期不少於28天的期間內執行其職能,而 該校監是由辦學團體委任的,則辦學團體須委任另一名校董為署理 校監。如校監是由校董選出的,則其他校董須互選-名署理校監,

以在該期間內代替校監行事。

(c)法團校董會須在其成立後14天內,將首任校監就職一事以書面通 知敎育局常任秘書長,並在之後各任校監獲選或獲委任後14 天內,將該校監就職一事以書面通知敎育局常任秘書長。而該通知 須載有校監的中英文姓名及敎育局常任秘書長指明的其他資料。

(d)校監須主持法團校董會會議、就校董或校長或敎員的停任及敎員獲 聘在該校任敎通知敎育局常任秘書長、簽署法團校董會的帳目 表,以及執行該會的章程內所規定的職能。

2.3 校董的提名 2.3.1 辦學團體校董

學校的辦學團體可提名該校的法團校董會的章程所規定數目的人土,註 冊為該校的辦學團體校董。辦學團體亦可提名-名人士註冊為該校的替 代辦學團體校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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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3.5 獨立校董

學校的法團校董會可提名該校的法團校董會的章程所規定數目的人土,

註冊為該校的獨立校董。然而,以下人土不得提名註冊為獨立校董:

有關學校的敎員或專責人員;

該校現有學生的家長;

該校的校友;或

屬該校的辦學團體的管治團體的 (i) 成員;

(ii)成員的配偶丶祖父母、外祖父母、父母、 兄弟姐妹丶 子女、孫或外孫;或

(iii)僱員 的人士。

2.3.6

豁免這從在組成方面的規定

(a)學校的首任獨立校董可在該校的法團校董會 成立後一年內任何時間 註冊。就籌辦中學校而言,首任敎員校董須在該會設立後一年內任 何時間獲提名以註冊為敎員校董;首任家長校董則須在3年內獲提 名註冊。就現有學校而言,首任家長校董須在法團校董會設立後3 個月內任何時間獲提名以註冊為家長校董。

(b)然而,如法團校董會已採取所有合理步驟,以確保有關規定獲得遵 從,但仍無法提名該會章程所規定數目的人士註冊為該校的校董,

該會可向敎育局常任秘書長申請豁免而無需遵從《敎育條例》就法團 校董會的組成所訂定的任何規定。

2.4 辭任及取消校董註冊

(a)如家長校董在某學年中不再是有關學校現有學生的家長,他丨她的 校董任期持續至任期屆滿或該學年終結為止,兩者以較早者為準。

(b)如獨立校董在某學年中 成為第2.3.5段中所提述的人,他/她的校董 任期持續至任期屆滿或該學年終結為止,兩者以較早者為準。

(c)如某校董按照法團校董會的章程辭任校董或去世,法團校董會須就 該事向敎育局常任秘書長發出書面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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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校本管理的管治模式

(d)如某學校的敎員校董或替代敎員校董不再是受僱於該校,他丨她須 被當作已按照法團校董會的章程辭任校董。

(e)敎育局常任秘書長可取消任何學校校董的註冊 一`

如敎育局常任秘書長接獲該學校的法團校董會的書面通 知,

表示該校董在未獲該會的同意下缺席該會在某學年內的所有會 議,而該校董已獲適當通知在該等會議中出席

如該校董在敎育局常任秘書長提出書面要求後,沒有出示 由註 冊醫生於該項要求的日期後發出,並證明該校董在健康方面適 合執行校董職能的醫生證明書

如該校董沒有按照《敎育條例》第40BF條的規定申報利益或其 他個人利害關係

如敎育局常任秘書長接獲一 份由法團校董會根據《敎育條 例》第40AX條發出,有關取消校董註冊的通知

2.5� 校董的法律責任

2.5.1 民事法律責任

校董不得就他l她真誠地執行,或本意是執行其校董職位的任何職能而 作出或不作出的任何事情,招致任何民事法律責任。就任何由學校的法 團校董會作出或不作出的事情而言,或就任何代表該會作出或不作出的 事情而言,除非該校的某校董就該事情沒有真誠行事,否則不得針對該 校董提出民事法律程序。

2.5.2 刑事法律責任

只有在法團校董會獲某校董的同意或縱容下違反《敎育條例》有關條 文,該校董才屬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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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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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章程的修訂

(a)法團校董會可藉按其章程規定的方式通過的決議,修訂其 章程。 該修訂須送交敎育局常任秘書長及不得在送交後的-個 月內 生效。

(b)在該修訂生效前,敎育局常任秘書長可藉向法團校董會發出的 書面通知,反對該修訂。在該通知書送達後21天內,法團 校董會可將一式兩份的上訴通知書遞交上訴委員團秘書,向上訴 委員會提出上訴,反對敎育局常任秘書長在該通知書中所提述的 決定。每份上訴通知書須以書面提交,並須指明該上訴所反對的 由敎育局常任秘書長作出的決定及提出上訴的理由。

(c)如敎育局常任秘書長的決定遭上訴委員會推翻,而敎育局 常任秘書長沒有在獲送達有關通知書後的14天的期間內,

針對該 項推翻提出上訴,該項修訂將在該期間屆滿時,或 原定生效日期生 效,兩者以較後者為準。

(d)如敎育局常任秘書長針對該項推翻提出上訴,而該項推翻獲維 持,該項修訂將在該項推翻獲維持的日期,或原定生效日期生 效, 兩者以較後者為準。

(e)法團校董會在其章程的任何修訂生效後,在切實可行範圍內,盡 快將一份其經修訂的章程送交敎育局常任秘書長。

重黯

《敎育條例》第111B部規定了法團校董會的設立及運作。如校董有興 趣了解某些項目的細節,可參閲相關條文。

參考文獻

相關文件

席法團校董會的會議並參與會 議內所有事項(包括有關人事管 理例如教職員升遷)的討論。除 非法團校董會所商議的事宜涉 及某名校董的個人利益,否則校 董可按照操守指引參與討論而 無須避席。. 

校董會組成的規定 校董會各類成員的人數包括校監 社會人士 營辦機構 其他持份 者 家長、 出任獨立 提名 教師或校 校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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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資助學校資助則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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